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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给公司提建议

财务给公司提建议

财务给公司提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有效性

一、引言

2002年7月,《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出台后,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治理热潮,其中审计委员会正被日益关注。2002年7月,应英国贸易和工业部的要求,财务报告理事会组建了以RobertSmith为主席的委员会,全面评价并完善公司治理联合法案(CombinedCodes)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指南,并于2003年1月了最终报告《审计委员会——联合法案指南》(AuditCommittees-CombinedCodeGuidance)(以下简称Smith报告);2002年9月法国了题为“推动更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的报告即布顿报告(以下简称BoutonReport);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交所了《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PrinciplesofGoodCorporateGovernanceandBestPracticeRecommendations);2004年4月,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公司治理指引》,规范了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三到五年内,《萨班斯法案》中我国能借鉴的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张为国,2003)。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中认为: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和外部制度环境的状况,强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都在形式上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不能真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建议近期应有确保专门委员会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为重点,突出和强化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本文考察了《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国际审计委员会的变革,结合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为我国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出了建议。

二、“后安然时代”国外审计委员会变革综述

1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应该由占多数的独立董事组成。这一点在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在美国,萨班斯法案在法律的层次上规定: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并且是独立的;英国Smith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组成。法国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应该是独立董事;澳大利亚证交所要求: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大部分应该是独立董事。

Carcello和Neal(2000);Klein(2002)的研究证明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对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重要性。McMullen和Raghunandan(1996)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的极少愿意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相反,Abbott等(2000)的研究表明,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因为财务报告欺诈被SEC处罚的可能性较小。SandraC.Vera-Munoz(2005)认为: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为财务报告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监管,进而,降低了财务欺诈和治理失败的风险。

2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拥有相关的财务专业背景

DeZoort等(2003)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拥有的财务报告知识和经验越多,在审计师和管理层关于重大判断不一致时,给与审计师的支持越多。Farber(2004)研究发现:和没有财务欺诈的样本公司相比,有财务欺诈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极少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Abbott等(2002)发现: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很少有财务欺诈。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SEC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董事会应该依据如下要求判断该成员是否具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财务报告;(2)有能力对公司在会计估计、重大会计政策等方面对公认会计准则的遵循性进行评估;(3)有过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估财务报告的经历,对从事此项活动的深度和复杂性,应该和公司关于财务报告的深度、复杂性(可合理预见的)相当,或者有过监管上述人员的经历;(4)理解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一致要求:审计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必须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虽然Smith报告不赞成像SEC那样“列出一系列令人生畏的关于会计知识和技能的要求”[1],但还是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如下的组合是令人满意的:1至少一名会计专家并且最近还有从业的经历;2其他成员都有财务知识;3业务上的多面手。

澳大利亚证交所的《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实务建议》也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能够读懂和理解财务报告);至少有一位有财务或会计专长即:具有会计师资格或其它财务专业资格并有财务或会计经验。

3审计委员会的权限和资源进一步扩大

审计委员会最初的权限主要是:监管财务报告的过程,选择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接受审计报告等。《萨班斯法案》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权限,第204节规定: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直接负责公司的外部审计事务(包括对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报酬和监督,含负责协调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关于财务报告的差异);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拟供给公司的所有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

《萨班斯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程序来接收、保管和处理公司收到的关于其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公司员工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匿名举报。对于员工的投诉处理,Smith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虽然不必处理具体的事宜,但是审计委员会对此负有特殊的职责------确保公司存在令人满意的机制保证投诉信息的传递和投诉人利益的保护。

在扩大权限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萨班斯法案同时赋予审计委员会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公司应该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英国的Smith报告、法国的Bouton报告也认同了这一点。

4强化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早在1999年,美国蓝带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最佳实务指南》的第五条中指出:审计委员会也应该考虑通过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来保证其成员有良好的阅历和知识背景,并适应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分析自己的不足之处决定是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通过向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和外部审计师请教了解自己哪些知识或技能有所欠缺。培训可以由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进行,但审计委员会有权利从外面聘请顾问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2003年1月,英国Smith报告就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教育建议:公司与审计委员会双方都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教育做出努力,公司应保证相应的资源,审计委员会应保证有时间参与教育、培训;公司应向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首次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公司经营情况、如何辨认公司主要的经营和财务风险等。对于一般委员,公司应定期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相关公司法规的培训,在合适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如何理解财务报告、应用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等。

法国Bouton报告也要求:除了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前都应该接受关于公司的特殊会计政策,财务和运营状况的指引。

三、对我国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启示

1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增强其独立性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对独立董事作了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作出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该全部有独立董事组成,并近一步完善和细化独立董事的定义。

建议:1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和拟出任公司的高管通过其他的组织或实体存在交叉任职的则不能出任独立董事;2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参照国际经验,建议冷却期应该延长到三年;3《指导意见》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能出任独立董事,建议还应该加以补充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如果在最近三年中为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组织中任职(包括合伙人)、或有亲属关系的也不能出任独立董事;4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董事会固定薪酬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津贴,该成员除了董事会费或专门委员会费,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顾问费。固定薪酬采用董事会费的形式,津贴应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不管是固定薪酬还是津贴都不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下列形式的报酬是禁止的,1支付报酬给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直接亲属;2支付报酬给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以及财务事务之类的咨询机构,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是上述组织的成员、合伙人、高管或者是在此机构中担任诸如此类的职务。

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专业背景

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应该有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很多独立董事缺乏相关的实际经验,进而影响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2003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39%的独立董事的职业为教育,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2];《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指出:来自各类学校的学者在独立董事中所占的比例高居首位,达到了38.35%,但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不足,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问题,很难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实践经验履行职责。

为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董事会应该考虑检验该候选人是否通过以下三个经历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以保证拟供职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有充分的实际经验:(1)担任过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的职务,并接受过与此相关的教育;(2)有过监管财务总监、主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之类职位的经历;(3)有过监管或评定上市公司业绩的经历。

3扩大审计委员会的权限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事实上非常有限,即:对选择外部审计师建议权,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及其实施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财务信息和内控制度的审查权。

建议:应该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为了扩大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应该进一步明确赋予审计委员会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Smith报告指出:除了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任何人未经邀请都没有资格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审计委员会应该每年至少一次与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层的参与下讨论由审计产生的问题;Bouton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会见审计师、首席财务官以及财务部负责人,并有召集没有管理层参与的会议的权限;定期和外部审计师会面,必要时应当没有管理层在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改进了的《公司治理指引》中第13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和内外部审计师在没有管理曾参与的情况下会面,讨论和复核特殊的事项。超级秘书网

4加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

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刚刚起步,目前并没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体现在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上。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的提及独立董事应该有相关的培训,并没有具体明确公司和董事会各自为董事的培训和教育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建立怎样的机制。

建议对独立董事的教育采用双重模式,即:既接受证监会提供的外部培训,还应该要求公司也提供相关的培训。公司应有必要的资源保证使独立董事能及时有效的接收到相关教育、培训。董事会主席对保证独立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负责,主要是保证公司的相关资源能落实到位,督促独立董事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培训。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培训信息主要应包括:1公司所在行业的信息;2审计委员会章程(如果有);3公司过去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4审计委员会过去三年的会议纪要;5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在过去三年中沟通事项的相关材料;6关于公司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的信息;7公司主要股东、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简介;8内部审计章程;9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信息;10当年内部审计计划;11当年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合约;12外部审计师签发的报告;13最近委员会自我评价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夏文贤.《英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新发展》[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10:49-50

[2]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4-118、143-145

[3]谢德仁.《独立董事是装饰品吗:从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看》[J],《审计研究》,2004,6:26-29

[4]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J],《审计研究》,2003,2:36-40

财务给公司提建议范文第2篇

姓名:XXX,年龄XX岁,职务:XX分公司XXXXX(任职时间:201X年X月XX日),工作分工:主持公司XXX全面工作,分管公司财务管理、XXXX等工作,分管部门:资产财务部,分管区域:XXX(XXX分公司201X7年第二十一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X年X月XX日),兴趣爱好:足球、篮球,性格:沉稳、耐心,特长:熟悉新能源的建设及管理。

二、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1.XXX同志带领资产财务部积极筹措资金,保障项目资金需要。201X年是金融监管年,资金规模紧,资金价格走高,给分公司融资带来较大资金压力,分公司在建和新收购的项目多,XXX、XXX等多个新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他们不回避现实问题、不躲避工作难点,对外多渠道融资,对内排资金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外主动加强同银行的联系,重点协调低成本资金获取并取得较大进展。

2.XXX同志要求夯实会计基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定期进行集中讨论,汇总年度决算、预算、合同支付、自助报销等日常工作的遇到的问题,梳理流程规范,培养边工作边思考的好习惯,认真学习集团、新能源关于财务基础管理提升会议的有关精神,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3.XXX同志要求落实税收优惠,规避纳税风险,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主动应对国家税务总局的随机稽查,对新投产的项目及时办理所得税及增值税税收优惠手续,全年预计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XXXX万元。加强与税务部门各项工作的联系和协调,依法纳税防风险,合理避税增效益。

4.XXX同志于201X年X月XX日参加新能源公司201X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深刻领会会议精神。201X年X月XX日组织召开XXX分公司201X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并传达了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集团公司201X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新能源公司201X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5.XXX同志执行《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做到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应上会尽上会。截止目前共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XX次,工作例会XX次,党总支会议XX次(均全部参与)。

会议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使党员干部按制度办事、走规定程序、做集体决策,为各项工作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上会议题提前通过OA签批,决策过程按照充分讨论、共同决策的原则进行,提高分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6.XXX同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截至今日未发现XXX同志存在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未发现在婚丧嫁娶中收受下级单位、下属及业务关联单位人员礼金情况,未发现公款宴请、送礼,未发现违规用车现象,无私设小金库等有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出现。

7. ………

8. ………

…………

三、基本评价

XXX同志一直担任分公司XXXX一职,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高,与公司党委、纪委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立足本职工作,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勤于学习,刻苦钻研,谦虚谨慎,无论是在工程管理部还是资产财务部方面,都能发挥自身优势,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财务给公司提建议范文第3篇

一、对象和范围

发展公司经济范围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货运公司、贸易公司、出口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兑现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我市落户,使公司经济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公司税收的增长,年公司经济提供税收力争达到15000万元,比年增收4100万元,其中:汽车货运公司税收力争达到3600万元,比年增收500万元。

三、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公司经济,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引进公司、引进公司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企业给予奖励。

(一)汽车货运公司奖励办法

1、对年6月1日以前注册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照50%奖励给企业。

2、对年6月1日以后注册的汽车货运企业,按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的50%部分予以奖励给企业。

3、市直招商引车单位由市财政按照引进车辆所缴纳的车辆税收总额的1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发展公司经济的相关费用、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奖励引进公司有贡献人员等支出

(二)贸易型公司奖励办法

根据公司缴纳税收情况,安排支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

财政按照缴纳税收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

2、为调动市直单位发展公司经济的积极性,由市财政按照公司缴纳税收总额的5%奖励给公司引进单位,用于发展公司经济的相关费用、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奖励引进公司有贡献人员等支出。

(三)出口公司奖励办法

1、立足引进出口加工型企业,做大现有陶瓷出口等公司,促进税收增长。

2、市直单位引进的出口公司(或企业),由引进单位和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3、乡(镇)、街道引进的出口公司(或企业),由乡镇与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参照市直单位执行。

4、为鼓励市直单位发展进口公司(或企业)积极性,按公司年纳税额的0.5%奖励给引进单位。

(四)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

1、引进资金兴建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推进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回收企业创办再生资源加工公司,做长产业链,降低发展风险。

2、市直单位引进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由单位和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3、乡(镇)、街道引进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由乡镇与所引进的公司签订发展协议,奖励办法参照市直单位执行。

4、为鼓励市直单位发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公司积极性,按公司年纳税额的0.5%奖励给引进单位。

(五)公司税收归属及奖励的兑现

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直单位引进的公司缴纳的税收,划归市本级,对公司和单位的奖励由市财政兑现;乡镇引进的公司缴纳的税收,划归乡镇,对公司的奖励由乡镇兑现。市本级公司经济的奖励由市发展公司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公司税收的考核

1、公司经济税收完成情况作为重点项目调度,定期在市四套班子例会上进行通报。

2、市直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照引进公司实际入库税收数的8倍,折算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数。

四、发展公司经济的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公司经济的组织领导,成立乐平市发展公司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制定公司经济发展计划,规范公司经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协调处理公司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财税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在公司办理涉税事务、兑现奖励资金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并在承诺时间内及时办结。引进公司的单位要强化跟踪服务,为公司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

财务给公司提建议范文第4篇

(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2.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行业组织逐步建立和规范。随着第二届中美策划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个人理财规划(CFP)副业资格有望登陆中国大陆,CFP标准的引入将大大有利于保险业理财服务的开展。拥有权威认证,参照4E标准培养出的专职理财规划队伍,必然会提升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影响,并刺激潜在的理财需求转化为显形需求。同时,保险业的理财规划行业协会在中国金融策划协会成立之后也有望诞生,行业的自律规范有可能逐步形成。

3.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公司的出现使一站式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成为可能。随着我国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中信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重新引起了广泛的思考。从国外经验看,混业经营和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出现应该是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现况而言,无论是否混业经营,不可否认的是国内银证、银保、银基的合作已基本形成并在不断深入,在此基础上,寿险业务员可同时对客户推荐银行和证券等诸多产品,理财建议的具体实施将变得更简便易行。此外,专门培训寿险理财队伍,或提供全面理财建议、实施具体操作的综合性理财咨询中介机构可能出现。

财务给公司提建议范文第5篇

一、IASB与FASB关于收入确认准则的意见与对策

(一)IASB与FASB对收入确认准则的意见 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 收入是考察和衡量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使用者需要关于收入的有效信息。 然而,现在的准则在这一方面做得不够, 需要进行改进从从而符合相应的要求。第一,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包括广泛的收入概念, 对许多不同行业交易有特殊的要求, 这会导致不同行业对相同交易有着不同的记录;第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虽然对收入要求不多, 但是对于收入的两个重要的准则难以运用于复杂的交易; 第三,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使得信息披露不充分,致使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很好的了解公司的收入情况。

(二)IASB和FASB关于收入确认准则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现存的准则的弊端,IASB和FASB提出了一个单一的全球化的以原则为依据的准则。这个被提出的新准则将进一步明确收入确认的时间,如何对收入进行记录以及在合同中要披露什么。新准则将会运用于所有的合同除了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工具合约。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个单项合同中同时包括建议范围内及建议范围以外的要素的情况,这时需要对这些要素进行分离,以便按照适用的指引对每一要素进行核算。 目前IASB和FASB的工作进度是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10月22日。

二、收入确认准则的新提议

(一)与客户确认合同内容 在这个步骤中的关注点是价格的相互依存关系。通常公司都是处理单一的合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 如果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而这些合同的价格相互依存的话,可以将其进行合并。相反,如果合同中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独立于此合同中的另外一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公司则应该将此的合同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 对他们进行分别处理。

(二)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确定不同的履行义务 这里的重点就是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合同是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 这种承诺就是所谓的履行义务。 当承诺的产品和服务是不同的时候, 公司可以分别考虑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商品或服务是单独销售或可以单独销售的话, 那就说明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的, 因为它有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利润率。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没有涉及到拆分多项商品或服务的指引,该建议可能导致拆分要素时收入确认时间发生变化。

(三)确定交易价格一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货币的时间价值具有重大影响, 则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付款明显早于或迟于商品或服务的转让, 则对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行调整是适当的。因此,当客户预付货款或者向客户提供赊销期时,因货币时间价值而调整收入的情形将更为常见。 二是除了时间价值外,还有一个建议就是“预计价值法”。 除了客户的信用风险,预计价值法要求管理层根据以往的相关经验确定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并预测这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这个方法能反映公司预计的各种变量的概率加权(包括合理估计的或有金额)。

(四)分配交易价格 公司通过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得到履行义务,分配至每一履行义务的交易价格将被确认为收入。如果合同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义务,初始时应基于相关商品和劳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履行义务。如果商品或服务不单独出售,该公司将估计其单独的售价。

(五)在主体履行各项履约义务时确认分摊收入 这里主要的建议就是控制方面。当公司将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的时候,说明客户可以自己控制商品或服务,此时可以确认收入。 这一建议对许多主体均十分重要,但同时也可能最需要运用到判断能力。 征求意见稿阐述的原则规定“当客户有能力主导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时,则客户获得了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通常在风险和报酬已转移至客户的某一时点确认。服务和建造合同产生的收入通常随着服务的实施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根据有关建议,主体必须评估客户是否获得了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而收入将在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之后才予确认。有关建议可能对现时应用完工百分比法模型、但客户既未实际拥有在产品亦未获得在产品所有权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此类主体可能被要求于在产品完工且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三、新提议对实务的影响

(一)当商品或服务已经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一变动将影响目前一些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计量的长期合同,客户并没有在此期间控制资产的主体,所以在新的模型下,公司在此期间不能确认收入。比如:构建合同和一些软件研发合同。当公司将整个合同中的服务全部转移给客户,公司才可以运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

(二)不同商品或服务确定不同的义务 为了要确定不同的义务,公司必须对所有的商品或服务确认应该履行的义务,这将导致一些收入本来应该归在商品或服务中,现在却可能归到合同的附带中,例如,对于手机来说,客户签了合同之后,将会免除通话费,并且免费提供售后服务(维修和安装费)。这个变动较现在的做法还会导致主体在构建合同中去确认更多的义务,从而对合同的不同部分报告不同的利润率,而不是报告整一个合同的利润率。

(三)预期收到金额概率的加权估计 公司在制定交易价格时会要求去估计合理的或有金额。 与现在会计做法相反的是, 这个变动会导致即使这笔金额是或有的,公司在转移商品或服务时仍然确认为收入。比如, 根据客户的行为, 提供经济服务的公司会根据先前的交易量来决定未来的交易量。如果预计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则根据建议的方法, 收入可予提前确认。但大部分情况下,主体可能需要根据不稳定性增加的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对有关估计进行更新。 这就牵涉到主体估计收入的准确性, 不符合谨慎性的原则。

(四)客户的信用风险 当公司在确定收入前,首先要确认客户不支付账款的可能性。与现在实务相反,建议要求确认收入,即使存在客户无法付款的可能性,而不是作为递延收入,直到金额收到才确认。按照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客户的信用风险对是否确认收入构成影响。收入仅当利益很可能流入主体时才予确认。因此,对于客户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在现时递延确认收入的主体,可能需要在比现时更早的时间以不同的金额确认收入。

(五)交易价格按预估单价分摊 单独售价就是指商品或服务可以单独的出售,并且有明确的价格。如果公司并没有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单独出售,这时就需要财务人员估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这样才能将交易价格分配到单独的商品和服务上。新建议可能导致分摊不一定反映交易的经济利益。例如,当低利润要素与高利润要素捆绑在一起销售时,主体可能就高利润要素向客户提供折扣。根据有关建议,该折扣必须按比例分摊至合同的所有要素,这可能导致主体在即便并未对低利润要素提供折扣的情况下,也需要就该特定要素确认一项损失。

(六)非盈利合同 在公司履行义务后确认收入,这可能导致对于一些非盈利合同来说收入确认方式的改变,但是,至于改变的程度,将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细节。

(七)亏损性履约义务主体应评估单独的履约义务以确定其是否亏损性履约义务。 如果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成本超过分摊的交易价格, 则履约义务是亏损性的。 如果是这样,应就单独的履约义务确认一项单独负债。 根据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体应对合同整体进行评估以确定合同是否亏损性合同。如是, 应针对该合同确认一项准备。 某些主体选择以亏损价格出售项目以期望产生未来可盈利的业务。 根据有关建议, 任何包含此类项目的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日确认一项亏损性履约义务准备――即使此类项目是与其他盈利项目捆绑在一起而整体合同是盈利的。

四、新提议处理实例与启示

(一)具体实例某公司分别以200元和100元的价格单独出售产品A和产品B。 产品A和产品B的成本分别为110元和90元。如果客户签订同时购买产品A和产品B的单一合同,则主体将对产品A的售价提供60元的折扣, 合同总价值将是240元(140+100)。目前的会计处理:根据IAS 18,应将140元分摊至产品A, 将100元分摊至产品B。因此,产品A确认了30元的利润, 产品B确认了10元的利润。 新提议的会计处理: 如果产品A和产品B是在不同的时间交付, 根据新提议将作为不同的产品处理。合同收入总额必须根据产品的单独售价按比例进行分摊。据此, 收入160元 (240/300×200)将分摊至产品A,而收入80元(240/300×100)将分摊至产品B。 该分摊方法将导致产品B的出售发生10的亏损,因为产品B的投入成本是90元,分摊的收入却只有是80元。 对于产品A, 收入为160元和成本为110元, 产生了50元的利润。这是一比非常简单的交易,通过对比, 可以看出新提议的收入确认方式对财务报告存在影响。

(二)启示 征求意见稿中的新提议虽然有一些方面没有解释的十分详细,但其改善了当前准则中的不足之处:消除现有准则的不一致;提供一个更加强大的框架来解决收入确认的问题;改善不同行业、不同公司、不同资本市场的收入的可比性;加强披露的要求。笔者认为,发展到如今的收入确认方式对收入的报告提供了更加一致的基础,生产会计会更加配比潜在交易的基本经济状况。IASB暂时决定允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首次采用者提前采用新准则,但尚未决定是否允许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者提前采用。IASB和FASB预计将在本年内稍后时间单独的咨询文件,以就一系列项目的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参考文献:

[1]Paul B.W.Miller、Paul R.Bahnson著,阎达五、李勇译:《高质量财务报告》,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ACCA Paper P.Z Corporate Kit for Exams in Donghua University Press,2009.

[3]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李勇、左连凯、刘亭立:《资产负债观鱼收入费用观比较研究》,《会计研究》2005年第12期。

[6]余佳霖:《二十世纪末财务会计的两项重要变革》,《财会通讯》2000年第6期。

[7]同萍:《FASB和IASB财务业绩报告项目业绩回顾与评价》,《会计研究》2007年第9期。

[8]Exposure Draft:”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 Accessed June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