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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管理制度

农产品管理制度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以下统称生产)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知识。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受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土地、水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为限制生产区,设立标志牌,并予以公告。限制生产区内不得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肥料、激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统称农业投入品)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

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

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不得施用城市垃圾。

第十二条生产者不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和激素。

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养动物。

水产品养殖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禁止在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和国家规定禁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生产档案应当保存到农产品出售后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浸泡、保鲜、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着色等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剂,农产品盛装、贮存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实行农产品产地检测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或者依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方可销售。

动物屠宰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对入场动物进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检测合格标志或者认证标志,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进口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附具中文说明书。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识或者标注。

第十八条下列农产品禁止销售:

(一)使用了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农药、兽药、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

(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超标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

(五)未经动物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生产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逾期不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农产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农业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即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的;

(二)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理论研究;追溯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7-0327-02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一部分人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一些食品相关的企业只看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凡事只计较眼前得失,这就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虽然国家的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从实际效果看来,落实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合理地解决问题,以保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想要解决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需要从农产品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发考虑,只有全面地了解了相关的制度、法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西方的发达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20世纪开始,已经对可追溯制度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也因此深受启发,建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机制,并落实了专人研究的相关工作,深入研究了农产品追溯管理问题,相信一定能够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帮助[1-2]。

1 国外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理论研究

1.1 可追溯性

“可追溯性”是追溯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基础的概念,具体的含义是指利用现有资料记录对产品的历史、应用、功能等进行追溯,使人们充分、全面地了解产品相关的问题。现阶段不同国家或不同的组织对于“可追溯性”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之定义为利用登记的识别码对某事、某物的历史、使用等进行追踪的能力。而欧盟委员会将之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力。当然,除了这2种定义之外,日本的食品标准委员会等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是所有的定义都有其局限性。事实上,想要全面落实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有2个途径:第1种是从食品链的“首”向着食品链的“尾”追溯,也就是从农产品的生产开始,按照产品的流动追溯至产品流入消费者之前的环节,也就是销售商环节,在产品流动的过程中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确定导致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继而设计出具备针对性的方案解决问题。第2种是从食品链的“尾”向着食品链的“首”追溯,即从销售点开始排查,逆向查找问题,追踪症结的所在。值得一提的是第2种追溯方法在问题农产品问责以及问题农产品的召回的时候应用比较广泛[3-4]。

1.2 可追溯系统和可追溯制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西方发达国家和那些出口量较大的国家就已经开始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并且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欧盟国家明确规定,农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充分标识产品,落实农产品信息的及时采集,以方便进行产品追溯。而10余年前,加拿大更是投资研究了具有普适性的追溯标准,普适性的追溯标准使得加拿大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都有了可以遵守的追溯标准。现阶段,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已经完成,人们已经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肉类、果蔬、水产品的先导研究上。法国是畜产品出口大国,在建立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的时候,首先应建立动物标识制度,其次是生产信息动态录入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和全程检查纠正制度,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农产品的可追溯功效[5]。

在可追溯系统研究方面,国外现阶段主要研究的是GIS、GPS和GS1。从2001年开始,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就已经采取了全球统一的标识系统对农产品进行跟踪与追溯,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产品追溯相关的一系列资料,如追溯应用指南、追溯标准以及追溯相关的技术文件。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应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管理,对被管理的对象进行标识,使之相互联系构建关系网络,方便人工识别和读取。如果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就可以充分利用之前预先绑定的标识对产品进行追溯,查找产品的症结所在,并设计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处理问题,例如在家畜产品安全管理方面,英国政府就设计并建立了GIS系统,利用GIS系统,相关者可以全面了解家畜生长的全部过程,大大缩短了追溯的时间,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1.3 追溯方法和追溯技术

现阶段,人们对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 ISO 9000/22000、GAP、 HACCP等标准和体系的应用研究上。在研究追溯方法的时候,一般都以企业为研究的主体,而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方面。通过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关文字资料调查产品的生产、加工等工序,在通过企业实施认证之后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标识技术不仅是信息链源头信息的载体技术,更是可追溯系统中最为关键的技术,在整个追溯过程中占据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现阶段,国外使用最为广泛的标识技术包括电子纽扣式标签、条形码、红外线光谱法、塑料标签、DNA指纹技术等。在上述的标识技术中,条形编码技术因具备诸多的优势,应用最为广泛,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经投入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方便相关者落实产品追溯工作。此外,牛耳标签制度方便了欧盟落实畜产品,尤其是牛个体情况的查询;DNA追踪技术也使得加拿大建立了畜产品的DNA信息输入数据库,方便了农产品追溯相关问题的解决。因为国外的农产品追溯研究比我国早,所以相关的理论已经比较完善,尤其在农产品追溯系统、追溯制度、农产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可追溯技术等方面都比我国的研究更为深入,很多企业、公司甚至也开始研发了与这些系统技术应用相关的软件,相信在农产品追溯管理方面会对我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 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发展历程

因为食品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颇受人们的关注。尤其在欧盟颁布相关法令,强制要求建立进口食品追溯制度以后,我国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的关注度也在不断的上升。从2002年的“氯霉素事件”开始,我国政府就已经开始进行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由国家部门提供经费,高校科研所提供相关的技术和手段,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如火如荼的展开。2003年,我国将商品条码应用进了食品安全追溯研究的过程中,在参照了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的基础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继出版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同样在2003年,数字养殖研究课题首次被纳入我国863数字农业项目,远距离系统的RFID牛个体识别系统进入实用阶段。2004年,山东寿光开展了“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从此,以条形码为主的地方性追溯应用拉开了序幕,随后全国各地竞相“模仿”,蔬菜、畜禽产品IC卡追溯的势头也极为迅猛,就连农业部门也开始尝试将追溯相关的理念与技术应用进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工作中。直到2006年,我国的农业部门颁布了追溯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溯源工作的试验,同年,另外8个省份也在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的帮扶下落实了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的相关工作,对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情况进行编码,建立了全面的、系统性的生产档案。2008年,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也已经完善,在奥运会期间,政府部门建立了从农产品生产到配送过程的全程物流监控,落实了农产品的精准追溯,这样巨大的成果值得行业内其他领域借鉴吸收。同年,在国家质检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商品条码进入了食品安全追溯范围,蔬菜、禽蛋、肉类等也都被纳入管理的范围。2009年,我国颁布了与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相关的法律文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以上论述,粗略地介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历程,虽然时间并不很长,但是每一个阶段所获得的巨大的成绩却是有目共睹的,现阶段,人们对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相关者必须对管理工作进行合理的把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质量,进而保证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食品。

3 我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启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也就方法、制度、技术等在各地开展了不同的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颁布更是极大地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进步,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果。但是在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之后就很容易发现,我国现阶段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还存在问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工作不够深入,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比较表面化,在应用的过程中也仅仅停留在解决表面问题的应急层面上,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机制和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鲜有人探讨,因为缺乏对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全面认识,人们总结出的很多经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具备太大的意义,更难为落实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提供帮助或者借鉴。

3.1 结合实际,从全局出发考虑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试点

中国地大物博,广阔的土地上包含了众多的农产品。但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束缚,我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难成系统性的问题,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小生产”已经越来越难以匹配“大市场”,小企业因缺乏市场竞争力也越来越难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位。对于这些长期存在且比较严重的问题,决不能忽视,相关者一定要端正自身的态度,正视这种问题,在全面考虑实际情况之后,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的建立应从简单到复杂,追溯试点的开展也应选择那些条件成熟、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联系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从最基础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等出发,开展多模式的试点,待试点成功并获取相关经验之后,再将之有效地推广开来,因为已经获得成功的试点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更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社会的需求。

3.2 从简单的物流模式中探索信息链的传递问题

农产品从种植到销售再到人们的饭桌上,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供应过程。因为供应上下级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并以关系构建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供应链,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一直采取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专门的监管部门。从某些层面来说,这样可以细化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工作,但是部门众多又缺乏一个“统筹”的部门就极易导致各部门“尾大不掉”的问题,即便是各部门都在努力为农产品可追溯管理付出劳动,然而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又不具备独立完成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活动的全部,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缺乏实效性的不良后果。因此,相关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复杂的供应过程进行了解,全面掌握物流信息和责任管理问题,才能保证在复杂的环境下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相关工作。

3.3 建立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交换标准

因为现阶段缺乏统一的农产品追溯查询系统,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各个区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市场主体之后落实不同的农产品追溯机制。虽

然区域内实现产品的追溯查询管理在某些层面上确实使我国的农产品追溯工作更加灵活,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也使农产品追溯工作更为复杂,加大了系统的混乱度,如果系统之间缺乏良好的交流沟通必然会导致系统不兼容。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让各个区域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的交换,充分利用各个系统,使之发挥最大的功效,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落实信息共享和全国性的追溯查询。

4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农产品追溯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法律等角度分析看来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相关者一定要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改革我国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模式,完善我国的农产品追溯机制,进而实现推动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

5 参考文献

[1] 刘秀萍,赵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J].中国蔬菜,2010(7):6-8.

[2] 朱洁兰.杭州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3.

[3] 陈松.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3.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控;控制模式

建立健全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公众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

1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稳定,也关系着文登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及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售前、售中、售后等各个重要环节。实现农产品各个生产环节与过程无间隙的全程监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2对文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的分析

随着文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的日益完善,以标准化生产为载体,以质量检测为保证,创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6大监控体系,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借鉴公安系统治安管理模式,探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把全区16个镇、办、管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16个网格区域,确定了区、镇、村3级监管责任人,建立起功能齐全、辐射面广的网格监管模式。

3构建科学的控制体系

为实现文登区农产品‘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的管理目标。创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6大监控体系,做到“从田头到餐桌”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建设责任组织与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使命,因此,应不断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风险评估预警制度、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制度、3级联动检验检测等各项工作模式,形成上下“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和管理、执法、技术三位一体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安全首位责任人,对所生产、销售农产品质量负责。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标准化。基于农业产业体系需要和构建体系的强大竞争力,不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分体系标准化建设,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挥各地资源和区位优势;坚持“基地规范化,形势多样化,生产标准化”,逐渐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带动农产品“三品”认定认证和品牌建设。积极挖掘龙头企业和一些重要的以合作经营为主的经济组织在标准化方面的推动作用,以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构筑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技术屏障。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加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严格控制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力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强化农产品生产消费全程监管,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适宜性评价,推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合理运行机制,确保将各大、中、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100%纳入监管范围。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概况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政府相继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力度,尤其是历经“十一五”期间的多年改善与提升,业已初步形成了颇具广东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在监管机构建设方面,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牵涉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广东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等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同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在内的食品安全协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

经过近十年的建设发展,广东省已基本建立起以省(部)级质检机构为龙头,地级以上市农产品质检机构为骨干,县(市、区)农产品质检机构为基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质检站为补充,职责分明、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信息管理网络。目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尚未建立;21个地级市均设立了直属于农业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且全部通过了省级以上计量认证;93个农产品主产县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其中有4个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通过计量认证;27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站;全省只有惠州、东莞、中山等地建立了乡镇一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为促进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推动农产品质检机构的均衡发展,广东省积极推进40个部级重点县农产品检测站建设。2003年以来,广东省共举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多个方面的培训班20多期,培训人员1000多人次。此外,省农业厅组织研发了“农产品质检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已建成154个省、市、县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四级检测机构数据实时联网,月均入库数据10万条以上,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监管状况

在农业投入品监管状况方面,广东省各级农业部门按照“狠抓源头、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检打联动”思路,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化肥、种子行为,维护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有效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假劣农资问题。同时,加强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重金属、生物毒素和其他化学物质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评价和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方面,近年来广东省先后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了“广东省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和“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专家组”,坚持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标准化工作,部分市县政府也设立农业标准化专项资金。截至2010年6月,广东省共制修订省级农业类地方标准432项,涵盖了从种子(种苗、品种)到生产、检疫、等级、加工、贮藏、标识等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此外,还制定了1360项极具地方特色的市、县级农业标准,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相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具有广东特色的、较为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框架。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方面,近年来广东省工商系统开展了多次综合性的食用农产品相关专项整治行动,不仅保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而且起到增强农产品流通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营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良好氛围的重要作用。2008年,省工商系统对5类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屠宰场和小餐饮等)进行整治,集中清查,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2011年4月底开始,全省工商部门集中执法力量,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经营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对容易出现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食品品种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惩非法添加行为。

在食用农产品餐饮消费环节监管方面,2008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对婴儿配方奶粉、动物性产品、果蔬汁、酱卤肉、饮料、速冻预包装饺子、水产品等7类205种食品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公告,引导公众正确消费,并依法查处违法企业。2010年,省卫生厅会同省经信委等7部门对全省8类、15种初级食用农产品,20类、28种加工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共获得31487个常规监测数据和3959个专项监测数据,基本掌握了全省食品中污染物的总体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状况

国家农业部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大力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建设,农产品生产档案必须全程规范化记录;所有档案记录应妥善保存两年以上,并应不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切实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可靠性与稳定性。为此,广东省各级农业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推进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已完成验收的32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都建立了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监管机制,这些示范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已大体上实现了全程质量可追溯。

农产品标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广东省各级农业部门以标识管理试点为依托,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全省建立了深圳龙岗区、惠州市惠城区、东莞市和肇庆市四个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动试点管理工作。

例如,广州市在2005年制定实施了《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和《广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跟踪制度》,成为全省第一个将标识管理纳入立法轨道的城市,为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深圳市从2005年开始探索运用条码标签对蔬菜进行标识,制定了蔬菜产品条码编码方案,设计了蔬菜产品条码标签,开发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了查询终端及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了对蔬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管理。珠海市出台了《珠海市生猪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珠海市农产品检测结果公示制度》等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溯源的管理办法。2008年广东省选择了惠州市的2个蔬菜生产基地、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1个农贸市场和2个超市作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试点,惠州市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超市的农产品标识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该市以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奠定了基础。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初步建立了农业标准体系。全省各级地方农业标准基本涵盖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水产、林业、农产品加工、基础管理等农产品生产管理领域和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已初步建立了农业标准体系,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提升农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断健全。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每个农产品主产县都建立农产品产地检测站;27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站,逐步建立起以省、地级市农产品质检机构为中心,县(市、区)农产品质检机构为骨干,以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菜篮子”产品基地、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站为依托,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三是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快推进。广东已有“中国名牌”农产品15个,“广东省名牌”农产品499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66个;已建成无公害农产品基地2450个,无公害农产品2460个;无公害水产品产地561个,无公害水产品399个;拥有绿色食品产品数量562个,有机农产品498个。其中,地理标志产品年总产值达91.4亿元,比获保护前增长了45.6%;农民年平均收入达6281元,比获保护前增长了30.5%,惠及全省农户达64.7万人。全省共有131个农产品办理了采标标志。四是实施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进入广东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分散经营模式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

广东省人多地少,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4亩。农业目前主要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各个农户为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分散、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除了少数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大部分农户经济实力弱,生产专业化、标准化、加工增值程度低,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去改良农产品的品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产品的商品率明显提高,农户生产行为逐步由政府计划指导向市场机制引导转变。在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以及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没有真正实现优质优价,使农户片面重视农产品产量的增长而忽视了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处于被动接受状态,缺乏质量安全意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下降。在生产过程中,农户为了追求高产,经常超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等见效快的化学投入品。农户对化肥的过分依赖造成土壤板结问题,加重了通过土壤传递的疾病,农作物也更容易感染病虫害,导致农药使用的增加,农产品的生产也陷入用药到发病到增加用药的恶性循环之中。此外,有些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对科学用药、农药残留、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等认识不足,使用农药时,只考虑成本和效果,不重视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农户出于利益驱使,违规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施用的高毒农药。尽管有关部门加大了农资产品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有的还定期进行质量抽查,但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还存在。

(二)部分地区缺乏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

目前,广东虽已设立了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但21个地级市农业局仍然有部分市局尚未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县一级的专职监管机构较少;镇(街道)一级并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能是挂靠在其他业务处(科)室,没有增加专职人员和专项资金,工作开展有困难,无法适应当前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的迫切需要。

(三)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健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由于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和间断性,既要求各个部门开展制度化、常规化的管理和监测,更需要频繁地、不定时地深入实地对农业生产环境、农业生产物资、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实际监管活动中,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涉及部门众多,而各部门间的长效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健全、理顺,各级农业部门在监测和查处不合格农产品等工作过程中,因不能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周全配合、辅助,而导致无法及时、有力地处理有关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中的专业、核心职能作用。

(四)执法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目前,广东省尚未设置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机构,主要由广东省农药检定所、省土肥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等分别负责相应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执法工作。广东省大部分市、县(区)农业局均未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执法机构,必要的执法人员配备与基本的资金、设备配套也普遍不足,使得各级农业部门难以有效开展“从农田到市场”的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即使有执法,工作重点也多是集中于农业投入品环节,而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执法、市场准入执法等领域还有许多空白。

(五)检测机构有待加速创建。

目前,广东省各地已建设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尚未创建。在已经创建的省内各级检测机构中,也存在着物质技术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满足渐趋扩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求的问题。市、县、镇(街道)等各级检测机构物质技术基础也比较薄弱,部分市的检测机构在建设规划时定位偏低,仪器配置不全或性能落后;县级检测机构则基本上配置的是较为简单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其检测精度和量程都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而大部分镇(街道)一级的检测机构更是处于空白状态。

(六)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难度大。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农业部门在这一环节存在监管范围偏小、监管力度较小、措施及其成效持续性较低的现象。目前,全省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大宗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普查性监测也尚未系统开展,难免影响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测防范与应急管理。

此外,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仍需加强。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面对严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责制,根据管理职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增加“象征性治理”的成本,促使管理部门选择与其职能相一致的行为,对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追究责任。要保障检验检测经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的检验检测任务,但目前广东省大部分县级部门都严重缺乏检验检测经费,致使许多必要的检验检测不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因此,在明确管理责任的同时,要重点保障县级管理部门的经费。

(二)健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惩罚机制。

要加大执法力度,在加强执法体系建设的前提下,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治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加强处罚惩治,根据最近出台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查处和惩治,真正起到阻遏作用。

(三)完善农产品“优质优价”市场机制。

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传播平台,政府有关部门应凭借自身在资源、信息和地位上的优势,在市场和消费者之间架设桥梁,畅通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渠道,以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调节作用,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和优胜劣汰,进而调节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要鼓励优质农产品认证,对经过认证的优质农产品进行补贴,以提高优质农产品价格竞争力,以利于培育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通过扩大市场需求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优质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降低生产成本,形成良性循环。要加强保护优质农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新出台的《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农产品认证标识管理,保护通过认证的优质农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针对假冒认证农产品标识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四)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

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在严格划定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加强基本农田土壤、水、空气等生态环境保护,严格限制基本农田周边的企业布局,防止对农业生产造成污染,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农药、化肥、添加剂、保鲜剂等投入品作出明确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尤其是对有毒有害投入品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从源头实施监管。

(五)推广生态健康生产。

要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进一步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力度,创新标准的示范推广模式,探索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镇),扩大示范区规模,加大示范作用和影响。同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在全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的应用率,重点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引导农户发展生态健康生产,由各级农技推广部门面向农户定期举办多种类型的生态健康种植和养殖技术培训和讲座,在农户家庭经营中推广实用的生态健康种养模式,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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