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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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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农村社会管理制度重构

社会长治久安是一切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所面临的“维稳困境”,一方面,在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悖论”的固化,因此破解农村社会“维稳困境”重点在于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悖论”的突破;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马拉松”式,也要求加强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整合,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是形式上的“社会治理”,也要在实质上承担“维稳和治理”的双重功能,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政治和社会整合功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关系到国家的改革与发展总体布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选择“多元共治”的途径,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律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之下,原则上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平等协商,而非基于行政强制性命令和指示。列宁曾预见说:“国家的某些职能逐渐地还原给劳动者自治组织,这就调动劳动群众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的发扬,这种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的发扬促成新形式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1]476实现村民有效自治,使其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本文旨在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视角,以社会管理的理论为指导,从社会管理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辩证关系入手,对于农村社会纠纷化解的两种机制的利弊判别,即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和,以及针对现阶段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问题,最后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理念转变、格局构建、制度建设和工作等为关键节点寻求突破。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所呈现的结构性特征

农村自治在我国农村社会具有较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新形势治理现代化要求下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农村自治过程中涉法涉诉案件突出

我国虽然实践了马克思的“卡夫丁峡谷”理论,验证了社会主义可以先在少数的不发达国家实现胜利的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主义实践路径构想。但是,马克思主义跨越理论的理解“跨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生产关系,而与之相关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因此,新的社会制度的巩固,还要实现生产力的‘跨越’”[2]2。当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协调的状态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情况下,社会的各种矛盾就会在一定阶段集聚;同时现行司法救济体系尚不健全,在社会纠纷出现后,司法途径并不是如预见那么效率畅通,部分群众寻求行政途径,走上访之路。在法治的权威没有树立之前,社会需要基层群众组织在自治基础之上,做到合理合法地处理群众利益诉求。

(二)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社会中利益纠纷激增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民身份的转型,促使农村利益主体的多元化。”[3]25-30如征地、拆迁与环境污染等问题所涉及的补偿安置与村民诉求不能苟同,所引起的社会纠纷不在少数,因此单靠行政与法律手段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要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和疏导作用。

(三)农村基层群众维权举动思维的固化

我国的农村社会中“官本位”思想较为浓厚,尤其是具有较重的清官情节,因此,当个人权益受损时较倾向于上访等非诉方式。“从现阶段农村的治理现状考量,村民参与意愿不强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主要问题所在。村民参与的有序性缺乏,尤其表现在涉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环节,是阻碍目前村民自治功能实现的关键因素。”[4]3-4因此,公民参与民主意识的养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中之重。

(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内部纠纷倾向于向上集中态势

由于有些农村基层单位对基层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完善,人员组成复杂性与人员缺少,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有时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在失望之余,群众只能寄希望于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对于一些社会纠纷向上集中,一方面上级政府的治理压力剧增;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的权威会受到削减;再加上目前社会激励体制正在酝酿和政府政绩考核制度有待完善,从而使基层政府对群众会选择法律规制以外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因此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很重要。

二、基于农村自治制度之下对于农村自治问题分析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完善的关键阶段,在所难免存在一系列的弊端、诟病,究其原因,现将一些可待解决的事项进行梳理。

(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构成的复杂性

目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所涉及到群体更加多元性和复杂性,“村级领导干部素质不高、思想保守、法治意识欠缺”[5]2-3。有些社会纠纷特殊性,使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具有风险性,特别是与纠纷无直接利益关联群体参与其中。纠纷解决的不妥当,就会使起往更深层次上演化,因此需要妥善处置。

(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境况与预判结果的背反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并行与司法途径的社会救济,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引起重视。首先,现行法律规范关于社会群众自治的程序性制度缺乏。虽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较为以倾听和了解信息为主,自行协商的权利救济模式,不可能要求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农村自治不需要有效程序的规制。因为任何一种制度如果缺乏程序性的要素,那么就会导致整个制度运行的混乱;其次,缺乏一定的专业操作手。社会纠纷的化解是一种具备高度专业性的活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法律素养;再次,农村基层自治事项处置结果缺乏一定的确定性。达到处理结果的相对统一性是社会纠纷化解机制追求的实践价值之一,相同问题对应是近似的答案,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更多的表现出偶然性,问题的处理结果时常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最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事项的处理结果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很难得到保障。

(三)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整个纠纷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缺少明晰、合理的定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最低层面自治组织,所应有的功能价值一方面在于关系群众基本利益诉求事项,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即作为第三方,在平等和法治基础之上,促成利益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收集和传达民意,发挥一个沟通桥梁作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目的在于特定范围内化解纠纷,缓解行政机关的执政压力,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设计定位与实际所应有的效果之间存在错位。(四)农村自治活动处理不当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对冲人们群众基于文化和社会经历的差异,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和地位的认识不一,在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较为常见是传统的“人治”思维代替法律上的自治。对于这种现象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否则作为化解纠纷的制度最后却演变成了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这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

三、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制度重构的思考

现实表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普遍参与和基本利益保障制度,但由于这一制度具有一定弊端,与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村市场化的进程相脱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下的制度现代化不匹配。因此,我们重新定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思辨思维之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功能的再审视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前人们代表大会制度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的制度性的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也是政府联系群众与了解民情的一种常态化制度。“通过人大代表功能的实现,使村民有序地参与到基层政府管理之中,从而创建有效的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结合机制。”[6]4-51.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权利救济职能需定位明确法治社会的治理形态之下,应该是当群众权利受到侵犯时首先考虑的救济方式是司法途径。目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应冲破农村“熟人社会关系网”的束缚,在一个法治道德精神仍然薄弱的农村,虽然应该强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但当公民用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公正的权利保障时,继续保留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然必要,特别是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裁定不公正的情况下,自力救济尽管有各种缺陷,但其可能具有实体正义的一面,在当前中国国情下,仍是现行司法救济体系的重要补充机制。充满理性决策者是各项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各阶层权益得以保障的基础。只有让不同群体特别就是普通群众参与政策制定,才能使政策照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才能有效保证制定政策的公正与公平。结合当前时期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现状,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所承担的权利救济功能和自治协商功能远远未达到当时制度设计的要求。应该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设与其他权利救济途径相结合,确定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受理的事务范围,对于应有自治机构受理的,不仅不能削弱好要予以巩固和加强。2.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应将群众权利保护与社会长治久安相统一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博弈关系不同社会利益的权衡;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但由于一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主体如何将权利意识与稳定要求结合上偏差,阻碍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用的实现。一方面,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存在一定程度重利益,轻法治的倾向,在当前社会结构调整利益博弈过程中,人们为了寻求权利保护与追求更大的利益而选择它种利益表达方式,即是越级上访,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而一味的迁就退让使上访者有了更高的利益期待,使上访行为愈演愈烈为更多人效仿,造成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寄希望于领导人批示,进而影响了社会稳定。基于上面的考虑,要实现社会稳定与权利救济的统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必须打破的僵局。

(二)畅通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渠道,实现对基层群众自治秩序的法治化引导

在当前大环境之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途径堵塞,乡镇政府替代了其大部分功能是一种现象,必须予以正确对待。首先,不能害怕群众自治,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基层自治活动,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其依法行使基本自治权利;其次,在意识领域,强化农民群众协商意识;最后在法律上,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具备切实保障。

(三)对于中央量排名制的反思

民众对结果非理性判断,是导致量剧增的一个重要因素。取消量排名,给各级党政部门和人松绑,减小的规模和冲击,是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和实现社会长治久的落脚点。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专项基金,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之间利益纠纷由单纯的村组织调解与综合社会调处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化解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强化利益整合机制,实现法治建构之下的标本兼治的格局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他所强调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与合法性等多重理念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结合。据此意义,法治社会的特征可以描述为:“社会生活主要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治化进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设立之初到当前社会,由于现实中缺乏操作性法律条文之间的错位,使农村群众自治活动实际效果与法律明文规定不一致。要实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制化,程序化的目标,使农民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摆脱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困境,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1.引入法律援助到农村基层自治活动中当前大量社会纠纷产生原因,在于大部分农民群众自身对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认识不充分,因此更谈不上运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了,除了与传统的“清官情节,厌诉心理”有关,还有不懂法、不用法的因素。我们应该是人民群众确信群众自治途径,法律途径是维护群众利益最后的救命稻草。因此,不妨思考将律师服务引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中,保障基层群众得到法律帮助。当前,引入律师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取代政府为主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不仅仅可以协调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同时还可以调和政府和群众民的不利冲突。2.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尤其关注特殊群体利益当前阶段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本质上讲,社会各个群体利益相互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实现社会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争取利益能力的不一,尤其体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力等方面,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需立足实际,发扬密切联系实际优良作风,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减少因利益失衡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一方面,要保障相关职能部门有效倾听群众利益诉求,并且实时得到及时答复;另一方面,将群众的意愿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相关公共权力机关的决策过程,为决策机关和决策者提供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共政策得到普通认可和顺利执行。

(五)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文化统一性的养成

社会主义最大的政治优势在于有效地集体行动,既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统一的行动的前提必须是统一的心理互动。要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达到农村内部的统一。从马克思.韦伯的文化统一性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有益的东西,首先,共通的心理因素,在村自治组织内部弘扬村落文化,遵守家风,民风,彰显社会正气;其次,寻求共通的利益诉求,构建以国家的,村集体的利益为上,兼顾家族利益,个人利益的和谐利益观;最后,农村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阶级基础,既是统一的阶级,正确处理传统农民与新型农民的关系,村里先富起来的村民与后富者的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农村文化有利于农村治理现代化。综上所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是一项复重的、系统的政治任务,重点在于如何实现对制度批判与超越,如何构建一种继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已有经验,又符合我国未来农村社会需要的制度。通过创新制度,立足于社会长治久安,规范主体利益表达,将现行农村自治改良为集体性、配套性和综合性为一体的规范制度。必须抓好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切入点,明确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的辩证关系,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使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改革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刘先春.原主视角下对于马克思跨越理论真是考察[J].兰州大学学报,2011(03).

[3]郑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

[4]卢福营.村民自治的发展走向[J].政治学研究,2008(02).

[5]俎邵静.对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问题的分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8(12).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切实履行区委区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加强中心工作人员及派驻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全区先进示范单位,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全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无故缺勤。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2、工作时间要仪表端庄,统一着工装,男士头发不盖耳,不留胡须;女士着淡妆,不浓妆艳抹。

3、严肃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玩电脑游戏、聊天、炒股、看电影及与工作无关的录像视频等。

4、端正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时间不得乱串岗位、聚众聊天、大声喧哗;不得在办公楼内吸烟、吃零食、乱扔脏物;爱护公共财物和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区域和餐厅卫生;无特殊公务接待,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5、规范窗口服务,对办事人员热情礼貌、耐心接待,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6、严格做好本职工作,对96715群众利益诉求工作做到实时督察督办;对社区网格员视频信息输入情况和手机24小时畅通进行随时抽查。

7、高度重视迎检工作,工作人员要按照迎检责任分工各负其责,确保不出差错。

8、周六周日值班人员由中心工作人员和视频监控轮班人员(注:不包括各委办局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值班人员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9、加强安保工作,保安要对进入中心的人员,严格询问、登记,闲散人员不得入内;对中心外部环境及车辆的停放要实时监管;对中心内部要加强夜间巡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0、保洁员要对大厅公共区域随时进行清扫,不留死角,确保干净整洁,同时负责花卉养护。

11、司机要管理保养好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安全无事故。

12、视频监控员要定期检查维护系统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13、严肃请假制度,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凡请假一天以内,须向中心分管领导请假;超过一天须向中心主任请假;超过三天要形成书面材料,交由中心主任批准。

14、各单位派驻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参照制度的第十三条执行。如派驻中心工作的工作人员原单位因工作需要超三天以上请假的,需由原单位的分管领导与中心主任沟通后,交由中心主任予以批准。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在此发展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如果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在新常态下运行不当,极易出现秩序失范,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针对社会组织的自身特点,应该加快社会组织发展,即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着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机制与科学模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处理好政社关系,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组织广泛发展的背后,有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促发原因。通过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同时,现行的管理制度在应对社会组织大量出现时存在诸多缺失。对此,需要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改革现行的管理制度,形成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与国家有力监管的新模式。

一、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基本途径

为现代社会管理提供一定的整合平台与管理途径,是保障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当前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中,社会组织面临法律体系薄弱、监管体制落后、社会支持不够、缺乏活动资金等问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健全法律体系、改革管理体制与模式、丰富扶持政策、拓展资金渠道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以促进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的科学发展。适应新形势,亟需加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而社会组织模式建设创新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要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法制创新以及工作举措创新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创新的发展之路。大多数社会组织将自身的功能限制在文化、健身与娱乐等领域和本社区范围内,其组织化协调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解决社会组织功能封闭问题,拓展社会组织功能,需要建构组织化协调机制。在外部环境上,要营造公共领域创造出有效连接社会与政府的方式。在内在动力上,需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模式的创新问题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冲破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工作管理格局,全新塑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管理新模式。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政府与公众沟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成为社会管理新格局中的多元主体之一。因此,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创新、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大服务”逐渐成为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此同时,社会力量的成长也推动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社会治理不再是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进行,而是不断转向由非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进来的合作治理模式,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独揽,而是不断转向与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合作共赢。目前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措施,探索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模式。

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管理体制创新问题

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而言,增强其自主性、独立性是关键。注重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重点培育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营造社会组织发展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网上社会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及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传统的重登记、轻管理的行政监管体制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针对由此导致的社会组织活力不够、政社不分,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等问题,改革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四、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探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了申请便利,应简化申请程序,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是,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缺陷

所谓社会组织,从广义而言,即是政府与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从狭义来讲,则是指政府编制之外的,一般通过提供公益服务和调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民办社会机构,通常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

根据登记注册情况,我国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分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存在的社会组织;二是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任何登记注册的大量社会组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38.7万个社会组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中社会团体2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40个,每年的资金运作规模近300亿元,是推进公益事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组织繁荣发展的同时,挪用善款、行贿受贿、内部交易、变相洗钱等各种形式的治理问题也开始在该领域出现,如中国牙防组违规认证、中国性学会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事件,以及汶川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的“万元帐篷”事件。这些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往往给整个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笔者就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缺陷及改进对策进行探讨。

一、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从整体来看,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管理框架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涵盖面不够、操作性不强且相关条款彼此缺乏衔接与协调等问题。

按照是否统一于一部法律规范文件的标准划分,我国既有的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非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前者主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四部行政法规外,其余的多是政府规章或者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偏低。后者主要由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或法规组成,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可能高于前者,但由于它们都不是专门调整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仅有少量法律条文涉及社会组织,因此,这一类法律法规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组织的运营产生约束,反而有可能与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产生矛盾,带来管理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又允许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的这种“打架”现象,不仅令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们无所适从,还给社会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评价其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带来了冲突和摩擦,混淆了社会组织与营利企业的根本区别。

此外,在我国既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三部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中,还普遍存在着法条粗疏、规定模糊、难以操作执行等问题。例如,这三个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该由谁来负责制止和惩处这种行为、应按什么样的程序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侵占者为此该受到何种惩处,却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致使这些法律条文在现实的管理中难以落实、流于空泛。

总之,既有的社会组织法律管理制度,在满足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要求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和制度漏洞,这种局面不仅使社会组织的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还令某些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社会组织成长和运营的环境受到污染。

(二)行政管理体制滞后

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制度仍然沿袭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的双重负责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控制社会组织发展、分散社会组织管理失范风险的理念下形成的,其原意是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合作,把好社会组织发展的“入门关”,对社会组织的运营进行全面的管制,从而达到纯洁社会组织发展、控制其发展规模的目的。虽然,这种管理体制的设计意图本来是美好的,而且也曾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较低的时挥过良好的作用;但是,在社会组织急遽增长的今天,该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显露无遗,“双重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双重难管”的困境。

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管理制度易造成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失度,即作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审查和业务指导者,主管单位难以平衡和履行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程度和方式。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规仅仅把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其必须履行业务指导及管理职责,并未对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履行该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也未授予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职权,因而导致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权责不一致,致使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时,容易走向无为放纵和积极干预这两个极端。所谓无为放纵,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借工作繁忙、人手不足、业务不熟等理由,逃避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任由社会组织出现管理漏洞,发生违规行为。而积极干预则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借管理之名,对社会组织的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日常工作、活动运营、财务开支等事务进行全面控制,侵犯社会组织的独立自治权;或者把社会组织视为自己的,成为其安置冗余人员、规避法律?谋取部门私利的工具。以协会为例,目前我国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已有4万余个,其中由民间自主、自发成立的仅占10%。大多数协会不是作为一种会员服务机构,而是准政府组织存在。一些不方便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能做的事情,包括不便收取的费用、不便报销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职工福利、奖金等)就全部交给社会组织处理,把社会组织变成了业务主管单位的附庸或寻租工具。

另一方面,这种管理制度还导致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无力。因为我国法律同样未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如何承担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职责给予切实的财政支持和赋权。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管理时,普遍面临着权力有限、力量薄弱等问题。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市的民政部门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实施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与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相比,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缺乏基本的威慑力和必要的执法权力。对于违规或违法的社会组织,民政执法机构没有场所检查权、账户检查权,以及为保存证据所需实施的强制措施,只能通过谈话的形式予以调查取证,执法难度大、风险高。在依照现行法律,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民政部门可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单一、惩戒效力微弱。比如,对于非法组织,民政部门只能采取取缔的处罚手段;对于合法组织的违法行为也只能采取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等处罚方式,不能采取罚款、没收财务等经济处罚手段。而且,民政部门的处罚对象只能是组织,对于欺诈、私分、侵占、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个人,或以社会组织为名进行敛财、经济诈骗活动的个人没有任何处置权,只能任其逍遥法外。

此外,从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管理程序来看,由于缺少对个人或组织的简易处罚程序,因而对每一个社会组织的处罚案件都必须严格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遵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和召开听证会等流程进行,至少耗时一个月才能作出决定,这就给民政部门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造成较大的消耗。再加上经费匮乏、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直接导致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裹足不前、流于表面。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社会组织自身必须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规章制度和民主机制,才能实现其公益目标与价值。然而,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较低,因而其内部的各项自律机制仍处于待完善状态。在很多社会组织内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民主决策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

一些社会组织的管理者民主意识淡薄、家长制作风严重,常常通过“一言堂”、“一支笔”的方式,将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日常运作管理权集中在个人或极少数人手中,破坏组织民主。其个人专断独行式的家长式管理模式,在影响社会组织职能履行的同时,还为个别人利用管理漏洞,贪污、侵占、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留下隐患,这种现象在一些由政府部门或退居二线的行政领导兼任负责人的社团和单纯依靠创建者个人声誉成立的民间机构中,尤为突出。例如,曾经以“中国母亲”的形象获得无数赞誉和支持的胡曼莉,就是因为独揽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一切权力、独自决定学校的大小事情,个人权力没有任何约束而导致学校的资金使用出现问题,引发跨国官司。

此外,不少社会组织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内部管理松散,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印章管理混乱;财务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必要的财务审计或审计流于形式;违规使用票据和经费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除了直接导致社会组织的运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低劣以外,使社会组织的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直接纵容并催生个人的行为。例如,东莞市教育基金会的办公室副主任余某就是利用该组织印章管理混乱、财务审计缺失、贷款的发放和收取全由一人操作的制度漏洞,长期挪用公款378.3万元,给组织带来巨额的财产损失(四)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除了法律规制和行政监管以外,社会组织的管理还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配合,由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多层级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来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不过,就我国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而言,也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监督力量薄弱,多层监管变成“谁也不管”的问题。

首先,对于社会组织社会监督体系的结构和问责制度,即何种机构、组织和个人可采用何种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力如何得到保障和救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其次,从现有的社会监督方式来看,还存在着监督渠道单一、不畅,监督权利难以落实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一般只能采取上访、举报或向媒体曝光等方式实现自己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力,这种监督方式的效力较低,难以对违法违规运营的社会组织产生威慑,监督作用极其有限。再者,从社会监督的力量构成来看,社会组织在当前主要承受着来自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压力,一些原应由党和政府职能部门、立法机关履行的监督职责并未得到落实。例如,党员和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监管力量之一,并未在社会组织的运营中发挥应用的监管作用,此外,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透明度不高,也没有相关法律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对外,尤其是对公众披露其财务及组织运作信息,所以,社会组织自身也缺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对于来自外界的社会监督普遍持有排斥及不合作的态度。

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

这是规范社会组织运营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与核心的一步。对它的完善和健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管理制度的效力。在社会组织的法律管理框架设计上,首先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组织(促进)法》,从总体上统一规定社会组织的性质、作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财产权属、活动范畴及税收减免条件,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及有序管理提供基本指导。其次,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等有权立法机关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小组”,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重点解决诸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之间关于社会组织宗旨及分工规定不一致等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打架”现象。第三,建议由国务院召集,会商发改委、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央业务主管部委,落实社会组织在营业收入、社会捐赠、政府采购资金等方面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管理登记、证照办理、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的费用减免政策,及在人事制度、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扶持政策。第四,敦促各地政府尽快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操作机制。通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评估机制,在实现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同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改革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制度

首先,应从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政府职能转移的角度,变革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内容及方式。一方面,应在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内部统一并明确其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变以往若干个内部机构同时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进行模糊管理,为仅仅交由一个内部机构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的资质认定、业务指导。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与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使二者在管理机构、人事安排、资产权属、办公场所等方面完全脱钩,达到既无行政隶属关系,又无人事派遣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三无”状态。

其次,应加强和改进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与方式,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制度。一方面,应尽快通过“备案制”将大量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纳入行政管理范畴,由民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社区管理部门对其人员、结构、资产及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应建立工商登记与民政登记的转换渠道,允许那些早年以工商形式获得登记的公益组织尽决转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第二,加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包括适度扩充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模和力量;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组建有场所检查权、账户检查权等强制执法权力的执法机构,专门负责惩处违反行政法规的社会组织,并由国家财政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第三,严格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制度,要通过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来改变以往“重登记、轻管理”的监管倾向,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机关落到实处。第四,要求每个业务主管单位都必须与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和日常工作交流机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

(三)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是规范社会组织运营的内在条件与动力。实践已经证明,只有从社会组织内部完善治理结构,实现组织自律,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和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因此,要重视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充分发挥理事会、会员大会等机构的监管作用,健全与落实社会组织的内部民主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成员参与组织决策,对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发挥监督作用;要建立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与机制,要求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布其基本信息;要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反腐倡廉;政治;改革;制度;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35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社管理创新是指在社会管理上所作出的创新,基础是要求在坚持社会管理概念上有所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涉及社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并没有超出社会管理的范围。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重点就是对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

1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反腐倡廉制度的构建

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基础,扩充当前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就应该把教育、预防、监督等制度融入其中,从而实现制度体制的创新以及制度的建立、落实和监督,以提高贯彻落实水平。制度建设要加大预防、教育、监督,不可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

2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

2.1 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一个国家最大的治理手段就是法律,一个国家想要强大首先就必须按制度办事,从反腐倡廉出发,构建各类制度,并贯彻落实,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要保证一个国家的创新活力、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管理是重中之重。一个执政党自身是否具有活力,对于推进社会的进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重点主是要加大反腐力度,拓展群众基础。要激发起社会活力,就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制度的贯彻执行,扩大教育引导范围,加强责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畅通为民办事渠道,主动了解群众疾苦。另外,还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

2.2 增加和谐因素

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和谐和稳定,把和平和发展当作当今的主题。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需求,也是我国富强、人民安康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就能从矛盾源头上治理社会,构建利益的分配、协调和矛盾调解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和谐的因素。

2.3 减少不和谐因素

大力开展反腐倡廉,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为我国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尽力减少不和谐因素。

目前,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有:第一,腐败行为广泛存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腐败行为频发;第三,很多腐败之事涉及的金额大,社会影响也大;第四,有的腐败分子同时多种违纪,在经济上贪婪,在生活上腐败;第五,串案、案中案等明显增加,有的大案涉及上百人;第六,腐败案的类型、作案手段等出现新变化,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化、智能化,在新兴领域的案件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均有增加。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3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3.1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当前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管理的创新,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执行需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从而使法律更加严明、监督更加到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社会管理的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保证。例如:XX市开展的“双百”工程,各县的党员组织成小组,深入到农村、企业,了解基层的要求,解决实际困难问题。自活动开展以来,先后举办了调研座谈会、协调会,接待群众来访100次,解决了河道治理、道路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实际问题300多个。

3.2 社会管理创新让反腐倡廉制度更加深入

创新社会管理,能够极大地激发社会的活力,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营造和谐氛围,其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核心问题。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相悖的,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广泛纠正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求。与此同时,还可以发现,不正之风和党员干部腐败问题产生的领域范围非常广,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发生,加大、创新社会管理是治理腐败、纠正不正之风的有效方式。因此,国家纪检部门应该立足大局,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

3.3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的本质就是实现人的管理,这个包含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管理要求国家纪检部门在服务、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当前,社会管理面临各种新情况和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工作核心集中在人民群众最关心以及最突出的现实问题上。

第一,加强监督,确保国家制度、政策、法规的有效落实。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科学发展和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据此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深入、快速推进社会的建设发展和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基础保障。国家加强对民生工程建设的监督,制定社会管理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让其成果可更好服务于人民。

第二,加强教育,强化意识。需要开始明党性、树党风的教育,提高党员服务人民的意识,用高觉悟的党性提升思想。加强学校、单位的社会主义核心观教育,让广大人民也提升廉洁、监督意识,让整个社会都可以“正本清源”。

第三,加强工作。将的举报工作当成重要的群众工作来处理,通过邮件、电话、网络举报等多种方式,让群众的诉求传递可以更畅通。同时,还要开展领导轮流接访、干部下访活动,要将首问责任制做到位,加大的监督力度,加强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以此来化解社会矛盾,真正维护人民的权益。

第四,加强舆论管理,对网络环境进行优化。伴随科技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网络的发展,社会管理迎来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网络的快速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举报管理、网络评论员、网络舆情处理机制,加强对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的信息收集、处理,对舆情动态要及时跟踪、评估好,加大对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案件线索的核查力度。

4 结 语

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下,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应该将监督、教育等各项制度归入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体系当中。第一,需要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制度;第二,需要构建反腐倡廉监督的长效制度;第三,要构建预防依法惩治腐败的长效制度;第四,对于职务犯罪要严格查办、积极预防,促进反腐倡廉制度的构建。并且人们也要看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要以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促进不和谐因素的消减以及和谐因素的增加,从而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和社会管理的创新。

从上文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即反腐倡廉制度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而社会管理创新可以有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广泛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包心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J].廉政文化研究,2010(1).

[2]刘占虎.制度反腐、过程防腐与文化倡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探索与思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1).

[3]戴宁华.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方式方法的探索[J].廉政文化研究,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