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创新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机制是重要抓手。

一、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

“善治是公共管理中的帕累托最优。”[1]“善治”一种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其通常的衡量标准为政府的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回应性、责任性、廉洁性,公众的参与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公正性等。在“善治”状态下,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问题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治理,社会步入一种低风险的秩序化发展轨道。现实中,要实现“善治”,既要对治理主体进行培育、治理工具进行创新选择,也需要对治理客体进行适度改造。这一培育、创新和改造的过程中蕴含着对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诉求。在这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一方面包括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另一方面还包括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从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内容来看,它是具有“善治”因子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可以使政府更具透明性、合法性和回应性,社会参与的效度也会大大提升;从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来讲,无论是民营化、社会化抑或是自治化,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缩政府的公权范围,减小政府运作成本,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升。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有助于增强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在历经了古典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及新自由主义等思潮后,人们越发地认识到,“执政无能即政府能力弱化和政府公共政策质量走低是导致国家经济发展乏力和国家间经济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2]496因此,一个有效的政府,换句话说,即一个有较强公共管理能力的政府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基元。因此,提升政府公共管理能力也就成为现代化语境下不可回避的话题。如何提升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我们既可以从政府组织机构优化调整、政府公共管理工具选择创新、公共管理者素质培育提升等方面着手,也可以从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和过程着手,通过研究政府公共管理机制的优化创新,来为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动力。社会治理作为政府共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维度,其机制的创新优化,必定成为政府公共管理机制优化创新的重要内涵,也必将在结果上提升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三)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重要手段

在现实中,社会治理成本的高低,既取决于社会公共问题本身,也受到社会治理活动本身的重要影响。一个结构良好的社会公共问题,在遇到糟糕的社会治理过程时,则有可能会变得更为复杂恶化,使管理成本大幅提升,甚至形成大量沉积成本;一个结构不良的公共问题,在经过科学的社会治理后,则有可能成为可控可防可治的结构良性的公共问题,在治理过程中管理成本也会大幅下降。以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中的主体创新而言,是要实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

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化。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使社会治理活动摆脱过去政府单枪匹马,单向发力的局限,使社会多元主体积极介入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同时,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平等化后,各类社会主体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介入可能会变得更为主动,也更愿意与政府沟通协作,而不是过去的在政府统领下,被动地参与。这更容易使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凝聚合力,采取更能激发活力的合作、参与、自治等社会治理机制,从而使社会治理的各项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削弱盲目配置的管理成本。

二、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治理机制形式单一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社会治理机制形式单一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当下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将各类社会公共问题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畴,以公共权力为驱动,公权机构为主体来开展社会公共问题治理活动,事实上形成了政府单一主体主导下的封闭性“公权”治理结构。这一形式单一的社会治理机制为当前社会公共问题的治理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一是带来公共问题的可治性问题。对于一些不适合公权治理的问题,政府却将其纳入治理范畴,带来可治性问题;二是侵蚀政府的治理合法性。“公权”治理机制驱动下,社会治理通常外在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流动”,这种“权力流动”很容易压抑民主,使公共问题所涉主体各自诉求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申诉,政府基于公共问题迅速解决的需要,往往也会罔顾利益主体的诉求。这很可能带来公众对“公权”治理机制下社会治理的反感和不满,长此以往,这种不满和愤懑必将触及到对政府“公权”治理的认同性问题;三是必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在“公权”治理机制下,政府事必躬亲,管了过多管不好也不该管的公共问题,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问题”包袱。

(二)社会治理机制僵化

社会治理机制僵化,是指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问题时,还未能培育起一种“情景”思维能力,面对不同的公共问题及问题情景的转换,难以及时改变、调整现有治理机制,建构、运用新的治理机制,任由原有治理机制继续运作的情况。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僵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僵化。在公共问题特别是跨地区公共问题的治理上,政府间缺乏除“权力”之外的合作动力,政府间关系“权力化”现象严重。这导致一些公共问题的治理机制必须经由权力线路才能启动,因而有延误治理良机之虞。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即政府社会治理主体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泾渭分明,在治理公共问题时的合作多流于形式化、机械化,远未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交融式灵活的合作态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待社会化管理主体的态度还不够积极并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尚未成熟、公民意识尚未完全确立有关;二是社会治理手段僵化。公权手段作为治理公共问题的一种重要工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而现实却存在将公权工具作为泛化手段的现象,似乎公权手段放之四海而皆准,其他诸如市场化手段、社会化手段、自治手段等皆被忽略或忽视。公权手段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非平等性治理工具,其运用通常只能遵循既定的程序线路,显得僵化而缺乏灵活;三是社会治理过程僵化。由于存在社会治理主体关系与社会治理工具的僵化现象,也致使社会治理过程的外在表现僵化:在社会公共问题出现时,人们倾向于将公共问题归责到政府头上,政府在知悉公共问题时经由法定程序再进行公共问题的治理,在这一治理过程中,社会各类主体多数情况下作为看客或者参与者浅层介入公共问题,使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政府为核心主体、经由法定行政程序加以处理的一种固定化、模式化的过程。

(三)社会治理机制运作后续乏力

社会治理机制作为社会治理活动得以成行的核心驱动,只有在具备长效动力结构的情况下,才能使社会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一种持久性活动。现实中,由于地方政府以公权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机制存在形式单一化和运作僵硬化的问题,使得现存的社会治理机制在驱动社会治理活动时,更多的是依赖权力的强制力,而权力的强制力太弱,则社会治理活动难以驱动,太强,则容易引发“侵权”问题,带来管理对象的激烈反弹,一个适合的度通常是难以把握的,即使存在一个合适的度,且能够把握,仍会存在公权对公共问题的可治性问题,因此,可以说,带有公权特征,特别是公权作为核心驱动的社会治理机制都会存在一个持续有效性的问题。具体而言,单一的社会治理机制难以应付多元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公权”治理机制可能在短时期内使某些公共问题“高效率”地“解决”,但却很可能使一些先前显性的矛盾隐性化,进而酝酿出更多更大的矛盾和问题,在预防和治理隐性矛盾和问题时,“公权”治理机制明显乏力。在具有明显善恶性质的公共问题上,如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公权”治理是一种有效机制。在涉及到处理多元平等主体的复杂利益问题时,则更好的治理机制应是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机制;地方政府治理机制的僵硬化也使当前的社会治理机制结构乏力。政府间关系、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只存在权力纽带或者泾渭分明,那么地方政府通常会将公权作为首要的甚至唯一的可选治理机制。这必将带来政府治理的封闭性及政府与社会的割裂。在有限的公共资源条件下,在缺乏自下而上的参与背景下,政府想要治理好所有公共问题,或者想将要形成一种长效的公共问题治理机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政策建议

(一)确立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

1.政府要适度放权。政府适度放权不仅要作为政府未来改革的目标,还应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原则进行法制化。在新公共管理风头正劲的当下,应当积极汲取新公共管理中有益的养分,运用到我国公共行政改革中来。政府的适度分权,不仅包括纵向的政府体制内分权,还包括政府向体制外分权。在这里,建设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求政府向社会分权,减缩微观干预市场的权力,将政府无力承担,或者承担成本过高的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交给社会和市场,运用社会的自治机制和市场的效率驱动机制来进行有效解决。

2.积极培育社会多元主体。第三部门“常常能够,而且也应当能够以更为有效的方式为我们提供大多数我们在当下仍然以为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服务。”[3]因此,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须加大培育以第三部门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计划体制,我国的公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一个积极介入公共问题的社会组织形态还未形成。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已近50万个,但总体上规模小、公共意识不强和资源有限等问题还较为突出,难以在公共问题的治理中独当一面。未来,我国应当对各类社会组织的注册放低标准,甚至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使各类非政府组织能够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积极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识,逐步祛除“凡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强化自我治理能力。

3.充分利用市场体制。目前,在我国一个逐步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市场体制在公民私人物品的需求满足中,已经替代了原来的计划方式。许多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也通过市场的运作得以进行,如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等,这是可喜的变化。虽然变化趋势令人振奋,但这种变化依然面临重重阻力,特别是来自政府自身的阻力。由于对市场的偏见及对公共权力独享的冲动,许多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将更多的公共事务基于市场机制运作。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个更为高效机制介入社会治理事务。因此,在健全市场机制的同时,我国还应通过立法等多种手段,逐步填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鸿沟,使政府与市场能进行有效的资源流动。

(二)弱化社会治理中的权力驱动

1.建立社会治理的协商机制。“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社会其他部门与等级制度分道扬镳,新公共管理学派也开始关注公共管理当中‘等级制度的没落’问题,提出‘集思广益的协商’模式取代‘命令控制’模式是一种必然趋势。”[2]103在协商机制下,面对公共问题,公权力驱动机制只能作为政府的备选之一,而不再是必要选择。在这一情状下,政府应淡化“管制者”角色,主动承担起以下几种角色:一是裁判者角色。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共问题上(如地区性水权争议),政府可以担负起公共问题治理的居间权威裁判者,依据相关规范和公平原则,建立公平的谈判机制,使各利益主体能以协商谈判的方式形成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再由政府借助权威性裁判方式形成问题治理的措施;二是谈判者。在政府成为所涉主体的公共问题上(如城市拆迁问题等),政府应弱化权力思维,以普通谈判者的身份在既定的法制框架内与其他所涉利益主体进行平等协商,以促进相互理解,达致问题的解决;三是诉求者。在政府成为利益主体之一的公共问题中,政府也可以与其他所涉主体一起寻求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裁决主体进行居中裁判。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在第三方裁判的规范下,进行利益的诉求。在社会治理的协商机制下,政府不再作为超脱于公共问题之外,享有公共权力的单向度社会治理者而存在,而变为一种基于公共问题治理“权利”而参与社会治理的“平权”参与者。

2.收缩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弱化权力驱动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政府公权作用范围不断缩小。在无政府公权干预的领域,公权驱动机制是不存在的。这需要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范围、介入深度。在利用市场和社会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减缩政府相关职能,使政府活动限定在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范围。将交由市场和社会治理更为有效和合理的公共事务转交出去,从而使公权相对于民权处于不断减缩的状态。这一点是与政府放权具有一致性的。

3.建立社会治理机制甄选制度。现实存在的四类社会治理机制下,具体的微观运作机制数量众多,这是社会治理机制创新需要发掘和重视的。要弱化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中的权力驱动,就需要对这为数众多的微观运作机制进行甄选,而不是遇到公共问题首选启动“公权”治理机制。建立社会治理机制的甄选制度,召请专家依据客观标准对解决公共问题的适宜管理机制进行预测性评估,寻找效度最强,效率最高,次生问题最少的社会治理机制。执行严格的社会治理机制甄选制度,让公共问题的解决不再惯性的导向政府“公权”治理模式,可有效的弱化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公权”驱动。

(三)丰富社会化治理工具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文化;治理;城市文化治理

引文

积极推进城市文化治理工作进展是当前城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城市文化是一座城市的灵魂,如何塑造、保护、开发城市文化既是城市问题理论研究的前沿热点,也是当前城市发展的现实要求。

1城市文化治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1城市文化治理的现状

当今世界,文化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经得到学术界和公共管理者的公认,重视城市文化、发展城市文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一座城市是否拥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魅力,关系到这座城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城市文化治理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现状可谓喜忧参半,既有值得欣慰之处,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文化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例如新的文化建设理念的提出,对新的治理方式的摸索,城市公共文化设施数量的不断增加,市民素质的提升等。这些进步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在看到城市文化治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城市文化治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主体等多个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2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1.2.1治理主体单一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城市文化治理的根本要义,现实情况中,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治理主体依旧只是政府一元,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不足,治理效果不明显。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是城市文化多元治理主体中极为重要的一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治理力量得到壮大。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组织依旧存在发展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不足、独立性不足、人才不足、协作能力不足等方面。1.2.2治理方式落后受传统行政模式的影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管理方法缺乏民主理念和服务精神。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方法属于专制型方法,多数的政府工作人员把自己看作是高高在上的“官”,把管理对象看作是普普通通的“民”,极大降低了城市文化治理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专制型的政府管理方法使得政府只注重统一性,忽视了差异性,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掩盖了人们的个性,他们的积极性也无法发挥出来,致使行政工作单调乏味,缺乏灵活性,降低工作效率。②治理方式缺乏引导性。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然而当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空白,治理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不理解,从而产生各类矛盾。③治理技术手段更新滞后。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政府部门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不足,技术手段更新滞后,电子政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1.2.3治理资金投入不足传统的城市文化管理领域政出多门,城市文化治理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资金投入方式单一、投资结构不合理以及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从而导致城市文化治理资金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治理要求。1.2.4治理队伍建设滞后人是一切工作的实践主体,队伍建设关系到城市文化治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当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队伍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城市文化治理队伍规模较小,队伍积极性不高以及队伍专业性不强等三个方面。

1.3各类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问题

①政治类城市文化治理:政府过度集权,宣传效果不佳。②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缺乏科学完善的经济文化治理体系。③教育类城市文化治理: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质量较差。④生活类城市文化治理:不能充分满足市民文化生活需求。

2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2.1政府在治理理念上缺乏服务意识和系统规划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经济发展压力渐大,政府培养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管制的色彩大于公共服务的色彩,官本位思想横行,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效率低下,政府短视等问题层出不穷。

2.2政府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

治理理论的一项重要主张就是去中心化,即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由原来的绝对核心角色转变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份子,政府在公共管理总的核心地位被动摇,向市场分权、向社会甚至公众分权是治理理论的内在要求。因此,政府自身准确的角色定位是城市文化治理有序进行的关键。

2.3市场组织、市民等治理主体参与意识淡薄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城市文化治理的题中之义,城市中的各类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市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市民等治理主体的参与意识不足,从而使的城市文化治理未能取得一定进展。

3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城市文化治理主体

①充分释放市场潜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经济类城市文化和生活类城市文化的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市场参与,实现市场经济组织与政府对城市文化的共同治理。②充分发展社会组织,让社会力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既需要政府鼓励第三部门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组织自身谋求变革,追求创新,从而加速自身发展。③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文化的治理当中。公众参与城市文化治理一方面需要政府要赋予公众一定的权利,包括政策制定前期举行市民听证会,通过网络渠道倾听市民政策建议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提高自身素养,养成城市主人翁意识,提升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3.2创新城市文化治理手段

①更新文化治理部门的设施设备,提高文化治理部门治理效率。设施设备的更新是创新治理手段的物质基础,没有先进的设施设备,治理手段智能化、科技化都无从谈起。这既需要文化部门引进相关人才,以合理选取设施设备,操作维修设施设备;也需要有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以满足设施设备更新的需求。②转变文化治理部门工作人员观念。设施设备的更新不是创新治理手段的全部,如果人的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再先进的设施设备也无法起到提升治理效率的作用。文化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在充分学习相关技术知识的同时,转变传统行政观念,奉行效率至上、服务群众的理念,尽快掌握新的治理手段。

3.3创新城市文化治理体制机制

首先,创新城市文化治理投融资机制,建立多种投资渠道、多种投入主体的城市文化发展机制。一方面需要转变政府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合理解决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增进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参与程度,改善社会力量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捐赠以吸引社会资金,转变传统的单一财政拨款形式,畅通社会资金投入渠道,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最后,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为科学的城市文化治理投资机制提供立法支持。

3.4提高城市文化治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①改革文化部门聘任制度,区分文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对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构建科学的社会评价机制;对管理人员实行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建立竞聘上岗制度,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文化部门活力;对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加强工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勤人员的进管出环节。②完善文化部门聘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辞退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领导评价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辞退的主要依据。

3.5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

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方针,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同时,各类社会问题、城市病也随之出现,实行以以人为本为根本理念的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势在必行。改善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现状,关键在于政府要加强引导,同时也需要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

3.6提高市民参与度

由于政治类城市文化特殊性(政治性、权威性、敏感性)的关系,本文认为该类城市文化的治理主体应该包含政府和市民,政府作为当前政治类城市文化的最重要主体自然不用多提,市民对政治类城市文化治理的参与不足是其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完善治理主体最为关键的就是增进市民的参与。

4结束语

城市文化治理的要义在于清楚地认识到城市文化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的同时,全面践行治理理念。因此,对“城市文化”和“治理”两个概念的认识深度直接影响城市文化治理的效果。论文以上述两个概念为重心,对城市文化治理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以期对当前我国的城市文化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铺垫。

参考文献

[1]连玉明.中国城市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274.

[2]玉琳.新趋势:文化城市的确立与发展模式[J].南方论丛,2005(2).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化管理 法治 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的任务和阶段,是指把城市和乡村,把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当成一个整体,综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并在进程中通过体制调整和政策管理等方式,促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改变长期以来农村基数大,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乡村各方面与城市的一致发展,让农村居民也能在这一进程中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方便与文明的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村管理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面对这些,村庄社区化管理应运而生。为了解决农村管理和公共服务欠缺问题,很多城市在农村全面展开了村庄社区化建设。最早的一批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如山东诸城市,把原来的二十三个乡镇合并为十三个,并且通过实地考察把全市1249个村庄按照地域之间的邻近距离,习俗是否相近的原则整合成208个村庄社区。每个社区大致分配为涵盖五个左右村庄,服务范围将近1500户。这种管理方式大大推进了诸城市的城镇一体化进程,优化了农村存在的各种管理问题。

一、当前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方面的不足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欠缺

2009年底,北京京郊大兴区北五镇社区连续发生了3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牵涉死亡人数达到13个,大兴区公安部门人员表示,城乡结合部村庄社区由于人员复杂,法律认知度不高,法治管理不完善,很多简单的居民矛盾也会形成重大社会案件,有关部门向大兴区社区居委会政府提出“法治管理”的要求,以杜绝这种社会惨案的发生。这起连环惨案一方面反映了社区管理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的欠缺。面对村庄社区居民普遍普法程度不高的问题,法治宣传教育是社区普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解决社区纠纷的直接有效方式。目前,城市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是法治建设最基本和最常规的方式,但在村庄社区管理中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明显存在欠缺。首先,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不足,系统内容存在大量缺失。村庄社区里的居民家庭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性质也无法一概而论,因此对法律的了解和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村庄社区建设对这方面法治教育和宣传针对性较差,考虑的也不够全面。最常见的问题是对村庄社区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的等方面普法的专门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宣传力度,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的特殊保障要求严重被忽视。此外,极度欠缺对一些社区从业人员的劳动普法宣传,使得这些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除了这些常见缺失,对很多各类身份的迥异需求法制教育宣传也尚无法一一达到满足,导致居民对社区法治管理一知半解,无法引起村庄居民的重视。

其次,村庄社区法治宣传不仅不到位,而且基本都流于形式,管理的制度性不够明确。国家宣传部分对法治的宣传一直都是专门选定在一些特定日子,比如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时间,本身已经带有形式主义。不过,这些普法日虽然是面向全国,但真正关注这些的的还是一些城市居民,而城市居民普法程度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所以也就无可厚非。但刚刚踏进城乡一体化的村庄社区也只在这些特定日子进行法治宣传就明显很不符合村庄社区的实际情况。村庄社区大部分人的法律认知程度并不高,这种形式主义,偶尔出现的短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完全无法做到法律深入人心,也很难满足村庄社区居民的日常法律需要,更不能真正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的初衷。所以,社区法治管理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居民在简单的邻里关系处理上只追求个人利益,不兼顾他人的纠纷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有极个别的人因为不懂法而践踏了法律尊严,给法治管理工作者带来了不便的同时也将村庄社区的管理推向了不和谐的局面。因此,村庄社区要想搞好法治管理,普法工作真的非常重要,是社区法治管理的先决条件。

(二)政府在法治管理方面投入力度不够

村庄社区由于其新兴性决定了其工作任务的繁杂,虽然看起来可能很简单,但实际管理中则需要面面俱到,很难理清头绪问题。村庄社区需要承担的管理任务在短时间内过多过繁,而国家在管理各方面尤其是法治方面的投入和配备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社区法治管理需求。比如法治管理人员配置方面,懂专业,有责任心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很少,而且由于条件较低,社区又无法提供好的发展前景,大多数人都不愿入住村庄社区工作。所以,法治管理人才的难引进给社区法治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和挑战。社区法治管理不仅承担着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等各方面工作,还要承担民政、再就业等各项工作,反而各项工作效率都达不到要求。出现这种问题,最主要还是基层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现在这个经济就是一切的社会,政府部门把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村庄社区经济建设和管理上,致使法制管理资金不足,不仅无法调动法治管理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社区法治建设的发展,不利于化解村庄社区居民各种纠纷矛盾。

除此之外,投入力度的不够还表现在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化法治建设的关注度不多。这些时间以来,村庄社区法治管理建设都是在各自的社区内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主要以自身的社区环境做依托,因此法制管理效果并不明显。解决的办法就是急需社会各界法律等人才进行辅助宣传,但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投入力度小,重视度不够,导致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法治管理了解不够,没有关注度。这些,对社区法治管理建设的完善是很不利的。

二、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一)加大对村庄社区法治的教育宣传力度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中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种建设都离不开法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等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的遇到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社区也渐渐成为纠纷矛盾的聚集地,所以,法治管理也是村庄社区化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融入进每一个居民的日常生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区法治管理直接关系着城市基层政权的稳固与否,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社区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都需要法治管理,只有做好法治管理,才能真正保证社区稳定和谐发展。

要做好村庄社区的法治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村庄居民要有法律意识。而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最主要是能在充分考虑社区居民不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全方位地推进村庄社区法治建设。首先,社区的普法宣传教育要以人为根本,考虑不同居民不同时期和层次的需求,展开有重点多角度的的法律教育宣传。与此同时,法治宣传人员可在实际普及过程中对居民的传输慢慢从教育型方式往服务性方式转变,争取能够做到不只是一个人单向宣传教育形式,而是双方互动的积极参与形式。结合居民实际和工作实践,开展不同层次的法律培训班,尤其是对社区内的青少年们进行加强教育,展开宪法和犯罪预防等各项法律教育,这样做不仅是为青少年们健康成长做铺垫,也是从根源上推进社区法治管理的进度。对从业人员则中劳动法等各项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对妇女和老人们则要多进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各个方向的法律教育,既突出了普法宣传的目的,又能真正促进社区法治管理。

(二)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倡导社会各界关注村庄社区法治建设

最先,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离不开法律素质高的专业人员,政府一定要加大社区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社区法治管理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途径,吸引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法律人士进入村庄社区服务。也可以利用社区已经存在的资源,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积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此外,社区政府也要投资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重点和指向性培训,争取社区在自己内部培养出一批高素养和高能力的法律人员。针对村庄社区管理任务繁杂的问题,在法治管理建设上的资金筹措一定要把握重点所在,明确资金合法利用渠道,对法治建设的资金分配对居民实行公开化方式,一方面能使人们看到政府的作为,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社区居民与法治管理建设的重视。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方式;运动式;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11-0073-04

社会治理方式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度转型,治理方式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客观上要求社会治理方式要从运动式管理转向常态化治理。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并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做了重要的部署和安排。因此,探讨由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社会管理方式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管理方式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经济社会百废待兴,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经济建设,为此,我们党沿用了革命时期所采用的社会动员模式,实行了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完全被国家所整合的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推行了“单位制”与“制”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单位”对所有城市人员进行管理,单位将国家所掌握的资源分配给自己的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将社会成员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通过“”这一组织来管理所有的农村人员。生产队成为最基层的社会管理单位,通过户籍管理等制度,将农民限制在农村社会,农村人口不能向城市自由流动[1]。通过这两种制度的相互补充与配合,中央政府将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到了社会管理的范围之内,这一社会机制也成为国家进行政治动员的最有力工具。总的来说,在新中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期,我国的社会管理主要采取了运动式治理的方式。

(二)改革开放至本世纪初――运动式治理方式相对弱化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面临着严重挑战。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管理主体逐渐朝着多元化发展,社会民众开始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很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进行运动式管理的社会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削弱。另一方面,经济结构多元化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城乡和区域间人口的高速流动引发的众多社会问题等等加大了政府整合社会利益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社会动员力,动摇了运动式治理的根基。因此,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政治性的运动式管理逐渐减少。

当然,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减弱只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治理方式相比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这一治理模式在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治理中不占主要地位,而在实际上,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虽然在经济社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社会领域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我国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仍处在探索阶段,还不成熟,再加上社会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惯性思维,使得运动式治理仍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尤其是在突发社会问题发生的特殊时期,运动式治理方式的效果尤其明显。

(三)2002年至今――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这段时期,运动式治理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工具。比如一旦全国上下在某一时期比较关注某一问题,有关部门就会围绕该问题开展一系列“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或“严打”等活动。运动式治理往往持续时间短,打击力度大,治理效果明显,但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治理方式难以在我国社会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稳定的治理体制,疾风骤雨式的运动过后,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就会再次凸显出来。

在意识到我国现行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之后,有关部门逐渐通过多种途径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社会的常态化治理模式。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了我国政府基本职能的界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首次将社会管理定位为我国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将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立内容。以后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科学,经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程。[2]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思想的是党的十,十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管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注重发展基层自治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希望借此形成和完善我国社会的常态化治理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相互协作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并做出了重要部署: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等。[3]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努力提升自身的社会管理水平,防范和治理社会问题,将其纳入到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运动式治理:我国社会的主要管理方式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表明了目前我国社会管理呈现出明显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发动的,以干部为主要的动员和参与对象,针对政府治理中遇到的重大和棘手问题而开展的一种突击性运动[4]的治理模式。

1.治理主体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随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的主体突破了改革前单一的党政机关的局面,一些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和壮大,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但是总体来看,目前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仍然是各级党政机关,他们通常运用强制手段排除各种障碍,以保障其治理目标的实现。

2.治理行为往往针对特定的事件。虽然每一时期我国社会管理所处理的具体问题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发生的特定事件进行治理,治理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特定性。这种针对性和目的性使得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的治理策略包括特定的治理内容和方式,并不适用于其他的治理对象。

3.治理方式主要采用政治动员。由于治理主要是针对特定事件,因此在正式的行政体制中没有专门对应的治理机构,而是根据治理问题的需要临时成立一些诸如工作组、领导小组等跨专业跨部门的组织进行领导。在治理的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在短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政治动员,借助群众的力量,采取疾风骤雨般的治理方式。

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决定了这种治理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其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民众进行政治动员,调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迅速且准确的完成治理目标,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和一些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的治理上具有极强的整治优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各种社会问题频发,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能力。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重塑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同度,党和政府采取在特定时期内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集中整治的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就成为一种必然。此外,运动治理方式成为社会主要的治理方式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就国家治理者来讲,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同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对峙的国际环境中,西方一些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也被贴上了资本主义的标签。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只能沿用革命战争时期采取的群众运动等方式来进行公共治理,并且通过“三反”“五反”“”等运动逐渐将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沿用下来,传统的惯性一直影响到改革开放后。另一方面,就普通的百姓而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使民众养成了严重的盲从心理。建立新中国后几十年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得这一文化心理加以固化。改革开放后,虽然随着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民众自主参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社会发育严重不足,社会自主能力仍然较弱,这种特殊的文化背景,无疑为民众进行政治宣传和动员的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运动式治理虽然在我国目前成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这种治理方式只能是在治理资源稀缺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5],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运动式治理违背了法治精神。运动式治理是党和政府在特定时期内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的集中整治,这种治理方式依靠的是针对某一事件制定的临时政策,而不是法律,具有鲜明的人治特点。虽然这种方式收效快,但是在实际上违背了法治精神,弱化了法律的威信[6],与我们长期坚持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长此以往,将会阻碍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二,运动式治理治标不治本。运动式治理通常的流程是:事件出现――上级重视――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治理――检查反馈――总结评估。[7]一旦某一问题用运动式的手段迅速地解决了,那么运动式治理也就结束了,社会又恢复到了原来的状态,老问题仍会死灰复燃,甚至更加严重。这种不能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的临时性的治理方式必然使社会陷入越治理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第三,运动式治理成本过高,影响日常的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管理手段,管理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运动式治理具有治理迅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以付出高额的成本为代价的。这是因为运动式治理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问题进行的集中整治,治理运动一旦开始,相关部门的工作都必须围绕着这一运动展开,并且要集中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从而影响日常管理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增加治理的机会成本,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现代经济增长》一书中说:“在许多国家对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式管理是普遍常见的。但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宽严失当的越权管理,而且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之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规则为此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8]

第四,运动式治理降低了政府治理的公正性。迅速而高效地整治社会问题是运动式治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因此,在治理的过程中,公正公平等价值目标则往往被忽视。而在实际上,由于时间短、任务重,治理主体面临着各种压力,难以兼顾治理的效率与公平,从而导致治理的过程中,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政府管理不同于其他管理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价值取向的公平和正义,这一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必然使政府管理绩效大打折扣。

三、常态化治理:社会管理的重要选择

运动式治理存在的种种弊端决定了这种治理方式必然要走向常态化治理。所谓常态化治理,是指在常态条件下,政府通过建构明确的制度和程序,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合理利用资源,加强技能培训,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对各种冲突的常态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管理[9]。常态化治理不同于运动式治理:其一,治理主体的社会大众性。与运动式管理仅仅将党和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不同,常态化治理鼓励社会成员广泛进行参与,将普通民众和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到治理体制中来。其二,治理手段法制化。与运动式治理的人治不同,常态化治理主体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以此来约束相关客体的行为,并通过这些规范化常态化的规则进行管理,将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简单的进行事后补救。其三,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常态化治理是一种长期的治理,其目的并不像运动式治理那样是将已经发生了的社会危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是从源头上进行根治,从而将社会治理效果放到最大,对社会形成持续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常态化治理作为一种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性的、经常性的管理方式,对于实现社会长期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政府治理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目前我国一些省市针对某些专项的社会管理领域已经通过一些法规条例来赋予常态化社会管理以一定的合法性权利。同时,我国民众自主意识不断提升,对于社会治理具有较强的认可度,他们热切希望通过系统的常态化治理手段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最重要的“是我们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战略,那么就应在法制的精神和制度内实行稳健而有效的治理活动”[10]。这些因素都为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常态化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政府的治理方式必须而且应当随之做出调整与变革,政府应当逐步减少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应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构和完善常态化的治理模式上来,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1.建立多元互动模式,形成常态化治理的多元治理体系。健全的多元治理主体是公共治理常态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主要还是采用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模式。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在构建常态化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等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同时,积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常态化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我国之所以运动式管理泛滥,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常规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数量少、系统性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减少运动式管理,必须制定和完善常规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在进行日常的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3.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常态化治理的追责机制。运动式执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常社会生活中由于某些职能部门监管不作为,从而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到问题成堆的时候,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不得不依靠运动式治理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因此,在社会的治理方式上要减少运动式治理,必须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强化执法监督,做到违法必究,从而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此,一是加强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从而对错误的行为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实现从以往被动的责任追究向常态化的问责转变。二是加大对渎职、行政不作为官员的问责力度,有效威慑政府在常态管理中的“不作为”或者“反作为”的现象。三是充分发挥民众、媒体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公共问题治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整个社会常态化治理的主动意识。任何公共行政都存在和发展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这意味着任何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责任表现,乃至对它们的认识与评价,实际上均反映着一种道德选择和追求的过程,都深深刻有某种特定的行政文化烙印。常态化治理的自觉性同相应的行政文化之间拥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我们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觉进行常态化治理的意识,提升民众对于常态化治理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参考文献:

[1]燕传林,周良生.我国社会管理的历史经验及启示[J].党史文苑,2013,(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3:31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3:312.

[4]叶敏.从政治运动到运动式治理――改革前后的动员政治及其理论解读[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2).

[5]蓝伟彬.运动式治理何以常态化―――以“瘦肉精”专项整治为例[J].特区经济,2012,(11).

[6]郎友兴.中国应告别“运动式治理”[J].同舟共进,2008,(1).

[7][美]西蒙・库兹涅茨著.现代经济增长[M].北京出版社,1989:289.

[8]韦长伟.社会冲突的常规化管理:必要性、障碍与路径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高检院、省院和分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出了周密的部署,作为基层检察院要真正落实各级组织部署,搞好教育活动,就必须深刻理解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时代特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罗干同志在中政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斯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罗干同志的讲话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罗干同志讲话,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一项重大决策,而且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以下四个方面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一是经济发展,人们追求政治民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存的需求不断发展,从需求食物、居所和安全,到追求政治民主、寻求社会尊重和平等,社会需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理念。二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体现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就必须顺民心、合民意。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需要政法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宽严相济,疑罪从无,教育挽救,以及变究问式庭审为控辩式庭审等,都是一些具体体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必须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增强开展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的核心和精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坚定改革方向、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现实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1、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问题

在办案中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政法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工具,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随意抓人、捕人。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2、重实体法场,轻程序法

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3、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