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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规划法

城乡建筑规划法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城乡环境、构建文明为目标,按照城乡联动、以城带乡,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章建筑活动。改善、提高全县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治,清除违章建筑物,遏制违规建设行为,理顺建设管理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1、县城规划区。

2、工业园区规划区。

3、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规划区。

(二)工作重点

1、清理未经规划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和各乡(镇)政府批准的影响道路通行,影响市容街貌村容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

2、清理侵占绿地和强占道路红线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

3、协助国土、交通等部门清理影响市容街景、镇容村貌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垃圾收购点、煤场。

四、职责分工

(一)县城规划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局负责,法院、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局、公安局、街道办、城关镇政府、八里镇政府配合进行整治。

(二)工业园区内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规划局配合进行整治。

(三)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局配合进行整治。

五、实施步骤

全县城乡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4日—3月5日)

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集中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5日—9月30日)

1、清理清查。对城乡规划区内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拉网式清查并分类登记,提出初步整治措施。

2、整治违章建筑。对确定的违章建筑物,采取教育引导、自行拆除、依法强拆相结合的办法。凡需强拆的违章建筑物,要启动依法拆除程序进行拆除。

3、工业园区内的违章建筑物,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建筑物的合法性,确属违章的建筑物,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发拆除通知书,规划局配合进行强拆。

4、各乡(镇)政府清查出的违章建筑物,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局配合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5、在强拆过程中出现无理取闹,阻碍工作开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三)验收巩固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各责任单位在11月5日前将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城乡规划区违章建筑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措施,教育广大群众学习规划,执行规划。

3、明确职责,靠实责任。县城乡规划区违章建筑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迅速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清理清查、集中整治的高潮。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第2篇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县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及我县城乡建设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二、范围职责

(五)城乡规划管理的范围为县行政辖区,涉及面积1213平方公里,重点为中心城区和乡镇规划区。

(六)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协调、审定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

(七)县规划局是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置直属派出机构,以强化规划管理。

三、规划编制

(八)建立城乡规划新体系:城乡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规划相协调,形成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新体系。以《县域总体规划》为核心,加强以下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

1、县域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乡镇和村庄规划;

3、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水资源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九)建立城乡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县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2、县规划局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3、县规划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县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

4、县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街道所属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四、规划审批

(十)建立城乡规划分级审批机制

1、县域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2、县人民政府审批以下规划:

(1)县域分区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域范围内各类专项规划;

(3)县域范围内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4)中心城区重要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5)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6)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五、建设项目审批

(十一)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县规划局二个层次组成。

(十二)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县域范围内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

2、县域范围内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

4、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办公等项目的选址。

5、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6、中心镇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综合楼项目的选址。

7、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项目的选址。

8、其他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提交的规划管理事项。

(十三)县规划局负责办理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审批事项,审批除上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

(十四)为简化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环节,规范审定程序,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办公楼、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规划局组织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十五)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镇乡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由县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审定后行政许可。

(十六)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业主负责邀请2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进行方案优选。

(十七)中心城区内严格控制零星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都应选址定点在相应的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外的技术扩建项目的用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十八)工业园区内工业性项目符合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的,直接按程序报县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九)中心城区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中心城区限制小地块开发或单栋住宅项目建设。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管治空间,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十二)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管。各类项目必须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规划综合验收工作。建筑物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经规划综合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二十四)加大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已发生的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设计;生态建筑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离不开城乡建设这一重要内容。因为城市与乡村是紧密相连的,我们不能只关心城市化的进程,而忽视乡镇的发展。要想使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更上一层楼,就要促进城乡建设的发展进程,对建设的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循序渐进的开展规划,将自然资源合理的应用在建设中,使其在人们的生活与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随着城乡发展与人们经济水平的不要断提高,城乡规划涉及的方面更加广泛,这与各个地域的历史发展、人民文化建设均存在很大关系,因此为了营造一个更加舒适的人们居住的生态环境,就要对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进行研究,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其重要意义。

1 将生态建筑的设计理念应用到城乡建设中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中均属于一项重要工程,它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所以在对城乡进行规划建设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深入调研以及全局统筹,从文化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方面都要融入统筹规划的思想,正确对其中各个环节的关系进行处理,不断促进生态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与繁荣。为了使生态建筑设计更加丰富多彩,还要考虑到将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放入建设规划中,在精神以及物质方面均要满足人们的需求。

1.1 将建筑设计与自然环境相结合

生态建筑设计实质上是要求设计师在设计城乡建筑时将生态的理念融入进来,考虑到当前建筑与周围的环境以及整体风貌是否融洽,并与专业的生态建筑知识结合起来,不断对建筑设计进行革新,利用自然的调节作用辅助生态建筑的改造,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理念、建筑风格、建筑材料等,最终使建筑与环境具有一致性,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又能够充分的对其有效的利用,实现建筑同环境的和谐统一。

1.2 注重良好人文环境的营造

人文环境是当前最时髦的一个话题,它适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要,是人类社会不断演变过来的。生态建筑中的人文环境主要是考虑到当一个人处在某一建筑内时其身心愉悦,能够愉快的进行生活与工作,给人积极向上的情绪。良好的人文环境不仅能够使人的身心得到满足,还可以改变周围人群的心理,在这个快节奏的生活中放慢脚步,静静感受自然带来的宁静。所以在城乡规划的建设中,要营造出这种人文环境,利用现代化的设计理念,帮助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中缓解压力,促进身心发展,最终保证社会的和谐。

2 现阶段的生态建筑设计困境

2.1 生态建筑理念意识不强

经过对建筑周围自然环境的视察,并结合建筑学以及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基础,我们能够实现建筑与环境的完美结合。在二者共同的作用下,充分发挥其价值,利用环境的调节作用,可以达到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促进居住环境的美好发展,维护人的身心健康等目的。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生态建筑的认识还具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在实际的城乡规划建设中我们并未真正地理解生态建筑这一理念,走了许多弯路,但是正是经过一系列经验的累加我们才逐渐找到了一条属于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道路。过去的设计者只是在建筑物周围种植一些花花草草,增加建筑的自然形态设计,以为就达到了生态建筑的目标要求,但实际上还仅仅停留在浅层次的范围内,并未真正达到促进城乡建设进一步发展的作用。

2.2 理论没有联系实际运用

生态建筑设计理论是在具体的建筑过程中总结和发展出来的,并且在特定的思维情境下进行了思维发散,因此在运用生态建筑设计理论时应该是因地制宜,将理论联系实际的。城市规划设计的生态建筑设计运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联合,一方面,不去注重对理论知识的研究,在建筑设计中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另一方面,对于理论的运用是死板的,没有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改造,从而导致最终设计效果不佳。

3 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改进措施

3.1 深化城乡规划的制度改革

进行体制创新和革命,不断促进城乡规划,并且改变制度中不利于城乡规划建设的部分,建立起高效合理的规划体系,将生态建筑设计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设计中去,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的生存条件以及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的更好运用和发展。在进行具体的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根据建筑需求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来有针对性的进行制度改革,提倡具有人文观念以及生态理念的现代化建筑,更加有效的节省土地资源,提高空间利用率,发挥良好的环境效益,促进城市建筑水平的提高。

3.2 进行观念以及方法上的创新

在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不断进行观念以及方法上的积极创新,发挥生态建筑设计的最大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吸收优秀的建筑设计理论和经验,结合实际来进行考察,建立天空、地面以及地下的全面立体系统,发挥建筑与环境的最佳关系,改变以往建筑设计中的老套方式,进行多种设计思路的融合,贯彻生态建筑设计的新思维,做到因地制宜,增加设计中的人文体验,不断完善生态建筑设计,并且提供给城乡规划设计的新途径。

结束语

生态理念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不仅是建筑设计行业的一大创新,同时也是城乡规划建设所探索出的一种新模式与新方法。这一理念主要是将人的因素考虑在内,并且重视环境的作用,把人与自然这一亘古不变的关系作为生态建筑设计的出发点,同时营造出一种人、自然环境、建筑三者和谐共存的局面。通过对生态理念的进一步了解及其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可以使我国的城乡建设规划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其最主要的问题是要将生态建筑实际的设计过程与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这是合理开展城乡规划的首要条件,相信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一定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真正将生态建筑的设计理念应用在城乡规划中。

参考文献

[1]马珂.基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11(29).

[2]王茂洪,朱荣强.加强透明化城乡规划制度探讨[J].江西建材,2011(2).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生态;建筑;设计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城乡建设也呈现出了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运用生态环保观念,构筑绿色生态建筑,成为城乡规划设计的主要趋势和必然选择。实际上,现代城市的规划与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如何确保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发挥最佳效果,是市政部门和设计人员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生态建筑概念

生态建筑是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概念。主要是根据建筑所处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建筑技术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对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组织,使得建筑与环境可以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具备良好的室内气候条件和良好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以满足人们对于居住环境舒适度的要求,使得人与建筑、自然环境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在工业文明与机械的带动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难以估量的成就。同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使得人们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生态建筑就是其中的一种。运用生态建筑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城市和乡村进行规划和设计,能够有效解决城乡生态危机,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1]。

2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

2.1城乡规划设计

城乡规划设计是指相关建设部门针对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其发展进行安排和规划,对有限的空间和自然资源进行布置和利用,从而改善城乡现有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要想对城乡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就必须立足全局,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进行统筹,使得其均能够为城乡整体发展的大局服务,实现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事实上,城乡规划设计的最终目的,是同时满足城乡居民在物质以及精神层面的需求,因此,规划建设部门应该立足实际,不断更新理念,从全局层面做好各项工作。

2.2生态建筑设计

生态建筑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新兴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在建筑的规划中引入生态环保理念,通过自然环境的协调、人文环境的营造以及各类绿色生态材料的应用,实现建筑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融合,运用自然的调节能力,对建筑进行生态层次的改造,在保持建筑原本功能的同时,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达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2]。而想要将生态建筑合理应用到城乡规划设计中,需要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观念的革新。一方面,要针对现有的城乡规划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摒弃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构建合理、完善、高效的规划体系,将生态建筑设计的相关理念融入的城乡整体规划中,对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进行改善,确保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例如,可以结合城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在现代建筑中融入生态理念和人文观念,提升空间的利用效率,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环境效益的良好发挥;另一方面,需要不断进行观念和方法上的创新,确保生态建筑设计能够发挥出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例如,设计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自身,对一些优秀的设计理念以及经验进行学习,结合城乡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一个相对更高的层面上去理解城乡规划,改变传统建筑设计中死板的理念和僵化的方式,通过多种设计思路的有机结合,做到因地制宜,对生态建筑设计进行完善。

(2)自然环境的协调。生态环境的主旨就是追求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因此与自然环境的结合是生态建筑设计的关键所在,也是设计人员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讲,应该将当前的建筑建设放在区域的整体环境中,结合专业的生态建筑知识以及自然的调节能力,对建筑进行生态改造,实现建筑与环境的一致,在不破坏原本建筑环境的基础上,对环境进行更加有效的利用。

(3)人文环境的营造。人文环境主要关系着人们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体验,涉及建筑以及环境所能够带给人身心方面的体验内容。一个良好和谐的人文环境,可以给人更加积极、愉悦的情感体验,进而使得其更好的融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应该强化对于人文环境的营造,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加轻松舒适的环境,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3]。

(4)绿色建材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各类绿色环保建材不断涌现,也为生态建筑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支撑。在资金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选择新型生态建筑材料,在维护人们身体健康的同时,进一步减少建筑对于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构建绿色生态城市,实现和谐发展。3结束语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城乡建设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将生态理念应用到建筑设计中,从建筑、环境和人三个方面出发,寻求和谐共融的良好局面,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相关建设部门应该从城市自身出发,将生态建筑设计合理融入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好的完成现代城乡的建设规划。

作者:张娟 单位: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赵兵.花桥新城生态单元制图与绿地系统规划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12.

城乡建筑规划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批后管理

批后管理,是对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正确、灵敏、有力地反馈执行城乡规划的结果。本文以蓬莱规划批后管理为切入点,从蓬莱市规划批后管理方式和机制、规划批后管理中面临问题、保障蓬莱市城乡规划实施措施等方面展开,探索蓬莱市规划批后管理的新思路。

一、批后管理方式

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是指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这一过程实施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放、验线,验正负零、主体结构验收、规划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施工前的放、验线工作,在规划批后管理中容易暴露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即开工建设;验正负零是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基础施工验收,及时纠正违章施工的重要技术报告;主体结构验收是规划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如建筑外轮廓、层高等;规划竣工验收是批后规划管理最后阶段,是保证城乡规划实施的有效手段。通过该阶段分选出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工程,及时整改。严重违反规划要求的,给予拆除,确保城乡规划严重性和权威性。

二、批后管理机制

近几年城乡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违法用地和建设现象也比较突出,甚至有些严重阻碍规划顺利实施。为保证城乡规划实施,除了对规划区内批后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外,还要对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包括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现场勘验、发停工通知书、笔录、作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内容,这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城乡规划区巡查管理的目的,一是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二是促进遵守城乡规划法律规范。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处罚,虽然是一种制裁,但最终目的是促使其不再重犯,促进管理相对守法。三是综合反馈城乡规划实施的信息,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系统保持良性运行。

三、规划批后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规划批后管理中面临的基本问题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蓬莱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也存在着难点问题,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装饰

开发商在外立面装饰施工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偷工减料,不按照规划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擅自改变外立面装饰和建筑物的建筑色彩、材质;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尤其是居住小区的车库、草棚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是指由于地块的区位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后,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趋利改变。有些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将方案中的草棚改为车库,为自己牟取了利益,同时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使得后续管理难以协调,经常引发上访事件。

3、 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

开发商占用规划绿地不腾退。在实施已审定的规划方案中,最有可能被挤占的用地就是确定的成片绿化用地。这些软指标的用地若被侵占,对城乡大环境的影响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有的建设单位不愿腾退规划绿地,甚至保留原有建筑物或增建建筑物压占绿地。而且由于绿化投入大,持续时间长,部分开发商往往敷衍了事。

4、 规划竣工验收前业主擅自增加附属物

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竣工验收之前,部分业主已入住。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封闭、改建和扩建阳台随意安装防盗网等,使住宅区建筑物整体外观风貌受到损害,影响规划竣工验收。

5、规划执法困难

职能部门未被赋予强制执行权,造成执法无力。现阶段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罚多为限期拆除建筑物,罚款。

(二)规划监督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规划监督过程未能实现全覆盖。日常规划监督工作是依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的,是一种被动实施的行政行为。有少数的建设单位无视法规,不主动申报监督,造成规划监督执法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直接导致违法建设的发生。

2、立法欠缺强制约束力。建项目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情况时有存在,而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使得规划监督执法部门无法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束缚了规划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使许多条款的立法初衷无法得以实现。

四、保障批后管理实施的措施

面对问题,我们对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方法和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认为蓬莱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应突出抓好以下保障措施。

1、针对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装饰

建设单位在定购外墙装饰材料之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瓦、窗及外立面装饰的材料样品,审查通过后,方可购进施工。对于新建建筑和城市主干道、进出城通道、重要街区和城市节点的原有建筑外立面装饰,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色彩、材质制作样板墙,经认定后方可实施。

2、针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一定程度上也是适应市场需求,起到对城市规划的调整作用,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全部禁止。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功能配套,不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后,可以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功能配套,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行为,规划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遏制。

3、针对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实施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提报绿化、景观及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必要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绿化保证金。

(2)在开发商绿化施工中,邀请相关部门及即将入住的业主参与,针对设计不合理的局部空间作弥补和改进,保证小区绿化率等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要求。

4、针对规划竣工验收前业主擅自增加附属物

建立住宅区(楼)规划审批听证机制。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设计住宅区(楼)楼盘,向规划部门申请审批时,由规划部门组织和邀请建设等部门和群众参与听证,针对开发商交房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听取意见,合理修改楼盘结构、空间布局、外观设置、治安设施、商业配套等设计方案后,予以审批;也可在交房前期,由规划部门和开发商共同组织听证,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力争使住宅设计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满足不同群体人员的住宅需求。

5、针对执法困难

(1)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建立协调机构。规划批后管理是一个综合管理的概念,做好此项工作,仅靠规划主管部门是不够的,因为诸如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破墙开店等问题,既是规划问题,又涉及房产、工商等领域,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需要进一步协调工作。

(2)完善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