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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专题研究

社会治理专题研究

社会治理专题研究范文第1篇

一、治安学的学科名称

“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998年,中国教育部在对本科专业进行调整论证时,公安大学提出将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两个专业合并为治安学专业,治安学的概念得以明确。有学者认为,这一专业名称的变化,一方面说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学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并将解决该学科在“治安管理学”层面研究上的诸多“瓶颈”。另一方面说明治安学要想迈入成熟的学科行列还有漫长的路要走。[1]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名称的变化,一方面对中国目前的公安(警察)学的体系或专业设置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或冲击;另一方面对治安学基础理论的创立或治安(行政)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已经十分迫切。[1]笔者认为,这次专业名称的变化,绝非对初始专业名称的简单恢复,而是基于学科基础上的重新定位。[2]

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一)治安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难题

治安管理学是基于公安工作中的治安管理业务来命名的。[2]多年以来,治安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影响和制约。如果把治安管理学简单的概括为是研究治安管理活动的规律与对策的话,那么治安学就应当是研究治安现象及其对策的学科。治安管理学作为公安学科的子学科,一般认为与刑事侦查学是并列的学科。在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公安学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专业)同为法学学科下的二级目录。作为法学(专业)的子学科的刑法学等,是与治安管理学、刑事侦查学处在同一层级上的,而在研究生教育中,犯罪学又作为刑法学的一个方向,有些学者也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子学科。这样,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可列表如下:[2]对于治安学,从历史的逻辑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治安现象是伴随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在现代警察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维护治安的活动。影响和危害治安的问题是多样的,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只是其中主要的、严重的一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和刑法学理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由刑法规范并应当予以刑罚制裁的行为。因此,作为主要研究刑事制裁的刑法学和研究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侦查学,就成为犯罪学的子学科,而犯罪学又是治安学的子学科。于是,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如下表。[2]这就提出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二)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讨论还未达成共识,其观点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说,[3]治安现象及其规律说,[4]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5]治安现象及其原因、对策说,[6]治安防范说,[7]公共安全说,[8-9]社会安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和转化机制说,[10]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说。[11]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不确定是治安学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的根本性问题。正是因为治安学研究对象这一首要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就出现了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方向不明确;二是难以科学地划分出治安学的具体学科(或分支学科)和科学地设置专业课程,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不完善;三是难以准确地找到治安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治安管理学、犯罪学、侦查学等学科的区别和联系。特别是治安学和治安管理学这两门相近的学科,广大研究人员和学者均认为这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而且治安学包含治安管理学,但由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尚未确定,因而难以找出它们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导致在一些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把两者混同的现象。

(三)科学划定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学科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规律。它既是一门学科区分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也是建立、发展和完善这门学科的基础。一门学科的体系也是受其特有的研究对象所决定和制约的。学科的研究对象既要反映其研究内容的特殊性,以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又要体现它作为一门学科的整体性和各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性。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概括地说,就是社会治安稳定。因为社会治安稳定既是治安工作的最终目标、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治安学的根本价值所在。研究社会治安稳定既是治安学的出发点,也是治安学的归宿。据此,社会治安稳定应成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社会治安稳定与否是通过社会治安形势表现出来的,社会治安形势又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问题。而治安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诸领域矛盾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或可称之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它具体表现为影响治安秩序的消极因素所造成的妨碍、威胁、危害等后果。治安问题的产生机制是整个社会活动和人们的社会行为。因此,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秩序不能良性运行所产生的结果,即各种社会秩序所产生的问题集中化、显形化的表现。由于治安问题具有原因的复杂性、形成因素的综合性、发展的变异性、危害的多样性、时空的变动性、多发性等特点,所以,很难发现它的固定不变的规律。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新旧体制、新旧观念正在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反映到社会治安中来,对社会治安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基于这个大前提,对近年来的社会治安形势,我们就会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了。因此,社会治安稳定不仅与社会稳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社会治安稳定与否与社会稳定与否具有同步性的特点。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工作搞好了,社会治安稳定了,就能够对政治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稳定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人类活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历史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由于社会结构自身的复杂性,社会稳定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社会稳定具有综合性。它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稳定以及人心安定等。这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治安稳定是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反映。社会稳定的这一特点,要求在治安学研究中,必须总揽全局,充分认识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稳定、人心安定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研究和解决社会稳定问题。#p#分页标题#e#

三、治安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一)治安学的学科地位

治安学是正在成长中的新兴学科。一门学科是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首先看它是否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的确定应以国家标准为依据。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年批准,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中的“编制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标准所列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对照这四个基本条件来审视当前治安学科建设的现状,可以说治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已初具规模。同时也不难看出,在“有关研究机构”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展开有效的活动”等方面,确实还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近年来,治安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把“治安学”确定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是该学科发展的必然。教育部高教司于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设置的三个公安学类专业(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和两个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其中的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都不是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而是本科的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公安学类仅仅是一个本科专业划分的门类,至少在目前还不是国家标准中的一个学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硬要把治安学、侦查学说成是公安学的子学科,确实有点牵强。而上述国家标准已经把刑事侦查学划为法学的三级学科,刑事侦查学已经名正言顺地找到了归宿,作为与刑事侦查学在同一个摇篮中成长起来的治安学,也面临着如何定位的问题。如何确定一门学科的学科地位,实际上就是如何摆正它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治安学也应该和刑事侦查学一样,列为法学的三级学科。[7]10也有学者认为,治安学是法学门类中一级学科。[1]2也有学者认为,治安学是一门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研究治安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学科。治安学是公安(警察)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学是一门属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5]35还有人认为,治安学应列为公共管理学所属学科行政管理学的子学科。事实上,治安学确实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交叉性很强的学科,但它总要有一个归属的地方,一个自己的位置。笔者认为,因为目前国家的标准学科分类还没有把公安学或警察学列入,如果列入,治安学应作为公安学(警察学)的一个子学科。如果治安学单独列入标准学科序列,治安学是一门属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二)治安学的学科体系

社会治理专题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论文选题;研究生

作者简介:王长坤(1970-),男,陕西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思政部,副教授;闫颖(1987-),女,陕西户县人,西安理工大学思政部硕士研究生。(陕西 西安 710054)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BY29)、西安理工大学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GY0918)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4-0092-02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至关重要,它不仅是研究生学习思考的产物,也是研究生学术研究的开端,不仅代表了研究生导师研究的方向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所在学院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一个好的论文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笔者综合分析了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2008~2011届的学位论文选题情况,以供后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时参考。

一、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设置和研究方向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大讨论,1987年被正式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1988年又被列入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主要设立在师范类高校,近年来随着高校的综合化发展,许多理工科院校也设立了此专业。

1993年10月8日国家教委颁布并实施了《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办学的意见》,其中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的、研究人们社会主义思想意识形成、发展规律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的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总的规格要求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马列主义、思想基本原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哲学、社会科学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面,熟悉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各种技能,体魄健全,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各级专门人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科体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形成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理论。[1]

鉴于上述培养规格要求的多样化,各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方向设置上几乎没有两所是相同的。如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华中师范大学的方向为:01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02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03社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04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05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而西安理工大学方向为:01道德与法律教育研究,02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03中西德育比较研究,04组织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方面与导师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同时也反映了此专业在方向设置上的多样化。

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原则和要求

作为文科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上应注意如下原则:

第一,学术性。学术性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区别于本科论文或是一般论文最大的特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位论文选题必须具有学术前沿性及理论和实践意义,即必须突出新意(新材料、新观点、新方法)。

第二,方向性。就是要认清自己专业方向所在,不能偏离学科的专业方向。选题应在本学科专业的范围内,如偏离了学科方向就不适合拿本学科的学位。

第三,结合性。自己的兴趣和导师的研究方向相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将研究生的兴趣、研究思路与导师的思路、观点和学说结合起来,通过反复讨论和论证,往往能产生创新性课题,容易取得新成果。[2]再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翔实的实践资料是支撑选题观点的最有利武器。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来说,还有它的特殊要求。这就是学位论文选题不应偏离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重视学位论文选题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同时还要注意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传统和经验。

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研究生专业设立于2005年,2008年为第一届毕业生。经CNKI搜索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论文共72篇,这里主要选取其中专业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的10篇(见表1)。

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以上选题来看,好的选题主要在于紧扣思想政治教育的大主题,如“德育实效性方法论及路径研究”、“延安红色文化与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形成动因研究”等,不好的选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没有体现问题意识,学术性不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最大的功能在于提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能给后人以什么样的启示。如2007届的选题“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发展观的演进”,只是简单地罗列了几代领导人的发展观,未能深入分析之间的关系和内在的逻辑,问题意识不鲜明。2008级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研究”,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没有太大的新意。

(2)方向性不明确。如“《论语》人学思想解析”,人学思想是一个偏重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问题,在专业设置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明显有一定的界限。还有2008届的选题“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但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选题就不太合适。

(3)选题偏大或偏小。2007级的选题“高校和谐师生关系创新研究”就比较大,而2008级的选题“陕南地方高校青年教师培养模式研究――以陕南某地方高校为例”则有些过小。

(4)有些论文虽然选题和立意都很好,但在写作的过程中或只重视理论,而忽视实践;或材料很翔实,但是理论分析部分显得较为单薄。如2008级的选题“治理学术失范的制度伦理探析”、“大学生人生观现状分析及教育对策研究”等选题,纯理论叙述较多,但涉及的实践材料并不多,没有很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鉴于此,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有几点建议:

(1)选题要围绕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业方向。要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形成和发展、思想政治的管理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理论方面展开选题,这样就保证了选题的专业方向。如“网络环境下增强研究生德育有效性研究”、“延安红色文化与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等选题就紧扣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业方向。

(2)选题应大小适合。大量事实表明,对于刚刚开始从事理论研究的研究生来讲,由于知识储备特别是社会阅历的局限,研究大题目、撰写大文章常常是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很容易导致眼高手低、大题小做、无的放矢、空洞无物等不良现象,这对于人文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极为不利。[3]

(3)要有问题意识。论文选题主要针对的是什么问题、前人到现在为止已经研究到什么程度、还存在哪些不足、选题主要针对的是哪一点、有哪些创新和突破,这些都是问题意识的体现。

(4)选题应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建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研究生除了运用图书馆、网络资源之外,还要经常关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思想理论教育》等比较专业的杂志;还有杂志类的《半月谈》、《望》、《求是》及报纸类的《中国青年报》等都比较好,可以拓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的视野。

总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要注意对学科专业方向的把握,体现问题意识,一定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业领域内,但绝不能忽视其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导向的根本政治标准以及以全体民众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的提高为目的的社会标准,[4]达到以上要求的就是比较成功的选题。

参考文献:

[1]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9-10.

[2]刘润进,陈玉珍,宋希云.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几点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4):28-31.

社会治理专题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治理机构 研究综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合作社数量之多、涉及行业之广、研究视角之大都前所未有(张晓山,2011)。然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表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效率并不高、对农民的收入没有太大的改观作用,治理机制(徐旭初、吴彬,2011)、利益分配、产权制度、民主决策等等都成为了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内部因素和关键因素。随着外部发展条件的逐步改善,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将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也主要从内部制度的角度来梳理近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和成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研究

合理的治理结构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关键因素(Vitaliano,1983; Cook,1995;Nilsson,2001),因此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视角都转移到了合作化的治理机制上来,从而试图找出影响合作社效率的关键因素。

1.1合作社治理的内涵

本文所探讨的治理,是一种经济行为。徐旭初(2005)认为合作社的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合作社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人、经营者、惠顾者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一个良好的合作社治理机构是内部机制(理事会、管理人员报酬、股权结构、内部监督机制、社员退出权)与外部机制的有机结合,并且合作社的绩效和治理机制紧密联系(黄胜忠、林坚、徐旭初,2008)。

本文认为,合作社治理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社员和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决策、激励、监督等治理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合作社内部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利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如何行使控制权,如何享有利润分配权,如何分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监督各组织机构的权利运行。合作社治理实质是一种责权的分配和制衡机制。

1.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现状

黄胜忠、林坚、徐旭初(2008)利用从台州、温州和邯郸三地获得的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基于有序概率模型方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马彦丽(2006)对浙江省2004年收录的271家省、市、县三级示范合作社为调查对象进行调研和深度的访谈;丁建军(2010)和邓军蓉、祁春节(2011)对湖北地区;苑鹏(2008)对北京地区,都真实的揭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特征: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的“一人一票”流于形式,实质上被“一股一票”所取代。作为一个农民社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组织,在重大决策中,“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是一种相对平等的管理方式。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的原则(社员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后者则强调了资本的权利,体现了效率的原则(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黄祖辉、徐旭初)。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相当一部分的合作社都是流于形式,农村精英,如村镇干部、种植大户和农村能人等凭借自身拥有的资金优势,拥有合作社较大比例的股份,造成了合作社出现产权高度集中的现象,拥有了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徐旭初(2006)这浙江省66家样本合作社研究发现,63.64%合作社的前十大股东的股本占总股本的一半以上;在合作社剩余分配上资本化倾向更加的突出,按“股份”分配取代了按“惠顾额”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少数核心社员获取了绝大多数的盈余,而普通农民社员仅获得很少的部分收益(徐旭初,2006;崔宝玉,2008、2011)。

第二,合作社决策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是为众多的重要事项服务的,有了好的决策机制, 把握决策重点, 优化决策程序是提高决策效率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的合作社民主决策性并不强、合作社流于形式、农民社员对于组织参加重大事项参与的积极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情况,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社效率的提高和功能的发挥(陈俊梁,2010)。张满林从治理结构和机制两个方面对治理问题作了研究,他认为在结构方面应该完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决策机构――理事长与理事会、监督机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治理机制方面应该有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三,利益分配问题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内容,最能反映合作社的思想宗旨。股金分红和惠顾额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主要内容,但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的领导都对股金分红、利润返还、股息认识模糊不清,社员更不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混乱(马丽岩,2008)。

叶永涛从盈余分配原则、公共积累分割制度及盈余分配的程序等方面重新审视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并详尽地提出了改进的方法措施。

二、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2.1 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公平性

优化决策程序是提高决策效率的重要手段。这些决策重点主要包括: 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日常经营决策。融资主要是合作组织初期股本金的募集, 发展过程中入社社员的股本金金额的确定。合作组织成立以后的融资方式和数额的确定, 以及社员退社时入股金的处理办法等问题。融资问题是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必须应用正确的决策机制,完善组织的融资数量和融资质量。投资主要包括合作组织投资项目的选择, 以及投资后的项目合理运行问题。投资则是合作组织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运行,周转都需要正确、成熟的决策机构作保证。利润分配则是与入会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包括选择以什么方式向社员返还盈余: 即按交易额返还、按股返还、按交易额与按股相结合的方式返还, 同时还要确定合作组织盈余公积的建设问题,企业的可持续性运行也是利润分配阶段所要解决的重点。日常经营决策则包括入社资格制度、吸纳新社员的方式和周期、管理层薪酬的问题,也是企业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2 明晰产权、创新产权制度

产权模糊是制约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只有产权明晰,才能让收入合理分配。

股金集中度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明显的股份化倾向,怎样挖掘普通社员所占有的资源把它折合到合作社的股份中去,是产权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例如:可以让社员劳动入股、土地入股、劳动产品入股以增加普通社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总额中所占的股份;还可以借鉴美国许多合作社的做法,除了鼓励社员尽可能多地向合作社投资外,在年终进行盈余按惠顾额返还时,只发给一半现金,一半则发给有价证券,作为投资记入合作社的社员账户,等于半强制性的

增加了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2.3 完善社员大会制度

应确保社员大会具有专业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权。一是要通过章程来保障将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赋予社员大会来行使:①人事任免权,如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选任和罢免,并有权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等事宜;②经营决策权,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经营方案的决定和变更都要由社员大会通过;③财务管理权,专业合作社的财务预算方案、盈余分配方案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④资产处置权,专业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⑤涉及社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如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章程的修改等。二是坚持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都应当由社员大会所决定,任何其他的机关如理事会、理事长等都不能代替社员大会行使这些职权,确保社员大会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

三、简要评述

通过对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文献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主要集中在产权不明晰、决策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社员大会功能不明显等等一些方面。

纵观研究成果,整体呈现两大发展趋势:第一,研究视角从合作社本质、功能等一般理论研究逐步转向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合作社运行绩效、农户合作意愿等实证研究,更加注重合作社的实际意义;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从以理论为主的定性分析逐步转向问卷调查、因子分析、回归分析、机构方程模型等定量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更客观和更具有说服力。比如黄祖辉、扶玉枝、徐旭初(2011);马彦丽、施轶坤(2012);孙亚范(2011)等等都用实证研究论证了自己的研究成果。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但是大多数组织结构、形态、规模都处于初级阶段,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非常有限,只有构建先进的治理机制才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长期有效率并可持续运行的基本保证。

参考文献:

1.徐旭初.略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研究进展及趋势[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1).

2.徐旭初,吴彬.治理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基于浙江省52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5).

3.张晓山.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讨[J].管理世界,2009(5):89-96.

4.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

5.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以浙江省为例,博士论文2006.

6.黄祖辉,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农民问题.

7.丁建军.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几个问题的思考――基于湖北省荆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农村经济,2010(3).

8.张满林.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

社会治理专题研究范文第4篇

该书以“近现代地方行政层级体系中变动最为频繁的省县之间的专员区公署制――地区行署制”为研究对象,立基于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综合运用历史学、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将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有机结合,从法制的角度,梳理了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抗日根据地政权体系中的专员区公署制,到新中国初期的专员区公署制、“”期间的地区革命委员会制、改革开放之初的地区行署制和当今的地级市制之“创设、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和基本脉络”,“深入探讨地方行政组织的内部组织构造、行政层次及其变迁,研究地方行政组织的法律设计与其实际状况的关系,揭示近现代地方行政制度法制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地方行政制度法制的经验和教训”。[2](P8-9)

一、在行政组织法制研究领域的开创性

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实现依法行政乃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渗透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3](P132-135)而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的行政组织法制,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发挥着配置行政权力、规范管理行政组织、保障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实现和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控制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和保持适度的行政组织整体规模等功能。可以说,行政组织法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健全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4](P19-29) 行政组织法制作为行政法学和政治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自近代以降就受到学者们不同程度的关注。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喜人的景象,在行政法基础理论、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理论研究、部门行政法和管制行政法理论的结合、行政法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和制度、行政法律规范理论、行政程序和参与机制、行政救济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相当丰硕的学术成果。其中,行政组织法制研究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5](P110-127)但这种进展主要体现为对行政组织法制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介绍性分析,而针对我国具体的行政组织法制问题,真正具有厚重的历史研究和深入的理论分析的论著可谓凤毛麟角。而这种学术研究状况与行政组织法制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所本应扮演的重要角色极不相称。

在此意义上讲,翁有为教授所著的《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一书在我国行政组织法制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价值。该著作聚焦于民国时期至当今中国省县之间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制问题,娴熟地运用丰富的文献史料,深入分析了该层级的地方行政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确立背景、法制安排、组织构造、经费来源、实际运作、与地方党组织的关系、与省县地方及中央之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组织法制网络和政权配置运行格局中的角色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为我们全方位地展示了近现代省县之间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制的演变轨迹和历史变迁的内在逻辑。该书突破了既有行政组织法制研究中流行的简单化概念分析方法,力图以历史考察与理论分析结合的方法,复杂地探究专区与地区法制问题,详细地考察了该级地方行政组织法制安排和运行背后的政治、经济、军事及国际政治形势等多维背景与知识样态,既有宏观的深邃历史透视与理论观照,又有微观的具体周详之个案分析与数据考究,这无疑丰富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和法制史学领域的研究方法,拓展了该领域的研究视野。

二、在探讨法治的中国道路方面的启发性

鸦片战争以降,我国逐步成为一个在军事、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向西方列强不断学习、模仿的国度,救亡图存很长时间里曾是是中华民族的首要任务。而今的中国国力日益强盛,那种只争朝夕般的强国富民的急迫心态得以舒缓。在此背景下,国人有了更有利的条件来比较从容地思考法治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可谓舶来品。近代的仁人志士似乎更倾向于从工具论的角度看待法治,将欧美国家的强盛与其实施的法治勾连起来,而将当时中国的孱弱与其极权的人治传统联系起来。由此,不少精英人士大力倡导引进欧美强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建立中国的法律制度。新中国以来发生的“”十年浩劫,促使国人重新看待法治问题,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等问题的讨论,大大推进了人们对法治的理解,法律至上、法律信仰的观念逐渐成为主导。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得以确立与实施。但是,在究竟根据什么来建设中国的法治、怎样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什么样的中国法治等根本性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仍争论不断,出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渐进论与建构论之争。①这些争论反映了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法治的历时性与共时性、法治的现代性悖论之复杂关系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胶着状态。对此,简单地赞成一方抑或反对一方均于事无补,我们需要更加认真地对待西方的法治文明和中国的文化传统与近代以来探索法治的实践历程。

笔者以为,《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可谓认真对待我国近现代探索法治的历程之个案性论著。一方面,该著作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地方行政组织法制化的时代要求,同时注意到文本规范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甚至背离状况。翁有为教授在该书中指出,近代以降,“中国传统法律政治制度衰微,遂处在始于被迫随之主动地向以工商业社会为基础的西方法律政治文明的学习和转型之中。”近代中国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制问题便在这一背景下发生。“中国传统的以松散和模糊治理为特征的地方衙门管理形式,已经不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需要。新式的以法制化、技术化为特征的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形式得以确立。”然而,现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确立,“只是一种文本上的‘应然’和大体,或者说从法律上对行政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而在行政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的‘实然’和具体,则要复杂得多。”[2](P7-8)另一方面,该著作主张,“在地方行政组织法制现代化的实际过程中”,对于文本上的规定与实践操作中的具体,“并不是简单的是与否所能决定的,而需要运用史料重建史实,通过对历史事实的考察和分析,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回答”。例如,在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训政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中,都规定了地方省县二级制。而自1932年开始,“南京政府却在省县之间,创制了行政督察专员制这一层级,后又逐渐普遍实施。”对此种悖论情形,翁有为教授并未简单化地予以指责,而是认为专员制度的创设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是“现实军事与政治的因素,历史影响的因素,以及学术研究和舆论的因素”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这恰恰说明了“专员制度创设的复杂而丰富的历史面相”。他进而提出“专员制度是近代中国中央政府利用制度和法律实行区域控制、区域管理的一种新的实验。这种实验是与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需要相适应的。”“专员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政府制度”,“是西方行政管理思想与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相结合的反映”。[2](P55,66-67) 可见,翁有为教授并未囿于西方法治的经验与理论,而是深入关注近代中国的实际情势,对上述的悖论现象力图给出更中肯合理的解释。显然,这比那种对近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不加具体分析即武断定性的研究更为理性与严谨。因为“作为经典概念,法治蕴涵隽永,然幽昧经年,即便在标榜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6](P117)脱离开具体的时空背景,一厢情愿地幻想握着“标准”的法治尺度去衡量千差万别的具体国家地区的社会治理状况,不是教条就是偷懒。而事实上,时下我国学界此种抱持法治的“标尺”随意量裁具体法制运行的情形仍是不少。理念中抽象的法治唯有在具体的特殊时空中方能变得鲜活真实,也只有在具体的时空背景和特定语境之中才能准确把握法治的理念。此为《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一书在探讨法治的中国道路方面的启发性之一。

《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一书在探讨法治的中国道路方面的启发性之二,在于其突出了法治研究中的纵向分权问题,让人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空间因素在探讨中国法治问题上的重要性。该著作以近现代省县之间的地方行政组织为研究对象,恰好抓住了我国政制之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要害之处,典型地体现了中国自古至今都绕不开的纵向分权问题。而纵向分权是我国法学研究中比较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法学界更多关注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横向分权问题,而对纵向分权问题则研究较少。事实上,在法治建设中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密不可分,二者不可偏废。比如,倍受瞩目的司法独立问题,不仅关涉横向分权而且涉及纵向分权,司法权的运作屡屡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足以说明纵向分权与司法独立的关联性。因此,《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凸显出法治建设中的纵向分权问题,理应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同时笔者认为,这一纵向分权问题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也紧密相关,因为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往往重合叠加在一起。在笔者看来,这两组关系反映的是法治之中的空间因素,在《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一书中,空间因素在我国近现代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制演变中格外引人瞩目。由此,该著作会使人认识到空间因素对于法治的重要性。

三、在学术研究取向上的思维统合之借鉴价值

翁有为教授所著的《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一书,之所以在行政组织法制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在探讨法治的中国道路方面具有启发性,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翁有为教授在《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中秉持着历史逻辑与法治逻辑有机结合的学术研究取向。这种学术研究取向对于当前我国不大令人满意的法学研究状况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历史的逻辑,是指该著作在近现代中国的时空背景下,立基于详实的文献史料,从历时性的维度研究省县之间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制的演变,从而形成一种纵向深邃的历史眼光来审视研究对象,使文本产生出一种厚重的历史感和强烈的思想穿透力。究其实,这种历史的逻辑就是历史思维。历时性、回溯性和境域化可谓历史思维的基本特征。[7]《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把研究对象的时间跨度设定在民国时期至当代中国,这决定了该著作的历史思维之基调。法治的逻辑,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其价值追求,以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为基础,强调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与调整,尤其重视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讲求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6](P118-143) 笔者以为,法治的逻辑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侧重于共时性的理性思维。概念化、抽象化、形式化可谓理性思维的重要特征。具体到《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一书,法治的逻辑体现为考察近现代专区与地区政府的权力配置、人事安排、权力运行、经费来源、党政关系等方面是否有法律规定和保障,这些方面是否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的研究对象和切入点决定了其采用历史的逻辑和法治的逻辑相结合的研究取向。其实,仅就采用历史逻辑与法治逻辑相结合的研究取向而论,不少的法学类论著都在这样做。但问题是,历史思维与理性思维结合得怎么样,这种结合是否到达了论著所要解决的问题之目的。因为历史思维与理性思维虽密切关联,但两者间的差异和紧张历来是学者们高度关注而又颇感棘手的问题。②

根据笔者的理解,《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把历史的逻辑与法治的逻辑结合得相当合理,历史思维与理性思维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圆润妥切,实现了该著作的论旨。这在该书的“结语”部分体现得尤为突出。在该书的“结语”中,翁有为教授在各章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行政制度由古代到现展、演变的历史脉络中透视专/地行政组织的历史角色”,“对专/地行政组织设置的时代需要和行政组织法之于行政组织的必要再作考析,对行政组织法制工程的未来实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将历史、现实和未来,专/地行政组织、地方行政组织、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组织法制工程,中国传统、西方经验和现代转化,进行多维度的扩散与联结,并以行政组织法制为中轴,实现研究内容的融会与统一。”[2](P240-268)在笔者看来,这种研究内容的融会与统一就是历史的逻辑与法治的逻辑之融会与统一,是体现了历史思维与理性思维之间的辩证统一,这对于时下的一些此两种思维要么偏废要么割裂的论著而言,具有学术研究取向上的思维统合之借鉴价值。

注释:

①有关论争,可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②关于历史思维与理性思维之间的紧张关系,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的第一章“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中进行了非常深刻的分析。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36页。

参考文献:

[1]张占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实践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2]翁有为.专区与地区政府法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杨立新.行政权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J].理论探索,2011,(4).

[4]孟鸿志,等.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张文显,黄文艺.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R].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6]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J].中国社会科学,1999,(4).

[7]张鹏翔.历史思维对科学思维的解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Fusion of Historical Logical and the Logical of Legal RuleSchema

Ren Ruixing

社会治理专题研究范文第5篇

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其维护,涉及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及其危害因素,以及公安警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公安队伍建设及发展等。[1]明确界定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为“秩序和安全”,故应当以此准确界定治安学二级学科研究对象,以此阐明治安学与同属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与区别。那么,治安领域特殊矛盾性的分析确立也就成为研究的核心所在。笔者曾在比较分析众多“治安”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问题、治安管理等治安基本概念:[2]治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是反映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状态;治安秩序是一定时期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大众所普遍规定(追求)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治安问题是一定时期人们对治安秩序的期望目标和治安现实之间的差距的显现;治安管理是对现存“治安”状态的管理和控制。显而易见,治安基本概念的明确要求治安学学科研究着眼点不能简单冠以“安全和秩序”的名头,应当以此为“基”,作出清晰的界定,据此划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学科外延的划分是学科能否存在和能否保持学科独立性的必然,治安学学科的划分和研究必然要准确区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使其在纷繁复杂与混沌中清晰。故治安学学科研究的“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应当主要界定为“社会公共安全”,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亦是为了实现“安全”,有秩序才能确保安全,秩序是安全的实现形式,无秩序乃至混乱则将引发安全危机。反之,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确保有秩序,无安全则谈不上有秩序,安全的状态才是有秩序的状态,安全与秩序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治安学研究的“社会公共安全”实则是“社会治安安全”,即由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保障和维护的同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直接相关的社会安全因素和安全状态。其涉及关系体为治安力量、治安对象、治安相关对象等;而涉及关系表现则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故对其涉及具体关系表现的认识也要从管理学的视角、政治学的视角、法律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等多方位去认识和应用。我们知道,和谐稳定、平安有序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安全整治,但社会安全整治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治安只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治安作为社会安全表现状态,其影响因素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内外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制、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现实社会治安状态并带来治安管理理念、治安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而且,区域和影响力的差异、思想认识的偏差等不可避免制约着具体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影响到治安管理行为追求的结果和治安价值的实现。故以二级学科界定的有限性而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切忌简单地将“治安”二字所能包含的对象和问题统统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治安的外延分布无疑是极其广泛的,但治安的内涵无疑也是确定的,其决定了治安学研究和借鉴的宽泛性。但比较治安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如涉外警务、交通管理、禁毒学等学科(他们在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确定前均纳入治安学范围,或以一定形式存在于治安学下)前后发展的现实变化,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和空间性也要求治安学做出相应变革,在此情况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小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大治安和小治安等)或狭义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广义治安和狭义治安等)。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建设必须以清晰的学科定位为基础,其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从当前治安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学科研究底蕴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有待学科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解决。但学科定位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学科研究范畴的无限性和学科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性,不可避免淡化甚至弱化治安学学科建设者、研究者和治安实务管理者的治安学科意识,无意识即难以形成发展思维,学科槽更难以建立。在治安学乃至公安学学科地位确立之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包含“治安学专业”在内的14个本科专业作为“公安学类0305”列入“法学03”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位;而公安学领域的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专业及研究方向则被列入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属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军队指挥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一级学科,散见于十余个二级学科,治安学相关的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则被归入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学科门类的不清晰亦充分表明治安学学科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报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认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的任务则界定为:科学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规律。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涉及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需要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构成的知识平台支撑。从学科的基本分类来看,公安学属于应用学科,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侧重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查处犯罪的对策、方法与手段。[3]而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涵盖范围超越了所有同级并列二级学科,学科属性的多元化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功能等都应当吸纳相关学科知识为其所用,故治安学学科应当界定为交叉学科或互设学科,横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但以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为己任。“学科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展的,它是科学及社会内外部多重因素冲突、碰撞和博弈的产物。……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4]至于如何为治安学学科下定义,迪尔凯姆的观点可供借鉴:“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5]在目前学科现实确定和公安实践部门业务划分日趋细化的大背景下,治安学学科应定位于由公安机关引导的,以安全需求满足为目标,以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和保障为基础,以社会法治治理、秩序控制和危机处置为基本工作取向,以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所构成的知识平台为支撑,同时借鉴运用部分相关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并与诸学科互相关联、借鉴和影响的社会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应用性。鉴于治安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渊源关系,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治安学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无疑应继续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自身发展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