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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开工建设

道路开工建设

道路开工建设范文第1篇

文摘 :依据现有国家规范,对于道路开口的规定分性质、分行业均有涉及,但均未提及开口宽度上限,在工业企业集中的工业开发区,规划部门最为审批部门,需要将开口宽度控制在一个有效、公平的范围之内,笔者在工业企业道路开口审批过程中,整理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业开发区审核经验、道路断面、标准汽车长度来控制道路开口的最大宽度。

关键字 :道路开口;工业企业;开口宽度,最大开口宽度。

1.前言:

笔者在为工业企业道路开口审批的过程中发现,企业道路开口宽度上限很难界定,个别企业报建开口宽度宽则30-100米,数量多则5至6个,没有章法可循,一旦为之批准,各个企业互相参照,一发不可收拾,也很难控制;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合理组织交通,需要将开口规则统一在一个合理可控的范围内,道路开口在满足企业基本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也能体现城市规划的必要性,现将多年来整理的审批原则及道路开口宽度的最大控制原则整理如下:

2.工业开发区道路分级

根据相关规范,道路划分如下四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具体划分方法见各个开发区路网规划。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位置要求

3.1基地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旁,出入口严禁开设在快速路上,严格控制开设在主干路上。因特殊情况出入口必须开设在快速路上时,只能开设在其辅道。

3.2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

3.3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次干路上。

3.4基地位于次干路与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宜设在支路上。

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距离要求

4.1开设在快速路辅道上的建设工程基地的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150m或在基地最远端。

4.2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建设工程基地的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或在基地最远端。

4.3开设在次干道及支路上的建设工程基地的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最远端。

4.4基地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4.5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6基地出入口距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出入口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

4.7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小于150m。

4.8基地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度,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数量要求

5.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如需设2个出入口,则机动车出入口仅能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

5.2当机动车停车数为51-300辆时,则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5.3当机动车停车数为301- 500辆时,则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主干路上必须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机动车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5.4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则机动车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4个,应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且同条道路机动车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入口的,机动车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5.5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5.6一般情况下,严禁企业破除中央绿化带。

5.7分开设置的机动车出口、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米,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5.8非机动车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城市主干路不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有弯道设置超高的道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6.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设置要求

6.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上,其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6.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角度小于75度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米,转弯半径不小于7.0m。

6.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6.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0米。设置在一起时,应用物理分隔。

7.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宽度要求:

7.1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2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

7.2以开发区40米道路为例, 18米长车为参照依据,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第4.1.10条:汽车库内汽车环形道的最小内半径和外半径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40米道路上开设大门宽度及图示如下:

单位:米

道路断面宽度 车长 轴距 汽车转弯半径 红线内圆弧半径 企业红线处允许开门宽度 破人行道弧边缘宽度 破侧分带宽度 破中央绿化带宽度

最小 允许最大 最小 允许最大

40米 18 12.5 18.0 11.5 12 15 15.5 18.5 30 不许可

图示如下:(单位:米)

道路开工建设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温州加快了各种具有产业布局特色的工业园区的开发与建设。该文结合多年来对园区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与现场施工情况的观测,归纳 总结 了针对典型软土区域园区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时序的安排及注意事项,为制定工业园区 科学 合理、积极有效的建设方案提供可行 参考 。

1 概况

温州山多地少,各工业园区规划面积小则两三个平方公里,大则十几甚至几十平方公里不等,多数园区座落于三面环山的平原地带,河网密集。地质条件为典型的滨海相软土地区。,其地质特点是软土层厚 (软土厚达 50 m)、含水率高 (平均35%,最高达 65%)、透水系数小(kv=1.60e一7cm/s,kh=1.90e一7 cm/s)和承载力低(45 kn/m )等。园区内道路网骨架基本由主干路、次干路、支 路等组成 ,有些园区甚至有快速路穿越。除市政道路外 ,还伴随着工业产房、区域防洪渠道等工程建设。各园区视规模与资金等综合情况,采用一次建设或分期滚动开发。

2 建设时序的安排

工业园区往往有分期建设、滚动开发的步骤,因此针对上述情况拟定市政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时序。建设时序总体思路一是建设对外 交通 干道利于园区开发建设;二是通过骨架道路建设引导和支撑地块开发;三是通过合理道路建设时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四是泄洪沟滞洪区的优先建设利于园区工程保障。

(1)先外后内——先建对外联系通道,后建园区内部道路。

园区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必须先开辟一条能承担整个园区对外沟通的重要通道 ,成为园区整体对外物流、人流及信息流的纽带,为业主招商引资和 企业 入园提供平台,同时为园区的开发建设提供重要通道。对外联系通道往往应根据路网情况选择利于整个园区运作的主干路或次干路来承担。

(2)先主后次——先建主干路,后建次干道。

在解决对外交通的前提下,为利于园区整体的开发与建设,建议近期先实施园区内若干条主干道,其将成为支撑园区开发的基本骨架。若规划园区内存有若干村落 ,可为村落近期的对外交通、供水以及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创造条件。

建设前期,根据园区地质与建设情况,可利用人为因素,规划与组织好大型工程车的通行线路,提早对上述不需要深层处理的道路路基进行通行碾压,可进一步加强路基整体质量。结合周边地块土建建设进度 ,有必要对道路路面结构层(沥青面层)实行分期摊铺。建议待道路两侧开发基本完毕,沥青上面层再做最后的罩面,保持路面平整与洁净。

(3)支路可视企业进场情况安排建设。

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道路总是先于周边地块施工,而地块施工时则利用已建道路作为施工通道。因支路地块后退红线距离有限,地块施工时围墙一般紧挨着支路红线设置。大吨位施工车辆的进进出出,地块建筑基坑开挖,或基础工程的施工,对道路结构特别是地下管线破坏很大,往往在地块建筑完工后须对道路进行大面积整修才能投入使用,造成重复投资,浪费极大。

因此,我们建议在满足市政道路总体建设时序的前提下,对园区内的支路应做到:先做临时路基供施工车辆进场,地下管线暂不埋设,待企业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后再施作地下管线和路面结构。如此处理,可提前预压路基,道路与企业厂房基本上可以同步完成,既不影响企业建设、生产,又节省了投资。

(4)泄洪沟、滞洪区尽可能同步或优先于园区道路建设。

温州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达 1 800 mm,春夏季雨水较多,特别是夏季受暴雨和台风的影响,形成的洪涝灾害可造成已建或在建基础设施的破坏和生命财产的损失。针对三面环山的园区,建议园区建设启动过程中应尽早安排水利泄洪沟与滞洪区的开挖建设,为园区地表水的收集,避免水患提供通道与蓄水空间。建议泄洪沟与滞洪区应同步或优先于道路实施 ,将利于道路地下雨水管线的排放及地表水的收集。

3 相关工程的衔接及注意事项

(1)泄洪河道的开挖与道路的衔接。

有些园区内规划泄洪道与道路挨得很近,为避免水害,建议泄洪河道与紧邻道路同步建设,或尽可能优先于园区其他道路实施。

应协调好相临道路路基处理与河道开挖之间的时间前后关系。同处软土基础且紧邻同位,建议先进行路基处理达到稳定要求 ,再进行河道开挖建设,反则 ,路基处理过程可能会影响已建河道工程质量。同时,河道开挖弃土方应进行 科学 堆放。以往有些工程将河道开挖出的淤泥质土直接堆放在道路范围内,其不能作为路基填料,将面临二次搬运,同时不利于路基施工。建议开挖淤泥须外运,至少应远离河道,防止因填方过高导致开挖边坡滑移与河床“涌土”现象。

河道开挖应顺从下游往上游的原则进行。河道挡墙结构设计也应综合考虑道路建设和房建基础施工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

(2)泄洪河道的开挖与桥涵的衔接。

泄洪河道上往往有规划道路通过,在交叉位置基本采用桥涵的形式穿越河道。基于软土地基条件,桥涵均采用桩基础为主,河道也为设置桩基础的重力式挡墙。因此要协调好河道基础与桥涵基础之间空间位置和施工顺序。若为桥梁,应注意重力式桥台与河道挡墙的顺畅衔接,避免河道挡墙提前修建而因桥台落位重叠,导致拆除挡墙。若为涵洞,应衔接好涵洞基础与河床铺底基础、涵洞与河道挡墙之间的关系,同样要回避重复建设问题。

(3)泄洪河道的开挖与市政管线的衔接。

若河道先期开挖实施,其侧面与底面将形成一个封闭的界面,而市政雨水管收集的水量常会对 开挖河道处进行排放 ,道路管线施工过程会遇到雨水管穿越泄洪河道已建挡墙 ,若倒虹管及污水等深埋管线采用顶管施工方法,会受到河道挡墙桩基础的干扰。因此 ,施工前务必预留好各管线穿越的空间位置,减少后续管线施工的阻碍。

(4)路基处理与管线的衔接。

考虑在未经处理的软土地基上修建道路,其工后沉降较大,势必造成地下管线的破坏。工程实施时,应先进行路基处理,再埋设管线。管线的开挖及 回填将扰动原状土并造成 回填土密实度不足,直接影响路面结构性能。因此 ,建议采用密实度较高且施工相对容易的砂砾石进行管沟回填或采用土壤固化材料加固管沟回填土,提高整体工程质量。

(5)园区土建施工与道路的衔接。

在建设时序章节中均阐述了道路建设与房建施工的相关关系,业主可根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建设承诺等实际问题,选择若干道路一次性建设到位或分期实施。若选择分期分步施工,可结合土建进度,逐步施工;若提前拉开主要道路的建设,一次施工到位,为 企业 入园建设打好基础 ,展现园区框架风貌,此情况下,厂区土建工程往往后于道路施工,需要慎重考虑房建基础的施工对已建道路及市政管线造成的破坏。建议房建基础尽可能不要采用震动过大的锤击桩,若有存在,应与相邻已建道路之间设置防震沟,并进行时时量测监控,避免因震动导致管线错位与路基开裂。房建深基坑的施工与防震沟的开挖应采用可靠的边坡防护措施,以免滑塌。

道路开工建设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在*7年工作的基础上,以贯彻实施《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工作考核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道路运政稽查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工作考核办法》三个文件,重点推进文明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基层运政稽查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完善基层运政稽查工作考核体系,循序渐进地推动运政稽查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三、具体措施

针对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存在的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队伍建设滞后、工作考核有待完善等问题,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全面推动《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工作考核办法》的贯彻落实,选择3-4个县级运管所进行运政稽查规范化建设试点。

2、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处罚权的行使。

3、定期开展的运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重点抓好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范。

4、开展全省各地市运政交叉稽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深化年度运政稽查考评和达标建设工作,以先进和榜样来推动运政稽查的规范化建设。

四、责任部门:

局政策法规室(运政稽查总队)

五、工作计划安排:

1、8月颁发《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2、8月中旬召开运政稽查工作例会布置落实进一步规范道路运政稽查行为的工作方案。

3、9月份选择稽查队伍规范化建设试点,展开试点工作。

4、9月中旬召开运政稽查规范化建设专题研讨会,探讨如何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

5、10月下旬开展全省运政稽查队长军训。

道路开工建设范文第4篇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道路开工建设范文第5篇

一、县城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该项工作投资120万元。城市规划区现状地形图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山东省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测绘,面积40多平方公里,布点面积达到60多平方公里。目前,已准备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基础资料等材料,7月下旬由北大城市规划学院着手规划。

二、中山路标准化整治建设工程。该工程北起沭新大街,南至常林大街,全长720米,主路面宽16米,总投资370万元。道路主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结构,人行道用道板铺装,所有管线一律埋入地下,道路两侧设置路灯,统一设计灯箱广告。本着“先拆迁、后开发、再配套”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运作方案,道路两侧开发均采取组团开发方式,开发总面积可达10万平方米,由各单位拿出建设设计方案,经整治指挥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各单位做好深入细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努力,拆迁工作进展快,效果好。到目前为止,拆迁工作已近尾声。部分单位进行了建筑设计,做好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县供销联社土产公司已放线开工建设。

三、苍源河南岸标准化建设工程。该工程为苍源河整治二期工程。具体工程包括道路红线内建筑物拆迁、管线改造、截污管道敷设、部分路段挡土墙加高、道路建设、亮化建设、绿化建设、北岸工程扫尾等内容,需敷设管道3155米,设置检查井85个,总投资710万元。截污管道敷设工程6月17日进行了招标,6月25日正式开工建设。苍源河北岸已完成施工垃圾清理、挡土墙、河道清淤等扫尾工作,护栏安装正在进行中,正源路南段的土路改建工程正在铺设路基。

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该工程采用由山东省城建设计院设计的“一体化氧化沟”工艺,工程规模为日处理污水2万吨,总投资2200万元。4月10日,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现已报省计委立项,待报国家计委批准后,争取国债资金投入建设。

五、苍山路标准化改造工程。该工程北起327国道,南至半路桥,全长4900米,红线控制宽度40米。改造方案为:挖除现有绿化带,取消三块板,将道路改建成一块板结构,主路面采取水泥混凝土结构,有效宽度为21米,总投资870余万元。同时搞好排水系统、亮化、管线改造等工程建设。整个路段分两个标段进行了招投标,6月14日全线开工,计划于20*年10月1日竣工。目前,已经完成苍山路绿化带、路灯、管线拆除和迁移工作,排水渠挖掘、修建及路基开挖工程正紧张进行。

六、滨海街西段建设工程。该工程全长4335米,设计红线宽度40米,主要包括路面建设工程、排水工程、亮化工程、管线工程和桥涵工程,总投资800万元。目前,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落实到村、到户。桥涵工程于6月13日开标,现已开工建设;7月1日进行了路面招标开标,近期将开展施工,计划于10月中旬竣工。

七、一中新校二期工程和职业中专校舍扩建二期工程建设。一中新校二期工程建设共投资4000万元。截至目前,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的教学楼及女生公寓楼已进入内外部装饰及内部配套阶段;硬化路面10000余平方米,铺砌学生公寓周围地面8000余平方米,栽植绿化苗木50余亩。自来水工程和高标准配电室项目已动工建设。职业中专二期工程计划新建学生公寓两座、教学楼一座、餐厅一个、实验实训楼一座、办公楼一座,总建筑面积21100平方米,总投资949.5万元。目前,投资180万元新建的400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已进入内部安装及装修阶段;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餐厅已于5月3日开工建设;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教学楼图纸设计已经完成。

八、S225省道--段加宽、改线工程。该工程全长35.74公里,设计二级公路标准,使用年限12年,路基宽18米(加宽路段路基宽28米),路面宽12米(加宽路段路基宽15米),共计建大桥2座,中桥2座,小桥15座,涵洞79道,路基土石方69万余立方米,总投资8000万元。路基、小桥涵修建工程分3个合同段,已全面开工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工作量的60%以上。其中,第一合同段已完成90%以上;第二、第三合同段完成50%以上,一个月内可完成路基、小桥涵工程。预计9月份完成硬化工作。

九、“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该工程需硬化865公里,分3年完成,今年一期工程计划完成184公里,总投资6440余万元。目前,全县各乡镇都已完成计划工程的勘测设计,共铺设路基31.4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