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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收审计

财务税收审计

财务税收审计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收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预算审计与财政预算审计一样,在审计工作中的地位也越发显得突出。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示着税收预算执行审计的内涵将进一步扩展,审计的对象不仅涉及到本级地方税务部门,还涉及到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有本级收入上缴任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审计内容不仅是停留在税务部门的税收会计资料的审计,还要扩展到税务部门执行财税政策、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性审计。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进一步扩展的审计内容,审计部门往往机械地参照以前的审计模式,把重点放在税务部门本身的会计资料审计上,导致“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审计层次不深,缺少创新意识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细化预算、税收征管等制度相继建立和完善,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和研究,审计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及时调整到位,本级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相对形势的发展较为滞后,目前的本级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大多数仍停留在合规性审计上,涉及到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益审计的内容不多,审计报告关于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益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反映不透彻,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和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指导作用不大,审计的层次有待于提高。

(三)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有待提高

税收预算执行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对象,如财政、地税、金库、部分纳税人等大多使用计算机进行制证、记账和编报,其大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都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输出的,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仍采用传统的手工审计方式,费时又费力,难以达到审计目的。因此要在审计手段上,改革传统的审计方法,研究和开发适合税收征管审计的计算机软件,采用先进的计算技术,从而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成果。

(四)税收成本目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肓区

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退库。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负担。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采取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方法,实行专账核算,不得用于税务机关的经费。某县地税局在职人员132人,当地财政每年预算拨付征管经费和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1300多万元。占实际入库税款的10%,远远超出其它部门的人均经费比例。这部分资金当地审计部门应当给予监督,原因有两点:一是税收征管效益性审计的必要性,税收成本是构成征管效益的主要要素之一,预算执行审计从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向效益性并举方向发展,有必要涉及这部分当地财政预算拨款;二是法规有规定,这部分资金是当地财政为了弥补税务部门征管经费不足而安排的预算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但税务部门往往以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属于当地为由,而拒绝接受当地审计监督。导致当地财政盲目拨付征管经费,这是税收征收成本偏过的主要原因。

二、顺应公共财政体制变化,调整审计内容与重点,探索税收预算执行审计的新思路

(一)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计内涵进一步扩展,税收预算执行审计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审计思维方式,转变审计思路,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把审计监督贯穿于预算执行的全过程,一方面抓预算编制审计,审查税收计划的合理性;一方面抓预算计划执行审计,从税收征管质量入手,突出税收征管审计,从预算执行结果出发,着力于预算执行全过程审计。通过审计,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旨在逐步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

(二)在理念上,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应从偏重于微观层面向为宏观管理服务转变,从偏重于税收征管的合规性、合法性为主向以绩效审计为中心转变,积极推进绩效审计的实践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审计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税收的漏征情况和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根据审计机关为政府宏观管理服务的需要,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应加强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的审计,从税收计划的编制入手,重点调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管理、税源的调查分析研究、税源大户的监控、内控制度的落实和征管执法力度等,使审计贯穿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还要从宏观的、全局的高度上分析问题,从体制、机制、政策和法律法规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根本解决的办法,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整体水平和层次。实现审计的终极目标――促进整改和规范、提高管理和效益。

财务税收审计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分税制,随之进行了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省以下分设了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在税收征管上,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了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上,将税收收入按中央级收入、地方级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划分了预算级次。相应的,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特别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也保证了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的不同税种的税款在征收入库时应该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或者在税款入库时按不同的比例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当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这些都有了法律的保障。

关键字:分税制 预算级次 税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特别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现就本条规定谈一下笔者的拙见。笔者认为本条是关于税款入库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部门查出的税款并回复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一是保证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种划分与收入归属相一致,收入归属与征管权利相统一,国地各征各的税,合理划分税收行政执法权。二是通过税务机关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税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的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

一、分税制概述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不仅要足额缴入国库,还要保证每一笔税收收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入到该入的国库中去,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更好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和经济建设服务,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199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随之进行了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省以下分设了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在税收征管上,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了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上,将税收收入按中央级收入、地方级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划分了预算级次。在中央、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的收入中,又分别划分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收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按事权划分财权,按收入确定支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分配,调动两个积极性,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制度创新。

分税制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在税收征管的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混库、错库的现象,主要包括将应该按中央级收人入库的税收,划入地方级的收入中去,将上级次的收入划入下级次的收入中去,也包括将地方收入划入中央收入、将下级次的收入划入上级次的收入。一些地方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税款解缴人为混库,甚至拿税款作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把该入中央级金库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入了地方级金库,致使中央税收受到蚕食,中央财力难以得到保证。混库、错库的现象在各地、不同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现象如果发展下去,严重的就会打乱国家的财政体制,干扰国家的宏观政策,影响税收职能的发挥。为了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足额入库和结构的合理,因此在本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 关于税款征收和入库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款入库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环节,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款入库权将征收的税款依次缴入国库的制度。税款入库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表现。

(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

税款的征收范围是指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哪些税种的税款

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属于税款的征收范围。国税不能征收应由地税征收的税种,地税不能征收应由国税征收的税种。关于这一点,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也做了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当然,征收范围需要在国税、地税之间进行调整的,也应由国家统一进行调整。另外,在国税、地税各自的系统内部,不同的税务局、税务分局也要按规定在自己负责的征收范围内征收税款,不能争抢税源,超出自己的征收管理范围,去征收应由其他税务局、分局征收的税款。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财政预算科目征收入库税款的预算等级,主要包括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的不同税种的税款在征收入库时应该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或者在税款入库时按不同的比例归入不同级别的财政。在税款入库时要按照税款的预算级次办理入库手续,不能将中央级的税收收入混入地方级税收收入,也不能将作为上级财政收入的税款作为下级的财政收入混淆入库。过去的传统观念是只要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了,就等于完成了税收任务,而忽视了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入库,现在应该更加重视税收收入的质量,其中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款,是税收征收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应树立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要及时、足额、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按正确的预算级次入库的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可见,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税款是多么重要。

本条关于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的规定,体现了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和依法治税的原则,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约束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时,不仅要依法足额取得,而且所取得的财政收入的收入结构、各项财政收入的比例更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需要、更具合理性,维护国家的财政体制,保障各级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混淆税收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从主观因素上讲有由地区利益、部门利益的驱动造成的,也有对税收的征收范围和入库级次不够重视,不十分清楚造成的;从客观因素上讲有的地区地方政府片面重视抓地方收入,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形成了干扰造成的。税务机关应该克服主观因素,排除客观因素的干扰,坚持依法治税,坚持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

(二)、关于税款入库。

税款入库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将应纳税款缴纳、解缴到国库;税务机关依法将税款征收并缴入国库,将税款变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过程。税款入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接缴库、税务机关自收后汇总缴库、由纳税人的总机构汇总缴库。

各种税款的缴库手续,凭完税凭证办理。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它包括专用和通用缴款书、专用和通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印花税票、专用扣税凭证以及税票调换证等。税收收入应以税款到达支金库的数额和时间为基础,以税务所上解的“税款征解日报表”及其征解凭证为依据,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支金库转来的属于直接缴入国库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既是收入凭证,又是入库凭证,如有出入,审计后计入“预收税款”或“在途款项”;凡属于代扣、和直接收款的按税务所报解的征收凭证,作为依据进行核算。税收入库的依据是支库转来的“收入统计表”和人库凭证。

三、关于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税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滞纳金的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其他部门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入库;二是规定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征收入库;三是税务机关要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对此款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和补充。下面结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一)、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

税收的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世界各国都把税收征收权只赋予税务机关和海关。在我国,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除税务机关和海关之外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行使税收征收权。关于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在《税收征管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本条是从税款征收入库的角度,再一次强调了税务机关的征税主体地位,本条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将审计、财政等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审计、财政等机关并非税收征管的职能部门,不是税收执法主体,但是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例如,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有权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有可能查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及其滞纳金由谁负责征收呢?本条明确规定应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理由有三:一是如果由财政、审计机关负责征收,就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矛盾,出现了税务机关以外的征税主体;二是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的专业执法部门,能够全面地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税收执法程序,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利于保证依法治税,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利于保证税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本身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意见书、决定书,责成被审计、被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二)、税务机关如何将税收违法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按照本条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将其他部门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和滞纳金征收入库时,要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进行征收。

1、税务机关要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查实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在此税务机关应该以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征收税款。有关部门的意见书、决定书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但有关部门查明的事实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的具体数额。

2、在确定征收管理的范围、入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入库的规定,已在前面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因此,对审计、财政等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审计、财政等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是有关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而非税收执法行为;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税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如果纳税人不服征收税款、滞纳金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对象或者被告是税务机关,如果不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等于由税务机关对不是自己的决定负责,显然是不合适的。

(三)、税务机关有义务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本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将处理情况回复有关机关的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对回复义务进一步规定为,“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内容:一是确定了回复期限的起点,起点是税务机关收到审计、财政机关正式送达的决定书、意见书的当日;二是确定了回复的期限,期限是“30日”,在此应该注意,在30日内无论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处理结束,都应该给有关机关以回复,如,税务机关在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时,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可能超过30日,在30日内,税务机关应该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况,回复有关机关;三是确定了回复的方式,给有关机关的回复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对财政、审计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虽然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滞纳金,但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有关机关作好配合工作,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以利于有关机关掌握情况,做好工作,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的需要。

(四)、有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财政、审计等有关机关具有下面的权力和义务:一是财政、审计机关,包括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将有关的决定书、意见书,主动提供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征收税款和滞纳金;二是有关机关不得将税款和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三是有关机关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有关税收的处理情况。

在此,应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税款、滞纳金有关机关不能自行处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条款,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为税款、滞纳金由谁征收入库及如何征收入库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主体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此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关机关不得自行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有关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如审计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纳税人应补的税款、滞纳金,而且,审计部门的审查,不仅是审查被查对象在税收方面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被查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利用情况、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等,审查结束后还要作出《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作出综合的评价,其中,可能包含税收方面的情况。但是,审计机关不能在审查过程中,自行征收税款、滞纳金,或者以执行《审计报告》的名义,征收税款、滞纳金。二是有关机关不得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税款和滞纳金。如有关机关不能在履行职责中,将税款、滞纳金以罚款、收取费用、收取补偿金等名义,进行占压或变相征收入库。有关部门如果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机关在查出税收违法行为后,存在着自行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处理、占压税款的情况,对此,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改正,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维护税收执法权。

本条的规定涉及到部门之间配合的问题,税款征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靠哪一个业务部门不可能全面完成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与有关机关都应该主动作好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依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资料]:

1、刘剑文著:《税法学》 人民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2、张守文著:《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3、马林主著:《税收法制基本知识》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4、国家税务总局著:《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

财务税收审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预算执行审计;环境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筹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进行的审计监督,即我们通称的“同级审”。这一规定健全了财政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对政府财政的执法监督。从表面上看,“同级审”主要是审查国、地、财等部门筹集资金的真实合法性,财政部门分配资金的合法性,各资金使用部门使用资金的效益性。审计机关是执法监督机关,有“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尚方宝剑。

一、不断完善审计体制改革

很长一段时间,地方审计机关被誉为“政府的刀子,市长的眼睛”,评价不可谓不高,笔者认为这仅是就其他类型审计而言,就“同级审”而言,如此评价只能说是非常尴尬。作为以财政、税务等部门为主要审计对象的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很多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多是政府行为,受大环境制约,有的政策出台均由行政首长直接批示或集体研究制定,审计部门作为“刀子”和“眼睛”,身份非常尴尬,难道希望医生拿锋利刀子给自己动手术吗?难道希望猎手用犀利的眼睛去猎杀自己圈养的宠物吗?由于《宪法》和《审计法》对审计结果披露缺乏明确和硬性规定,决定审计结果披露和披露程度的主要因素就是政府对政务公开政策的选择和政府首长的开明程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过程中,受现行审计体制的局限,收入审计很不全面,如财政收入中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其征收管理由国税部门负责,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同级国税部门进行审计,使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资料不完整、不全面。只有不断推进审计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宪法》、《预算法》、《审计法》涉及审计管理体制方面的条款,才能提高审计执法的独立性。

二、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地方经济增长指标也按部就班地增长。部分省市不是努力培植财源、控制税基、应收尽收,而是盲从政绩、人为制定财政收入增长比例,有的甚至杀鸡取卵、饮鸩止渴,造成税务部门任务压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收入基础好的就延压、预留税款,收入基础差的就预收税款、引税买税,所谓“年年难过年年过”,完成当年任务或超收后又从政府兑现巨额的征管经费,造成税收成本逐年递增,居高不下,必须从税收征管体制上改变此种现象,才能够很好的实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不断完善法制体系

修订后的《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与《预算法》不配套。预算执行的主体法是《预算法》,《预算法》早于《审计法》颁布执行,至今执行已经16年,仍未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进行修订,使得预算执行透明度不高等问题难以依法监督到位,难以依法问责。预算执行审计标准主要是《预算法》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由于《预算法》中的某些主要概念如预算调整等不尽科学、尤其是实行财政体制改革以来,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如“国库集中支付”等新生事物,《预算法》已明显无法适应当前的财政体制,但在未修改之前却仍起法律作用,已很难用来监督预算执行;加之现行人大批复的年初预算还比较粗放,综合预算只是理论上、程序上可行,财政部门预留支出仍比较大,上级返还、补助款等转移支付资金的不确定性,造成预算执行随意性增大,也使得审计标准很模糊,难以科学、准确地把握,也难以实施监督。

财务税收审计范文第4篇

辟蹊径 认真分析找疑问

在此次财政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撇开以往面面俱到、鼻子眉毛一把抓的方式,另辟蹊径,转向重点审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专项资金。经过对这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后,筛选出一户上年获得政府补贴较多的客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上年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71.35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贴9.79万元、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3.82万元、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57.74万元。政府补贴资金虽已及时足额拨付到了企业,可企业是否将这些政府补贴资金用到实处呢?审计人员不禁在内心划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与此同时,地税审计组的审计人员也在积极寻找纳税企业延伸审计对象,可因为种种因素,审计组一直难以进入企业审计。财政审计组和地税审计组在每周定期召开的财政审计工作业务会上,将各自取得的疑点和存在的困难作了汇报,局领导经过讨论,为了摸清政府补贴资金的真正去处,同时为了进一步开拓审计范围实施纳税企业延伸审计,决定对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资金和税收征管情况同时进行审计。

觅踪迹 山穷水尽疑无路

得到了局领导的有力支持,财政审计组和地税审计组的审计人员便铆足了劲,兵分两路着手实施审计。财政审计组从A公司财务资料入手,地税审计组先摸清其近年来申报纳税情况,双管齐下,查找问题线索。

接下来,困难便出现在了审计人员的面前。财政审计组到了A公司被告知,经理出差了,得过一段时间才能回来,会计刚换人,原有的会计资料尚未进行交接。审计人员便向A公司办公室询问了原会计的电话号码,可是却一直联系不上。地税审计组在调阅A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后发现,A公司是由县汽车站、汽车修理厂等国有企业转制后组成的民营企业,几乎垄断了全县的客运业务,然而A公司上年申报的道路运输收入只有49.96万元,全年上缴税收仅为9万元,经核对A公司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报表,未发现有什么纰漏,纳税申报及时而且资料齐全,可审计人员看这些资料却总觉得不对劲,却又找不出什么破绽来。难道A公司税收征管非常规范?两个审计小组都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一阵阴霾笼罩在审计人员的心头,却并未打倒审计人员的信心,反而更加坚定了要一查到底的信念。

斗智勇 柳暗花明又一村

审计人员把搜集到关于A公司的全部资料再重新细细的翻阅了一遍,从中发现看似不相关联的两个审计事项,其实却有着交错纵横的联系。为了能统一调配人员,互相协作,不再分财政审计小组和地税审计小组,两个审计小组合并在一起,形成A公司审计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审计组不再坐等A公司的经理与会计,而是先从入手,打开局面。从搜集到的资料上看,A公司已经取得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那么在此期间,A公司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是否保持不变,是否随着成品油价上涨而上涨呢?A公司既然取得了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说明该企业在银行贷了款,那就一定要提供财务报表给银行,他们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和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会一致吗?带着这两个疑问,审计人员再次兵分两路,一队外调票价情况,一队到银行核对财务报表。通过审计,两队审计人员带回来的审计结果不禁让人精神一振。A公司在取得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后,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没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和县物价、交通部门的规定稳定票价,而是上浮了1元至2.5元不等。而且,在对承租A公司出租车的司机处了解到,出租车司机未领取过出租车油价补贴。到银行外调回来的审计结果更让人觉得离奇,A公司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上一年是亏损的,而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却赢利一百多万元,同时还发现A公司向税务部门报告的《纳税人银行账户报告表》中只填写了一个账户,而该公司还另设了其他两个账户。A公司一定有问题,这个外调结果让审计人员为此兴奋了一下,可是想到目前仍未接触到A公司的财务资料,兴奋的心又沉了下来。

穷追击 真相大白显神威

A公司的经理真的出差了吗?还是有所察觉故意躲避审计?这次,审计人员没事先和他们联系,而是一上班直奔A公司。事情正如审计人员所料,A公司经理并未出差,而是为了躲避审计而找出的借口罢了。审计人员把他堵在了办公室里,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不知A公司经理是知道了审计人员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还是以为会计账务隐藏得很好审计人员查不出问题,他态度极为友好。他一再表示自己的公司是正规企业,一直以来都遵守国家的财税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且立即让新上岗的会计人员把上年财务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审计。因为有了之前的调查做基础,审计人员很快就从A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中找到破绽。他们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提供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数据吻合,但是财政拨入的成品油调价补贴57.74万元账面却没有反映,账面上也只反映了一个银行账户。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A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假的,或者还有另外一套账。鉴于问题严重,审计组立即回局里向局领导汇报,局里决定让分管副局长亲自带队,找A公司经理谈心,要求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和充分的证据面前,A公司经理终于向审计组提供了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

财务税收审计范文第5篇

一是突出绩效审计,探索由常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变。

财政审计应在坚持真实性与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绩效审计的力度。财政绩效不仅仅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整个政府性财政收支都存在绩效问题。财政绩效审计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正确评估财政收支的经济性。各项收入与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遵循了增收节支原则,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标准、范围、定额征收与使用;二是正确评估财政收支的效率性。各项收入是否应收尽收,各项支出是否及时拨付到位,追加预算是否及时等;三是正确评估财政收支的效果性。各项资金收入与支出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存在挪用、挤占、闲置浪费情况等,财政审计力求做到“真实、合法、绩效”三位一体。

为不断推动财政绩效审计的发展,在审计实践中应注意围绕审计目标,不断强化绩效意识,从方案制定、重点确定、成果反映、项目总结等方面,设定绩效评价标准,科学评估财政审计绩效。

二是强化决策审计,探索由执行环节审计向决策、执行等环节审计转变。

审计作为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通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实现的。监督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决策、执行、反馈”等环节,监督的内容是“人、财、物”。对财政审计而言,对权力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与财政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方面。

筹集与分配资金是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的重要职责,集中体现为财政预算编制及其执行两个主要环节,可归纳为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权与执行权。财政审计应重点关注预算编制、调整与执行情况,加大对财政决策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监督,通过对预算编制及调整的审计,可以发现预算编制与调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随意调整与分配不公正现象,从源头上制止和纠正财政收入与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对财政、税务、海关及其它预算执行部门的审计,可以制止财政资金在筹集与使用过程中的权力异化现象,促进这些部门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加大成果反映,探索由反映单项审计信息向反映综合性审计信息转变。

审计信息是审计机关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审计主要成果的集中体现。在财政审计中,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问题,加大审计信息综合分析力度。同时注意对审计中发现的单个的、零星的、原始的审计素材进行综合性加工,有意识地上升到宏观经济管理的高度进行分析,力求从苗头中发现倾向性、个性中关注普遍性、动态中把握规律性,撰写一批份量重、价值高、宏观性强的综合性审计信息简报,逐步改变反映审计信息单一、缺乏综合性与宏观性的传统做法,推动财政审计成果反映上层次、上台阶。

四是加强综合审计,探索由“账本审计”的传统审计方法向现代综合性审计方法转变。

现阶段,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办公自动化在政府及其部门得到了广泛应用,办公无纸化进程明显加快,财(政)税(务)银(行)企(业)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并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财政部门的“金财工程”、税务部门的“金税工程”、海关部门的“金关工程”建设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及管理现代化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以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为例,全国税务系统已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税收监管、纳税人的应征税款、入库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计算等数据实施全程控制,强化了税收执法及清理欠税的刚性,有力地推动了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