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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体制

社会治理的体制

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第1篇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整个社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居于战略性、基础性和引领性的地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治理主体的协作共治、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治理目标的多元兼顾。而协同治理作为现代公共治理的新视角,是一种兼容多元治理力量、兼具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多重治理目标、兼有灵活运用行政与市场多种治理手段的复合型治理理论。作为科学的理论参照和有力的变革工具,它是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高度契合的治理之道。以此为契机,来探讨其与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耦合逻辑及具体实践理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协同治理的理论意蕴

协同治理源于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的协同学。他认为,“在一定条件下,由于构成系统的大量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的作用,在临界点上质变,使系统从无规则混乱状态形成一个新的宏观有序的状态。”[1]创立在协同学基础上的协同治理是指在治理空间内的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参与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以非线性的互动来演绎的合作方式,从而形成的一种新治理方式。其作为公共治理领域的一种新理论和新实践,不仅为克服政府单极运作的内在缺陷和解决诸多治理复杂难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也为政治文明的推进提供了新的路线图,已成为一种科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有力的问题破解工具。

(一)协同治理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性

协同治理是在公共需求增长而公共物品有效供给不足、公民渴望参与治理但参与治理渠道有限的两对矛盾凸显背景下产生的。在这两对矛盾推动下产生的协同治理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性:

1解决各个部门权责失衡引起的社会治理“踢皮球”问题。以往的社会管理体系是一种政府垄断下的刚性分割模式,由于政府机构设置林立、职能界定不清、监管落实缺位,形成了“九龙治水”局面。尤其是当面对一些突发性和“跨边界公共问题”时,公共部门往往对事件的回应和反馈不够及时,造成部门间相互扯皮和责任“转嫁”,这将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回应性、及时性、准确性。协同治理下的政府部门间则以公民权利、公平正义、依法治理、公共责任等公共价值为诉求,重新厘清职能界限,机构改革定位为以公共需求为导向的协同型服务政府。

2改善政府治理方式单一、治理权力“越界”和治理“缺位”现象。传统的政府治理方式是政府对所有社会公共事务的统包统揽,它既是公共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唯一责任人。在缺乏有效监管与力量制约下,可能导致治理资源单方面的、武断与盲目的配置,与此同时将伴随着政府管理方式上的粗放运作、管理过程的“暗箱化”,这可能滋生权力“异化”下的设租性、寻租性腐败。而面临一些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跨区域合作事务,却可能因政策执行不到位产生治理“缺位”的现象。在协同治理视阈下,政府治理定位为以民主化、法制化为导向的无缝隙服务政府,倡导市民社会的有序发展与完善,并主张通过公民社会的有序参与来加强对政府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阳光、规范运行。

3扭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治理地位不高和作用“孱弱”的现状。随着治理问题的复杂化和治理关系的非线性化,政府在治理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全能角色不仅降低了治理效能,而且造成了治理成本过高。而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解决公共事务中具有的首创精神强、灵活性大、整合力大等优势却没得到发挥,影响了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三元组织协同治理下的善治30目标推进。而协同治理倡导治理空间内的政治资源与多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良好的匹配形式,来推动多元治理合力和长效信息互动分享机制的构建,并针对跨区域合作、公共危机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治理难题,形成常态化的协同共治机理。

(二)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体现了跨学科的吸纳性

协同治理打破了学科边界壁垒,在治理理论基础上吸收了社会生态学中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理论、新公共管理中的“放权”和“顾客至上”理论、哲学中的整体与部分唯物辩证理论、政治学中的政治合法性和政治系统有效性等学科知识,具有跨学科的吸纳性。

1合作参与思维借鉴了社会生态学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理论。协同治理空间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使得社会生态结构下的要素获得公共性内涵,治理主体通过信息分享和优势互补合作,弥补了政府治理空间的“缺位”。主体间通过对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了一种社会治理群体多元性、社会文化多样性的治理生态圈。主体间共荣共生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社会生态系统朝着持续平衡良性发展。

2多元治理手段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放权”和“顾客至上”理论的运用。协同治理主张以市场为依托进行治理功能外包,这实现了社会治理体系的结构重组,将原先界限分明的治理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打乱,从而带来了公共性的扩散。[2]政府在观念上充分意识到其它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主张通过采用外包、合同、重组、合股等方式将某些公共事务交予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并以夯实社会组织基础和拓宽公共治理思路为契机,来激发社会资本的治理活力。

3借鉴了哲学中整体与部分的唯物辩证理论。协同治理重新定位了政府与市场的治理角色、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权责关系、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主张在合作共识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治理规则和治理文化安排,来进行资源整合和功能互补,从而出现“1+1?2”的溢出效应。治理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以平等、协作、协商的姿态进行分工与合作,通过对治理体制的合法构建、治理文化的培育与普及、治理参与平台的搭建、治理信息资源数据库的有效整合,形成治理体系下的四位一体治理合力,既保证了各子系统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也为整体性的治理元素互动与协同配置提供了合作思路。

(三)协同治理体现了共治共建共享的现代化治理理念

在协同治理空间内,所有治理主体以协商互动的形式确定集体行动方案,通过凝聚共识实现了对现有治理文化、治理制度和治理价值的一致认同。同时,治理主体在认同与参与的过程中,已成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积极拥护者和参与者,以一种凝聚性的治理力量推进了治理现代化进程。由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元构成的协同治理框架下,政府定位为治理的协调者和监督者、市民社会定位为改善社会民主的基础、市场定位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手段,其就公共治理难题通过协商互动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形成了一种协同共治的局面。

1强调多元共治。协同治理的参与行为主体是治理空间内的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媒体、公民个人等参与治理。它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治理主体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共荣共生的关系,并通过网络协调与合作推动公共治理精神的良好持续发展,其不仅是治理主体参政议政的权利体现,也是“人民通过大规模的政治组合参与政治并受政治影响”[3]的现代化国家衡量标准之一。

2集体互动的持续性共建过程。协同治理针对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采用协同共治共建的集体行动理念,在参与治理时通过纵横结合的高度弹性化协同组织网络来有效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使得集体行动高度协同。集体互动的持续过程中,以协作参与和多元互动交流的方式来进行利益整合和理性化决策,这既克服了传统管理下的单个主体单方参与治理时的信息有限性、利益视角局限等内在缺陷,也是以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为依托来构建公民政治制度、培育公民政治文化、参与公民政治实践等政治生活为维度的人本政治体现。

3对治理资源和治理成果的共享配置。多元组织的协同机制中,资源和要素在主体间通过良好匹配,实现了政府、市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间优势互补、资源互惠、功能融合,构建了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新制度“三角关系”。治理主体以跨界互动的理念进行治理资源交换和能力整合,建设性地对政治制度资源、政治文化资源、公共财政资源、治理信息等治理资源进行整体上的协同配置,力求探索出单一组织中不能处理或者不容易处理的问题解决路径。所有的治理行为与治理制度设计都以每个主体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规划。

二、协同治理与创新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耦合性

协同治理在实践中取得了斐然成绩。例如,布莱尔政府通过将政府项目、政策或机构的一致性安排为英国提供了一个以“协同政府”为主题的现代化政府革新框架,加拿大通过《公共服务2000年创议》(PS2000),旨在消除公共服务中的繁文缛节,保证其组织安排、人员录用、任务分配等都向着为公众服务。但其在各国本土化着陆的过程中,若要忘记考虑特定的可能性条件,往往会适得其反。在推进其与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融合时,应综合考量其与我国特定治理现实、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与人本政治构建的逻辑关系。

(一)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来寻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考量

现代化的治理涉及权力的合法化、组织的建构和政治参与三个主要层次的推进和变更,而变更往往意味着新秩序的构建。我国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路径选择上应根据当前我国治理问题复杂、治理形势严峻的实际,来构建协同共治和包容渐进的治理秩序。

1传承中华传统治理思路中内外兼修的阴阳哲学理念。协同治理倡导的治理主体上的多元参与、治理文化上的民主政治与法治精神普及、治理部门上的纵横交互协调设置、治理手段上的刚性治理制度与柔性道德约束相结合的混合治理模式,不仅调和了各种单一治理方式的内部争论,而且针对多元主体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采用刚柔相济的治理方式。这种多元共治、内外兼修的治理思路建立在对事物发展普遍规律深刻理解的基础之上,体现了我国传统哲学中“中庸”和“合二为一”的思想。

2回应当前我国公共治理绩效不彰、公共事务复杂难解、公民社会作用趋强的现实。当前由于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问题比较复杂,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加上社会结构变化中阶层多元化、复杂化,公众参与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进行激烈改革是不现实的,需要在把握改革目标与结合现实治理创新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渐进式、动员参与型的治理路径。而协同治理主张以协商合作的姿态在兼顾各方利益下进行有限理性选择,这是结合我国现实治理变革中阻力较大和治理问题复杂化的一种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型治理思路。

3推进全球治理趋势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结构和向度的构建。全球治理下的公共事务虽然加快了民主观念的普及,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在对变化的接受力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一个高度集权和一个权力分散的政治体制”之间的差别,[4]往往使得结果大相径庭。而中国作为第三世界国家在市场经济方面还有待完善,法治之路还任重道远,社会组织力量还比较孱弱,这就决定了中国应根据自身的国情来构建社会治理结构和向度。协同治理倡导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府――市场――社会协调配合的“多元三维”治理结构和向度。

(二)契合我国政治文明进程推进一般规律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考量

在人类政治制度的进化历程中,那些能把福利带给社会的制度安排,总是被他人不断地复制和改进。纵观我国政治文明的推进历程可以发现,民主制度的供给上存在时滞效应,而协同治理强调公共协商程序、价值确立和开放讨论等集体民主实践形式,对有序推进我国政治文明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结合我国近代民主演进历史语境来推进政治现代化的价值。从晚清对民主认知的“碎片化”“表象化”到甲午之后民权观念成为舆情的重点并上升为时代主题,再到辛亥革命民主、共和、宪政观念的广泛传播并与我国传统文化不断调适,进而到五四运动催生下,“民主是个好东西”几乎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共识。我国近代民主演进的道路经历了从器物崇拜――制度模仿――文化革新――人民主权建构的演变之路,整体上看是内外困境下的应激式探索。那么,在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应结合近代民主探索的历史语境进行审慎探索和适时调适。而协同治理视阈下的治理策略强调将治理现实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相结合来探索一条参与式、协调型的现代民主治理之道,这恰是结合我国近代民主演进历史语境的明智之选。

2寻求应然民主设计愿景与实然民主建构进程之间平衡点的价值。理论上民主观念的流变、公民文化的培育与民主制度的供给等民主目标的推进,应在空间和时间尺度上以相对协调的状态有序展开。可是,在实践中由于政治生活受到各种变量的影响并非以理想的线性状态进行着。特别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和公民素养的培育之间往往存在一种时间错位,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制度建构与价值培育两者间的逻辑关系,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使得民主远景的推进在民主浪潮的冲击下走向崩塌。而依托于协同治理理论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既强调我国“强政府”的现状和对科层治理偏好的传统,又倡导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来逐步形成一个由法制政府主导、成熟市场和理性公民社会参与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格局。

3避开后发展中国家民主进程中“民主悖论”陷阱的价值。从最早的城邦民主到后来民主设计的不断完善,民主的制度设计和文化培育不断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然而“民主是个好东西”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不同,在实践中并非时态有序的展开。特别是对于后发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首先处理民主制度有效供给、公民资格培育与本土文化嵌入之间的复杂关系,处理不当往往会出现“民主悖论”的历史现象。我国作为后发国家,既有后发性跨越式发展的优势,也存在着自身民主实践的困境。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考虑全球民主化道路的一般规律,更要结合自身国情展开民主建设。协同治理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强调在一般治理思路的基础上,立足于第三世界国家在党组织领导下来带领人民建构民主治理架构,这将为实现我国跨越式发展提供话语参照。

(三)符合我国以公民为主体的马克思主义人本政治构建目标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考量

“激活积极公民权,培养参与型公民,使之成为中国政治发展最为重要的内源动力,是中国社会建设最为根本的历史使命”,[5]而政治行为体的主体性和文化性培育则是公民政治建构的逻辑选择和动力支撑点。协同治理针对我国传统政治管理中存在的差序格局社会背景,主张以“治理共识”“集体行动”“共享共建”“治理责任”的理念为指导,来构建以人民为本的政治观来塑造政治主体。

1改变当前公民主体意识缺失的价值。受传统专制权力配置一元单向特征的影响,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独尊儒学的一元性。一元单向的臣民文化由于缺乏更新的张力,使得绝大多数成员在政治活动中以被动的姿态参与。主要表现为思想上对王权和父权为轴心的忠孝节义儒学文化顺从、心理上对强势阶层权势的依附、行为上对威权意志的逆来顺受。传统顺从型政治文化造成了公民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选择性、创造性缺失,搁浅了自觉和自治组织的培育。而协同治理倡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则以民主、自由、法治的价值理念为指导,主张各主体以开放性的姿态、最优的行动策略组合来行动,从而提升公共政策的主体性、民主性、协同性,把公民塑造成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公民。

2扭转传统社会以“关系社会”为行为导向的价值。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亲缘关系”异常发达的社会,在社会生活链条中的个人往往通过寻求“关系”连接点来实现自身诉求,“关系”连接点往往体现以血缘、地缘、业缘、学缘等“私域”为关系的范畴。基于系统宗法伦理和熟人的“关系”往往成为人们行动逻辑的有力向导,造成自下而上的流动门槛越来越高,阶层的固化和封闭趋势加强。这不仅弱化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公正性,更可能使国家政权合法性存续的价值基础、有效性基础、制度基础面临内卷化的风险。而以公共价值和制度刚性为导向的协同治理是对“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的科学释义,治理协议中明确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力图形成一种以互助合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为精神内核的治理常态。

3破除我国封建“官本位”思想的价值。由于我国封建农耕社会长期对专制权威的依附,加上以特权等级和宗法血缘为基础来设计的官僚机构驱动,使得为官的概念根深蒂固,衍生出了决策主体借助权力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动逻辑。使得行政主体的行为活动往往以自身利益实现与否为行动标准,出现了公权力异化下的“寻租”“设租”“卖租”现象。这不但造成公共事务管理的推诿扯皮,而且也阻碍了我国人民主体地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建构进程。以协同治理为切入点来创新社会治理,强调政府改革以公共责任和制度规范来扎紧权力的笼子,提高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力及公民参与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三、协同治理在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实践理路

作为一种以现实实践价值为最终导向的理论框架,协同治理“提供一种语言和一个参照系,可借以考察现实,并使人们提出新的、不同的问题……从而促使人们致力于追求范式的转换”。[6]就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层面来看,可以从理念、制度及创新活力上探索具体的实践策略范式。

(一)树立党委政府统筹主导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协同治理理念

治理理念对创新现代社会治理中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管理体制中要坚持“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前提,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创新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应秉持这一理念。

1强化党委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统筹领导的理念。党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在社会治理创新的战略规划制定时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治理方向领导时坚持权责一致的理念,来推进党内民主,以发挥党委在社会事务管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发展的作用。党委应有效地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并对政府的决策和治理能力监督,在第三方组织中发挥党员的组织领导作用,同时发挥先锋模范党员在群众中的带动作用,反过来也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2重视政府在社会治理资源整合中的主导作用。公共部门的治理角色应定位为“护航者”,坚持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服务理念来理顺各个部门间的关系,加强分工与合作水平,通过提升其社会治理决策的方式与技术,来提高自身对公共需求的感知力、回应力、服务力。同时,应该认识到市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开展社会民生建设和培育社会自治机制,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四自模式”构建。

3培育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互助协同的共治理念。多元主体对参与、协同、合作、共享等协同精神的深层理解和互动,是践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内在价值的重要前提。在治理行为中多元主体间通过达成社会信任与治理共识为“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的实现注入持续性社会资本。例如,基层民主组织中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建设,可以让基层治理力量通过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职能,提高其参与热情、志愿精神和互助品质。通过这种共享共建的协同精神,促使党委、政府、第三部门和公民以弹性的、灵活的、多样的形式集体行动,从而在治理空间内形成合力。

(二)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制度平台

亨廷顿认为“制度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周期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3]社会治理创新要在制度化的法治要义和“心理图式”引导机制下进行。

1用法制思维审视各种社会治理问题。政府要用法治的方法破解各种社会难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治理难题的意识,强化其运用法律程序来规范其治理权力的规则意识。以制度化的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来明确规范权力边界、权力范围、权力运作,推进权力机制的“阳光化”操作。同时,增强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法治意识,在治理过程中应依据一定的法律章程和原则去处理治理协商中的问题,使治理手段和程序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

2用法治机制巩固社会治理成果。利用法律保障来规范社会治理行为,就要健全社会治理领域的各种利益协调机制、信任机制、利益决策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矛盾应对机制等。同时,加强对治理各方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完善治理标准、优化治理绩效评估,巩固治理成果的持续性、稳定性,使得协同治理主体在法律机制的保障前提下,维持治理活力与创造力,推进社会领域各层次、各方面的依法治理。

3强化“软制度”的协同作用。协同治理理论从人的社会依存性出发,治理主体间形成合作共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个体的伦理和组织的道德公约。因此,强化道德引导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增强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使治理主体成为社会治理法治机制平台构建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合理配置社会治理资源以激发治理主体的创新活力

协同治理要求不同参与治理主体不仅要发挥好各自的优势,而且还要共建共享治理资源,形成网络化的架构。在这个网络化的架构下政府、市场与社会以公共需求为导向、以资源整合为主线来通过结构性的动态均衡调试过程,形成社会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格局和治理主体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1打造政府――社会――市场三维互动的无缝隙治理模式。各个治理主体要以信息数据和通信技术为支撑,通过将非政府组织高水平的公私合作特点与公共部门充沛的网络协调能力结合,来塑造治理联合体。各个组织应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打破部门、职能、层级的边界,内部重塑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其联系应为垂直互动式为主来提升治理效益。特别是当面对那些日益外溢和无界化的治理难题时,可即时组成一个暂时的动态治理任务联合体,一旦治理目标实现就随之解体,以保持高度的弹性和动态。

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管理体制

建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与转变,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与创新,在创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推动下,我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型与变迁,那么,究竟是些什么主要的社会原因推动着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使社会管理体制逐渐从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发生转变呢?本文通过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得出以下一些主要影响因素:

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求变。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中越来越多新领域的不断出现,在单位制朝街居制转化的同时,街居制本身的负载量在不断加重。一是单位制的瓦解导致的单位职能外移,需要街居来承接。二是外来人口、无单位归属人员的增多以及人口的老龄化的加剧,无形中给街居的职能增添了更多更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再则我国推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使管理重心下移,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下,由诸多部门负责的相关任务,直接下放到街区,给街区管理一下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压力,如民政福利、市场管理、交通道路、园林绿化等管理任务。由此可见,当前的街居体系不但要承接原有的单位所剥离的职能,还要肩负更多更新的管理职责;不只是承担行政功能,还要担负社会功能,甚至不少的街区更承担着部分经济功能。可尽管街居制的职能已大大超载,却依然很难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街居体系虽然承担了这些新增的职能和任务,可街居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当前的情形是,上一级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将大量的事务和职责转到街道一级,但街道办事处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法定地位来承接这些事务,不仅财政及人员编制受制于上级政府,而且也没有足够独立与完全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更多的是充当行政职能传递者的角色,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因此,街居制因为自身的现实困境并不能全力承担起所有的工作,还需要在社区范围内建立一个政府和其它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居民的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

五,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与影响、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主观要求深入开展社区治理。

加入WTO以来,全球化浪潮带给我国的冲击和影响日趋直接和猛烈,它不仅仅在宏观的信息与经济层面影响着我国的社会发展,同时也在微观意义上对个体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改变和重塑。因此,如何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安全感的丧失,正成为让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感到困扰的基本问题。同时,各种西方现代化管理思想伴随全球化交流的涌入,也让单个的社会成员在公民意识及社区自治上有了更深的认识与要求。所有这些主观客观因素综合起来,就让如何在基层社会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构筑稳固的社会秩序、更好地体现居民参与,成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突出任务。而面对这一任务,积极有效地开展现代社区建设自然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夏建中:从街居制到社区制:我国城市社区30年的变迁[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5).

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 善治 乡村社会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44-03

善治是指民间和政府组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管理和伙伴关系,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状态。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共同管理公共生活,它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的一种新颖社会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更进一步说,善治就是治理的理想状态,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政府和政府官员行为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准则性、回应性和有效性。{1}

善治的本质就是追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强调政府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善治就是一个还权于民的社会管理过程,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利用的学术资源和理论框架,是民主建设的又一大理论创新,它要求公民通过政治参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社会公共管理,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公民与政府合作的最佳耦合状态。

一、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格局的善治取向,“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是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的必然选择,然而在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有违于善治的本质要求。

1.服务性不强。首先,由于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行政主体普遍缺乏服务意识。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部分官员的现象严重,逐渐脱离人民群众,不能意识到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其次,在实践中,许多政府官员忽视了为人民服务的主旨,过分注重个人升迁,甚至做出有损人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如屡见不鲜的强拆事件,各级官员为了发展所谓的地区经济,实现个人升迁,至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了某些悲剧的发生。

2.透明性不高。从现阶段的乡村社会管理中推行的村务公开制度来看。首先,村务公开整体上缺乏统一规范,对于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缺乏统一的明文规定,这难免会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导致各地村务公开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其次,许多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重形式,轻效果,为了公开而公开,只是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规定或文件,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避而不谈;再者,村务公开中尤其是财务制度的公开,许多地方公开“水分”较多、有章不循,财务制度村干部说了算,甚至不公开,出现了一些公款吃喝,劳民伤财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3.回应性不足。在大力提倡勤政廉政建设的今天,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大多数政府官员能够以身作则,积极处理政务,了解人民的需求,及时解决人民的诉求。但仍有些政府官员高高在上、得过且过,对一些民众关心的问题充耳不闻,缺失及时地回应和处理;对一些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甚至做出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例如,最近几年频发的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基层政府回应性的缺失。事实上,许多农村属于“能量积聚型”,当能量积累超过所能承受的临界点后才突然释放出来,从酝酿到发生都有一个过程,有各种苗头和征兆,如果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高度的警觉,是可以预警和防范的。许多基层政府在冲突发生之初对其重视不够,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呈现出一种“体制性迟钝”,即陷入“起因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2}

4.参与性不够。公民的社会管理参与是善治的基础,其参与程度是衡量善治的主要标准。我国农民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形式主要是民主选举,并在其基础上发展成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民主,在村民自治实施二十多年的过程中,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参与乡村社会管理的意识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多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使人民普遍具有权力崇拜并产生“惧官”心理,害怕官员的打击报复而对一些干部敬而远之;(2)人民的民主意识不强,认为参政议政是干部的份内事,大多数人对村里事务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3)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听证会制度失败的案例的发生源于村民对乡村治理的参与失去了信心,对那些只能在新闻、电视中见到的领导望而却步,导致许多村民极少关心社会公共事务,甚至选择远离政治。

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道德;社会治理;价值环境;柔性约束;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04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价值建构与实践转化研究”(11XZX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永青(1972-),女,西安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等的研究。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社会安定,国家祥和;社会动荡,国亦倾覆。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需要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约束,始终渗透于社会治理实践的始终,产生着持久的影响。同时,伴随着社会治理实践的推进,道德也逐渐内化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性因素,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道德是确立社会治理主体的基础性要素

治理在本质上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解决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问题,实现跨部门共治的一种制度安排与结构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用“社会治理”取代了以前“社会管理”的提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这一变化反映的却不仅仅是概念的转换,而是实践主体和实践理念的变化。“社会管理”强调“政府负责”,政府部门是单一主体;“社会治理”强调的则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自治力量都作为主体共同承担社会治理职责,是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而在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确立和发展中,道德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素。

首先,从政府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到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道德可以为多元权力主体的存在及其治理行为提供合理性论证,为社会治理奠定基础。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者国家公权机构,由政府颁布法规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来实现;而社会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1]这些多元组织要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必须获得民众的认可,必须在民众心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众的道德评判而不是国家或者政府的强制。

其次,现代社会治理主体是一个多元化系统,处理好这个多元化系统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合作互动关系,需要道德力量的介入。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它运用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突破传统单一

主体集权的管理模式,通过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公共支出的转移性分配来实现人们的起点与机会公平,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公正地分配公共资源,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往往存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等方面的不一致性,那么如何才能兼顾到社会多元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畅通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渠道,增进不同阶层、群体与社会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呢?这些都要求多元化系统中的各个治理主体能够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和特定的互惠要求,在自主、平等、诚信、互惠等原则下展开合作,这也需要用社会道德的力量来加以制衡。

再次,在现实生活中,各社会治理主体秉持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也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转。道德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上层建筑,是形成治理主体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根本性因素。道德“通过对主体的行为目的、动机、手段的选择,通过对行为效果、从事活动的社会关系状态的评价,以及通过对主体行为态度的作用,获得实践性品性,并存在于实践的全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伦理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本身虽并不直接是具体感性的,但它却始终有要转化为感性现实存在的态势。人的一切自由意志行为,都贯穿着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人类实践中隐而不露又无所不在的灵魂”。[2]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作为一种民族基因,已经融入每个人的血液中,影响到社会生活和工作、家庭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中,需要通过道德的提升来强化对主体行为的引导与规范,凝聚社会主体的共识,继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从而大大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推动社会治理的良好运行和有序开展。

二、道德是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度运行的有力保障

社会治理的体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治思维;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也因此进入了一个多纠纷、低燃点、高危机、强风险的特殊时期。昔日社会管理诸多常用的、管用的、好用的手段,今天却不能用、不敢用、不顶用,几十年来一贯制的传统管理体制机制,今天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却越来越不适用。对此,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理”,意味着今后社会治理应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从唯行政手段向重法治手段,从红头文件至上,向法律、法规至上转变。暗示着治理者在今后社会治理中,要用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律逻辑的“法治思维”模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使各种资源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应遵循的法治思维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对社会治理主体拥有的公权力权限、范围和结构,进行界定、调整、和重构,主要涉及公权力架构的问题,重点是理顺和优化公权力横向和纵向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公权力优化配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在现代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不合理的法律秩序进行重构重建,因而在实践中常常没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表现为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突破和违背。因此,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主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法治思维。

(一)遵循公权力有限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有限性思维,是指在社会体制变更中,社会治理体制变更的决策者、执行者等相关主体,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种公权力的功能都是有限的,不要企图用公权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也不要梦想让某种单一公权力承担所有公共治理职能。而应该将各种公权力合理配置在它最有能力解决的有限事务范围内。

公权力有限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国家辅治理原则”。即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公权力并非垄断的治理主体,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市场有优先治理权,只有在这些主体不能治理、不愿治理的前提下,国家才承担治理任务。遵循这一法治思维,不仅可以纠正目前我国政治国家吞噬公民社会的危险,而且可以避免在治理体制变更中,政府大包大揽的愚蠢做法。

(二)遵循公权力合作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合作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由于单一公权力职能的有限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应努力促进各种公权力之间的合作和整合,充分发挥各种公权力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综合克难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形成合作治理的有效格局。

公权力合作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仍然是“国家辅治理原则”。该原则不仅是防止公权力无限扩大的依据,而且是构建公权力分工合作架构的前提和必然结果。合作治理的公权力架构,要求行政权的功能有所调整,行政机关不应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而应成为社会治理最低标准的执行者,社会治理协调机制的召集者,社会治理体制框架的设定者。

(三)遵循公权力合法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合法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必须坚持任何一种公权力的创设和产生,都必须有实体法的依据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非法和违法的方式来为自己创设社会治理权力,延长或扩大本部门、本机关的治理时限、治理范围。更不得随意委托或赋予某一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治理者的合法身份。

公权力合法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一个宽严有别、等次有序的体系,它既是约束立法的原则,又是约束司法的原则,更是约束行政的原则。它依此分别体现为立法领域的“法律保留原则”,司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领域的“法律创制原则”,和社会领域的“依法自治原则”。当然,在今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下,“职权法定原则”,则更多体现为对行政机关法律创制的约束。

(四)遵循公权力制约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制约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必须充分认识公权力的责任属性,强调公权力权与责的统一。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受追究。使得每一种公权力都处于被监督的状态,避免公权力运行的监督真空。

公权力制约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原则”。该原则强调构建公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社会治理体制。之所以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奉行这一原则,可以从制度层面避免公权力过于集中,形成公权联盟,而诱发公权集体腐败。另外,实践也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无监督即无权力”就像“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谚一样,天经地义。

二、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应遵循的法制思维

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相比,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则更侧重于公权力行使的具体问题,它是一种公权力的职能行为,主要形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公法关系。因此,社会治理机制如果存在问题,则更易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更可能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导致政府失信,治理失灵。为此,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过程中,治理者必须遵循以下法治思维。

(一)遵循决策开放性思维。

遵循决策开放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应当采取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广开言路、广纳善言,形成一种开放性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做出的决策,具有较高的民主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接受性。

决策开放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参与民主原则”。治理决策之所以要遵循这一原则,是因为“参与民主”相对于“代意民主”,更具有广泛性、真实性。由于“代意民主”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审定方案,制定法律,因而,代表在行使代意权的过程中,难免因诸多因素影响,而导致法律所包含的民主性不足。再加上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最终使法律所包含的有限民主性会进一步缩水。

(二)遵循执法合意性思维。

遵循执法合意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者对治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要注意倾听相对人的正确意见、采纳他们的合理诉求、告知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既要避免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刚性手段,更要避免陷入命令与对抗的对峙困局。

执法合意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现代行政治理“法律优先原则”。在传统高权行政时期,行政权以单方性、强制性为特征,拥有行政权的主体拥有绝对的、毋庸置疑的权威,相对方只是被管理的对象。然而随着现代民主、服务行政理念的普及,社会治理不再是行政机关一方独自掌控格局,而是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围绕行政治理事务进行相互交流、合作、协商、博弈的过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平等互动的“合意“行政行为,越来越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模式。

(三)遵循执法合理性思维。

遵循执法合理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执法中,社会治理主体不仅应追求合法性要求,严格执法,而且在社会治理执法中,要追求合理性要求。对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理,要进行“利益分析、权利排序、和价值平衡”,以谋求最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合理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比例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社会治理执法行为。“比例原则”强调,如果社会治理行为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治理者应该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幅度内,保持过与责的适度比例。这样可以防范社会治理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治理更高层面的公平与公正。

(四)遵循程序适当性思维。

遵循程序适当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执法过程中,治理者运用执法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具体执法程序的繁与简应当与治理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位阶性和广泛性等相适应。既要避免程序正义不充分,又要防止程序的过度适用,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效率降低。

执法程序适当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原则”。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这一原则在一些单行行政程序法中,都有广泛的体现。例如:在《行政许可法》中,因许可的种类不同,而分别设立了行政许可的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因处罚的种类、额度、事实的清楚程度等不同,而分别设立了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目前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原来只有普通程序的基础上,也增设了简易程序。今后,“正当程序原则”将会在更多的程序法中得到贯彻和运用。

在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中,除了要遵循以上法治思维以外,还要遵循“执法诚信度思维”,“执法廉洁性思维”。如果遇到应急社会治理执法,还要遵循“最低理性标准思维”、“最低权利保障思维”和“最低程序公正思维”。

总之,在今后社会治理中,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就一定能扭转目前社会治理面临的种种困局,就一定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2年11月8号,.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