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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副乡长

2019年5月23日我由人大副主席转任西城乡副乡长,由分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保卡制发工作到分管大农业及交通工作,现2019年已过半,现对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先期学习,扎扎实实开展省委“三深化、三提升”活动,持续用力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抄写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二、积极协助乡人大主席做好人大工作

积极协助人大主席开展工作,组织协调市乡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责,参加“代表日”活动及“河北发展、人大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1、严格落实社保扶贫政策的落实,完成低保标识257人,特困标识12人,贫困户标识279人,重度残疾人标识      109人,全部每个政府代缴100元。

2、新增待遇人员114人,待遇终止70人,追回死亡冒领69人31898元,变更业务106人次,封存22人次,人员注销7人退还保费5907.79元。

(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1、严格落实医保扶贫政策,完成61 户156人政府代缴    34320元。严格落实优抚对象政府代缴209人45980元,独生子女政府代缴466人102520元,重度残疾政府代缴     195人42900元,特困人口政府代缴74人16280元,低保政府代缴125人27500元。

2、2019完成6054人728332元医保征缴收费并及时录入系统,保证了全乡所有参保对象按时报销。  

四、社保卡制发工作

2019年新办理社保卡452张次,下发社保卡485张,开辟绿色通道办理低保户社保办3人次。

五、农业农村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和土地确权工作

1、我乡清产核资工作12个村已全部完成,正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核资验收工作和集体成员界定工作.

2、土地确权工作稳步推进,2019年7月下发土地确权证4522个,占任务数77.1%,合同签订5864户,占任务数的93.33%.

(二)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

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持续开展,全乡累计清理生活垃圾26000方,清理村内塘沟24处,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700方,清理残垣断壁或杂物30处,清理墙壁乱涂乱画清理乱贴小广告3000多处,全部12个村新修订了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全部12个村完成村庄清洁行动。

(三)农业产业化

东湖农博公司与首创合作的鲜切菜项目稳步推进,形象进度厂房建设完成90%,马上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预计2019年10月试生产.我乡先后多次召开西城乡农业产业化现场观摩会到基地参观,积极支持种植大户与此项目对接和流转土地 ,促进形成“一村一品”和聚集效应,此项目的投产将极大的带动我乡蔬菜产业的大跨跃,.

(四)其他工作

1、在麦收期间,与各村所有农机手签订小麦收割作业承诺书,要求每台收割机必须安装粉碎装置,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CM,否则农户有权拒绝付收割费,村干部有权禁止机手入村作业,彻底杜绝了因留茬高度过高或秸秆过长而焚烧秸秆的现象,为全乡秸秆禁烧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奠定了坚定基础。

2、完成全乡98家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登记入统工作,完成5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

3、玉米保险征收工作稳步推进,用足用好政策保险的政策性保障兜底作用,为我乡的秋粮的丰收保驾护行。

4、积极宣传玉米优质高产技术和病虫草害的防治技术,特别是草地夜贪蛾防治技术,确保我们的粮食生产安全。

六、交通工作

1、分管交通工作后,我和养护所同志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严格按照“四好”公路要求,加强日常对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先后排查交通安全隐患7处,并向交通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隐患部位全部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

2、牵头联合乡派出所、乡执法中队、土地所取缔无证黑驾校3家。

3、对ETC安装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列入千分制考核,实行周排名制度,发放宣传条幅24条,并在乡政府LED屏滚动播出,要求各村利用广播喇叭、微信群及朋友圈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宣传氛围,并先后与中行、邮储、工行、建行、农行等银行机构对接,入村进户安装ETC,现已安装ETC200余辆。

七、包村工作

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摘要:如今城乡医保档案管理工作量大,内容繁多,手续复杂,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医保档案信息化已成为现代化档案工作的必经之路,也是促进城乡医疗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城乡居民 医保档案 信息化管理

目前覆盖城乡的全民医保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城乡差距及医保制度差异仍存在于城乡医保制度体系中。医疗保险档案不仅是记录和反映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第一手材料,而且是研究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史料,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已成为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差异

在个体健康状况、社会经济等特征相同的情况下,不同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的医疗保险导致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需求差异十分显著。在医疗保险中,公费医疗处于最好地位,城镇职工居于次好地位,商业医疗保险则次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处于相对最差地位。首先,享有公费医疗的人群医疗费用支出最高但个人自付医疗负担最低;其次,城镇职工医保个体的治疗行为显著提高,同时个人自付医疗负担降低;再次,商业医疗保险个体的治疗行为也相应提高,同时个人自付医疗支出降低;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则处于相对较差地位,治疗行为概率较低且医疗需求总支出也较低,而个人自付医疗负担较重。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医疗需求总支出和自负医疗总支出都明显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医疗负担比例相对较高。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异,需采取有效措施,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进行有效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人民享有平等、公平、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最终提高全国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所谓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是指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加速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医保档案管理工作是医保管理机构各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着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医疗保险部门的服务质量,同时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是档案管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结果,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便利,而且能简化医保档案管理的流程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既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医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医保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

三、如何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城乡困难人群,解决了部分人群医保缺失的不公平问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居民健康水平、医疗服务存在较大差距。而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报销比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制度交叉,不同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制度运行的低效率。同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佳、软件应用相对薄弱、工作基础较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等导致医保档案管理十分繁杂,因此需不断加强医保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1.健全法制,保障档案工作有法可依。为规范档案制度建设,依照《档案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机关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等制度,明确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将档案工作制度建设作为档案工作首要任务,严格遵守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2.加强领导,健全网络,组织考核。随着医保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工作面越来越宽,工作内容越来越多。为搞好档案工作,首要问题是建立较科学的档案管理工作体制和管理网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实现各种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做到文书档案、声像档案、会计档案、设备档案、业务档案、实物档案的统一管理。同时,健全网络便于对医保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更加便利、更加透明。此外,领导干部需经常组织学习,开展交流会,定期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档案法》、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等,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发展型社会政策;城乡;社保一体化

2007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提出在未来几年逐步建立起覆盖当地全体居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随后全国各地开始着手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城乡社保一体化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建设潮流。笔者以发展型社会政策这一公共政策视角,探讨如何有效实施城乡社保一体化及城乡社保一体化应该采取怎样的社会保障政策理念和遵循着什么样的推进策略。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下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内涵

1.发展型社会政策

发展型社会政策是由著名社会福利学者梅志里(J.Midgley)提出,这一理论注重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结合,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国民社会福利的提高,从政策上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福利满足,起到预防贫困的作用。

2.发展型城乡社保一体化

发展型城乡社保一体化是遵循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和要求所构建的体现社会保障自身不断进步发展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内涵包括两点:

(1)社会政策过程的制度公正。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首当其冲要改变的是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不公正的制度设计模式,正是这种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城乡二元差异。因此,改变制度设计思维,体现社会政策制定的机会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是根本所在。

(2)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绝不是城乡一样化。这绝不意味着城乡社会保障覆盖水平和保障人群的同等化,区域间、省际间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绝对公平等。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应该力图达到政策效益最大、成本最低、政策最公平。

二、池州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实施现状

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是著名旅游城市、部级生态经济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市。全市面积8271.7平方公里,全市户籍总人口160万。池州市正在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池州市城镇养老保险从覆盖人群来看,已经实现了从部分人员参保向全体劳动者参保的转变,至2010年年末全市参保职工84371人,企业职工参保覆盖率达97%;从体系建设上来看,己经实现了从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向多元化、多层次保障体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管理模式上来看,已经实现了从企业各自负担、社保机构单独管理向国家、企业、个人责任共担转变。池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即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原先参加老农保的居民也在逐步采取过渡措施实现并轨。第二类是被征用土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政策”,根据不同年龄实行不同补贴政策。虽然农村养老保险在不断地调整改革中,但由于农村居民在不公平的二元养老保险体系下处于弱势,所以无论是从覆盖人群还是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层次,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相比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2)医疗保险。池州市医疗保险由两大块构成:一类是面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另一类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至2010年年末,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26432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7.5%;新农合参合人数2010年年末达到1278071人,受益人数686532人。由于在二元社会结构下一直过多关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构建,农村居民真正的医疗保险是从2005年才开始建立的新农合,虽然池州市政府也在不断扩大新农合的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但是这种建立时间晚、保障水平低的医疗保险还是不能够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农民还是难以摆脱“看病难”的困境。另外,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别归属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分散,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及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协调困难,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改革进展缓慢。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目前池州市只建立了城镇职工失业和工伤保险,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这两类保险还是空白。

(4)生育保险。池州市自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育保险,至2010年年末,全市有1154户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达50906人,其中女性18235人。参保覆盖面逐年扩大,对生育职工的保障能力逐步增强,而池州农村居民一直实施的只有计划生育保险,即对符合晚婚、晚育的农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实行生育奖励,城乡人群生育保险差距显著。

2.社会救助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中低保与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内容。从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情况来看,2010年,全市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0.89亿元,集中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金、伤残人员救助金,救助困难群众8.3万人次。但是,这其中也存在问题。城乡一体化现在只集中在低保和医疗救助,其他社会救助还未启动;社会救助不同项目分散在不同部门,利益难协调造成进程缓慢。

三、发展型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借鉴发展型社会政策科学的政策思路与政策设计理念,笔者认为发展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政策实现路径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城乡社保初等层次一体化(2011~2014年)

(1)社会救助层面。第一,继续完善城乡居民低保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其他社会救助类型,扩大覆盖面、提升救助标准,使这一层次的保障能够真正起到兜底作用。第二,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林林总总地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制度化的整合机制和实施动力,急需制定并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用法律的形式定位社会救助方案,规范目前社会救助中存在问题,透明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及监督方式。

(2)社会保险方面。建立政府、市场、个人互动共担机制,从根本制度上变革社会保险城乡之间的差异,保证城乡居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机会公平。第一,养老保险方面,提高农村“新农保”标准和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普通居民养老保险,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机制;做好“新农保”向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资金、管理机制等方面准备;开展被征地农民“土保”转“城保”工作,建立合理有序的衔接机制。第二,社会医疗保险方面,把城乡各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整合进“职工医疗保险”中,逐步实现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全覆盖;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覆盖范围的扩大及保障标准的提高,缩小城乡差距;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异地就医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转接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群和农民工生育保险机制;继续完善和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工伤保险;扩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第五,失业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同时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2.城乡社保中等层次一体化(2014~2018年)

(1)社会救助层面。在政府救助基础上,挖掘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第一,整合城乡居民低保体系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统一的居民低保制度和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其他类型社会救助制度。第二,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向第三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鼓励社区自助和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积极开发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能量。

(2)社会保险方面。政府加大发挥政策调整功能。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全面推进“新农保”向居民养老保险过渡,扩大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城乡标准的统一化;完成全部被征地农民的“土保”转“城保”工作。第二,医疗保险方面,建成统一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医保纳入其中;整合城乡被征地农民医保及普通农民“新农合”进入居民医疗保险,初步建成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大中专生医疗保险,初步建立“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逐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农民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标准;整合农民工生育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机制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普通农民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初步建立统一的“居民工伤保险”。第五,失业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村居民失业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初步建立统一的“居民失业保险制度”。

3.城乡社保一体化高等层次一体化(2018~2020年)

(1)社会救助层面。全面完成“居民低保制度”、“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其他类型的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继续对政策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保证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的功效。

(2)社会保险方面。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包括城市普通居民、农村居民、灵活就业者、被征地农民的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成并完善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全面整合完成城乡职工一体化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乡普通居民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农民居民生育保险,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居民工伤保险制度”。第五,失业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居民失业保险制度”。

作为当下政府、公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之一――城乡社保一体化是缩小城乡二元差距,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公平、公正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在发展型政策理念指导下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必将带来公众幸福感的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加强,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天祥,饶先艳.“渐进式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模式――以东莞市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1).

[2]关信平.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的意义及相关政策[J].东岳论丛,2011(05).

[3]魏亚萍.发展型社会政策对我国社会政策建设的启示[J].新疆社会学,2009(03).

[4]王红茹.“发展型”社保体系更适合中国[J].中国经济周刊,2009(21).

[5]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04).

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认真宣传发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宣传面达100%;全县参保率达90%以上,贫困弱势群体达到全覆盖;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到50%以上,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利用率控制在85%左右。

二、基金管理、筹集和使用

(一)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筹县管。用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筹资标准:筹资水平分为两个档次。

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100元,其中:居民个人自筹20元,中央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40元,市36元,县4元。

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200元,其中:居民个人自筹1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与第一档相同。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县城乡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可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

(三)基金筹集

1.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筹集

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于*年11月10日前筹集到位,并在*年11月15日前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费后,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享有获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药费用补偿的权益。

农村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和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贫困人员,选择一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选择二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由政府资助20元、个人缴纳100元,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10元。

城镇的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后简称“城镇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城镇三类人员选择第一档参保,政府从补助的60元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每年缴费10元;政府补助余下的50元由县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记账,用作当年个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城镇三类人员选择第二档参保,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费60元。

2.政府补助资金筹集

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分配及用途

1.基金分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分为大病、风险基金。

家庭帐户基金占总基金的26%。一档为26元/人;二档为52元/人。

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其基金的64%。其中住院补偿金占其资金的54%,慢病补偿金占其基金的10%。

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用途

门诊家庭帐账户基金在家庭参保人员内部可调剂使用,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冲抵下年参保自筹资金。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含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所增加的范围),慢病补偿金用于参保人员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风险基金用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

(五)基金补偿

1.补偿模式: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大病二次补偿

2.补偿标准

门诊补偿:一档26元/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实报实销支出,用完为止;二档52元/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实报实销支出,用完为止。选择二档参保的居民,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仅限于在县级及其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报销,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

住院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类别一级医疗机构

(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二级医疗机构

(含未定级县级医疗机构)三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元300元1000元

档补偿比例75%50%40%

封顶线累计30000元

档补偿比例80%55%45%

成年人封顶线累计50000元

未成年人封顶线累计60000元

慢病补偿:纳入慢性病补偿的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性狼疮、肝硬化、结核病、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10种疾病。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专项体检报告,或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到各乡镇进行巡回诊断,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当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根据确诊报告进行登记,发给《*县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药品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一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000元,“二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00元。

3.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外出人员凭在外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到户籍所在乡镇的卫生院报结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在其门诊统筹账户内支出。

住院补偿范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只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药品费(输血费用)、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费检查费、B超费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CT费。

外出人员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只对在外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进行补偿,住院患者必须在入院3日内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方能获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了其它商业保险的补偿。对其在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患者或其亲属须持所需要报帐资料原件报结医药补偿费用。

对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事前事中及时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按民政相关规定执行。

对参保孕产妇补偿。孕产期保健检查诊疗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人100元,住院分娩平产的每例孕产妇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费用。

提高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草药、中医诊疗费用、经市药监局批准的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县内医疗机构由收费软件自动结算,县外医疗机构手工审核分类结算。

提高床位费用限额。在物价政策范围内,一级(含乡镇)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15元/日,二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35元/日,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40元/日。本县内乡镇医疗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床位费用超过9元/日标准的依据,以及县级医疗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床位费用超过11元/日标准的依据,报县合管办备案。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可对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数额较高参保居民进行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方案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另行制定)。

4.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等发生的费用;

在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发生的费用;

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胖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特殊检查(如核磁共振等)、特殊材料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辅助检查等。

5.补偿方式

(1)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医院就诊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院相关证明。

(2)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在家庭账户余额限额内,由病人或其亲属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家庭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村卫生室垫付的医药费用每月凭专用处方、门诊补偿登记薄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3)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门诊部门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参保患者需住院治疗在入院时出示《合作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机构核对其真实性,保存《合作医疗保险证》原件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预付医药费用,出院时结清后退还其《合作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复核直拨其垫付的医药补偿资金。

(4)参保者在县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本人自付医药费,治疗结束后凭有效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结补偿费用。

(五)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参保人员转借、涂改《合作医疗保险证》的,其证为无效证件,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补偿医药费用。借出证者当年再无权获得医药费用补偿,并由管理经办机构没收证件。借出证者和借证者骗取基金行为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查处,所骗取基金必须如数退还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态度恶劣、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接诊参保患者、垫付或支付患者医药费用时,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真实性,并在其《合作医疗保险证》内如实进行填写相关信息。对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未如实在《合作医疗保险证》内记录填写的,由医疗机构和相关经办人员按发生的医药费用3倍进行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办人员从业执资。对制造虚假证据等套取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按发生的医药费用3倍进行赔偿。

三、实施步骤、任务及职责

(一)宣传动员(*年10月至*年11月10日)。各乡镇及时召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对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标语、板报、宣传车、手机等宣传通讯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向居民宣传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重点是如何办理参保手续、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帮助居民群众消除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思想顾虑,增强居民群众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深入了解居民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二)收取居民自筹资金(*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乡镇要明确责任,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基础上,采取乡镇领导驻村,乡、村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灵活方便的方式,积极筹措居民自筹资金,向居民户出据《重庆市新型合作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广泛挖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关注,多方筹资解决特困乡村居民参保自己出资困难的问题。城乡居民缴纳参保费用截止时间为*年11月10日,收取的居民自筹资金于*年11月15日前存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基础信息管理(*年10月10日至*年12月31日)。各乡镇在收取居民自筹资金的同时要做好《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填写、校核工作,在*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的校录、入保、激活,《合作医疗保险证》打印工作,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作医疗保险证》的发放到户工作。

(四)补偿标准执行和监管(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对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兑现落实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诊补偿信息要及时准确的录入专网,县乡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严格审核。县乡监督机构按职责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制度规范运行。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学习制度和方案,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完善本乡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责任,抓紧抓落实各阶段具体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相关制度,从快、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城乡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统筹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5-0064-0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不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且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体现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少地方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础上,开展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目前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有天津、重庆和宁夏3个省级行政区,21个地级城市和103个县(区市)。虽然各地模式不同,进展不一,但通过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将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提供有益经验。

一、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各地在探索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为了清晰地说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进展情况,以主管部门为基准,结合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等情况,将目前探索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分为“社保部门主管”、“卫生部门主管”、“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合作管理”三种模式。下面就不同模式典型地区的进展及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社保部门主管模式

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借助社保部门的平台优势(如已经比较健全的“金保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建立起由社保部门主管、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绝大多数采用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

在由社保部门主管的制度模式下,根据经办管理机构的不同,又可划分出“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管理”、“医保机构分设经办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三种形式。

1.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管理

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管理模式,即将社会保险所包括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监管,代表地区有东莞市和天津市。

东莞市2004年把曾先后由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管理的农村合作医疗调整为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划入社保部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将全市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建立了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且在险种管理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全部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经办管理。[1]天津市2008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给社保部门管理,为城乡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9年将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此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

2.医保机构分设经办管理

医保机构分设经办管理是在社保部门下设统一的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该地区城乡医疗保险经办工作,代表地区有成都、重庆。

成都市2009年将原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属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机构设置上,2007年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经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机构分离出来,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了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城乡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重庆市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城乡差距较大,区域发展很不平衡。2007年,重庆市开展“重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区县统筹,各区县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该经办机构直属当地政府管理。具体执行中,有的挂靠到卫生部门,有的纳入社保部门,有的则实行第三方独立管理,独立于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直属当地政府管理。2009年,统一管理部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3]

3.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

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模式以湛江市为代表。湛江市于2009年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湛江地处广东西部,属欠发达地区,出于市情和财力的考量,2009年引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参与服务管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购买“人保健康”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不增加政府投入、不增加参保居民缴费的情况下,较大幅度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

(二)卫生部门主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