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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小微企业支持意见

全区小微企业支持意见

加快载体建设

1.科技创新园采取政府投资、镇街返租、企业创办等模式建设。其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引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5家以上、且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面积达到50%以上;园内配套齐全,设施完善,能满足企业“拎包”入驻需求。2.鼓励镇街和平台返租科技创新园统一招商,原则上返租期限不少于5年,区财政对返租园区进行房租补贴,补助年限为3年,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5元。补助资金分阶段拨付,第一年租金补助款在各镇街、平台与物业所有者签订返租协议且实际交房后拨付,第二年租金补助款在返租房屋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后拨付,第三年租金补助款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面积达到标准后拨付。3.对企业创办的科技创新园,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创办者给予奖励。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4.对返租统一招商的科技创新园因房屋租赁产生的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鼓励企业入驻

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区注册登记,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企业,具体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文创产业、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电子商务、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制造类企业研发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40%。(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且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6%(新设立企业满一年后核定)。(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依法诚信纳税。

2.入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以下政策:(1)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2)对入驻在企业创办的科技创新园内的企业,由区、镇街(平台)两级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3元,补助期限为3年,每年兑现一次;镇街(平台)根据所在区域的房租市场价格,在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差价部分再予以30—40%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镇街(平台)制订,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入驻镇街(平台)返租(包括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园内的企业,房租补助政策由镇街、平台自行制订、兑现,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三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当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30%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4)三年内对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5)在区级科技、技改等项目立项上给予倾斜支持,降低门槛,政策支持按区委〔2012〕3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科技创新园外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

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并不断完善由入驻科技创新园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成的企业名录库。1.提供融资服务。设立由国资全额出资的科技担保公司,专门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切实发挥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作用,重点支持名录库内企业。2.鼓励风险投资。对重点支持名录库内企业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80%、70%、60%的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及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的界定按《区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金融办[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本条款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投资比例需达到以下标准: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以下的不低于50%,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不低于40%,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0%。3.发展中介服务。鼓励中介组织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技术交易等服务。鼓励科技创新园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联盟、联谊组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每年对服务企业100家以上、且企业普遍评价较好的机构或单位,给予20万元/家的奖励,奖励数量不超过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单位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