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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托管

人事档案托管

人事档案托管范文第1篇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接收,保管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

2.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__元的滞纳金。

4.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人事档案托管范文第2篇

随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增多,与利用者发生冲突的机会也增加了。虽然我们的工作能得到绝大多数利用者的肯定和好评,但是也有部分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有意见。婚姻档案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档案,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一般利用者保密,这是与利用者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为此,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1月20日联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地、各档案保管单位对《办法》的理解不一致,贯彻执行时把握查阅利用标准不一样,给利用者留下“不同地方查阅标准不一样”的印象。下面就五个方面的困惑和广大同行一起探讨,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与帮助。

一、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自己的婚姻档案,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婚姻档案。通过近几年的接待工作发现:一般情况下,律师持有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都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却强烈要求查阅利用当事人婚姻档案。他们认为:只要是律师,持有律师证,有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以查阅利用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在《办法》第十五条(三)项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笔者认为,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视为无效委托,可以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目前,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律师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尽管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能看出委托的真实性,可以为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通过法院离婚,委托律师查阅婚姻证明

这种情况,律师通常持有原告的书面委托、身份证复印件、状和律师证,要求查阅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书面委托经公证机关公证,应予以办理。如果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因为尚未立案,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我们一般不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但如果律师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尽管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我们也可以间接看出委托的真实性,这种情况,我们也灵活处理,为律师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

三、婚姻当事人作为被告,尚未立案,原告律师持律师证要求查阅被告婚姻关系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规定,因为尚未立案,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且没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仅持书和律师证要求查阅被告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档案馆可以不提供查阅利用。

四、关于《办法》第十五条(五)项的理解

《办法》第十五条(五)项规定:“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是《办法》对特殊情况下查阅婚姻档案的一种解决办法。例如: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已经死亡,其父母或子女要求查阅婚姻档案办理遗产继承,就适合这种特殊情况,可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对于婚姻当事人行动不便,经村社证明,被委托人持婚姻当事人的亲笔委托,并持有当事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经领导审核同意,也可为其查阅利用婚姻档案。

五、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

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在本地的婚姻状况,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没有结婚,但要求档案馆提供未婚证明。笔者认为不能提供。大家都知道,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婚姻档案没有收集完整,并不是所有结婚的都有婚姻档案;没有婚姻档案,档案馆也不能确认当事人没有结婚。所以档案馆不能根据查阅结果,为利用者出示“在某段时间范围内在本地没有结婚”的证明材料。

这两方面的情况,如果利用者坚持要档案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笔者认为,我们只能出具“经查阅,××时间段在我馆没有结婚登记档案”的证明材料。

六、几点建议

《办法》颁布以来,由于大家对《办法》理解不一样,部分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对以上五种情况,为利用者提供了档案查阅利用,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利用者遇到不给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时,许多人都不理解,说:“同样的手续,我到××地方就可以查阅婚姻档案,为什么到你们这里就不行了?”这使我们很困惑:给他们查阅了,违反《办法》规定,害怕承担责任;不查阅,律师就和我们理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我们往往要花大量时间来做更多的解释工作,影响档案的正常查阅利用。

为了切实维护好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资政惠民”,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笔者建议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标准和口径,明确部门权力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1.对《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明确界定是否为查阅利用婚姻档案的合法手续。

人事档案托管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并已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待业人员中申请出国或已经批准出国的原城镇待业人员。

第三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为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出具身份证明信;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经批准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回国后,申请就业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四条 城镇待业人员申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根据其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和近期域外亲属来信,为其出具出生、结婚、离婚、未婚、学历、经历、国内亲属关系和域外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凡申请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须在办理求职登记满一个月后,方予办理待业人员身份证明信和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材料时,应与街道(镇)劳动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出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对申请出国或已批准出国的待业人员,收取办理公证证明的手续费和档案保管费。

第八条 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出国人员仍未回国的,须由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本规定前已经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街道(镇)劳动部门应另册管理,其在出国期间不作为街道(镇)社会劳动力管理对象。

第十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原待业人员在国外期间,需委托国内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出具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以档案内容为准,如实开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出国而未委托亲属签订或续订存档合同书的城镇待业人员中的出国人员,回国时,须补交档案保管费后,街道(镇)劳动部门才能予以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出国以后的人事档案保存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保存人事档案。

二、合同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存档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回国,可以办理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乙方未能出国,亦可提前解除。

五、甲方责任: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档案;

2.为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3.本合同期期未满,乙方提前回国,甲方应在审验乙方“户口簿”和“护照”后,扣除实际存档月份,退还其余存档保管费。

4.甲方对申请出国而未能正式出国的乙方,合同执行一年以后,审验乙方“户口簿”,退还全部保管费。

六、乙方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付甲方管理费每月1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交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

2.合同期满,如乙方仍未回国,应委托在京的直系亲属在期满一个月内与存档部门续订合同,并缴纳档案保管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乙方人事档案中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期满,乙方自愿委托在京直系亲属 同志

与甲方续订存档合同书。

乙方(签字)

在京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在京直系亲属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与已出国的 同志委托人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的其它条款按照原合同文本的条款执行。

人事档案托管范文第4篇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人事档案托管范文第5篇

明确处置原则,名优特进馆

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初,苏州市档案局就积极与市体改办、经贸委等单位协调,先后下发了《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对转制、关闭、破产等企业档案的处置原则、处置方法、档案流向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意见,明确了责任要求。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和推行了“宏观管理、分类指导、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档案处置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了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档案处置工作第一责任部门,并对改制企业档案归属和流向作了规定:基建、设备档案随实体转移;产品、科研档案列入国有资产转让,没有转让的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会计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移交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人事档案按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发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及其他档案移交主管部门;百年老厂、特色产品等珍贵档案移交市档案馆。

苏州百年老厂多、名企名店多,一些传统工艺、传统技术和产品在全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其档案十分珍贵。但苏州市改制企业档案数量浩大,如果全部接收进馆,恐难承其重,因此苏州市档案局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对珍贵档案实行抢救和保护,下发《关于做好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将全市百年老厂、名品、名店及反映苏州特色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档案接收进馆,要求49家进行改制的名优特企业将档案移交苏州市档案馆,并深入企业,逐家落实任务,进行规范的系统整理。目前已有19家企业23,328卷档案接收进馆,其中有苏州火柴厂、太和面粉厂、苏纶纺织厂这类百年老厂,也有振亚丝织厂这类苏州知名企业。

方便利用,委托代管

在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实际工作中,苏州市档案局坚持政策原则不放松,具体处理方式结合实际可灵活变通,这样,既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国家的利益,又能兼顾转制企业生产管理的需求,发挥档案的最大作用,方便转制后企业的正常利用。针对不少企业因生产、管理的需要,就档案的处置向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留用,甚至有的企业阻挠主管部门按规定上门接收档案等情况,苏州市档案局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磋商,调整档案处置工作的策略,印发了《关于对部分转制企业档案实行委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代为国家保管原改制单位的档案。《意见》规定了委托代管档案的程序、条件、档案的范围、委托的期限、手续以及应负的责任等;凡要求留存利用原单位档案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经市档案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办理委托代管手续,签订代管协议;在代管期间,如企业产权发生变动,主管部门可随时收回由企业代管的档案。苏州市档案局根据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每年对委托代管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做好代管档案的保管工作;对违反协议的,及时进行处理;对不符合保管条件影响档案安全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接收其所代管的档案,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委托代管这一方式,受到了改制企业的欢迎,避免了处置工作中的矛盾。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苏州市已有数十家改制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管协议。涉及10多万卷档案。

创新模式,推进苏投实践

2004年,苏州市8个产业局改造成立的控股公司全部撤销,其中6个行业合并成立苏州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其所属308家企业约有档案160余万卷,约为全市应处置档案数量的三分之二。苏司针对所属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档案中心,组建专门档案处置工作队伍。并计划将市中心文博旅游区的一家中型破产企业(占地23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厂区改建为档案中心用房,集中管理全公司改制企业档案。苏州市档案局将其作为档案处置工作管理模式的创新突破口。全力予以支持、推进。

由于苏司是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要把破产企业厂房改建为档案用房,必须征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将该资产从经营资产中剥离出来。转为非经营性资产。为此,市档案局从抢救保护国有改制企业档案、抢救国家财产的大局出发,积极争取市财政局、市体改办、市经贸委等部门支持,使改建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苏司档案中心建成后,苏州市档案局加强对档案中心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该中心建设。一是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中心用房进行科学布局,提出具体改造意见。经过1156.38万元的投资改建,档案中心现有档案库房主楼一幢,面积约9000平方米,配置密集架2993.5立方米,档案存储能力达到200余万卷:另有办公楼和其他辅助用房,设有档案接收大厅、利用大厅、消防室、监控室、会议厅、档案展示厅等。二是组织对中心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2006年,苏州市档案局针对苏司档案中心队伍建设的实际状况,专门为他们举办了一期岗位培训班,公司分管董事长带头参加。中心档案人员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培训,全部通过考核,拿到了岗位合格证书。三是规范档案中心业务建设,编制了档案管理规范实施意见。把苏司所属企业档案按行业分成10个全宗群,每个企业的进库档案按全宗进行管理。从2005年3月开始,“中心”前后组织400多人,对集中入库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统一编目,逐一移交,累计完成137万卷档案。四是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档案中心开发并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该中心所有档案的案卷目录已录入计算机,实现了对馆藏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统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