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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范文第1篇

一、全面打造法治政府

1、在政策制定方面,依法调整和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

六盘水市出台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把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出台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2、在依法行政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

一方面,由各职能机关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例如:六盘水市发改委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从严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各职能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为合法。另一方面,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考核,将依法行政年度考评成绩作为县区与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负面清单”扣分项,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扣分。

3、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一方面,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力度,尤其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例如:市发改委围绕加强和改革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内容,利用报刊、宣传栏、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体,在本部门和门户网站上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栏,普法动态,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资料栏目,扩大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社会影响。

二、创新社区服务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六盘水市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按照“精简管理层级、优化整合资源,实行区域化管理,建强党的基层组织”总体思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1、实行“一社多村(居)”治理体制

撤销原有的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将原来的“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精简为“市―县―社区”三级管理。推行“居政分离”,由社区服务中心直接向居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让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归位。

2、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点”

通过在社区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点”的方式,推动法治社区建设。例如:2014年底明湖社区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系列活动,以“把律师请进来,把法律送出去”的形式,让居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便利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了社区法治建设水平。

3、探索“在职机关党员进社区”活动

充分利用在职机关党员的“居民”身份,建设“机关党员回社区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制度,要求在职党员结合自身特长,积极主动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积极为社区群众服务。

三、激活网格服务力量

为了进行精细化管理,在六盘水市依托原有的社区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按照“界线清晰、任务适当、责任明确”的原则,将社区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网格。以网格化的方式,建立网格管理服务队伍。每个网格由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与网格内综合信息员、社区党员、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等共同组成网格管理队伍,对网格内的居民实行动态和跟踪服务。

四、鼓励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居民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工作的重要参与主体,直接反映着六盘水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状况与效果。六盘水市在社区内以楼庭院落为单位,实行楼长、院长、庭长“三长制”发挥居民与居民之间互动,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职责的纽带作用。并采取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党建联席会议、互助共建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好居民群众和驻社区单位的关系与利益,组织好面向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服务活动,有效调动广大驻社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的参与意识。

五、结语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范文第2篇

探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巩固和推进党的作风建设之路,首先必须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要求被罗干同志分别概括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五项要求,有助于广大党员自觉融入社会主义发展大局,有助于提高他们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同时也是完善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将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为理论根据,是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总结得来的科学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们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也保证了我们党前进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当代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升华和总结,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当代中国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是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强大精神动力和理论源泉。近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逐渐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实践表现出了重大的时代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绝不是封闭的、静止的,更不是僵化的、不变的,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开始就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因此,它不是简单孤立的存在,而是深具开放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它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其次,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看做一个动态的存在,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随着我国社会全面进步,要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先进的生产方式相符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更深入,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同时,还应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性,由此我们必将得出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新的认识和看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说明它具有与时俱进的优势,它不仅把握着时代的脉搏,而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规律把握时代特征和世界发展趋势,进而才能始终站在时展和世界潮流的前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然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不是偶然的,它的形成建立在我党丰富的革命和改革经验基础之上。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历时三十多年,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最终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理论结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使得我党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不断提高。20世纪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国内的无产阶级政党脱离群众,腐化堕落,没有正确的执政理念。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从反面警示我们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具有实践性。任何理论都从实践中来,在实践中检验真伪,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我国法治实践,也必须在法治实践中检验,并最终引领法治实践、评价法治实践、指导法治实践。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巩固和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作风建设息息相关,两者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包含了法治内在的品质、价值等元素,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把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崇尚善治、重视和谐、民主平等、积极守法、主动履责、权力制约、惩恶扬善等诸多内容都归入其中。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有效地保障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从而在我们党内形成一种崇尚法治的氛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需要这样的法治氛围,正如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所指出的,“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这种法治氛围的营造同样可以改善党风政风、党的形象,这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成败。法治氛围与党风建设是紧密相连的,法治氛围的营造本身就是党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要保持在作风上的纯洁性,就必然需要在党内形成这样一种法治氛围。这种氛围的营造有助于广大党员在潜移默化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各种难题,自觉运用法治手段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也只有在这种法治氛围中才能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党的作风建设之巩固和推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本精神,改进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彻底的人民性,它的存在以“人”为基础,它的运行以“人”为目的,因而内含人本精神。毋庸置疑,“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党的生存之本,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将无法生存;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将一事无成。”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的作风纯洁,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来推动历史前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发扬人本精神,对于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而言,首先是要更加注重为人民服务。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在现代社会,法律被归结为权力的来源和根据。权力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因此法律的最终目的也可以被认为是谋求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权力的本质在于服务而不在于控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应该自觉抵制的工作作风,逐步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形成为人民服务的新风尚,使我们党成为“服务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也是党的十对我们党未来发展的深切期待。建设服务型政党,要求建立健全旨在为人民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维护群众权益制度、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定期接访制度等各项制度,还要深切关注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大力增进人民群众的各种福祉和利益,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人本精神,有利于服务型政党的建设,从而对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大有裨益。

(二)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民主精神,转变党员干部的领导作风民主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普遍价值。俞可平教授认为,民主和法治被看做一个硬币的两面。确实,缺少了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因此,民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主有代议民主和协商民主之分,在我国,代议制民主集中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协商民主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提倡所有公民就共同关注的国家事务在非建制的公共领域中广泛交流意见,在哈贝马斯看来,由这种协商程序得来的语内行动力是政党合法性的终极源泉。协商民主的核心之一是公众参与,这也是近代程序法治中的核心内容。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本质上也是协商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是代议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对转变党的领导作风都有重要意义,因为我党作出决策的前提是必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为广大群众参与决策提供便利的渠道,这也有效避免了独断专行、刚愎自用的领导方式。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表明首先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党的建设中来,参与到党员培养中来,参与到干部推荐选拔中来,参与到监督评价党员干部中来,参与到党的作风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党的作风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监督者。总而言之,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民主精神对于转变党的领导作风至关重要,它为党的领导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民主监督。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安定和谐;宗教事务;预警防控;法治机制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4-0067-05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导,确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好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前提。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领域的矛盾处于易发、高发阶段。在这一阶段,多种矛盾交织合流、国内矛盾易受国际因素影响、矛盾形式与内容更趋复杂多变、矛盾“连锁反应”与“蝴蝶效应”频繁转化、矛盾的顽固性爆发性增强、平息和化解的难度显著增大,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有效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实现“良法善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最终追求之一,而要保证“良法善治”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必须满足法治的基本要求,站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确保更多公平与正义的阳光照进百姓心坎。所以说,积极构建更加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机制,已是时代赋予的一个亟待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构建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法治机制

1.健全综治和维稳的法治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在南方谈话中就明确指出:“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1]保持社会安定和谐有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关键是坚持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站)平台建设,推动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为此,必须确立司法社会化、秩序化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走近司法”、“和谐司法”、“有序司法”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构建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采取“诉调对接”、挂职街道(乡镇)政法副书记、市(居)民法官、周末法庭、爱心超市等在实践中有实效的特色做法,有效遏制诉讼案件的大幅上升,努力做到通过追究犯罪以恢复社会秩序;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政策的精神,和谐有序地审理刑事案件,积极依法促进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以确保促进审判工作的各项质效指标得到明显提升。此外,可以组织公共政策和法学专家与法律工作者下社区,深入到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区域,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通过辨法析理、溯本清源,为群众解除思想疙瘩,舒解过激情绪,促进问题解决。同时,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预告机制,不断创新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着力推行错时基层工作法,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下访、约访、接访、回访及“一卡通”联系群众制度和包案调处制度,推行听证制、三级终结制,推进矛盾纠纷排查、社会治安问题、重点人员管控、安全隐患预防等“四项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2.依法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要为老百姓解决实实在在的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而及时、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的问题,必须着力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回归源头,走群众路线,寻求用群众智慧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基层和审判机关压力的有效途径;坚持调解优先,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狠抓排查调处网络建设,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此,应建立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调解组织,着力完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医患纠纷、法院诉前、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等六大专业调解中心,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在村(社区)建设一批“专家型调解工作室”,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建立治安纠纷调解中心,确保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解和化解。从实践来看,纠纷事件发生后的3小时内,是处理矛盾纠纷的黄金时间段。因此,应在充分发挥联合调解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矛盾纠纷“3小时黄金处理”和“无时限陪伴”两大纠纷调解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在纠纷发生后的3小时以内,调解机构和人员及时介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辖区内,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升级、范围扩大和性质发生变化。同时,还要着力完善诉调、检调和警调对接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努力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全覆盖的矛盾纠纷调解体系,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解,积案得到尽早化解,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和的数量不断下降,个人极端行为危害社会案(事)件、重特大集体越级上访及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能够得到有效预警和控制。

3.依法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在预防影响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的因素出现,只有及时排除隐患,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够更好地为老百姓构建一个和谐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不能搞运动,但开展工作必须有气势。没有气势,没有群众支持,很难奏效。[2]因此,必须坚持按照全面设防、一体运作、有效管控、精确打击的要求,着力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省市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治安卡口监控系统“四道防线”;着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不断扩大城乡智能化防控覆盖面,特别是要从严落实校园、道路、食品药品、消防等安全措施,推进街面防范网格化、社区防范物业化、农村防范自治化、场所防范保安化、重点部位技防化;着力加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和社会监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城市高效率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全覆盖;着力健全基层治安协作联防机制,推动警力下沉和资源倾斜,切实加强治安复杂场所管控,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治安、非法宗教等问题和重点地区,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实行限期集中整治;着力提升打击效能,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有效压缩犯罪空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鉴于国内极端暴力、恐怖事件频发和挪威国内发生恶性极端暴力事件,美国政府了《授权地方同事(Colleague)以防止在美国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文件,强调充分发挥社区的参与性,把加强社区防恐作为核心理念,并以此为基础编织覆盖整个社会的防范大网。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美国政府明确指出,应对此类威胁的最好防御措施是充分调动家庭、社区和地方机构,使之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因为极端暴力分子常将目标锁定于儿童、家庭和邻居,相较于公共机构,社区居民往往能未雨绸缪地发现问题的苗头。为此,联邦政府在增加对情报收集工作投资的同时,扩展与社区的接触,并授权于社区防止暴力极端主义,加强与可能成为极端暴力分子攻击目标的社区联系和接触,与社区及时分享极端暴力分子及组织活动的情报,积极寻求有效支持社区行动的具体措施。[3]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切实强化社区(乡村)的反恐维稳能力。

二、构建保障公共安全预警防控体系

高效运行的法治机制

1.依法完善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突机制。切实完成应急处突任务、确保公共安全,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赢得老百姓满意度的关键点。因此,各部门机关单位、军警民都必须切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必胜”,“反恐确保制胜、维稳确保平安、处突确保有效、执勤确保安全”;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必须坚持预防和应急处突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按照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工作意见的要求,健全联合指挥体系和分级响应的联动机制,提高预知、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在现阶段,要十分重视加强反恐严打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上下联通、指挥高效、运转顺畅、处置及时有力的工作体制机制,坚决把各类渗透破坏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处置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情报共享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军警民联动机制、应急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用补偿机制、信息和舆论引导机制,不断提高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增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突的实力。

2.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管法治机制。安全问题始终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社会聚焦度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涉及社会面最广泛、影响面最大,因此,要着力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体系,全方位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网,包括健全由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权责明晰、责任倒查、严惩不贷”的机制并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查究的安全责任链;切实提高基层快速免费检测能力,整合社会检测资源,构建社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重点监控剧毒高残留农药、违禁兽药、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乳品、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等高风险食品的监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构建从源头预防与治理农药、化肥、种子、种植、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控机制,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实现责任倒查,确保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能够做到及时预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4]同时,要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联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决不从轻处罚;对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宽处理。应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保护伞”,凡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收受贿赂、、、通风报信、跑风漏气、徇私枉法、渎职和不作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应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力求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工作,力求依法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

三、构建强化宗教事务和虚拟社会管控的法治机制

1.坚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非常深远,特别是社会转型期,给我国宗教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了诸多新挑战,使宗教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和复杂。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和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等“”,披着宗教的外衣,利用宗教加紧对我国实施以“西化”、“分化”为目的的渗透、分裂、颠覆和破坏活动,他们极力扩张势力范围,规模、组织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社会管理的危害性很大。因此,绝不可低估宗教问题在社会管理乃至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要了解当今世界,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了解宗教,依法管理好宗教。谁管理不好宗教事务,谁就难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9・11”事件的发生,就包涵很深刻的宗教背景,策划和参与“9・11”事件的都是宗教极端分子。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而且牵涉到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因此,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很敏感、很复杂的社会课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所以,毫无疑问,宗教事务管理应该是现实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个重要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保持和促进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五大关系的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因此,必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其成为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为此,应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自由政策,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制度相互衔接配套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体系,加大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坚持并不断完善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和有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细化、强化国家对宗教团体、宗教人员、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宣传品的监管;推进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法制教育、治安管理、综合治理、消防管理进寺院,进一步深化“平安寺院(庙)”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当前,特别要着力解决好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切实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切实管好宗教人士、管好宗教场所、管好宗教活动,坚决依法严禁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活动,坚决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一切非法宗教活动都是影响社会管理的重要因素,必须坚决依法制止。在重点地区,还要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坚决取缔违法乱建寺院、地下讲经、跨地区讲经、私带信徒、放口唤、收课税聚敛钱财等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依法遏制国外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国的威胁。要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分裂活动,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颠覆破坏活动,共同遏制宗教极端势力的发展,共同防控宗教极端势力的恐怖袭击;依法严禁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健全有关宗教极端势力最新发展趋势的双边或多边交流、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严防国外宗教极端势力针对我国的各种渗透、干扰和破坏活动。当前,由于宗教传播的跨国性、开放性、虚拟性、伪善性、渗透性和复杂性,加之西方国家“福音化”外交政策的干扰,特别是美国力图使我国宗教问题“国际化”险恶意图的推进,已经打破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相对稳定的宗教生态。这对目前的宗教格局形成强烈冲击,并且对现行的宗教管理法律和政策形成了严峻挑战,使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着“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双重因素相互交织的局面。国内外的宗教极端势力从海陆空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地针对人们思想防线展开的“和平演变”,不仅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地搞乱甚至颠覆民众的社会主义思想和价值观,而且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以山崩海啸之势直接危害国家安全。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治建设。如果在这一点上做不到位,就会犯一个最严重、最低级、最幼稚、无可挽回的巨大错误。

3.大力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信息时代的自媒体阶段对现行的社会管理格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其构建的“网络虚拟社会”,其实质仍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只是这个“虚拟社会”比“现实社会”更加复杂、更加变幻莫测,管理和服务的难度更大,对法治的需求更加迫切。依法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是对法治智慧的一场全新的考量。因此,应始终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围绕“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主旨,依法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虚拟社会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与法治化。具体地说,要落实“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制,推进和规范信息网络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和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应树立主动作为意识,坚持高度自觉、创新思维,把网络建设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积极深入研究网络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把强化科技手段与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理念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协作与区域警务合作,特别是各警种、各部门的密切合作;要重视区域协调与国际合作,积极健全国际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警务合作平台,不断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能力与水平;要实行信息网络用户身份认证制,健全打击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落地查人制度,严格规定网络企业出现一次重大违反规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其网络主办者、出资者终身不得从事与网络行业相关的业务。[5]要加强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依法明确危害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要依法明确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传输者保障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坚决打击信息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行为;要构建统筹规范信息安全的高效新型监管体制,确保把互联网建设成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信息平台;要提高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重视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积极推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网络文化建设,引导社会关注点,弘扬正气新风,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四、构建并强化各部门联动共抓、

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责任机制

1.依法构建各部门联动共抓的工作机制。社会管理是一个涉及所有领域的庞杂、复杂、宏大而且必须深入持久推进的系统工程。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的一个事项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机关,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各个相关部门机关联动共抓的法律法规,依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机关联合行动的法定职权。这就要求通过立法在质检、工商、商务、农业、食药监、卫生、安监、城管、交通运输、仓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间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案件移送等合作机制,以确保形成整体合力。

2.依法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责任。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具有群体性的特点,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社会熔点低,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处置此类事件,对应急管理决策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决策的完善程度及质量高低,不仅影响着突发事件的发生率,也是有效化解突发事件的关键。因此,必须健全应急管理决策制度和机制,重点是要建立针对风险的决策和预防机制、理性化的决策沟通机制、社会各方面参与决策的机制、决策工作责任制、集体决策制、基层决策机制、决策的反馈机制等。决策要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减少危害,要做到信息及时、准确、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动态性、适应性、应变性强,果断快速及时,目标导向明确。为此,必须全面提高决策者素质,完善决策手段的现代化,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切实做好决策方案的宣传,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争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为保证决策得到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要着力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问责迟迟、问责过轻”的错误做法,切实加大问责和惩处力度。此外,还要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严格安全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深化安全领域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技防和人防力度,加强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大违规违章行为整治力度;健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应急物资储备供应体系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狠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全民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危机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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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范文第4篇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 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为此,1959年在印度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 ,权威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 “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弘扬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新提法,这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它的内涵十分丰富。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指导和调整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现代意义理念层面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和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和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时代感——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二、法治在构建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法治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齐努力,到 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通过建设创新型城市一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达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经之途、当然选择。国家的创新需要法治来保障,城市的创新也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根本保障,法治保障创新环境、创新制度。

(一)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环境

法治的价值在于:自由、权利、秩序。把自由、权利、秩序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价值,实行法治、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样中国的法治道路就有了理性的价值导向,从而在理念层次对法治精神进行了合理选择与恰当定位。

首先,自由的创新产生的源泉。从法学角度来看 ,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通常被看作是可以包括多种价值的综合体,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则是在于保障“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使“个别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真正统一,可以说,没有 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性规则,无法真正体现出法律表征人的价值 ,维护人的尊严上的意义,从而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在社会生活中也就得不到实现,得不到实现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从创新的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在全社会形成发扬不同思想,宽容不同意见,鼓励不同见解的氛围,有利于创新苗子的出现。这两个角度是有交叉的,创新中的自由必须依靠法律给予明确,法律以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鼓励人们开展科技创新;同时法律以加大激励的做法切实为人们提供条件。

其次,法治保障创新的权利。创新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困难的工作,需要人们通过长时间的持之以恒,不断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成果的产生十分不易,但创新成果却很容易被侵犯。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保护创新成果就十分重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肯定创新权利、保护创新权益,刺激创 新 ,促进创新 ,优化创新的资源和环境。知识产权从法律上确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保护发明人的创新利益,使得发明人可以收回自己在创新的投入 ,获得应得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使技术创新进入良性循环。

最后,法治提供创新的秩序。秩序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创新需要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动荡不安、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烈,人们忙于基本生活的维持,根本无瑕去从事创新活动。法治是维护社会民主政治安定团结、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有效保障。通过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营造创新氛围,提供进行创新的规则,保护创新的机制。同时,法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法律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治为构建创新型城市架构制度安排

第一,立法方面:在法治状态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

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宪法、知识产权和科技法、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首先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第 47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给以鼓励和帮助。”其次,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的发挥主要作用的法律一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相关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2007年 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激励 自主创新为主线,在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最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健全了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门类齐全并注意适时更新,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执法方面:法治政府的建立对于鼓励创新、保障创新,促进并保障创新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增强科技创新活力。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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