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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1篇

(一)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小微工业企业在广西的较快发展,小微工业企业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愈来愈突出。根据广西统计局2012年1~7月的全区经济运行情况显示,规模以上工业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27.7%和9.8%,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1.3%和38.7%,分别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长10.0和6.3个百分点。可见,小微工业企业对广西工业经济发展的贡献超过了大中型企业,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法的意义 具体如下:

(1)帮助小微工业企业减缓成本压力,走出生存困境。目前生产要素费用飞速飙升,已成为全球制造业面临的严峻问题。相对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速度而言,我国是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制造业发展需要与资源供给的矛盾更为突出,小微工业企业的生存尤其艰难,广西也不例外。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成本信息准确,有利于企业提高成本控制力,从而减缓成本压力,使目前陷入困境的广西小微工业企业,走出生存困境。

(2)提高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成本管理水平,促进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成本竞争力。作业成本法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可靠的成本信息,使企业有效控制与降低成本,从而在市场上取得并保持低成本领先优势,有利于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为向中型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3)促进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成本管理队伍成长,为其长期精细化管理打下人才基础。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的企业成本管理队伍,学历、能力普遍较低,这是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成本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障碍。通过在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法,可促使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成本管理队伍得到优化和成长,为企业走上精细化管理道路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4)提高广西小微工业企业从业者的环保责任意识。许多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的企业主和员工,社会责任意识较差,有些甚至认为企业想赚钱,只有破坏环境,其指导思想走到了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对立的一面。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个人思想修养,一方面则源于对先进成本管理思想的缺乏。通过在广西小微工业企业实行作业成本法,使广西小微工业企业从业者控制成本,节约资源消耗,可使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从而增加环保责任意识。

二、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的有利条件

(一)企业所有者高度的“成本意识”使其有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的主观能动性 广西小微工业企业多为私营企业,业主也是企业最高管理者。其所有财产均为业主多年、甚至毕生辛勤打拼的积累。他们将企业视同自己的孩子,倍加珍惜,所以特别重视成本管理绩效,将节约消耗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感情和对成本管理的重视,不仅国营企业不能比,那些大型的(高管也属于雇佣)非公企业也不能比。这是采用先进成本管理方法的最重要基础,也是这种企业独有的成本会计文化。

(二)独特的企业组织特点使其有显著的改革成效 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的组织管理类型,一般是直线式组织机构或直线职能式组织机构。这两种组织机构的共同特点,都是管理队伍精干、结构简约、命令链扁平、决策快,故执行制度的速度和力度大。而许多大中型企业的组织机构,多为矩阵式,管理队伍庞大、结构复杂、命令链狭长、管理上容易犯“恐龙症”,导致决策迟缓,执行力度和速度也大打折扣。因为,在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法,只要业主(也是最高管理者)下定决心,很容易彻底贯彻下去,使其尽早获得使用作业成本法所带来的益处。这一点,在为企业义务进行作业成本法核算试点咨询时得到验证,即课题组和一个小微企业只经过两天讨论,当月就开始了实践;而另一个中型企业,则反复开会,部门横向沟通与交流(其实就是扯皮或推诿),层层汇报与批示,仅讨论就断断续续就用了一个月,等试点时又执行缓慢,最后执行的深度远不如前述小企业。

(三)简约的生产工序降低了作业成本法核算体系开发与修订的难度 相对于传统方法,作业成本法的核算体系开发比较复杂,尤其是作业中心划分和作业动因的确定,都需要消耗很多的智力、体力、资金等,且生产工艺越复杂,这几方面的难度就越大。而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往往比较简单,工艺流程简约。许多企业就1个车间,而且车间内就3、4个主要工序。作业中心的划分极其简单明了,作业动因的确定不必借助于SPSS等分析软件,略作思考便知。各个作业中心的成本标的更是一清二楚。有关计算模型具有初中知识即可建立。这样的作业成本法核算体系不仅缩短了其开发周期、节约了开发成本,更重要的是容易被管理人员与工人理解和执行,具有全员参与的优点,利于在开发中不断吸收群众改进意见。这些优势,大中型企业是很难具备的。

三、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的障碍

(一)学术界偏见与误判 一般情况下,学术界都认为作业成本法主要是有助于更准确的分配间接费用,从而提高成本的准确性和控制力,而小微工业企业设备较少,机械化程度低,间接费用较少,所以不能用。这个观点明显有偏见。小微工业企业设备较少,间接费用小,不等于没有间接费用。有间接费用,就应该分配得更准确。原来总是提会计工作的“成本效益原则”,即为了费用的特别准确,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精确核算没有必要,所以可以粗略点,只要最后总额平衡就行。首先,这些观点是有时代背景的。以前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主要靠手工计算,为了特别准确而增加很多工作量,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不值得。但并不是说精确不好,而是为了提高及时性被迫牺牲了准确性。现在都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不能再牺牲精确性了。然而,由于目前学术界的偏见,认为小微工业企业不适合作业成本法。学术界的这一误判,在小微工业企业推广作业成本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二)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个人知识素质的局限性 广西小微工业企业很多起点低,发展时间也短,其所有者(最高管理者)往往缺乏较高的文化知识,其视野比较狭窄,接受先进管理思想往往比较困难。而由于企业弱小,很难招到学历、能力均较高的管理人员,从而造成企业整体文化素质、知识视野的狭窄。作业成本法属于比较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需要成本会计知识、数学知识、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等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而这些恰恰是高级成本管理人员所具备的,广西小微工业企业很难找到这样的人才。因为,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所有者及管理者个人知识素质的局限性,严重阻碍了作业成本法在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的推广。

(三)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研发资金的限制 相对于广西大中型企业而言,广西小微工业企业资金实力比较弱小,在进行生产经营和公关活动之后,往往没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尤其是提高管理技术的研发活动更加缺乏资金支持。开发作业成本法核算体系,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都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广西小微工业企业在这方面不能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从而阻碍了作业成本法在广西小微工业企业的推广。

(四)某些企业所有者的投机心理 许多广西小微工业企业所有者还不能算“企业家”,因为其并没有把发展企业作为人生终极追求和个人价值实现的目标,而是带有浓厚的投机心理,认为办企业仅仅是“赚钱”。带有这种心理的人,往往有随机“捞一把”的想法,甚至看别人炒股赚钱就卖掉企业炒股,更极端的是将企业卖掉去,还有的误入传销。这样的业主,绝不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采取任何先进管理办法,尤其不能马上为其带来“横财”的先进经营管理方法。企业主的投机心理,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大敌。鼓动这种业主推行作业成本法,其难度可想而知。

(五)某些企业的戒备心理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小微工业企业排斥所有的“外来人”,尤其是对政府部门和高校的“体制内吃皇粮的人”,存在着严重的戒备心理。课题组在企业调研时,其管理人员往往诚惶诚恐,回答问题躲躲闪闪。以传统的观点,小微工业企业没有开发作业成本法核算体系的能力,应该依靠高校等外脑来为其开发核算体系,但这种严重的戒备心理,使高校科研人员难以介入企业。或者即使介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所开发的核算体系的针对性,从而削弱了核算体系的实用价值。比如在某个小企业,其老板经劝告愿意采用作业成本法,但在进行核算体系开发需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他及其管理团队却顾虑重重,处处藏着掖着,会谈完后,竟然会有“你们被蒙了”的得意样。当开始实行后,他们尝到了作业成本法的优点,却不时“补充遗漏信息”,不断要求为其完善设计。因此而导致设计走了许多弯路,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

(六)某些企业的“搭便车”心理 当前许多企业社会责任感较差(虽然有少部分企业做得还好),对占别人“便宜”,“搭顺风车”沾沾自喜,这是国家企业缺乏创新的主要原因。小微工业企业这种心态更严重。就等别人研发完成并获得成功后,自己模仿使用就好了。这种把研发风险都让别人承担,利益都归自己享受的心理,对创新观念、优化生产经营管理技术非常不利。反映在成本管理领域,就是不愿在作业成本法核算体系开发方面投入资金和时间,而是期望坐享其成。

(七)成本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精神 许多成本会计人员并没有把提高职业水准、为企业决策服务作为职业追求。认为现在这样按传统方法核算,老板也没有意见,甚至还经常受到其“专业能力强的表扬”。而采取作业成本法,则需要学习新知,接受新的成本核算思想和熟悉新的核算体系。如果并没有因此而增加个人薪酬,那更是得不偿失。由此,他们会找出许多理由反对作业成本法。成本会计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对作业成本法的排斥,会影响到企业所有者的判断。

四、广西小微工业企业作业成本法加强对策

(一)政府会计管理机构应积极承担宣传责任与培训责任 政府的引导作用非常重要。作业成本法的指导思想和手段都符合成本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广西小微工业企业采用作业成本法,对控制成本、提高企业成本竞争力、乃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都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政府会计管理机构有责任行使公权力予以宣传和推广,并将其纳入会计继续教育的范畴,从而使作业成本法在小微工业企业的推广有政策基础。

(二)高校自觉践行自身使命 高校的重要使命就是培养专业人才,并为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服务。所以,高校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促进作业成本法在小微工业企业的推广。

(1)进行成本会计的教学改革。高校是培养成本会计人才的主要基地,应该改革成本会计的教学内容及其教学方法,加大作业成本法在成本会计教学内容中的比重;打通广西企业与高校间在成本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壁垒,给予学生更多的下企业参观生产线的机会,请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任实践教师,讲述生产管理特点,了解作业成本法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

(2)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一是提高为小微工业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广西高校为所在地小微工业企业服务的积极性。目前高校成本管理研究的整体气氛是比较重视纵向课题、重视横向课题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的课题,忽略了对小微工业企业的研究,认为研究小微工业企业既没有学术上的厚重感,也没有经济效益。这种科研风气不利于小微工业企业成本管理研究活动的开展。广西设有财经类专业的院校,应与所在地小微工业企业建立密切联系,有条件的可尝试建立从事小微工业企业作业成本法应用研究活动的学术团体,使高校兴起为地方小微工业企业服务的研究氛围,客观上也促进了学校的科研活动及学生就业率的提高,达到“多赢”的效果。二是尽量降低研发费用。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广西小微工业企业资金基础薄弱,高校为其开发作业成本法核算体系时,力求简化和节约,以降低其经济负担。如果仅仅从义务(地方高校服务于地方经济)出发,能对某些资金紧张的小微工业企业免费开发,那更应该予以肯定。

(三)保护企业经营秘密 为了能顺利地介入小微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核心地带,广西高校研究人员一定要注意保护企业的经营秘密,信守承诺,打消其疑虑。

(四)企业应善于利用“外脑” 广西小微工业企业资金不雄厚,科研实力弱,但可以借用“外脑”,主动联系高校成本管理研究团队,将企业作为高校会计专业的实习基地,并以此为条件,换得高校师生为其进行成本管理研究活动,从而达到“不花钱办大事”的目的。

(五)企业招聘时应注意成本核算人才知识结构 广西小微工业企业在招聘成本核算人才时,应注意其知识结构。将那些有生产管理知识,尤其具有作业成本法理论知识的人才予以优先录用。这样不仅可招到能力较强的成本会计人员,而且为以后企业自行开发小微作业成本法核算软件做好了人才储备工作。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2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体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3篇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规范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继国税函[2008]44号、财预[2008]10号文件(本刊在2008年第3期、第4期分别做了详细解读)之后,新的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规定更加详细并面向纳税人,具体明确了相关问题。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实行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

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4家国有银行、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

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与就地预缴

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

请注意与总机构相关的特殊情形:符合条件的总机构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若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据此,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可同时作为总机构和视同一个分支结构身份,参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配。

预缴税款的分摊方法

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摊,按以下顺序确定:

1.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全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可按当期实际利润额确定;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经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认可,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按月预缴)或1/4(按季预缴)确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年内不得改变。

2.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全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统一计算的全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50%部分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部分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3.在分支结构间分摊的50%部分预缴额,按下列公式分配: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分支结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当年1~6月份按前年数确定,7~12月份按上年数确定。

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作调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各机构应先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分摊的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预缴税额。

与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与其他的位于省外的分支机构按同样的方法参与分摊与预缴

企业应注意的其他重要信息

撤销的分支结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8]28号;2008年3月10日)

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在六个地区试行税务备案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汇发[2008]8号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下发了国税函[2008]219号和国税函[2008]258号,规定从2008年4月1日,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和湖南六个试点地区,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管理(税务备案制),以替代现行的税务凭证管理。

文件明确税务备案制适用范围

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需先行到税务局备案。

文件规范的服务贸易包括:运输(不适用于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11类交易。

文件详细规定了税务备案和付汇程序

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前,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并予以备案。

境内机构持经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备案表原件,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

境内机构须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支付的款项办理纳税申报,并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相关企业还应关注以下其他信息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不适用税务备案制。

注:由于三个文件高度关联,本刊为您作了整体解读,涉及文件具体如下:《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外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

法规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填写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方法

文件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纳税人首先按照上年度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条标准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但是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在该表的第六行“应纳所得税额”处仍然应当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填写,对于高出20%优惠税率部分的那个5%,应当作为“减免所得税额”, 根据该表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内。

举例:某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经过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该企业当季度营业收入为30万元,营业成本为24万元,利润总额为6万元,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填写如下:

通知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式

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本身都是会计上的“时点数”,为了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时期数相匹配,文件要求这两个指标按照平均数计算。在这里“资产总额”的平均计算采用的是简均数,非常容易操作,但是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还要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要求

文件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经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经过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2008年季度预缴。第一季度利润为7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4000元;第二季度利润为8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6000元;第三季度利润为9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8000元;第四季度利润为10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0元。全年汇总利润总额为340000元,按照税法标准调整确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0元,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优惠条件,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360000×25%-(14000+16000+18000+20000)=22000(元)。

值得说明的其他要点

文件没有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具体范围,实际工作中一般会延续过去的习惯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12月1日版本)》等有关文件执行。

文件也没有考虑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如何进行预缴申报的问题,这也需要各地税务机关结合自身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王学军/点评人

法规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略)

(国税发[2008]30号;2008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8]254号;2008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2008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略)

(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4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记账 助力 大众创业

记账是指企业将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一般只设出纳岗位,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近年来,荥阳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开展荥阳市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调研活动。活动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知识层面进行了以下的探讨。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2014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荥阳市政府举办了多期法制大讲堂,相当一部分记账机构没有资质和个人记账已经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2015年中央政府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新的预算法开始实行,记账怎么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拉动经济跨越发展成为会计管理部门的一个问题。会计工作理念已经相应发生了变化,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大数据为依托、以有利于自身发展为目的的会计工作新机制,《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能得到较好地执行,单位财务管理职责能够切实履行,对荥阳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但是,部分企业会计工作还比较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规范和解决。

一、记账行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法》没有得到全面彻底执行,很多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由于财政部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多年,预算单位只保留报账员,2011年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要求各单位重新设立财务科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但部分老财务人员已经退休或者离岗,新进人员大部分无《会计从业资格证》,当时要求无证人员三个月内取得证书或者调整岗位,但截至2014年底仍有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无证上岗。小微企业很多就是夫妻店,男人管业务女人管财务,账是布袋账,出于避税或者其他目的乱改会计科目,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首要标准不是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而是听话,遇到审计或者税务稽查出问题把责任推给会计人员然后换会计。

(2)会计人员缺口大,部分无资质机构执业或者个人记账造成行业服务质量低下竞争无序。荥阳市目前有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五千余家,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只有两千人左右,按照会计出纳岗位不相容原则会计人员缺口相当大,造成了大量会计人员个人记账或者无资质的中介机构非法执业,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缺失,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形同虚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急需整顿记账市场秩序,规范记账行为,记账市场竞争应从价格战转到服务战上来。

(3)记账重财务轻管理,业务范围过窄,满足不了小微企业需求。传统记账注重财务会计,轻视管理会计,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只起到事后记录分析得出下个会计期间改进的意见,但是,对当前会计期间起不到什么作用。大中型企业和比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设立有内部审计机构,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随时分析收集到的数据,通过对比得出调整战略改进管理的方案,但小微企业通常由法人代表兼管,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这些工作,传统记账满足不了小微企业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互联网+”时代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财务会计服务,为提升管理效率,需要选择管理会计工具。记账业务需要从事后记账扩展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通过分析大数据得出业务拓展方向。

二、记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财政会计政策,存在模糊认识。部分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对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特别对《会计法》等财政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导致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执行不到位,导致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出现上述种种问题。

(2)委托单位存在“重财务、轻管理”的现象。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资金的使用上“重资金审批、使用,轻会计核算、管理”,造成单位收入核算、会计科目设置、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单位收入和支出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支出缺乏绩效评价,不能给以后同类支出提供可以参考的价值。

(3)会计人员素质低,力量相对薄弱。小微企业出纳基本上是法人代表的爱人或者直系亲属,很少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甚至对会计科目都不清楚,素质普遍偏低,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三、规范记账工作的意见

(1)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2)简政放权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有利于记账行业为小微企业提供更进一步服务。记账市场将进一步扩大。记账行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随着创新创业潮的兴起,小微企业的数量将高速增长,记账市场必将扩大。此时,改善记账行业外部环境,特别是简政放权,清除束缚记账行业快速发展的行政性樊篱,成为行业主管部门首先着手的方面。记账行业企业众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对于记账机构管理的进一步简政放权和有效监管,将有利于记账机构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

(3)代账机构借力“互联网+”扩大业务范围,工作重点从会计核算转向价值管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记账行业的服务和业务交付方式必将多样化,具有更大灵活性。网络记账、在线财务管理咨询、云会计、以会计信息化应用为基础的财务一体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联网管理、在线受理、通过网络会计培训会计人员等业务创新,不断扩大行业的内涵和外延,积极完善系统办公管理系统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和行业信息化咨询服务,以便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从理论上看,“记账业务”与“财务共享”及“财务外包”有着异曲同工的地方。因此,记账机构需要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使会计信息处理更实时、动态、集中,会计核算更规范、高效、便捷。

(4)强化了记账机构信息报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管。记账机构有信息公示的义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记账许可证书以及变更登记后,应当依法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目前行业存在部分没有记账资质、个人记账等现象,导致行业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竞争无序。因此,记账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诚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规范记账机构发展,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良性竞争。通过创新机制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探索会计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加强记账机构管理,规范记账行业,释放会计记账正能量。

(作者单位为荥阳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1] 预算法[S].

[2] 会计法[S].

小微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西安;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截止至2015年底西安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数61531个,从业人员943126人,西安法人单位共计79270个从业人数2893959人,其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77.6%,活跃在农、林、牧、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等各个领域,是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西安经济、创造物质财富、弥补市场不足、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内受限于自身发展劲头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荒等问题,外面临税费高、融资难、成本居高不下的严重生存困境,使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此时如果政府再对小微企业征收较高的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小微企业步履维艰。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小微企业失去与大中规模企业交易的资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的数据发现,大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率几乎相差无几。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标准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在标准限定的范围内。

另外,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来说,其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按照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照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即使按最高标准6万计算,年应纳税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由12000万元减至6000元,平摊至每月仅减少税款500元。

3.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门槛较高,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积极性不高

从总体来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基本上都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拥有比较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比较准确的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收入,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目混乱,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不具备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在优惠力度不大,享受税收优惠还要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成本的情况下,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大大的降低了。

4.税收优惠执行程序繁杂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其他的费用也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且在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税收任务与税收征管的矛盾。税收任务一直都是税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绩效指标,为此有时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缴尽脑汁,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纳税人的要求会要相对严格一些。对于那些税源不够充足地区的税务部门来说,落实这一政策难度较大,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征管来完成既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对于财务管理非常薄弱的小微企业来说,税制如此复杂,在判断如何申报缴税,交哪些税和交多少税额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流程过于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过程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了不多的优惠奔走浪费精力和时间。

二、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促进西安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1.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较零散,很多是在原有的政策上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稳定性差,时限性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主旋律,站在法制化的角度看,以小微企业为主体,从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法律体系,突出针对性、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有了统一全面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变得有法可依。

2.改进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改进主要是对其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应以财务会计管理的健全为依据,并且调低纳税人的起征率。同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创立初期阶段,固定资产投入较多,但是收入较少,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无法抵扣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建议适当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试行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逐步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减轻小微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创业阶段的初始困难期。

3.推动所得税政策的优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使低税率具有丰富性,制定不同档的税率,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关照。同时,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运用减半征收的方法,并且要使其期限逐步延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 15%的低税率征税,但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而该项认定需要满足 6 个条件,对于研发实力弱小的小微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另外,工信部小微企业的含义与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等同,两者存在差异,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按 2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

4.加大优惠力度

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西安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制定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制定贯穿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免小微企业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各个税种的税负,可以改流转税减免为政府财政补贴,变全额性的优惠为定额补贴,注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并重,尽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纳税服务政策。要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进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政策落实

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政府在近些年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执行不到位,政策也就成了摆设,因此政策好也需要到位的执行。企业从政策上享受了优惠,但是后续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跟上,很多“个”转“企”的仅仅是在形式上转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欠缺,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应该逐渐转变自身的观念,建立以服务为导向,多多走访小微企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资金、税收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信息,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现状,为企业出谋划策,在政策上享受更多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成长。还要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建立台帐,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时跟踪,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不定期到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6.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正确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并且正确履行义务,帮助企业安全纳税,减少税务风险。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财税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包括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预约服务、同城同办、办税公开等服务。办税服务大厅是处在第一线的税务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更应创建一个一站式服务模式,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目的,以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7.改革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在对小微企业的认证中可以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从专业性上对小微企业形成精准性的认定。引入第三方的认证,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建议取消备案资料的报送等,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便利性管理,切实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定期向其小微企业会员发送最新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培训,从而使小微企业不但能了解到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使他们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提高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西安政府应全面分析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在政策制定上为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出谋划策,从而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地创业成长。

参考文献:

[1]汤婧.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以桐庐县为例[D].南昌大学2015

[2]路平.浅析鼓励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商业会计.2012(13)

[3]甘行琼,袁洋.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纵横.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