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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混合课征模式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稳定、快速增长,使个人所得税在每年财政收入的占比也逐年上升,已然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通过其调节个人收入的方式手段,为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着税款流失严重、调节力度差强人意等各种问题,由此说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很多弊端,需要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本文拟从课征模式的视角,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结合、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教训,对个人所得税课的改革选择进行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种类与特征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形成,发展历史超过两百年,其课征模式已发生较大的变化,各国在立足其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都有不同改变与创新。目前国际上实际运用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分类课征模式、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1]

(一)分类课征模式

分类课征模式,就是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将个人所得根据不同的来源和性质,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分类,然后在分别扣除不同费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的所得税课征制度。这种模式较多适用于具有连续性来源的收入,便于采取源泉征收的方式以控制税源,因此课征简便,征收成本比较低。[2]不同性质收入所承担税负不同,因此也是横向公平的体现,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但另一方面,由于税基相对较窄,通常无法按照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进行计征。

(二)综合课征模式

综合课征模式,是指在扣除了国家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将一个纳税人在某一定期限内所有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综合起来,按累进税率对该余额计征所得税的课征制度。这种计税模式较为全面地考虑了纳税人总体的负担能力。它的税基覆盖面较广,秉承着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同等对待各项收入;同时由于广泛的涉及面,其对于全社会的影响性和调节性也就更强,更有利于综合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达到调节不同纳税人所得税负担之目的,较好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之目标。但是另一方面,综合课征模式由于征税手续繁琐和税基范围广,因此造成较高的课征成本和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形。因此,综合课征模式的实施需要纳税人具有比较强的纳税申报意识,以及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作为支撑。

(三)混合课征模式

混合课征模式规定先就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按分类课征模式的方式进行分类,针对某些类别的收入按标准比例税率实行从源扣缴,然后在纳税年度终期再合并申报其余项目的各种来源所得总额,按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它是分类课征模式与综合课征模式相结合的产物,较分类课征模式和综合课征模式更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一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它主张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要综合计征;另一方面,为了体现对不同项目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它主张列举出特定的项目按特定方法计征。理论上,混合课征模式能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但前提是对税收机关的征管技术和征纳双方主体的文化素质的要求都很高。

纵观三种课征模式,分类课征最为简便可行,它只需要对规定的收入项目,由支付的一方按法律规定代扣代缴即可。而对于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它们设计的征税项目多,扣除项目和免税规定繁杂,且大都要求纳税人自主申报,从而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核水平要求也有所提高。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及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先前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统一税这统一为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亦经多次修正,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过去相较大为完善。该法明确列举了11个应税项目,规定将不同来源的收入归入相应的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计征。[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还体现了纳税申报制,但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4]

综上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所有收入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归入到相应的类别中,适用对应的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对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这是当时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极大程度上保证了税基范围和财政税收收入;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类型更为纷繁复杂,这一征收模式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

一是有失公平。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并分项课征,虽然有利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以示公平,却也更易形成较大的税负差别。具有相等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其收入来源的相异而需要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都是需要纳税人通过相同的辛勤劳动而获得,却因收入性质的不同而造成纳税人税负上较大的差别,这样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其次,纳税期限不一致也会造成不公平,同样一笔收入,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或多次收入一次性纳税等手段来降低税负,进而导致税负不公。

二是税源监控不利,可能产生严重的税收流失。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更为隐性化、多样化,分类征收模式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看似已把每一种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都纳入到应纳税范围当中,但在税收实践中,难免会有一些隐性收入难以被明确列入征税项目之中而造成税务机关的难以监控,从而导致税款流失的现象;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征收为主,税务机关不主动上门征税,纳税人就不主动纳税,以至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既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在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的情况下,都会有公民主动申报年度收入总额的环节,因此将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税收征管。

三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税收是进行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而个人所得税更是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使用分类课税模式,容易造成同等的收入水平下,纳税人可以凭借其综合收入中的所得涉及更多的来源,而涉及更多的扣除项目,从而比其他纳税人缴纳更少的税。我们从税收实践中发现,高收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种类远远多于低收入者,因此高收入纳税人就同等金额所纳税款比低收入纳税人更少,如此便难以体现“多得多征”的立法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收入再分配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相比之下,综合课征模式可以通过在纳税年度末根据个人收入总额进行综合课征来实现对分类课征模式不足之处的矫正,进一步的税收公平,实现真正的“多得多征,少得少征”。

所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那究竟在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三、各国综合课征模式和混合课征模式的适用分析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并普遍结合各自的基本国情和本国特征,设定了不同的课征模式,以此来满足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相对而言,经济水平较高和社会制度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由于已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完善,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置一般更加科学合理;而合理科学的税制模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发达国家的社会结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形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历史相较发达国家较短,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除了扎根于具体国情以外,也要注意借鉴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成功实践经验,以藉此把握住全球税制改革方向。

(一)综合课征模式的经验分析

学者普拉斯切特在其研究中表明,世界五大洲91个国家中,共有82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而在这82个国家中,采用综合课征模式的占了62个[5]。由此可见,综合课征模式在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使用及影响范围均十分广泛。而在此之中,当数美国采取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方式的时间较早,是最典型的采取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的国家之一,制度设置相对最为完备。因此本文中,对综合课税模式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时,拟以美国的实践经验为例。

美国采取的是这样一种综合课征模式。它规定将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进行统一合计,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不予计入课征的收入项目,以此作为税基,在扣除法定宽免额的基础上再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得出最终的纳税额。除了明确列为免征项目的收入以外,其他全部收入都被归入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中。由此可以看出,其税基范围相对较为宽广。美国税收计征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申报方式灵活,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可以选择夫妻合并申报,也可选择个人单独申报,但是不同的申报方式对税额影响差别不大。

对于个人宽免额,为了消除社会通货膨胀可能对税收造成的影响,美国设定了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的机制。[6]同时,还规定了宽免额随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步递减,以致当收入水平达到法定的某一程度时,纳税人就不再享有宽免额。这种机制更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使高收入者的宽免额减少,从而直接增加了实际税收负担,同时也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得到更优的保障。

对于税收抵免额,美国允许将勤劳所得进行抵免,这一政策可以直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在经济上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刺激就业的作用,保证一个国家和社会具备充足和可持续的工作源动力。[7]

这样的综合课征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避免收入来源分散的纳税人出现逃税漏税的现象,二是可以避免将不同类型所得需要按照不同方法导致计征计算上的繁琐,三是可以更全面地体现出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至今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美国完整和严密的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模式制度体系更多地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和制定其要素内容。如其在成本扣除上,纳税人可能因申报身份的税负承担能力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扣除标准,而盲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则可以获得额外的扣除额,以达到美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

除美国以外,施行综合课征模式较为典型的国家还包括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

(二)混合课征模式的经验分析

从混合课征模式的定义可以发现,它虽都不同于分类与综合模式,却又是介于分类与综合模式之间,兼有两者的特点:既通过对不同来源收入进行综合征收以体现量能负担,又会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区别征收以实现相应的调节功能。

日本是典型的实行混合课征模式的国家之一。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综合课税作为主要模式进行征收,同时辅以分类征收作补充。将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所得进行合计加总,然后使用法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课税。日本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以及劳动成本付出的不同,分为10大类,每一类分别计算合计所得,以体现对各类所得的区别化和精细化管理。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一部分收入项目进行综合课征,剩下一部分实行从源泉上分类课征。分类课税后,该部分应纳税额便不再重复计入综合课征应税额中。[8]

近年来,瑞典、丹麦、芬兰、瑞士也在混合课征模式的实践中取得成功经验和积极效果。上述四个国家在税制改革中虽然基本思路相同而具体税制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改革都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税收公平。它们都实行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并在申报中就对资本性收入和劳动性收入进行区分。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性收入合并计算缴税,但是若是出现了资本性收入出现负数的现象(由于投资亏损等原因),则可以将同期的劳动性收入直接扣减资本亏损,或者从劳动性收入应纳的税收中扣减一定的税收补贴,以此冲抵资本亏损。[9]并在此前提下,为保护甚至增强社会投资水平,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它们提出了降低资本性收入的税率水平的方式。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选择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采用综合课征模式,因此国内很多学者也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综合课征模式。但是通过前文对于综合课征模式的经验分析可知,在综合课征模式下的征税需要由高纳税意识的纳税人、高素质的征管人员以及强大的税收征管体系来共同完成,恰恰这些都是我国短时间内难以企及的。而相对来讲,混合课征模式首先兼备了综合课征模式的优势,同时因其也对部分项目所得进行源泉扣缴,并不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所以操作相对便捷,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税基的范围。因此,综合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不同角度的考量,同时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改革方向应当为混合课征模式。

1、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的必要性

首先,混合课征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现行所得税课征模式下存在的税负不公的现象。混合课征模式是在分类课征模式按照源泉扣税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的总收入不论来源实行综合计征,因而能够达到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效果。

其次,混合课征模式下,既能保证税基防止税款流失,又能鼓励收入来源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税务机关对分类计征的部分,仍然可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以此来保障对源泉扣税的管理;而对于新增加的综合课征部分,则是需要通过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来完成计征。这两种课税方式的有效配合,能够较好地适应和推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形势多样化的趋势,有效地防止税款的流失,达到改革的效果。

2、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的可行性

首先,课征模式改革符合我国政策导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税制改革,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会议所指,正是印证了本文中所提出的混合课征模式。政策的支持将会让改革之路更加顺畅。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需要大量的人力物业财力的支撑,需要强大的资金做后盾。总之,雄厚的经济实力让课税模式改革成为可能。

其次,不断完善的征管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可以保障课征模式改革的进行。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征管经验,税务机关在征管水平方面取得了很大幅度的提升;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纳税人在纳税意识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飞跃。此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我国税收收入也逐年增长,这些可以为推行课征模式改革所需的政策与设施的建立提供资金上的保证,例如对征管条件进行完善、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对纳税人进行税制宣传等。[10]

3、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的主要改革手段

实行个人所得税混合课征模式,我国应当对劳动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进行科学合理地差别化计征:对劳动性收入,适用综合课征模式和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对财产性收入,适用分类课征模式和比例税率进行征税。在具体政策和实践中,为扩大税收基础,可通过缩减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从而也有利于兼顾综合课征模式与分类课征模式这两种不同税制和税负的平衡,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和效率。完善和优化税前扣除、税率等课征要素,增加对大宗生活支出(如教育、住房、医疗等)的税前扣除。考量家庭的税负能力,可将税前扣除的主体转向家庭。另一方面,为了能够真正使各个收入层面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更为平均,在改革中可以保持现有的最高边际税率和最低边际税率,在降低对中等收入水平的税收负担的同时,加强对高收入水平的税收负担。

(二)构建与混合课征模式相配套的税收体制与征管措施

如前文所述,每一种课征模式都需要有与之相应的税收体制和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因此,我国要把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为混合课征模式,在概念转变的基础上还需要构建起配套的税收体制与征管措施。

首先,需要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混合课征模式需要依靠自主申报与源泉课征相结合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宣传,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据实、及时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奖励,对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纳税人进行处罚,鼓励纳税人养成自行纳税的习惯。

其次,加快建立有效的纳税人收入监控机制。我国应该建立全国适用的纳税人编码制度,并进行税务机关及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纳税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取得收入,都必须将信息汇集到其唯一的编码下,以便税务机关管理、核查,提升我国居民财产持有的透明度。要尤其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管理,转变其纳税意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此外,还要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避免因难以确定现金交易的金额和范围而致使税款流失,以此扩大税基,为整体减税政策提供税基补充。

最后,要完善纳税服务,并建立“强核查,严处罚”的税收执法体系。税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国家税收征管水平,所以,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深入培训和考核,切实有效的提高我国征管水平;与此同时,还需以加强核查为核心,以严厉处罚为手段,辅以公正、高效的税务复议和诉讼为保障,惠及各方合法权益,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的税收执法体系。

[参考文献]

[1]方芳:“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江苏科技信息》2010年11期。

[2]张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张守文著:《财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6. 第256~257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沈向民:“西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经验与借鉴”,《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8期。

[6]刘植荣:《漫议美国个人所得税》,《涉外税务》2011年第8期。

[7]王德祥、刘中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启示》,《世界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

[8]高新杰:“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应用的比较分析”,《会计之友》,2010年34期。

[9]张永惠、郭慧芳:《北欧国家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实践及其借鉴》,《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7期。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纳税遵从;税收征管模式;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6-0073-04

研究纳税遵从问题不仅要从纳税人行为的角度展开研究,同时也不能忽视征税人的行为对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包括税务人员本身的素质水平、税务机关征管模式与征管手段、税务机关的征管与处罚力度、税制简便程度等等。所以,税务机关征管与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包括稽查概率、处罚率、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纳税服务、税制简便程度、征管模式与手段等。

一、税收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按照税收立法要求,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在一定税制条件下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对税收征管中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力资源、征管手段、征管方式等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一定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目标定位。征管模式与纳税遵从息息相关,因为好的征管制度能提高征管质效,促进纳税人遵从度上升,反之则带来征管质量下降,税收流失严重,纳税人遵从度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征管模式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1]:

1. 1978-1987年,我国实行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能型、保姆式的管理模式,即由税务专管员固定到户,“征、管、查”三权高度集中,管理的技术手段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这种征管模式是与当时经济成分单一、税制相对简单、征管资源不足相适应的。由于实行的是“保姆式”的征管模式,税务人员上门收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不强,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也很低。

2. 1988-1996年,我国实行的是“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伴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税制逐步由单一税制向复合税制转变,原来“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逐步暴露出权力约束缺位、执法不严等问题,迫使税收征管模式做出调整,开始探索分权制约的税收征管模式。1988年我国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税收征管模式,1991年向全国推开,初步实现税收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的分离与制衡,传统全能型管理制度逐步向按税收征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制度转变。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同样主要靠传统的手工操作,但由于“征、管、查”逐步分离,税务机关执法逐步规范化,纳税人的遵从度也逐步上升。

3. 1997-2002年,我国实行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以下简称“30字”征管模式)的现代税收征管改革。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30字”征管模式。此阶段管理的技术手段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广泛应用计算机转变,计算机开始应用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环节。此阶段强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逐步增强,再加上税务机关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通过更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能力和意愿,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也大幅上升。

4. 2003-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对原“30字”征管模式加以完善,突出了“强化管理”,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征管模式,逐步形成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模式。这一阶段税收征管改革在技术手段上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的税收征管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堵塞了税收征管的漏洞,不仅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大幅提高,而且强制性遵从度不断上升。

5. 2009年至今,在原来“34字”新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提出“信息管税”的思路,并开始部署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不同税源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方式,细化管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达到提高征管质效、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自此,我国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征管机构设置也逐步规范,人事改革也实现了协调并进,征管质量与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日益提高。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必须不断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思路和理念,才能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与纳税遵从

税务机关的执法与服务水平也是影响纳税遵从的重要因素,它与纳税遵从高度正相关。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执法与服务人员的素质越高,执法与服务的水平越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越高,而且高素质的征管人员可以减少税收腐败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从而影响纳税人的行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税收遵从理论认为,“遵从”=“执法”+“服务”,也就是说,实现纳税人遵从的途径主要靠执法和服务。税务机关的执法态度越好、执法水平越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就越少,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越规范,纳税服务水平越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就越高。对于无知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就要通过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普及,增强纳税人意识,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情感性不遵从的纳税人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提供多种申报缴纳方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使纳税人从情感上由“不愿意缴纳”变为“自愿缴纳”[2]。对于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知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设计上强化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使他从被动遵从转为主动遵从。通过执法和服务都能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目的,但服务和执法相比较,可能付出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通过服务的方式促进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3]。过去,税务机关往往是从纳税人不遵从的结果去倒推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进而再通过“执法”和”服务”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样费时费力。税务机关应从导致纳税人不遵从的原因入手,通过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遵从意愿,提高纳税人的遵从能力,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这将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最终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也同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稽查概率、处罚率与纳税遵从

Allingham和Sandmo(1972)在所得税逃税模型中开始对罚款率和稽查概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罚款率和稽查概率的提高将使纳税人减少逃税活动,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征管,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罚款率,至少能促使纳税人“被动遵从”。纳税人往往是在与税务机关的征管博弈中选择遵从或是不遵从。

图1反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结果。其中,t代表税率,为正的常数。w为纳税人实际所得,为外生变量,纳税人知道而税务机关不知道。π为税务机关对未申报所得征收的罚款率,π>t>0。x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的申报所得,0≤x≤w。c代表税务检查成本。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博弈中,纳税人有两种选择,遵从(纳税)或不遵从(逃税),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遵从或不遵从行为也有两种选择,不稽查或稽查。在纳税人完全遵从税法的情况下,此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所得,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在纳税人不遵从税法即逃税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假设此时纳税人通过少申报方式逃税,而税务机关又能通过稽查查出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1-t)w-π(w-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w+π(w-x)-c],如果税务机关不实施稽查,则纳税人税后收益是[w-tx],税务机关获得的收入是tx。

如果纳税者选择诚实纳税,因为tw>tw-c,此时税务机关的最优策略是不稽查;如果税务机关不稽查,因为w-tx>(1-t)w,此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应是逃税;倘若纳税人逃税,因为tw+π(w-x)-c>tx,则税务机关将选择稽查;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因为(1-t)w>(1-t)w-π(w-x),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依法纳税,如此等等,没有一个战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参与人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

假定税务机关分别以ρ和(1-ρ)的概率选择稽查和不稽查,纳税人以γ和(1-γ)的概率不遵从和遵从。给定ρ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ρ+(1-t)w(1-ρ)

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的预期收益为:[(1-t)w-π(w-x)]ρ+(w-tx)(1-ρ)

如果纳税人选择遵从的预期收益等于不遵从的预期收益,即

(1-t)wρ+(1-t)w(1-ρ)=[(1-t)w-π(w-x)]ρ+(w-tx)(1-ρ)

解得两者相等时的概率ρ=t/(t+π),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则纳税人的最优战略选择是纳税遵从;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ρ=t/(t+π)时,纳税人随机地决定遵从或不遵从[4]。

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实施的稽查概率、处罚率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

四、税制因素与纳税遵从

税制因素也影响着纳税遵从,首先,税率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虽然早期Allingham和Sandmo(1972)认为税率对申报收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后来又有很多国内外学者探讨过税率与纳税遵从的关系,多数人认为,税率越高,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的级次越多会增加税制的复杂程度,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原因在于,从拉弗曲线来说,税率和税收收入呈现一个倒U型关系(见图2),图中X轴代表税率,Y轴代表税收收入,OAB曲线即是拉弗曲线。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为零时,税收收入也为零,随着税率的升高,税收收入也逐步提高,当税率达到C点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化,此时再提高税率的话,政府税收收入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随着税率的上升税收收入逐步下降,最终达到零。因为税收收入=税基×税率。随着税率的逐步升高,纳税人觉得难以承受时,会将他的经营领域从税率高的行业转到税率低的行业,或者千方百计从纳税领域转到不纳税的领域,甚至转到地下经济,最终导致税基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下降。取图2中AC之间任何一点作一条与X轴平行的直线,它与拉弗曲线有两个交点,一个交点对应的低税率在OC之间,另外一个交点对应的高税率在CB之间。这两个不同的税率对应的税收收入(即OD)是相同的,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是不一样的,因为高税率带来征管难度加大,必然使得征管成本上升,这说明,税率越高,不仅纳税人遵从度越低,而且税率越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也随之上升,但税收收入不一定随之提高。既然这样,干嘛不采用低税率呢,图中阴影部分即为拉弗,即政府在设计税率时要尽量避免把税率落在此区间。拉弗曲线说明,税率和税收收入不是完全呈正比例关系。

其次,税制是否简便也影响着纳税遵从。往往一国的税制越繁琐,纳税人越无所适从,而且,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越高,根据前人的研究,纳税遵从成本与纳税遵从成反比,所以税制越繁琐,纳税人的遵从度就越低。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所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成为我国2003年之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而且把“简化税制”放在第一位。因为税制越简化,纳税人遵从度越高,纳税人遵从度高了,税收收入也就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2]韩晓琴.论当前优化纳税服务的重点及需要处理的关系[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4):29-32.

[3]王 华.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重要途径[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3):23-25.

[4]马拴友.税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6):3-8.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Features of Taxpayers and Taxation Compliance

Han Xiaoqin

(Party School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Yangzhou Jiangsu 225007)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第3篇

一、对当前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客观评价

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逐步转移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上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的定位中,就是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多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做了很多努力,形成了许多好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比如在纳税户户籍和税源管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划片管理;按行业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按税源大小管理;管户平均分配管理等等。实事求是地讲,基层税务机关的上述管理方式在目前条件下虽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都没有离开“一人管户,事事统管”,集各管理环节与内容于一身的格局,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得征管岗责不明,内外监督不到位,业务流程不严,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监控,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上顾此失彼的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管理松弛、漏征漏管,以及个别税务干部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可以说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没有完全体现,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

二、构建基层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基本原则

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基层税收征管模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科学界定征管岗位和职责、规范税收业务管理流程、严密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快速、畅通,真正体现依法治税和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设计及其规范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其基本的业务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处理、资料收集、票证管理、税务统计、征管档案管理、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以及名目繁多的上传资料工作等。在这纷繁重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中,必须对其税收征管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和分类,可以概括形成: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六大岗位体系。同时,按照“按事设岗、按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设立既符合征管工作实际,又与“六大岗位体系”相适应的征管工作岗位和人员,实施“以岗位定职责、以环节定规范、以服务标准定责任、以最终成果定奖惩”,形成各体系相互分工,各岗位相互制约的高效、透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即:“岗位管理、环节监控”征管模式。

设计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必须还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来配套保障,我们认为,制定一套《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和工作规范》尤为必要,分别为各体系制定较为详细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文书使用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比如,从各岗位体系的工作职责、内容、工作规范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是基层税务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和纳税辅导,做到“监控到户、责任到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确定、录入新办证纳税人的有关纳税基本资料,做好纳税辅导,告知有关事项,建立纳税户征管档案,为正常申报管理作好准备;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定期对所管区域的纳税户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负责所管区域内纳税人验证和换证工作;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和档案,完成税源统计与分析。其工作规范主要是:接到新办户有关资料后,及时确定管户联系责任人,并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仔细核对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资料的内容是否相符,审要合同、章程,核实银行帐号和经营地址,建立纳税户征管档案;因经营地址变动或撤消、破产、解散等原因,需要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管户联系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收回证照,清缴发票,并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进行税款清结算;对其他非正常原因形成的失踪户,由管理人员核实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转作非正常户管理;对在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所有违章行为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2、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的重要职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搞好纳税辅导;依法督促办理纳税申报;收集各类纳税资料,建立申报档案;认真审核纳税资料,对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其主要工作规范:依法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要求收集各类纳税资料,建立申报档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和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正或重新办理申报;对纳税人申请年度亏损认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认定、减税免税、缓交税款等,应将相关资料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进行核查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按规定处理。

3、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是基层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责,是税源监管的重要手段,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应专门确发票管理的岗位和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并对申请用票种类和数量进行鉴定;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及时录入用票量等有关信息。其主要工作规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和实际经营业务内容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发给《发票领购证》,并核实其发票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发票核销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认真审核填开、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对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应及时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4、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是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场所或被评估稽核对象的业务场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分析、核对,并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工作包括:申报评估、日常纳税检查、迟报催缴、各类违规处罚、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以及在日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重大涉税案件上报移交等七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主要工作规范:第一:申报评估申报稽核是评估与稽核人员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有关信息和税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核对,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各申报期结束后,应将零申报及纳税异常户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凡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实施检查。

第二:迟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制作有关涉税文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减免缓退税审核纳税人要求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在接到提交的减免税申请书后,由稽核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减税或免税的具体意见;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后,稽核人员应对提出的缓缴税种、税额、缓缴期限、缓缴理由以及资金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缓缴税款的具体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出的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纳税种、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纳税清算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办理纳税清算。纳税人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宣告其破产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虽说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内容,也应确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与此相对应,还应对每一个岗位管理体系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税务文书使用、资料传递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

可以预测,上述税收征管模式和运行规范将是基层税务机关最科学、最合理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对于完善征管、强化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新模式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和分类,更加明确了各岗位体系的目标、任务、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运行基本规范,由于职责的细化和目标的可量化,对各岗位体系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申报管理岗位人员,怎样利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收集的各类纳税资料,严格审核各项税费的申报情况,这就要求岗位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和较好的税收专业水平,才能从基本资料的审核中发现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增强了各体系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在齐心协力抓好征管工作的同时,时时刻刻不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征管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更进一步得到体现。原来的征管行为,可以说基本上是专管员说了算,特别是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出现了该罚不罚,讲勾兑、讲情面。新模式从规范行为、依法办事着手,构建了新的岗位职责,明确了办事程序和权限及运行规范,凡是涉税违章违规行为,都必须交评估稽核岗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了各体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的工作监控体系,有利于依法办事、依法征税管税,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是将纳税评估与稽核作为基层征管单位的一个重要体系,更加巩固和完善了管户联系责任制。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稽核在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和作用,有利于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在稽查的共同配合下,能最大限度的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保证税收“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思想的正确体现。

四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能使税源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新模式新体系设计的出发点就是紧紧围绕纳税申报管理为中心,以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评估与稽核管理为手段,在努力做好日常申报管理工作的同时,通过评估与稽核工作的有效运作,实现税源管理工作上的有效监控,达到“抓大不放小”的目标,符合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征管工作的新要求。

五是新模式新体系能使内部监控管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新模式对各体系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详细划分,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自律机制,更进一步明确了各体系人员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利于内部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监控,为规范工作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五、对新模式、新体系构建的二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结构现状税收征管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三)税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三、当前阶段我国税制结构调整和选择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3、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人也明显不足。

另外,地方税制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农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多是五十年代出台。

(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分析

在短期内,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飞速发展;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些限度。税制模式只有与国情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外税制改革的一般经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及税负水平的调整,达到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的不断调和。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不断增加,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使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过程通常也是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过程,不断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

(三)按照原则选择合适税制结构,进行税制改革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税制相对稳定,不宜做较大变动。只能对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进行调整。

1、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2、内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所得税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人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5、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

6、清理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为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清理,对绝大多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废止,对部分暂难以取消的政策允许保留一段时间,对少数应作为长期保留的政策,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加以明确。

作为远期的目标,未来的税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会更广泛,在所得税方面比重将会加大,在财产税方面会更加引人注目;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大国家应当有几个大的税种,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透明度的税种,也就是国家的主体税种。

*作者简介:孙婷,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杨若召、张利英,2001:《优化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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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1999:《论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财政研究》第6期

苑新丽,2002:《不同类型税制结构的比较及我国税制结构的选择》,《税务与经济》第5期

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范文第5篇

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所得税纳入国税部门征管以来,在如何确认数量众多、情况各异的单个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上,征纳双方间的尖锐矛盾从未间断,不同主管国税机关形成的不同认识和做法远未得到统一,现行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模式有以下3种:

1、定性分析为主。即不考虑企业应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额定量标准,凡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确认为查账征收,否则确认为核定征收。

这种确认原则,面对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数量众多的企业,由于查账征收5项条件尚未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受征管力量限制,国税机关要做到科学确认征收方式,无异于纸上谈兵。

2、定量分析为主。企业应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额定量标准以上的,确认为查账征收;定量标准以下的,确认为核定征收。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主要采用这种确认原则。

这种确认原则,可操作性较强,但往往会产生定量标准以上、被确认为查账征收而不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后果。

3、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定量标准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确认为查账征收。定量标准以下的少数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实地调查,确实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可确认为查账征收。

这是一种理想的确认原则,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有违公平、公正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又由于不同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对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认识、把握不一,很容易产生“同一企业情况、不同确认结果”和“不同企业情况、同一确认结果”现象,因而实行起来难度很大。

上述3种可供选择的征收方式确认模式中,笔者认为第2种较为切实可行。那么,如何科学确定确认标准,就成了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关键。

二、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样本分析

下面应用2005年、2006年常州市国税系统征管内资企业所得税正常户的数据指标,分析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

1、2005、2006年征收方式在不同纳税人间的结构分析

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不同纳税人间的结构分布看(表略),2005年、2006年核定征收面分别为35.56%、48.83%,2006年比2005年提高13.27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面分别为33.18%、36.79%,2006年比2005年提高3.61个百分点,表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提高核定征收面的空间不大;2005年、2006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面分别为56.17%、81.35%,2006年比2005年提高25.18个百分点,表明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提高核定征收面的空间增大,而且还有18.65个百分点的空间;2005年、2006年非增值税纳税人核定征收面分别为40.78%、65.85%,2006年比2005年提高25.07个百分点。

2、2005、2006年应税收入总额结构分析

从应税收入总额结构分布看(表略),2005年、2006年<2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63.32%、63.28%,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55.90%、69.89%,表明2006年与2005年<2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13.99个百分点,而且还有30.11个百分点的空间;2005年、2006年2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3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7.52%、6.89%,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10.94%、31.20%,表明2006年与2005年2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3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20.26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3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4.62%、4.49%,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6.53%、22.31%,表明2006年与2005年3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15.78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应税收入总额≥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24.54%、25.33%,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0.17%、5.72%,表明2006年与2005年≥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5.55个百分点。

3、2005、200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结构分析

从2005、200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结构分布看(表略),2005年、2006年查账征收企业盈利面分别为55.02%、43.23%,2006年盈利面比2005年下降了11.79个百分点,表明2006年度新办查账征收企业获利能力不强。此外,2005年、2006年查账征收亏损企业2230户、2666户中,连续2年亏损的有1020户。

4、2005、2006年实现应纳所得税额结构分析

2005、2006年核定征收企业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0.21万元、1.72万元(表略),2006年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是2005年的8倍,表明2006年有部分规模相对大些企业纳入了核定征收范围,征税效率得到大大提高;2005、2006年查账征收企业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7.86万元、7.60万元,2006年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比2005年有所下降,表明2006年度新办查账征收企业获利能力不强。

三、结论

(一)确认标准

综上所述,常州市国税系统征管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拟为:娱乐业、部分服务业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理由有三:一是2005年、2006年连续2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达63.32%和63.28%,充分体现“抓大、管中、控小”原则;二是与常州市地税部门确认标准相匹配;三是基本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相衔接。

1、娱乐业、部分服务业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娱乐业、部分服务业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核定征收;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查账征收。

2、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其他核定征收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核定征收。对其中高利润率(会计利润率在行业应税所得率值域平均值以上,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申报营业税企业,即使提出查账征收申请,其征收方式也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核定征收。

3、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查账征收。对其中高利润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申报营业税企业,虽然提出核定征收申请,但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查账征收。

4、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含抵免、间接、直接优惠,下同)内的新办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情形:一是在优惠政策第一年度内,纳税调整后所得≥0;二是在优惠政策第一年度内,纳税调整后所得<0。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征收方式),则确认其为查账征收,享受优惠政策;否则,确认其为核定征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新办企业,则确认其为查账征收,并享受优惠政策;其余企业确认为核定征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优惠政策期限≥2年的新办企业,视其剩余优惠期限内年应税收入总额和纳税调整后所得实现情况,对照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确认其征收方式和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5、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亏损企业。除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企业外,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亏损企业,均应确认为核定征收。

(二)确认方法

1、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新办企业,在新办当月末征收方式初始确认为按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并依据其至新办当年受理政策优惠申请的上个季末应税收入总额(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征收方式)换算成全年应税收入总额,经实地调查和分析比对,全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且预计全年纳税调整后所得≥0的,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查账征收,并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且预计全年纳税调整后所得<0的,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查账征收,并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其余新办企业,即使符合政策优惠条件,也应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核定征收。

2、优惠政策范围外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外的新办企业,在新办当月末征收方式初始确认为按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经实地调查和分析比对,全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征收方式),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查账征收;全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核定征收。

3、征收方式变更。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六种情形之一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企业征收方式。但年末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经企业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年末前可以变更为查账征收。

4、征收方式年检。每年3月末前,依据企业上年应税收入总额实现情况,上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年检情况),将当年征收方式保留或调整为查账征收;上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将当年征收方式保留或调整为核定征收。

5、应税所得率。年会计利润率不高于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企业,按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年会计利润率高于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但低于高利润率标准的企业,按年会计利润率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并在次年3月末前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对高利润率企业,按年会计利润率与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平均值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并在次年3月末前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三)后续管理

对日常管理、年检、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发现查账征收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按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七条变更为核定征收,适用应税所得率按上述四.5方法确定,并按核定征收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发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偏低的,并按上述四.5方法确定新适用应税所得率结算应纳所得税额;发现核定征收企业,年末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按上述四.3方法年末前可以变更查账征收。

四、几点建议

1、利用一个地区的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产生一个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对一个地区而言,确认标准可能各不相同,但这种方法对一个县、市、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一个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一旦确定,无论是对数量众多的单个企业,还是对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无一例外都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以杜绝企业利用征收方式达到少缴税款和规避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现象的发生,规避税务干部在确认征收方式方面人为使用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失渎职和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