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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第1篇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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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第2篇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产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通常来说,内部就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委托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上,以下将具体分析。

1、委托理论

目前,股份公司一旦形成,将会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财产所有权,这种分离还会导致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构成“委托―”的经济责任关系。在这个理论框架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就存在向企业委托人提供内部控制信息的职责。同时,如果公司成功上市的话,因为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所以存在与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受托关系的主体,也能够利用这些公开信息来制定决策。因此,基于委托理论的信息披露将会形成外溢效应。

2、信息不对称理论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信息不对称可以理解为相互影响的交易双方之间发生了信息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将造成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明显降低,并导致市场运行成本的加大。对此,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就需要企业管理层对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在以上需要披露的信息中,内部控制信息占有者非常重要的地位。

3、信号传递理论

依据信号传递理论,对于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与低质量的上市公司,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信号的传递上,而证券市场也会对公司传递的信号做出积极反应。因此,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来说,对于部分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对较高的企业,为了获得市场的积极反应,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力度和透明度,以此与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不高的企业进行区分,进而推动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积极市场效应的形成与发展。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与缺陷。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也出现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范相对较多。其中,中国证监会是规范的最早单位,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范中。之后,我国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今,2008年,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在2010年颁布了该规范的配套指引,在以上规范文件的陆续出台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正在日益健全与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观察,结合有关管理机构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调研和统计资料。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的话,不仅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主题决策的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具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不足

不能否认,相对于之前简单汇总和说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近年来上市公司无论是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出现了明显的改善。不过,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上,仍然只是少部分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笼统描述了公司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事项”、“公司治理”等项目,这种信息披露程度还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有效需求。另外,对于相关监管部门强制披露上的要求,不少上市公司并没有在年度报告中切实执行。以上种种问题表明了,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可比性较差

相对于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颁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这造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没有较高的可比性。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定,就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要求上市公司监事会,包括独立董事发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这种情况造成大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仅仅对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评估意见进行了披露,但是没有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这会造成相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不能有效掌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混乱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等内容,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在认定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上存在着比较混乱的主体地位,这会造成内部控制责任不能得到切实执行,还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形式化。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目标将会难以实现,同时不利于对证券市场中投资主体利益的有效保护。

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相对较低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很少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上存在的不足,而且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认为自身在内部控制上没有重大的缺陷。但是,这种报告背离了我国内部控制的整体建设状况和总体内控管理水平,具有报喜不报忧的倾向。虽然,一些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或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了一定程度的缺陷,但是在缺陷描述上往往含糊其辞,也即选择避重就轻的披露问题。同时,以上不具有实质性信息披露的报告却成为了符合规范性目标的工具,该情况不仅造成企业在执行战略决策的过程中无法融入内部控制,而且对投资者的长远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5、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不统一

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中,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不统一也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相对缺乏,造成上市公司在测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上具有相对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该情况导致内控信息的相关评价方法、程序等内容也具有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这会造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严重降低,尤其对上市公司及时发现并且纠正内部控制缺陷起到了阻碍作用。

三、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经过以上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能够认识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想你披露质量一方面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其内容和形式也会影响到资本市场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投资行为。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问题阻碍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推进。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促进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提高,引导资本市场提出高质量的内控信息要求,提升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的动力,并强化相关监管工作。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重要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是内控运行的环境和基础,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可以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治理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全面满足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有关要求。为此,首先要对现代产权制度予以健全,确定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后的委托―受托关系,为产权界定与保护构建良好的框架。同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完善合理的奖惩机制和制约体系,从而促进监事会和内部设计部门独立性的提高,并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进而从根本上确保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地披露内控信息。

2、提高内部控制设计的灵活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因为上市公司在企业文化、业务流程、经营特征上具有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企业无法适用同一套内部控制体系,即便是在同一企业,不同那个时期的保证程度也不会相同。对此,必须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灵活性的提高,这要求上市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时做到因地制宜,以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作为基础,结合自身的特点,从而制定出针对性的制度;其次,灵活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在持续、科学的评价工作上,借助于科学的评价方法与工具,能够优化和改进上市公司内控运行中的问题。同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是灵活性的重要前提,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范,有助于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政府需要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指导,而上市公司则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内部控制信息的纵向不可比。

3、利用机构投资者引导资本市场对内控信息的高质量要求

在资本市场中,信息使用者对于信息的需求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在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时,资本市场能够对内部控制信息提出高质量的要求。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健全的形势下,需要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促进长期投资需求者的发展,进而利用机构投资者来引导资本市场对内控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

4、提升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的动力

目前,信息披露依据处在强制监管下,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内控信息的动力。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构建自愿性信息保险制度,包括科学的赔偿制度,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提供保障。对于内控水平不高的公司,应当因势利导,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利用现代媒介,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进而为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 创业板 纳斯达克市场

一、选题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较多国家或地区为促进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满足投资多元化的需要和完善资本市场层次,推出了为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证券市场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而创业板上市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上市要求低、盈利业绩较低、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透明、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创业板的健康发展更为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发源于英美国家, 20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法学界就提出了“监管竞争论”和“监管合作论”两种学说,为此还进行了一场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大辩论。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2009年才刚刚起步,从开始筹备创业板至今,大部分学者集中于对国外创业板的分析并旨在建立中国创业板制度。如罗丹与谢群(2007)、吴艾莉(2003),在创业板创立之前,对我国创业板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对信息披露质量要求重要性的观点。许多学者的不少建议也形成了创业板规则的雏形。但实际上,理论对于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已经落后于创业板本身的发展速度,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与《主板市场招股说明书》相比,还是比较相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强调创业板公司成长性信息的披露,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而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对主板上市公司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限,增加了时效性。

虽然创业板市场没有要求必须做出盈利预测,但要求当董事会预计或知悉上市公司当年业绩高于盈利预测20%或低于盈利预测10%以上、或者上市公司业务进展情况与已披露的业务计划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同时,鉴于创业板的风险较大,强化了创业板保荐人对信息披露的保荐责任。

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为满足实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只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摘要还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三、其他海外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一)美国纳斯达克

美国创业板市场,即纳斯达克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小额资本市场),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

美国纳斯达克将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上,为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SEC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完全、及时、准确,主要包括:准确陈述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最近财务状况摘要、管理研讨分析,以及各种事件和资料等14项。同时,有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真相和事态的进展。

SEC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在登记日10天前向NASD(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报告有关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根据规定,SEC有权对NASD审查的资料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审查出错误和遗漏,上市公司的股票将被责令暂停交易10天,如果10天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上市公司股票将会继续暂停交易,直至纠正问题。NASD对财务报告不清楚的公司也可暂停股票交易。

纳斯达克对上市公司实行的严格监控,充分达到了维护市场稳定、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最大利益的目标。

(二)中国香港

香港创业板市场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以“信息披露为本”。创业板市场的低上市条件,导致上市公司业绩情况参差不齐,同时难以衡量高科技企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香港创业板监管规定在申请上市时及上市后,发行人须及时进行披露,信息发放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和及时,这样投资者才能及时做出适当的投资决定。例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时,列出主营业务活动、业务目标、集资所得款项的用途,上市后每个季度还要披露业绩以及解释与目标的差距。

(三)英国

英国AIM市场采用的信息披露准则较为实用。英国中小企业规模相对很小,没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应付烦琐的投资者关系和会计报表等事宜,所以AIM市场只要求中小企业披露中报和年报。但是,AIM以严格的持续信息披露准则来确保市场充分透明和公开,明确指出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前景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披露。同时规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AIM的信息披露准则:对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求其退市。AIM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为企业着想,在企业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又使信息及时公开,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韩国

1996年成立的韩国KASDAQ市场与英国形成鲜明对比,要求年度报告、期间报告(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以及特殊报告都要及时披露。同时公司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如收购、分拆、期权发行、生产线购买或出卖等的临时报告也要披露。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重大变化的信息,如发行股票或债券、资产评估、收入或净利润的增减和KASDAQ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都要强制性披露。另外,为增加监管的威慑力,韩国KASDAQ市场根据“不诚实信息披露法人”认定与“罚分制”,将信息披露监管与退市要求相配合,提高监管制度的协调性,并纳入退市要件中。

(五)日本

日本MOTHERS市场,上市前披露的主要形式是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公司业务、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与特定利益团体的关系、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和业务伙伴。要求承销商提供证明,并承诺在上市之后前三年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针对本公司的分析会议。后续定期报告除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之外,还要求公司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以季度报告形式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临时报告与其他国家地区要求大致相同,如大股东变动导致上市终止的事件发生、股票分割或合并,配股额度或配股方法变更,还有如因灾害或业务运营所引发的损害等。

四、中外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比较

(一)监管比较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的IPO停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越来越关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在通过有关报刊资料向社会披露有关资料信息前,必须先向监管部门报告,暂停交易。时间通常是在信息网上以后的30分钟,以使信息在公众之间得到充分传递;我国创业板也规定除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一些特殊情形外,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比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多种多样,海外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通过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或其电视传媒以及互联网来公布信息。通过各种传播渠道,保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自己最为方便的途径来获得新闻资讯,有效防止投资者由于信息的滞后而做出错误决策,或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丧失竞争的机会。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中,考虑到成本和投资者的阅读习惯,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两个途径:一是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二是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侧重面比较

纳斯达克市场的监管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SEC要求公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企业真实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摘要、股东和经理的收入等重要的14项内容,部分内容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是不需要披露的。

我国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重点是及时和公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还特别对及时和公平进行了详细定义,目的就是要维持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净化市场投资氛围,降低市场的投资风险。

五、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根据中外创业板信息披露比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自身优点,扬长避短,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例如,在信息披露上借鉴NASDAQ,除提供年报、季报和即时报告外还要提供要求的其他报告。当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数量增加或减少5%以上时,或名称改变等情况时必须在10天内提交报告。

此外,借鉴AIM完备的保荐制度。保荐人既可以起到培训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又可以起到信息披露辅导的作用,其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创业板上市审核的重要内容;上市后还具有持续辅导的义务,贯穿于创业板上市的全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创业板市场的中介机构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创业板市场应吸取主板市场的教训,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使不规范的中介机构自动淘汰出局。

在信息披露系统上,美国的EDGAR系统从1996年即全面投入使用,对美国信息披露的电子化、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以及提供监管的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还没有这样的信息披露的电子系统,各种文件的审核还依赖纸质文件的传递。我国可以加强对信息披露网络的建设,加速信息披露的电子化,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信息披露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优点。X

参考文献: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创业板; 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市场开板,同月30日正式开市,红日药业等28家“新贵”作为第一批创业板上市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截至2012年7月20日,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量达到了335家。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扩容速度很快,短短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就增加12倍之多。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为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电子信息、商业流通以及传统商业模式创新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公司。这类公司成立的时间大多比较短,无形资产占比高,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尽完善。因此,上市之初,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被掩盖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创业板公司渐渐现出了真面目,出现了“上市前高增长,上市后大缩水”的现象,成长性不见高,业绩反而大变脸。

国内外研究表明:智力资本信息的披露对企业市值、股票发行价有着重大的影响,创业板公司为自身发展融通资金,有着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在动力。2002年日本投资者关系学会的一项问卷调研表明:投资者认为,对于财务报表中未揭示的无形资产,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国内学者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差异较大,总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等智力资产的系统认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的近期战术和长远战略谋划。发达国家在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上制定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日本在知识产权强国道路上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指导企业进行完整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从创业板市场讲,已有针对海外市场创业板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的研究,并对我国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建议。

为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快速发展和创业板长远建设的需要,深交所拟定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1年11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了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深交所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据此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了《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实施之际和中国整个股市表现欠佳的情况下,分析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化,结合退市制度探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变化”中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对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发挥创业板市场指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化

(一)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评分系统的建立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应该保证上市前端公司IPO发审的质量。证监会建立了针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评分系统,该系统直接与委员通过或否决的IPO项目质量关联,从而形成一种约束机制。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能否得到续聘将与其评分直接关联,此举对发审委委员权利形成跟踪,产生约束力,有利于发审委委员自律,使得发审委委员在审核时更加谨慎。在评分系统建立之前,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主要施行问责制,在审核的过程中一旦顾及人情,对问题公司网开一面,则会直接导致带病公司混入到市场中(如:爱尔眼科),对市场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化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深交所的《规则》(2012年修订)与修订之前的变化主要如表1。

根据《规则》修订前后的对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

2.缩短资不抵债公司的退市时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将原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缩短了半年。

3.设立“退市整理板”。在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在30个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新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创业板原有11项退市条件:(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5.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6.明确了退市公司的去向。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三、结合“变化”分析创业板公司应采取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策

无论从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还是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的长远发展来分析,都需要正视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当前新退市制度的实施,迫切要求创业板公司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披露。为了避免公司出现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应主动自愿披露知识产权信息。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

创业板公司往往依赖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所面临的技术“无形性”风险较大。因此,《规则》规定了有创业板特色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核心技术(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核心人员(如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以及与核心技术和核心人员相关的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件等重大变化。但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殊性,《规则》(2012年修订)虽提到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但是缺乏规范,不够系统。因此,有必要结合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修订,来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及行为。

(二)退市制度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策

1.从审核标准的变化来分析,新退市制度推出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审核标准更加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想恢复上市,就要按照一开始上市或者再融资的方法来计算,并且要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作为判断标准,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也要求公司不能用资产重组等“借壳”的方式来恢复上市。从这些审核标准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把控自身内部的知识产权等智力资本,加强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资产,排除那些相对来说不能提高公司核心价值的项目;在恢复上市的过程中,全面披露自身的知识产权信息,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通过审核过程,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恢复上市后的质量,避免再出现暂停上市的情况。

2.从退市时间变化来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一旦被审核为负值就要暂停上市,连续两年为负就要终止上市,时间大大缩短。创业板公司普遍是高成长性的公司,具有无形资产占比高等特性。公司一旦出现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时,公司内部应该重新检查自身商标、核心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等情况,调查相关企业的动态,发现自身的不足,探寻技术的前端,努力进行R&D投资,发现新领域,占领市场先机,争取在两年的时间内把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全面提升,并对外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树立公司在外界的形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上市。

3.从退市条件变化来分析,为规范创业板市场提高其运行效率,深交所增加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也是信息披露,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必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两败俱伤。增加退市条件就是要把信息披露不全面的公司清除出市场,避免优秀企业投资价值被低估,同时鼓励优秀企业在知识产权投资上的积极性。受到公开谴责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为此公司应积极找寻自身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结合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披露,让投资者看到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潜力,从而拉动股票价格,实现公司的高投资价值。

4.从风险提示角度来分析,深交所对风险提示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取消了原来的警示方式,引入了投资者管理的方式。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要求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退市风险后要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公告。创业板公司一旦出现风险警示信号,就要在公司内部进行风险的发掘,找寻问题所在。同时,公司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的风险控制,在每周退市公告中,加强自身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上的披露,稳定投资者对风险警示的心理,真实地披露问题处理过程,积极主动地请投资者对问题处理过程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督促,既保证了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5.从终止上市的后续处理角度来分析,深交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作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从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到公司终止上市,深交所设立了“退市整理板”,并要求退市后公司的股票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这些举措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平稳地退出创业板,保证投资者能够有时间和平台进行交易,使公司和投资者的损失最小化。从公司角度来说,公司终止上市后,应积极检查内部知识产权资产的情况,保证知识产权资产仍处于核心地位。公司终止上市的行为,说明公司内部在知识产权的研发、管理和运用环节上都可能出现了问题,应从对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入手,加强R&D投入,在树立知识产权核心地位的同时,排除其他投机手段,及时真实地披露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在探寻和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寻求机会再进入创业板市场。

四、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中国特色的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各国都在展开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纷纷制定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实施,2009年为了使具有创新性高成长性的企业融通资金,我国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无形资产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刚开始成长的创业板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创业板市场鱼龙混杂,亟需对创业板市场中的企业优胜劣汰,逐出劣币。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会对创业板企业进行更加严密的督察,而退市制度的保障之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国家角度来说,应该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参考标准来对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引导。

(二)规范和完善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格式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我国的股票市场也是跌宕起伏,适时出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为创业板公司敲响了警钟。新《规则》中虽提及了信息披露,但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涉及较少,大部分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因此,亟需制定相关的规则标准来规范创业板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如相关信息披露人员的规范准则、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项目及其格式规范等,引导公司自愿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从而完善创业板市场。

(三)加强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督促

当前,我国创业板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各个公司因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差异导致公司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披露充分,如:朗科科技2009年年报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数量、盈利模式规划、商业风险、法律争议,到知识产权相关的财务报告,全方位披露了知识产权信息;有的公司则披露凤毛麟角甚至没有披露。在相关政策和退市制度相继出台的情况下,要求投资者充分挖掘创业板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并且严密监视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以减少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下就有一些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供投资者分析和判断,如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NRI)开发的专利组合管理法(PPM)以及技术热图分析工具等;国际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信息披露渠道,亦可降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也使得投资者更易获得相关信息。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严格管控下,只有国家、创业板市场和投资者共同努力,指引、完善和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国的创业板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臻至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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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S].2012.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完善;制度;提供;披露;改进

       1  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预防内幕交易的关键所在。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季报披露时间规定的过于宽松。目前,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每年7~8月份披露半年报,于1~4月披露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很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为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提供便利。因此,应缩短披露的时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年美国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快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信息申报登记,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促进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采取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方式,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在内容与格式上也具有较大不同,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分析。因此,建立一个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电子化披露系统为主的跨媒体信息披露平台,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快速,且能够提供完整的、标准化的、格式化的资料和数据库,将大大促进公开信息的高效充分运用,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与公平性。监管机构能通过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流向渠道,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及时、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好的进行投资决策。

        2  改进信息披露内容

        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的现状进行比较,其中,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如表1)的调查分析表明,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中部分会计信息已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以报表注释、附表等形式进行披露,如会计方法的改变、报告主体的改变、资产抵押、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另外部分会计信息还未在现行会计报告中得到披露,如人力资源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物价变动影响信息和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

        证券市场投资者正是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判断依据,目前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部分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投资建议产生依赖,甚至会花尽心思试图去寻求“内幕信息”;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及时,给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滋生创造了条件,使得一些会引起公司股价变动、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没有及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反而通过一些不正常渠道流入市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因而应该通过规范扩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变为部分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会计信息。例如,加强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财务预测性信息主要提供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如果财务预测性信息质量可靠,这些信息将比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实用性。建立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会对公众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帮助。同时加强其他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过分倚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又过分依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对于一些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其他会计信息,如市场面信息、政策面信息及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缺乏详细规定,应通过立法形式将这些信息提供数量、种类、范围等做出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