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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精选

道路安全管理

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引言

公路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保障和国防安全,乃至文化、宗教、科技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公路运输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运输任务日渐繁重,各地来往通行车辆规模与日俱增,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更为严峻的考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不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直接威胁到通行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当前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运输市场规范化建设尚未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都实现了飞速发展,道路运输业作作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产业而言更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每年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数量急剧增加。运输主体的增多,在提高了我国道路运输水平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由于企业数量多,素质良莠不齐,许多企业单纯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进入运输业,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较低,日常生产中只是想方设法提高企业经济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无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造成超载、超速、争客抢客等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容易造成行业纠纷、矛盾,还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大量统计数据显示,运输违规经营、操作是导致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1.2安全管理机构缺失

我国公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形式各异,种类繁多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这就给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从企业性质上看,交通运输企业存在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自身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管理的模式也不相同,由此导致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上还很不完善,特别是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缺乏,给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1.3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公路运输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极多,企业运行活动日趋复杂,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进行规范。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间的竞争日渐白热化,竞争的内容也也体现在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牵涉到企业管理者精力的绝大部分。由此导致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注意力下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位,或者虽有制度却缺乏执行效果,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十分严重。安全生产制度的缺位,使得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无根之木,无本之源,根本无法健康开展。

1.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除了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缺乏外,许多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重视的原因,虽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却无法保证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单纯停留在字面上,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发挥实际效力。很多企业管理者缺乏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充分重视,漠视安全生产管理,侥幸心理广泛存在。且结果就是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力,难以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1.5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由于缺乏高度重视和统一规范的管理,当前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特别是和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技能匮乏是影响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公路运输企业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并且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知识、技能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边工作边学习的方式获取的。由于安全知识、技能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经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导致职工严重缺乏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安全意识淡漠,更加不会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其结果就是运输行业工作者日常工作中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1.6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安全生产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投入。从近期看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降低经济效益。而许多运输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主动减少安全生产投入,甚至不对安全生产进行投入。这样虽然在短期内会降低由于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角度看无疑会增加企业运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投入,安全生产措施就无法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自然就无从提及。

2道路运输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形成原因基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对安全生产的充分重视。

人是所以社会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体,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许多企业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投入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力度不到位等后果。

(2)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

由于缺乏应有的重视,许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都有兼职人员完成,这些工作人员除了安全生产外,还有其他工作职责,不仅精力有限,而且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根本属性,基于这个原因,当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产生冲突时往往会牺牲安全生产。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履行监管职责,用行政手段对企业行为予以规范约束和正确引导。

3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建议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运输市场准入机制,规范运输市场,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核。严格遵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逐项审核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进入运输市场。二是实施运输车辆定期维护、检查制度。由主管单位指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公路运输营运车辆就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根据车辆状况进行评级,营运车辆必须达到对应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输经营。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定期车辆送检,不参加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不允许进行营运活动。三是加强对车辆驾驶员自制的审核工作,坚决执行执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业务技能。

4结束语

公路交通运输是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正常实施的生命线。我国是陆地大国,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水平,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更是有着直接且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推动我国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学忠.公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9).

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基础和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全管理办公室,由赵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同时选好、配强工作人员,做到人员到位,同时完善办公设备,强化办公职能管理。(责任单位: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行政综合执法所、镇交管办)

二是健全机制体系。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镇党政办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要建立健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与各村(社区)签定《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对全镇村级班子的考核,同时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实现对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镇交管办、党政办、安全生产办公室)

四是推行例会制度。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交管办要定期组织全镇驾驶人员召开工作例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向广大驾驶人员进行讲解,要做好会议记录和驾乘人员学习记录,同时要着力做好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做好事故分析报告备案工作(责任单位:派出所、镇交管办)

五是完善车辆台账。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村(社区)干部开展全镇机动车辆数量、运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全镇机动车辆信息台账,同时做好备案工作。(责任单位:镇交管办)

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实现新提升。客运方面:目前,我市有营运客车381辆,客运出租车270辆,客运线路227条,日发班次1102个,营运里程达10.28万公里,客运网络覆盖了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实现了村村通客车。2007年,全市完成客运量445万人次,客运周转量3.1亿人公里,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货运方面:全市共有营运货车5520辆,承载了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部分运输量。2007年,全市共完成公路货运量441万吨,货物周转量4.4吨公里,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发展。同时,着眼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培育相关设施配套,全市建设了二级客运站1处,三级客运站5处,农村简易站棚36个、站牌568个,农民出行条件明显改善;各类维修企业99户,其中,一类2户、二类24户,汽车维修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驾校3家,通过统一收费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驾培业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是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有了新改善。通过开展综合大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规范运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整顿,运输市场中“宰客、倒客、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减少,运输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市交通系统各服务单位都建立了服务窗口,公开了服务和监督电话,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是运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新加强。通过开展“交通形象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等系列主题活动,完善了学习、卫生、值班、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了局长电子信箱与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连续七年保持了全省交通文明行业称号;通过举办理论培训班、军事训练日等有效形式,不断加大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积极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四个执法”,实现了促进自身工作与保障群众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的多赢共进,进一步树立了交通良好形象。

二、我市道路运输业问题不少、亟需完善

虽然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很快、成效很大,但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基础设施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港航资源未充分利用、体制机制需要改革、队伍综合素质与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客观存在,集中表现为“三个不适应”:

(一)道路运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一是运输企业管理存在不足。全市共有道路客运经营企业5家,分别为乳山市运输公司、乳山市公交公司、乳山市客运公司、乳山市通宝公司和威海汽运六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经营车辆不足100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软硬件投入不足,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齐全,由其承担的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方面的义务难以保证到位。二是客运市场矛盾比较突出。尽管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市场的退出机制由于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尚未健全,虽然全市客车和出租车已经实行公司化管理,但实际运营中仍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已经形成了经营者意识上的经营权终身制,从而导致客运经营权私下易手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价格不断上涨,限制了客运结构优化和运输市场按需发展,给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行业稳定埋下了隐患。同时,随着全市城区向外扩展,公交车的线路也超出零公里范围,与客运班线互相之间线路重复,形成了客运班车和公交线路之间的矛盾。三是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滞后。由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渠道不畅,造成站场基础建设相对薄弱。全市唯一的国家二级客运站——乳山汽车站地处市区中心,并存在停车场地狭小的问题,给市区交通带来较大压力,致使客流集散功能弱化,不能满足旅客运输的发展需要。货运市场存在“有市无场”的现象。一些货运车辆只能沿街占道停放,货运站场的严重滞后与货运车辆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直接制约了货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要求不适应。表现在市场规范管理上:目前,我市运输行业普遍存在从业门槛低、资格要求不高的问题,且从业人员多为个体私营户,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客观存在重效益轻服务的思想,运输市场中仍存在竞争无序、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致使旅客和货主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经营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治理。表现在队伍综合素质上:尽管近几年我市交通队伍素质得到很大提升,但部分管理人员仍存在着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的问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对行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缺乏深入前瞻的研究,与政府和市场的要求还存在距离。

(三)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与构建平安交通要求不适应。集中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人员的到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规范、不完善:个别企业安全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虽已经健全了统一制度和安全台帐,但记录不全、不规范,抵抗风险能力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大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安全和服务意识不强,违章行车、违章操作、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屡见不鲜;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面对运输市场中安全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管理部门缺乏探索研究,存在重发文、轻检查、重布置、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人、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安全工作调查研究不深入、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三、加快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道路运输市场点多线长面广,行业管理错综复杂,因此,既要分析当前形势,以发展的眼光解决运输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重视行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确保我市运输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工作中,重点是实现“五个突破”:

(一)以提高运输生产力为目标,在加快道路运输发展上求突破。围绕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加快落实投资1.2亿元的汽车站搬迁工作,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大力建立“国家投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企业出资、银行贷款”的投资体系,并给以适当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原则,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彻底解决我市客货运输站场基础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围绕提高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要按照城区规划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布局维修网点,进一步健全车辆技术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维修作业能力和水平,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汽车维修网络。围绕提升驾驶员培训水平,以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为目标,建立培训机构和教练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建档工作,提升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二)以加大运输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做大做强市场主体上求突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是转变运输经济增长方式,做大做强运输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管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倡导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彻底扭转道路运输业多、小、散、弱的局面。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三)以严细市场监管为手段,在创造规范运输环境上求突破。主要是健全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市场退出机制。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打破客运线路经营“终身制”。严格按照《道条》要求,对在期限内规范经营、服务优质的经营者,要优先考虑其延续经营,对长期停运和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有关规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一律要求退出市场,不予办理续营手续。二是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减轻经营者负担;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加大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维修等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运输服务质量差、违法经营、恶性竞争等事件,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推动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强化运输企业、客运站等源头管理,严厉查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按照“符合市场机制、结合线路实际、便于行业管理、利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原则,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对民事审判作出巨大贡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由于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释明年才能出台,前期的调研工作今年才能启动,大批的案件不容我们等待、观望。2004年6月,作者结合新法实施两个月来法院系统的工作实践,对新法涉及的相关审判实务进行了调研。

一、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起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法发[199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这一规定实际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为了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配套通知,在《办法》废止后,应当同时失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普通规定即可。

二、其他机关正在处理是否影响立案在调研中,部分基层(区县)法院反映,有的交警部门沿用旧的办案程序,对案件久调不决、不愿“放权”,造成当事人诉讼难、人民法院收案难。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对于交警部门的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交警部门对案件久调不决是违法的。《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按此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他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关于肇事车辆的扣留及预交事故押金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为保证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多数法院主动探索并介入了扣押肇事车辆、收取事故押金的工作,有的还积极与法医、医院联系估算事故押金的数额,主动与交警部门协调、衔接,个别的还派员参与交警的重大事故现场。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赋予不同机关的职责权限有别,新法实施后该两个行为的具体操作应慎重研究。2004年5月1日前,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预收事故押金,应当是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第十二条(因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扣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了交警按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没有赋予为了赔偿款而扣车的权利。以上是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收交事故押金的法规变化。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很少涉及扣车、预交押金的问题,因为交警部门已经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包办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人民法院考虑扣留事故车辆、收取事故押金应当是为了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司法为民的良苦用心可嘉,但在操作中,应当重视以下问题:1、人民法院扣押车辆、预交押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基于宪法及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扣押财产尚无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赋予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的权限为财产保全,被扣押车辆的性质属于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而事故押金的性质为财产保全标的物或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受害人提前支付事故押金的性质应界定为先予执行的范畴。在案件未结之前双方胜败难定,因此应当由受害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分别对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的担保作出了规定,不提供担保的后果均为“驳回申请”。目前有的法院在原告不申请或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沿用以前交警的习惯做法依职权扣押车辆、责令车主预交事故押金或提前向受害人支付事故押金,实际是突破民诉法规定的越权行为。2、人民法院立案前与交警部门积极衔接、积极参与的问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应遵循“不诉不理”、“私权自治”的原则,与交警部门不同,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是出于保护国家公权利与公民私权利的行政职能,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天平,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动干预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原则。3、新的法规执行得力的话,不存在病员合法救治缺乏资金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同时多处条文规定了保险的缴纳、管理、查处,如:(1)《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车辆登记时即应提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2)《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车辆检验时无第三者保险凭证不予检验,(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查验第三者责任险并扣车强制投保及罚款二倍交于社会救助基金,(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法规或措施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因此,病员救助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国家保障制度的顺利完善等多方面,是全社会的大事,人民法院现阶段仍应严格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

四、关于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问题以往的交通事故诉讼中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当事人的情况少见,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将事故的赔偿责任判决到肇事方身上,肇事方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其次,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是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是计算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前提,也是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次,保险公司是赔偿款支付的主体,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支付过程中可能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出现拒付或少付保险费的现象,需要民事判决强制理赔;第三,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应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体解释之前,若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专门证据,仍属于证据范畴。由于道路的通畅要求事故现场短时间内灭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所能依据的可能仅限于交警部门移交的材料。而根据公安部新出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依据的材料(如勘验、鉴定)认为不妥可以改变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则应采信新的证据;如果条件许可,且当事人提供足以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在必要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申请。

六、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适用问题对于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如车A与车B)或者机动车与其他方(如车A与路边堆放物所有人B)的共同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害的,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分清事故责任的需要在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分别认定单方的责任额度,许多审判员也沿用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分别判令单个肇事者按份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共同侵权赔偿理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属于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普遍性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应适用该规定,便于更有力的保护受害人。

七、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之先进,首先在于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抨击了近年来个别忽视人权的“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更先进的是,它不取单一的归责原则,采现代民法赔偿理论,针对多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道路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交通安全村”“居委会”和“交通安全街道”建设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交通文明建设“*”规划》精神,根据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年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紧紧围绕降事故、促管理、保平安的主题,切实把交通安全工作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共建安全和谐社会。

二、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具体抓,交通安全干部要天天抓,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位。

〔二〕各村(居)委要认真履行起对辖区内车辆单位和私人挂靠单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私家车、轻便摩托车和没有直接主管部门的私营、民营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地村(居)委负责交通安全的日常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单位法人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一方平安,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辖区内的单位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按照青交安联办〔*〕2号文件精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那些漠视交通安全,疏于管理,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不引起足够重视,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年终考评将于否决,并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安全考核挂钩,要防止那些对交通安全工作不闻不问,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超载,不超速行驶,不开疲劳车、病车,并经常教育驾驶员检查各类机件,按时维修保养和年检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五〕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各重点车辆单位,进行车辆安全状况月度自检自查和抽检工作,做到信息按时上报。

四、积极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工作

〔一〕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健全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台帐,对交通安全的宣传管理、宣传专栏的内容更换和安全专题宣教片影视播放的内容,观看的受教人数要有记录,并经常对交通宣传专栏、交通宣传牌等,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工作。

〔二〕各单位要把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内容,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开展“五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交通文艺会演”,“纳凉晚会”等娱教于乐的宣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积极配合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对日常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要积极认真加以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