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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意义

社会治理的意义

社会治理的意义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化建设;政治体制改革

同志在2002年的“5·31”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在十六大报告中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一重要论断是十六大报告的一个亮点,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中的新创造和新认识,也体现着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品质,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认识和实践中走向新的成熟。在全球化愈益凸现的今天,在我们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征程中,该论断的提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断的提出在理论上的巨大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党在实践探索中的伟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明”观。

文明(civilization)是与野蛮、愚昧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反映了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积极成果,标示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程度。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对文明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有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从马克思主义对文明的理解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对“文明”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预见到文明在社会主义各个领域的表现形式;虽然认识到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但没有把两者提高到文明的角度来认识,没有对文明从涵盖物质世界领域上仔细划分。

对文明从物质世界领域上予以划分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他在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在1983年阐释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建设物质文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所以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国际主义、爱国主义都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这一划分突破了人们对于文明在领域上认识的混沌状态,是对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重要补充。

同志在深入研究前人“文明观”理论的基础上,特别是文明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后,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认为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样,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涵盖了主观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全部。这是对“文明”领域的科学划分。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

第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探索。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但对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属于哪一范畴没有明确地做出回答。随着政治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愈来愈重要,探索如何使政治与经济、精神互相作用、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已势在必行。邓小平同志在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十分重视政治建设,在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同时提出了许多建设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措施,但是没有把物质、政治、精神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贯穿起来。同志在不断的探索中,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统一起来,明确地提出“政治文明”理论,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政治(polities)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围绕国家政权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从古至今各阶级、各政党都十分重视政治理论的探索和创新。

在同志之前的马克思主义者已对政治有了深刻的认识,形成了科学的政治理论体系,如:“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回等,指明了政治的产生、实质、核心。

政治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先进的政治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它必须是行政主体围绕一定的目标,在先进的政治思想的指引下,采取先进的政治行为积极主动地努力的结果。因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明白什么样的政治是先进的政治,政治发展的目标是什么。几代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比如邓小平同志提出过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把政治发展的程度用一个标准来衡量。

同志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性地将文明的概念引入到政治领域,从文明的高度反映政治及政治生活,用文明的标准来界定政治发展的程度。同志这一论断将我党对政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论断的提出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中的伟大创举,也必将对我们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践起到指引、评价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力量。这就要求我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代表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能够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各项政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思想观念、制度建设、法治等方面充分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神圣使命和强烈自主感,促使广大人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真心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恩格斯指出:“政治对经济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程度内改变它”,“这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文明是上层建筑中最主要的部分,它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自然也是最有力的。历史证明,在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里,经济就会迅速的发展;反之,在专制独裁,社会昏暗的环境中,生产力就会遭到极大的破坏,经济衰退就不可避免。正如所说:“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时候,对于政治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科学先进的文明,它积极倡导民主法制的良好氛围,最能适应经济基础,并且在适应的同时能够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自我改革、自我调节,因而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将是积极向上的。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助推器。

我国是一个有着封建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僵死的政治体制束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曾使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政治体制仍然不完善,如具体制度不健全,人民民利得不到真正行使等,这严重挫伤了人民的积极性,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我们党一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体,它的本质在于制度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等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体制上保证党的领导方式的改善,人民民利的充分行使以及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从而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能使我们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社会治理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解决问题方式;“二选一”;社会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2-0060-05

一、法治解决问题方式及特征

人类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在交往与互动中,诸多权益之间必定会有碰撞和冲突,这是一个时时处处均存在的、不容争辩的事实。对相互冲突的权益进行调整、对由此产生的问题加以解决,这不但必需,而且解决方式也多种多样,法治就是其中一种。法治解决问题的方式是:面对权益互相冲突的双方主张,必须作出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抉断。特别是在立法、司法环节,法治必须抉断,或肯定或否定、或黑或白、或是或非、或侵权或不侵权、或犯罪或不犯罪,等等。这是一种“二选一”的判断与抉择,因此,可简称法治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二选一”解决问题方式。

先看立法环节的“二选一”及其艰难性。作为法治的首要环节,周旺生指出:“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要产生和变更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在“产生和变更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判断与选择。例如,是否需要用法来调整;对某种意见立法是肯定还是否定;在程度上是增加还是减少;在范围上是扩大还是缩小;如此等等。立法时对这些正、反双方的判断已属不易,进行抉择更是艰难。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主管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彭真曾指出,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为了社会矛盾的解决而去划一个合理的界限,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立法中判断与选择的艰难性、痛苦性,美国学者昂格尔也有论述:“在不同的规则解释中,在不同的法律中,在立法的不同程序中所做出每一项选择必然会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立法中的二难选择,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往往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

再分析司法环节的“二选一”解决问题方式。司法直接用来解决纠纷,对于诉求的案件需要确定受理或者不受理;受理后还需要判断义务是否被履行、权利是否被侵犯、合同是否被违反,抉择财产属于某甲还是属于某乙、继承权丧失还是没有丧失等;特别是司法需要最终确定胜诉或者败诉,而不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司法的所有这些活动都运用了“二选一”解决问题方式。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作为一个原则,法律可以采取黑白分明的方法并用只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对诉讼案中相互对立的请求作出答复。”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过“二选一”的研究课题:“在困扰着法院的大多数案件中,无论是法规中的规则,还是判例中的规则,它们所包含的可能结果都不止一个。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总是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在此,法规的一些用语会具有两可的意义,对判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也会有对立的理解,法官将不得不在其间作出选择。”

进一步分析法治“二选一”解决问题方式,从属性上看,其具有明显的武断性特征。因为法治是一种正方与反方二元对决的零和游戏,讲究的是输赢,类似于体育比赛中的淘汰赛;法治以“铁面”现身,不和稀泥;法治以“高压线”为界,越线违法,甚至犯罪。正是法治的严格“二选一”、“铁面”与“高压线”,保证了国家的和谐有序,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从而获得“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尊重。正如季卫东所指出的:“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还有要求黑白分明、是非分明的特征,不含糊,尽量不容许妥协。这种特征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很重要,有些卫道士的色彩。”正是法治的武断性特征,提供了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准,使得芸芸众生能够清楚地将其作为行为准则,使得社会生活简便而不复杂。

二、法治解决问题方式产生的原因

法治“二选一”解决问题方式以抉断或正方或反方、或黑或白、或是或非为代表,看到这点的同时也应看到:法治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一种,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规范和准则本身并不存在大与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的区别。但是为了统一协调以及在统一协调基础上社会活动的展开,法治必须进行规则一致化、统一化活动。因为不同的主体可以有不同的信仰,但却必须具有共同的规则进行交往。作为一种陌生人之间进行交往的规则,其前提是对相互主体资格的承认和对交往规则的信仰。

社会治理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要求出发,教育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端正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通过教育活动,努力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1、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努力发挥作用;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教育和对突出问题的查找整改,进一步加强局党委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进一步加强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行政系统队伍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方法步骤

教育活动从6月开始,至12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教育准备阶段(6月)。局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严新力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向荣任副组长,组员由副局长张杰、朱志忠和局党委委员徐晓青、杨昌麟、许卫东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教育活动正式实施前,领导小组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研,初步了解人员思想认识及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教育活动的针对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性和有效性。

2、学习培训阶段(7-8月)。局处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的原则,通过联组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全系统采取集中动员、专题辅导、个人自学、讨论交流、撰写体会等方式,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专题的学习教育。

3、对照检查阶段(9月)。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讨论,按照教育的目标要求,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实际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在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中,重点查看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对群众态度淡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在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重点查找是否树立严格执业、坚持服务为民、保持诚实守信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忽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 利益、诚信缺失等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4、整改问题阶段(10月)。局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及可能产生问题的苗头,尤其要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性的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边整边改,规范执法行为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5、检查考核阶段(11-12月)。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的考核,着重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掌握的程度。考核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补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灵魂。要教育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清醒地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司法行政工作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广大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端正执法思想和服务理念,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使命的重要保证。

2、精心组织,领导带头。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整改措施,带头抓好落实”。

3、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各单位在教育中要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广大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实际,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实际,针对思想理念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形势的观念得到更新,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社会治理的意义范文第4篇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原创: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原创: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社会治理的意义范文第5篇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在前一种解读中,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特色”;在后一种解读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被理解或界定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前一种解读是目前学术界比较常见的观点,而后一种解读则是比较少见的一种观点。这两种解读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无论是哪一种解读,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既然我们要创立和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那么当然首先必须弄清楚它的研究对象。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个概念和学科中,是包括关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过去人们往往把这部分理论叫做“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学”或者是“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等。毫无疑问,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理论属性上是具有一致性的。但是,仅仅这样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到位和不充分的。我们在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有相同或相通之处的同时,更应该充分认识它们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别。

二、对两种不同解读的进一步分析

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差别。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的。套用《资本论》关于研究对象的表述,那就是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或者套用一般教科书的表述,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但是,它们在研究对象上的差别应该是一目了然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义”,具体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无论哪一种解读,都存在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解读面临的问题是,经济学理论可以有国别特色吗?关于这一点,人们的观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在许多迷信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人看来,正像世界上只有一种物理学一样,世界上也只能有一种经济学,而这个经济学就是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且它是世界上唯一科学的经济学,所谓“中国经济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把社会科学等同于自然科学并认为只存在一种社会科学理论,是不符合社会科学实际的。事实上,经济学理论从来就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和流派,例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就不同,新古典经济学与凯恩斯经济学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世界上只能有一种经济学。显然,只有承认社会科学理论多元化的必然性,只有承认创建一种不同于现有各种经济学理论的新的经济学理论的可能性,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解读也是说得通的。但是,这种解读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仍然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种线性发展和延伸,而未能充分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蕴涵的巨大理论创新含义和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种解读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特定的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有没有自己特定的发展规律?它能否构成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以一个特定国家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理论能否称之为学科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呢?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究竟是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发展规律还是揭示社会主义的一般发展规律?进一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初看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如同“英国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一样,是不太合乎经济学理论常规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自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以来,几乎从没有将某一特定国家的经济作为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按照政治经济学理论界通行的理解,政治经济学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作为研究对象的,而不是以某一特定国家的经济运动作为研究对象。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问题在于,马克思是如何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呢?难道脱离开一定国家的具体经济过程就可以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吗?显然不能。事实上,马克思在前引那句话的后面紧接着指出:“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指出:“这个人的全部理论是他毕生研究英国的经济史和经济状况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表明,《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对于英国经济现状及经济史的研究。当然,在研究现实经济材料的同时,马克思又是通过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和继承来创立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

很明显,这里涉及国家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关系问题以及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问题。概括地说,政治经济学所要揭示的是关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规律,但是,“社会经济形态”一方面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另一个方面更多的是通过理论抽象所得到的范畴,它的实际运动总是存在于一定国家的经济运动过程中。因此,从来不存在脱离开以一定国家的经济运动作为考察对象而得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换句话说,政治经济学总是通过对具体的国家经济运动的研究,进而得到关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理论。这一点对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说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也是政治经济学发展史的客观事实。由此可见,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个概念和范畴有什么独特之处的话,那么首先第一条,就是第一次明确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定为一门学科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直接研究对象。这一点至少在中国经济理论史上恐怕还是第一次,相对于已有的相关认识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认识上的突破。其创新性首先表现在,这个概念非常明确地重新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通过对一定具体国家经济过程的研究,进而揭示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运动规律。这里实际上涉及另外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究竟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及其发展规律问题。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起源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并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得以逐步充实和发展。由于现实社会主义都是起源于不发达国家,而不是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且表现为一个个国家的现象,而不是一种超越国家的现象,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一开始就面临着究竟如何对待和处理具体的实践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关系问题。到目前为止,人们总是把现实的社会主义理解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实现,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社会主义实践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较多地受到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和观点的重大影响,例如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等。从列宁到斯大林,再到,虽然他们都对落后条件下究竟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他们都没有能够突破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规范性认识和规定。笔者认为,离开或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就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始终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但是,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现实可行性和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完全囿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规范性理论和规定,把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同社会主义的目标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正是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邓小平同志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全新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升华,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之后,中国共产党各届领导人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并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概括。假如我们承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相比确实具有很大的差别,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仅仅理解为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因为这样的理解虽然强调了它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属性,但是,这种理解淡化甚至掩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差别,从而大大地削弱或淡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的独创性和普遍性价值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范畴和理论的巨大创新价值和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蕴含的巨大理论创新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更为重大的差别在于,这两个范畴和理论体现着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社会主义本身的不同理解和方法论。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但另一方面又更加突出了社会主义的实践性、创造性和民族性,贯彻的是一种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方法论和理论指导性与实践创造性并重的思想方法,体现着从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以及一般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逻辑。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则更多地贯彻的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的思想方法,也就是说,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理解为社会主义的终极标准,更多地体现着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的逻辑。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更多地采用一种规范的思维方法,更多地侧重于说明社会主义“应该如何”,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则需要更多地分析现实的社会主义究竟如何巩固和发展,发展的形式、道路和规律是什么等等问题。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巨大创新。指出:“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实际上已经非常深刻而明确地揭示了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之一,即“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我们既不能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更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因此,我们需要创建一种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新的经济学理论。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才能够满足这样一种需要。否则,如果仅仅把它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那么,它无非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线性发展和进一步延伸,而不可能是具有原创性的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当然,这样的理解,决不排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坚持和运用,更不排斥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也不排除对于西方经济学中的有用成份和中国传统文化优秀部分的借鉴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