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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精选

农产品安全管理

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是表征农产品的安全性,经过监测认评证明其产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的证明标志。

第四条标志使用原则为自愿申请,具有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为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标志一经授权使用后,即对标志实行强制管理。

第五条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必须具有并符合有关农产品安全的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建立有效控制和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供应、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包装和标签标准。

第六条申请、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办提出申请,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1、《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证明;

3、具有与申请项目相符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安全性及产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二)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

(三)市监测认评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查,对保证体系进行复核,复审合格后报市农产品安全办;

(四)市农产品安全办对申请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终审;

(五)终审合格的由市农产品安全办授权申请人许可使用标志。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市农产品安全办对许可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形式如下:

AQ-××××××××-××××

标志代码产品分类区县代码产品代号批准年度

第七条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由监测认评中心组织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评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市农产品安全办将授权使用标志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标志一经授权使用,申请人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标志。

第十条标志使用仅以证书指定的产品为限,标志使用人不得任意扩大标志产品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标志使用人需扩大标志产品使用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扩大产品进行认评。

第十二条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实行年检制度,市、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者在生产中使用违禁品,或每年的例行产品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市农产品安全办将取消其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监测认评站负责对标志使用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标志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市监测认评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标志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其联营、合营企业或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反映有质量等问题的,市、区县农产品安全办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标志未经市农产品安全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擅自使用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使用权的侵权人,标志使用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向侵害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丧失农产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中止标志使用人的标志使用权。中止标志使用权的使用人,如条件恢复,经区县监测认评站考察,市农产品安全办审核、许可后,方可恢复使用标志。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标志使用人的标志使用权:

(一)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标志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的;

(二)标志使用人以书面方式表明主动放弃其使用权的;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应保证产品安全质量和生产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凡因产品质量下降,对食用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农产品安全办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还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监测认评机构、人员和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出具的报告和实地考察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申报企业产品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标志使用证书年限为三年,标志使用年限到期后,由标志使用人向市农产品安全办申请换证,换证时标志使用人应持有对产品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复检、复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关标志的各种表格由市农产品安全办统一制定。

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认真执行和完善各类农业标准,县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开展计量专项检查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加强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呈现组织部署有力,基础保障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措施都取得积极进展的良好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级监管检测体系逐步健全。按照“政府负总责。监管到村组,三级有机构。检测全覆盖”总体思路和“属地管理,分级建设,分层次监管检测”基本原则,根据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互相配套,产地、投入品和产出品全程监管以及种、养等专业相对齐全的建设标准,成立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3个镇监管站,明确了122个村(居委会)监管员,组建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及农产品经营市场(超市)和生产加工企业自律性检测室,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农药残留检测、光谱分析仪器、检测车等设施设备也同步配备到位,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2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建设得到加强。年底。基地认证规模达到30万亩,全县共有34个品种获得无公害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无公害生产面积达到35万亩。木耳、核桃2个产品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登记。注册登记了汇生源”泽龙”新田地”等无公害农产品商标,、等地建立农产品配送经营门店50余家,特色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已成功走出、走向全国。

3农产品生产环境不断优化。加大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力度。完成了750个土壤采样、750户测土配方施肥采样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建立省级肥力监测点21个、部级肥力监测点5个。开展3414实验5个(其中小麦3个玉米2个)实验合肥效对比试验,对3个镇50个测土配肥典型农户的施肥现状进行了重点调查,建立了取样地块农户调查档案,优化了农产品生产环境。

4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推行。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天天自检、月月抽检,城区3个农产品市场建立了监测点。实行合格产品挂牌销售。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监管,县农业、工商、质监、经贸等部门定期联合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农产品安全。积极开展县、镇两级检测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市场监管能力。

二、存在问题

目前。但与群众消费需求和农业标准化的要求相比,县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还有一定差距和问题:

1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部分农药使用仍十分普遍,生产者不能完全按标准要求质量生产。化学肥料的使用也存在误区。广大消费者受经济能力所限,仍以购买便宜产品为主,品牌产品由于价位较高很少问津。

2分散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实现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全县目前仍以分散、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制约了农产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较为滞后。不利于农产品规模上市销售。

3市场监管难度大。而市场建设主体是经贸部门,行政效能低。目前农产品生产监管主体是农业部门。产品销售又是工商、质监等部门主管,管理部门较多,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难以联合执法、当场查封、现场处理。

4检测人员检测技术力量薄弱。现有的检测主要是对农产品有机磷农药残留的定性测定。专业技术人员也非常缺乏。不能定量。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标语、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干部职工、涉农企业、各个环节经营人员、广大农户及消费者的思想认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完善仪器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为龙头、农贸市场速检室为基础的检验检测体系。改善检测条件,强化检测手段,增强检测数量;加大检测人员培训力度,培养一支业务精、水平高、能检测、会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队伍。

3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把农业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管理。完善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度。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重点加强蔬菜等农产品加工品的检测和整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放心菜”

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策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自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农业产业化”这个概念算起,农业产业化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了。尽管十几年来,农业产业化的政策地位不断提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日益受到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农业产业化外部运行环境不佳、内在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由此,往往导致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成本较高,发展难度较大,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贡献亟待增强。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的蜜月期过去,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发展环境,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新的约束条件。因此,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约因素做进一步的理论认识,从而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与特征

农业产业化经营,国际上称之为AgriculturalIntegration,兴起于美国,一般认为大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成型,然后传入西欧和日本,传入发展中国家较晚。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约在90年代初始于山东,当时,针对全国农产品市场不断出现买难卖难,农业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局面,由山东省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并对农业产业化作出了24个字的解释,即“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1993年7月,《农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进行了首次报道。1995年12月,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日报》对潍坊的农业产业化经验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并配发长篇社论,其导向极为明确。从此以后,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开始流行,并得到中央的肯定和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将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系起来的模式,很快在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兴起。

按照《人民日报》社论的解释,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的经营体制”。由此可见,尽管中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程度有很大不同,但都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进一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都是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并在社会劳动分工深细化基础上,使农业与相关联的产前、产后产业相融合,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必然过程和有效方式。

当然,由于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被看作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是解决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现状的一项可行措施。也正基于此,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它提出之日起,其内涵就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人们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界定,其中有许多是把农业产业化归纳为“龙头企业加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这种看法实际只停留在表象上,不能普遍指导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转变。衡量一个生产经营实体是否产业化经营,核心标准是看多元参与主体是否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就必须是以市场为导向,按产业系列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社会化、一体化的发展过程;是引导分散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内涵表述,必须根据产业化的基本特征,进行高度概括提炼,体现和反映产业化的全部内容。其内涵表述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龙头企业为纽带,在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点产品、主导产业,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形成各具特色的龙型经济实体,以达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目标,使农业走上城乡优势互补、产业相互促进、抵御市场风险、承载农业劳力、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路子,从而建立起农业新型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由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我们可以总结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征: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只有具备上述特征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才可称之为产业化经营。?ァ∨┮狄?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要真正获得社会的平均利润,进而最终实现全国统一市场条件下同行业同产品的平均利润,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根本出路。

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到2006年中央1号文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当前我国建设与发展的一个亮点。从经济的角度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着力解决两大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政府对农村经济发展问题非常重视,将它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措施,如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等,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分析起来,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基于分配环节的,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农业的“四低一高”,即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面临的交易成本高,是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要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民走出贫困化状态,除了政策支持外,关键是要走产业化经营之路。

二、制约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因素

农业产业化是许多国家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但仍处于初始阶段,在新阶段其健康顺利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够

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不同质量等级的土地被分配到一家一户手中分散经营,每户农民在各自分得的土地上按照自己的意愿种植各种粮食、蔬菜等,同时,各农户还要从事养殖、加工、运输等多种经营活动。据统计,中国有2.48亿农户,绝大多数是小规模、分散的种养,农户规模小而分散。任何企业与大量小农户的联结都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大型机器难以派上用场,农民只好以手工劳动为主,仍然是采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小农生产方式,难以采用新技术,难以实现机械化。这种小规模农户经营与产业化规模经营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出来。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组织规模小,带动力不够

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环节。因为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组织者、生产中心、加工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所以,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如何,决定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直接影响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广度和深度,并反映了一个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区域经济的水平。目前,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上,初加工产品比较多,精深加工的产品少。加工产品技术含量低,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更是缺乏。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近七万个,但龙头企业没有摆脱“小、散、低、弱”状态。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和对小农户的有效带动,导致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困难。大部分组织的龙头企业,加工技术设备落后,资金缺乏,产品档次低,品种单一,企业效益难以提高。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面狭窄,带动能力不强,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难以支持农工商或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系并实现产业链条的延长和优化。龙头企业的弱小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率。因此,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当务之急。

(三)政府职能转变跟不上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要求,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周期长,回报率低,农业产业化经营更需要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政府应该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环境的保障者、宏观调控者和公共服务者。但目前由于政府职能规范不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尚未完全落实,一些政府行为尚未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求成心切,过于强调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的速度和整体水平,在没有摸清本地实际,不了解市场的行情下,往往违背农民意愿,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做出决策。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强令农户改变经营品种、经营方向,强迫农民种植某个农作物品种或使用某种生产要素。这种强制性的干预,造成一哄而上,盲目上项目,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困境。可见,当前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干预却存在着“越位”、“移位”和“虚位”等不适当的行为,这些严重掣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化。

(四)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科技含量低,农产品质量不高且安全性差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沿袭多年一贯制的耕作方式,新品种、新技术得不到推广和应用。农民生产什么产品完全按照自己消费的意愿和前一年市场上什么价格高决定。常常出现跟风问题,导致产品过剩,产品低水平无序竞争,常常是增产滞销,尤其是农民为了追求生产数量、追求自给率,不注意土壤的墒情保养,而是不断地增加农药、化肥、添加剂的使用量,农产品的质量不能适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农产品安全问题上,最让老百姓担心也是最让政府头疼的是农产品化肥、农药残留和污染问题严重,这与农户缺乏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讲能够在解决上述问题上提供有效的途径,实践上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为止,这种作用还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上的主体基本上还是生产领域的小规模农户、生产加工领域的家庭小作坊和流通部门中的个体户商贩。据统计,我国有100多万家农产品加工单位,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大多不具备必备的条件和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在流通领域,全国农产品流通企业达300万家,其中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备,经营方式落后,质量意识不高。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将受阻。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它将直接关系到农民能否增加收入,走出贫困,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使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分散经营所带来的弊端,已逐步为农民所认识,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为打破这个束缚而进行积极探索。实践证明,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实现规模经营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基础,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并不是要改变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而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允许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集中到一部分种田能手和龙头企业手中,从而提高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二)大力培养各种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的成败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扶植和培育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一批骨干龙头企业,特别是要扶持那些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能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转化增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带动力和辐射力,能为农民提高有效服务的龙头企业。在培育各种龙头企业过程中,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政府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建设龙头企业要防止主导产业趋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聚优质资产,实现强强联合,扶持龙头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三)明确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的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作用是为市场等主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应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变审批为指导,努力提高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引导和服务水平。要按照市场经济、法制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协调各自的利益关系,协调农业产业化组织在运行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规范环境。政府应当尽快地消除全过程过度介入干预的计划经济传统惯性,以便给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尽快创造出一个“小政府、大服务、大市场”的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机制。在农业生产与经营方面几块实现自在自发的市场调节与自觉自为的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最佳组合。

农产品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到*年底,大宗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公害生产,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禽畜、水产品等重点鲜活“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市城区市场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打造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步骤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底前,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市城区和四会市、高要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

第二阶段:*年底前,建立市和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第三阶段:*年底前,在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大型农产品市场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四、重点工作

(一)抓好生产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1、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采取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的模式,以农业主导产品为重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中有代表性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带动全市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实行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正确、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推广环保生产技术;建立源头生产档案,推行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猪、牛、羊实行耳标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农产品产地质量快速检测站(点),农产品上市前实行自检,从源头上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

2、加快无疫病示范区建设。各地要加快在重点禽畜产区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检测报告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做到防、治、控一齐抓,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

3、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严格种子(种苗)、农药、兽药、渔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继续开展“瘦肉精”和“毒鼠强”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加大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治理工业、城市废弃物和畜禽水产养殖等造成的污染,坚决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上述4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抓好农产品加工环节管理,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加强农产品加工环境的卫生整治,严禁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厉查处和打击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广农产品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确保保鲜、加工、贮运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质量检测站,配置速测仪器,对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此项工作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坚决取缔无证和违规经营。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摊档、店铺,要查验农产品产地,逐步建立进销货台账、商品销售质量承诺等制度。农产品市场、超市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站(点),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对上市的农产品进行售前自检,并在市场或超市的显著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公示牌,每天向消费者公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为。对经检测证明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重超标的,要作没收销毁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同时追溯农产品来源产地,对生产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守法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长期良好的摊档、店铺,授予“放心食品经营店”牌匾,以建立重质量、讲信誉、诚实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98号)精神,到*年底前,建立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8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各地要按粤府办[*]98号文要求,落实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制度,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市场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检测工作以快速检测为主,并实行统一仪器、统一检测方法、统一判定标准,以提高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场(超市)、基地检测站(点)的技术指导,并对各地快速检测超标的农产品进行定量检测验证,为行政执法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各地要建立监督检测信息通报制度。市县(市)区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视实际情况在新闻媒体公布。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实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制度。各地要以特色和主导产品为对象,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展产品认证工作,规范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质量管理工作,树立我市农产品安全、优质的良好形象。“*”期末,全市农业主导产品均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在抓好产品认证的同时,要引导农业企业开展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14000(环境管理与环境保证)等体系建设和认证,完善农业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农业企业产品标识、质量检测、质量追溯、责任追究等制度,营造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机制,推进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管理,创出一批省级、部级名牌农产品,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的综合竞争力。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六)加强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标准化技术研究是开展农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业标准化技术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对技术贸易壁垒的研究,及时了解、收集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密切跟踪贸易国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在现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以我市大宗名优产品为重点,建立起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接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体系,为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标准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水平。

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确保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实践“*”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要求,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多渠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各级政府责无旁贷,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费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水平。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树立正面典型,使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立文明守法经营的观念,自觉执行规范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要求。同时,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业进行曝光,让消费者了解和识别安全、卫生、环保的农产品,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从而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