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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范文第1篇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高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土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制止非法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

一、限期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各地要结合中发〔1997〕11号文件的宣传,作好必要的工作准备,在7月30日前通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

(二)企业改制后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企业改组、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而未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拍卖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四)联建房屋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办企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七)继承、受赠、买卖房屋涉及土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八)土地管理部门已开始为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而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未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九)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房屋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或者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尚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且抵押行为尚未终止的;

(十一)房屋出租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或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的;

(十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或已登记用途,特别是由非经营性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未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

(十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十四)其他土地权属变更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以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的,除要求其依法缴纳规定的税费外,补办法律规定的其他手续后,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二、结合大清查,全面开展或对重点区域开展一次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配合大清查,建立土地登记查验制度。在公告限期申请土地登记的期限过后,结合本地区正在开展的土地大清查,在10月30日前全面开展或对重点地域进行一次土地证书查验。通过证书查验,主要检查已登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发生了上面列举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及其他已登记内容的变更,对未发生变更的,在土地证书上加盖土地证书查验印章,同时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记载。发生变更的,依法查清变化的时间、内容、原因及有关情况,并在土地大清查后期区别情况依法予以处理,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依法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要按照非法转让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三、严把土地登记关

中发〔1997〕11号文件出台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突破或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

(三)新建项目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对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的;

(四)在冻结征用耕地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年第6号令《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定》使用土地的;

(五)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

(六)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未依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七)应当进行地价确认,而未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地价确认的;

(八)未依法缴纳土地税费或土地收益的;

(九)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十)违反用途管制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勘测定界 公有制 资产属性 立体构架

土地勘测定界是本世纪初期规范性、标准化的事业,于2007年5月21日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9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勘测定界事业的起源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中。伴随沿海多个重点城市经济开放试验区的落实,上海等城市的经济发展异乎凸显,大量利用土地资源所需成为当时热点工作。为此1987年7月份上海市国土局出台了《关于征用划拨使用土地勘测定界、发证的试行规定》。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1989年2月份又出台了《关于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勘测定界的暂行规定》,其他试验区城市也一样出台了用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深入,在全国各大城市及区域经济建设上土地资源利用的需求数量大大增多,为此国家土地管理局就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建设,于1996年12月30日出台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定(试行)》,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1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修正,而且在1999年2月2日出台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就建设项目报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了规范、制定,指导着全国建设项目用地的工作。单一目标的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工作已经远远滞后于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至此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现实土地工作的需要,于2007年出台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从概念、程序、具体工作要求及测量技术指标和成果质量上进行了翔实规定,夯实了勘测定界工作综合、多用途的基础。

1. 品味历程印记 析拔内涵原值

从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发展历程,着实看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方式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形式的变迁缘由。土地资源从无偿使用向有偿利用形式的定位和发展,恢复了生产资料在国家形式中的经济内涵――经济价值作用。把人类社会各个阶级社会中生产资料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和社会属性――价值的物质内质作用发挥出来,使经济价值作用得以充分体现,价值势必随国家剥夺生产资料关系的消亡而消亡。这一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就生产资料的国家剥夺和国家消亡后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经济核心元素作用转变进行了透彻阐述。由此我们分析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更需结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生矛盾、桎梏生产力发展时,强调调整经济结构形式的原理得以理解。从而清析了土地资源生产资料的经济属性势必要求其必须按照政治经济原理来利用的道理,否则,现实世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产生的矛盾表象必反映在我们面前,并阻碍生产力发展。阶级社会要充分体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属性――价值作用,即资产属性贡献作用。其是国家存在和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国家消亡前的必须,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阶级社会物质存在的经济规律内涵要求。列宁在《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一文中也提出:纯粹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存在Iv+m和Ⅱc及积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形式的定位、运行是展示、还原生产资料社会属性、自然属性、遵循经济规律客观运行的必然选择。土地作为阶级社会第一生产资料和财富源泉二元素之一,体现经济价值的作用是必然的、必须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国,土地资源作为公有制的基石,在计划经济建设中滞留、弱化其经济价值作用的社会实践证明,其效果难以满足生产力高速发展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形式中的土地资源利用,更应使其劳动量经济价值的公有制效益具备最优化、最大化的特征,这是制度的要求更是生产关系确定后对生产力高速发展的支撑必然。

如何利用好土地资源,如何利用好公有制最大生产资料的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土地勘测定界作为担负这一责任和使命的直接事业及维护、保护、实践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价值的“先锋”工作之一,更有别于表象的技术、法律工作内容。其肩负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经济制度基石效益的责任。做好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不是简单的技术精准、法律程序的到位完备,而是公有制最大生产资料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如何发挥最优、最大各效益的“审查者”、“评价者”和“执行者”,其具有“准”行政管理职能。丰富、前置土地资源各效益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境生态价值等内容于土地勘测定界的起步工作中是考量、做好最大生产资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设中的要求,也是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事业使命之必然。

2. 缜思工作方式 营铸定界架构

近十五年勘测定界工作的发展,使其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简单工作目标逐步扩展、覆盖成土地全部工作内容的综合性、系统性事业。为此学者和土地事业人在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土地勘测定界与WTO规则衔接的调整上、勘测定界服务于国进上、3S技术及各技术在勘测定界的应用上、勘测定界与地籍测量及工程测量的区别联系等上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取得大量成果。其提升、指导了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夯实了国土资源管理质量和技术基础,实现了测量技术层面保护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的目的。但是,从维护、确保公有制土地资源经济价值及综合效益成果层面上,从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最优、最大化贡献的制度建设层面上,从土地制度如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发展层面上,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如何支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层面上,从土地勘测定界事业体系架构建设层面上如何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事业做的更好,做的具有指导北方区域勘测定界实践成果的出台,值得研究和琢磨!虽然,自治区国土厅在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款提交预申报告和第五条款用地申请及2008年11月29日国土部下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等内容上进行了认真执行,并使土地勘测定界事业在《规程》指导下,良好地完成了自治区各项勘测定界工作。但是,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资源如何实现前述内容,并使自治区土地资源的资产属性发挥好、运行好,需要我们从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内容上入手,从国土资源利用的“门口”准入质量上入手,要把关好利用土地资源“航班”的“航检”工作。

突破常规创新新形式是提升生产资料土地资源各效益的途径,把“平面”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技术优势扩展到“立体”管理方式,全方位综合性的“新”勘测定界工作形式上。具体建设,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 从用地准入的“航检”“身份证”提交上严格把关落实:必须执行国土部1999年3月2日下发文件的第五条款用地要求,提交用地申请书;(二) 根据申请用地的用途进行土地相应信息的综合考量,并形成文字内容的前期各评价〔水保、防洪、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的初步结论;(三) 根据初步结论进行是否进行实地勘定的工作程序:如果满足用地条件可以进行实地现场景观拍摄,并形成纸质和电子视频文本文件进行提交;(四) 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公有制的基石――土地生产资料的使用必须这样,更何况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涉及国家利益上还动用“军测”为其服务〉;(五) 国土厅委托甲级资质的综合性权威事业单位进行前期〈上述〉用地信息资料的审核,审核结果形成附有实名制的文字文本进行提交;(六)如满足用地各条件,启动《规程》用地程序,但是执行单位资质必须是“甲级”〈原因见上〉;(七)国土管理部门在报备审核常规用地资料时,要将上述用地“航检”信息资料作为用地审核要素加以重点关注,并成为能否利用国土资源的“通行证”、“登机卡”。

3. 细化环节内容 拓宽工作范畴

“平面”成果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备资料,使我们在“纸质”材料的技术成果上达到了一定高度,充分显示了定界技术信息的力量。但是,土地“空间”信息资源和资产现状在勘测定界工作中却没有得到展示,这与土地用途管制“核心”管理内容相左,不符合土地资源资产属性的公有制管理要求。勘测定界的土地现状空间信息需要被反映,这是资产保护的需要,也是最优、最大化保护公有制生产资料经济价值的必要。要实现土地资源从资源管理到资产管理的新跨越,树立新的土地管理新理念是必要的。在进行勘测对象前期内容时,要做好景观拍摄(拍摄的高度要超过2.5m),要采用实名制记录拍摄。勘测定界图上在涉及权属变化时,要将2个及2个以上权属单位名称进行颜色突出,充分体现权属者。在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现状图时,对项目利用范围图也要实现权属数量的加注(用具有颜色变化的数字进行括号注明)。在初评报告上要突出环境价值内容,不能只考虑“钙化”土地的经济价值作用,更应考量生存环境的生态“场所”价值作用,“船体漏水,装的再多也没用”。在进行大型线状项目勘测定界时,要考虑±2.5/的长度变形,要进行误差纠正。

土地勘测定界的“地表”工作,自治区甲级资质勘测单位都做的很好。但是,如何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建设立体构架的勘测定界工作新平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要迅速开展结合自治区特点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把《意见》“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这篇文章做好。在进行煤炭及矿产资源项目地表场所勘测定界的同时也要开展结合各级政府对项目审核的规模和资金等情况的意见及地质勘查资料等信息进行地下空间范围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控制、平衡企业开采资源的合理规模和范围,使公有制的矿产资源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保护,这是保护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的需要,也是保护矿产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更是促进企业自觉利用好土地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开采率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要从土地资源利用的形式管理上步入到土地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综合效益的管理轨道上,我们能够做到,也必能做到。

4. 结束语

土地的资源属性被我们认知的相当清楚,所以要规范利用形式,确定了用途管制;土地的资产属性被我们认识的较为朦胧,因为我们是“船的乘客”重视了“船”的使用而忽视了“船体”本身是“物质经济价值体”的内涵实质,所以要重新构建管理形式,珍视土地资产价值,土地勘测定界事业就是这一责任的“担当者”。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资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价值势在必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土地勘测定界“立体构架”形式的确立一定能够完成这一使命!

参考文献:

1. 朱波.蔡林红.土地勘测定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J〕浙江测绘 2010.1 35~36

2. 辜寄蓉.韩光聪.张孟冬等.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功能探讨 〔J〕测绘科学 2007.1

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M〕人民出版社 1961.2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范文第3篇

监管子系统由基于C/S架构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基于B/S架构的监管系统共同构成。其中数据库管理系统具有土地登记数据库建库、数据入库、数据质检、数据导入导出、权限和日志管理以及数据库维护等功能,主要实现对汇交数据的动态管理。监管系统主要由登记信息监管、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组成,其中登记信息监管模块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要求,对各级汇交的登记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中违规的情况,为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2监管功能建设的基本原则

根据系统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广东省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业务、技术、数据等基础条件,土地登记信息监管建设按以下原则开展。

2.1依法依规从现实出发逐步完善原则

所有监管行为必须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对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相关政策中的约束性规定,通过使用计算机手段实施监管,对于基础设施和数据支撑条件尚未成熟的规定,在监管系统建设中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策略。

2.2事后监管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登记机关需要对各自的登记发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级主管部门除了开展事前业务指导外,对已发生的登记行为进行事后监管,及时修正错误,也是保证登记过程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2.3监管方式和尺度灵活控制原则

土地登记业务规范性明显,政策指导性同样突出,很多规则还要从时间、范围、类型等条件区别对待,所以监管方式、尺度需要灵活控制。在监管初期,很多数据达不到规范要求,对某些规则需要设置例外条件,先满足数据上交,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提高要求。

2.4人工判断与计算机相结合原则

土地登记的内容涉及土地执法、争议调处等综合行政业务,有些规则计算机处理难度很大,例如根据土地登记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对于无合法用地批准要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计算机很难根据申请材料判断要件是否合法,这就需要人工介入加以判断。通过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综合查询、分析功能,发现可疑个案,然后由人工发起调阅指令,要求下级登记部门上传指定的附件材料,实现对可疑个案的监管。

3监管功能的基础数据分析

对土地登记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是开展监管功能设计的基础条件。

3.1土地登记业务主数据分析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核发证书。土地登记业务流程一般需要经过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修改证书几个环节。在此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以及进行权属审核所需要的各项相关材料附件等。按照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的要求,省级向国家汇交的土地登记数据由以下四个方面共82项指标组成,其中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的数据以及非结构化的文档数据。

(1)宗地信息数据:主要由属性描述信息和空间位置信息组成。属性描述信息包括:县级行政区编码、宗地统一编码、坐落、批准用途、宗地面积、取得价格、建筑物占地面积等,是结构化数据。宗地的空间范围由界址点坐标串文件来描述,是半结构化数据,坐标串的空间投影信息属于结构化的数据。

(2)权利人信息:主要由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单位性质、共有人等信息组成,是结构化数据。

(3)土地权利信息:主要由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使用期限、终止日期、空间权利设立情况、土地抵押权相关信息、土地查封相关信息等信息组成,是结构化数据。

(4)其他相关信息:主要由登记日期、登记类型、土地权利证书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发证机关编号、审批人上岗证号、批准机关、权属来源说明、关联宗地编号、关联权利人、关联土地权利证书号、关联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等信息组成,是结构化数据。

(5)权属来源文件:属于非结构化数据,主要由电子文档、扫描图片数据等组成。一般而言,计算机对于结构化的数据具有较强分析、判别能力,而对于非结构化数据的处理能力较弱。

3.2土地管理流程数据分析

土地管理的生命周期从土地总体规划开始,经过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市场交易、土地登记、土地利用、执法监察等环节,在各环节的管理中都会产生相应的数据,这些数据在逻辑上应该相互印证,共同构成土地管理数据链。由于各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一般由各部门自行建设,系统的数据格式彼此不一,整合应用难度较大,可以根据监管的需求,逐步与土地市场交易、规划部门进行衔接,利用相关部门的数据对登记信息中的批准用途、批准面积、使用年限等内容进行核对、监管。

3.3空间数据分析

经过多年的建设,广东省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建成,通过政务外网对外提供服务,该平台集成了多种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其中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空间数据可以为宗地的空间监管提供帮助。

4监管子系统主要监管功能模块设计

4.1登记内容监管模块

各地在上报土地登记数据的时候,通过数据交换系统的前置机对土地登记的单项指标进行检查,对于缺少必填字段、字段内容不符合指定要求的数据退回修改。内容监管模块主要对登记数据的内部关系进行逻辑分析,发现其中不规范的行为。

(1)土地使用年限监管。根据土地登记信息的批准用途对使用年限、使用终止日期和批准日期进行检查,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属违规:a.使用年限超过最高规定。各类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要求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b.使用终止日期在登记日期之前;c.终止日期减去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后,在在批准日期之后。

(2)面积监管。涉及宗地面积、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如果存在以下逻辑则属违规:a.使用权面积大于宗地面积;b.独用面积加分摊面积大于使用权面积。

(3)土地抵押监管。涉及抵押面积、抵押登记日期、抵押终止日期,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属违规:a.抵押面积大于使用权面积或宗地面积;b.抵押终止日期在抵押登记日期之前或在使用权终止日期之后;c.抵押宗地的批准用途属于公益性用途,例如学校、医院等。

(4)土地查封监管。涉及查封日期、查封终止日期,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属违规:a.查封日期在登记日期之前或者在查封终止日期之后;b.查封终止日期在使用权终止日期之后。

(5)土地登记资格监管。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属违规:a.初审人上岗证号不在全省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数据库中;b.审核人上岗证号不在全省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数据库中;c.审批人上岗证号不在全省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数据库中。

(6)土地用途变化监管。如果批准用途与当前登记的上一手登记的批准用途不一致,则有可能存在违规,需要进一步核实用途变化是否符合规划调整。

4.2土地管理监管模块

供地信息监管。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已经实现了对全省公开土地市场的出让、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通过将上报土地登记信息的供地合同号和电子监管号可以和该系统的相关数据衔接。两个系统的主办方首先协商定义数据接口,利用网络将土地市场的监管数据动态导入监管子系统中,然后将导入的土地市场监管数据与上报的土地登记数据进行匹配,对于匹配上的数据,逐一核对宗地的批准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利人、出让金等信息,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通过列表和信息比对方式展示给用户,实现供地环节对登记环节的核对监管。

4.3宗地空间分析预警模块

由于各地上报的宗地图形是80坐标系的矢量数据,而广东省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数据集是经过保密处理的矢量数据,为了实现两者的空间套合,需要在接收宗地图形数据的时候调用省厅核发的“地形图保密处理插件”得到脱密数据。

4.3.1宗地重叠分析

通过对接收到的宗地图形数据进行空间重叠分析,算出范围相互重叠的宗地,通过列表方式进行展示,并且计算该宗地的重叠次数和重叠面积。

4.3.2现状空间冲突分析

将宗地范围与现状地类图斑进行叠加分析,找出批准用途与现状地类不一致的宗地,通过列表方式展示宗地的基本情况,提供空间定位功能用于显示每宗地的坐落环境,同时提供报表功能,显示该宗地压盖的各种地类的面积和比例,方便实施个案监管。

4.3.3规划空间冲突分析

将宗地范围与规划期末地类图斑进行叠加分析,算出批准用途与规划期末地类不一致的宗地,显示操作功能同4.3.2。

4.3.4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分析

将宗地范围与基本农田范围数据进行叠加分析,算出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并且占用了基本农田范围的宗地,显示操作功能同4.3.2。

4.3.5禁止建设区冲突情况分析

将宗地范围与建设用地管制数据进行叠加分析,算出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并且压盖了禁止建设区的宗地,显示操作功能同4.3.2。

4.4监管收藏夹模块

由于监管用户面对的是大量的土地登记记录,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系统提供监管收藏夹功能,用于记录监管过程中值得注意,并且需要进一步处理的记录,收藏夹需提供自定义分组功能,用户可以对收藏夹中的登记信息发起监管调阅指令,要求相应的登记机关提供指定的材料附件,开展深入监管。

4.5预留配号监管模块

为了加强对登记机构土地登记行为的监管,系统需要预留配号功能,发证机关在打印证书之前,将该笔登记的基本内容,如行政区代码、权利人、宗地号、登记类型等,发送到全省统一的配号服务器申请配号,服务器根据这些基本信息自动生成一个唯一标识码返回给申请方,发证机关需要将该号码打印在权利证书上,实现主管部门日后按颁发的号码接收详细登记数据,防止漏报,也方便权利人进行真伪查询。

5总结与设想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范文第4篇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范文第5篇

(一)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79亩,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部分地方还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业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尤其是市纳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建设用地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精神,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实施规划计划管理控制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进行修订,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引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优化产业功能分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三)加强用地计划管理。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政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三、落实产业政策。强化供地管理

(四)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要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工程项目等)拆迁安置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五)从严控制土地使用标准。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查。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其他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必须符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防止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特殊需要,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今后,工业项目重点安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审批零量布局的工业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厂房的容积率按不同行业标准确定。

(六)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土地储备是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对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收购,对符合城市规划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都应当依法收购储备,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其他土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地价管理,完善地价体系,确保城市基准地价及时调整和更新。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供地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性、强制性规划指标。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未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落实信息公布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布政府信息。除涉及保密信息外,要将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对不及时上传并公布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挖掘现有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十)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努力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研究具体的处置措施,积极消化利用。对年上半年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和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到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使用废弃土地。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以及公路和矿场、砖瓦窑厂等经核准报废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集镇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推进中心村、文明新村建设。

(十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一户多宅”和空闲宅基地进行清理。除依法继承外,一户只能登记一处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4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和宅基地。

(十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拓宽建设用地来源。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要求。对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缓解城镇化发展中的用地需求。

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落实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盘活存量的原则,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实行存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与年度土地计划分配挂钩。

(十七)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存量闲置土地。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八)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对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费的项目免收行政性收费。

七、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