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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的基本方法

德育的基本方法

德育的基本方法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贯彻“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大方针原则中,首要的是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灌抽”的原则和方法。文中综述了高校理论界对“灌输”问题的探讨,并重温列宁和我们党关于理论“灌翰”的思想理论观点,着重提出了坚持并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的具体意见。

一、引言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大方针原则中,“德育为先”首要的是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本文就目前高校对理论“灌输”存在的问题作一点探究,提出必须坚持并优化列宁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的原则方法。

“把社会主义思想和政治自觉性灌输到无产阶级群众中去”。这就是列宁提出的著名的“灌输”理论。我们应以此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德育工作。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德育的实质是育德,培养出符合一定社会要求的具有优良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的个体,使其适应现存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发展。从德育的体系来看,一般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教育等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们相互协调,结构合理,才能提高德育的整体效应。其中政治教育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决定德育的性质和方向。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就是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这个武装大学生头脑的工作,就是理论灌输工作。

二、重温列宁和我们党关于理论“灌输”的思想观点

列宁在107年前写的一本著作中系统批判了俄国社会民主党内的经济派,集中论述了理论灌输的思想瑾论原理,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是用革命理论指导实践的极端重要性。列宁明确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如果工人没有理论感,那么这个科学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深入他们的血肉。”革命理论如此重要,因为它是党的三种斗争形式之一,即除了政治的和经济的斗争以外,还有“理论的斗争”形式。列宁的这个思想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典范。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为此就要“进行社会主义宣传”,“唤醒工人”,使其从自发参与工人运动过渡到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使命。由此可见,用革命理论指导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特点和优点。

二是革命理论指导实践的中间环节是理论对群众的“灌输”。列宁十分明确地说:“可见,社会主义意识是一种从外面灌输到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去的东西,而不是一种从这个斗争中自发地产生出来的东西。”对这种“灌输”,列宁注明说“直译就是充实无产阶级”。因此,“灌输”的本意就是“充实”。

三是革命理论对群众“灌输”的必要性。笔者把列宁对此的分析归纳为四点:第一,“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里说的社会民主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这种工联主义的座佑铭是:“为改善经济状况而斗争!”“对每一个卢布工资增加一个戈比要比任何社会主义和任何政治更加切实可贵”。他们主张,工人阶级进行斗争只是“为了自己本人和自己儿女”,而“不是为了什么将来的后代”,也不是为了“将来的什么主义”。这种“工联主义”意识,就是毛泽东说的表明无产阶级“还是一个所谓‘自在的阶级”’。他们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而一旦经过革命理论的“灌输”之后,认识上升到了理性阶段,“这时他们就变成了一个‘自为的阶级。’”第二,“工人阶级自发地倾向于社会主义”的说法不能成立。列宁对此分析说,“然而最流行的(而且时刻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复活起来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却自发地而又猖狂地迫使工人接受它。”为此必须对工人群众进行革命理论的“灌输”。第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革命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种理论创造。“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按他们的社会地位来说;也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俄国的情况也是一样,社会民主党的理论学说也是完全不依赖于工人运动的自发增长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革命的知识分子的思想发展的自然和必然的结果。”第四,对工人群众不灌输革命理论,轻视“自觉因素”,势必有助于资产阶级思想对工人的毒害。这是“完全不管轻视者自己愿意与否”的客观事实。“原因很简单: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渊源比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久远得多,它经过了更加全面的加工,它拥有的传播工具也多得不能相比。”

以上三点,力求在“灌输”问题上正本清源。我们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继承并发展了马列的理论“灌输”的思想理论原理。

毛泽东除了上述的“自在的阶级”和“自为的阶级”的论述之外,高度重视革命理论“灌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性,把它称为“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斗争的中心环节”,

“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抗大的教育方针的第一条就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毛泽东还强调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年学生的理论“灌输”应当是“经常进行生动的、切实的政治教育”。这就强调了“灌输”的技巧和方法问题,意义非常重大。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培育“四有”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的问题。他说:“在人民中间,在青年中间,也要讲信念。首先要向青年进行有理想、有纪律的教育。没有理想和纪律,建设四化是不可能的。”在“四化”中,“我们最强调的,是有理想。”而为了树立正确而高尚的理想,就必须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灌输。

江泽民同志说:“要通过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使各级各类学校的政治课上得更好。加强理论教育、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和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下科学理论的基础,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这样,才能增强青少年抵制错误思想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他明确提出“必须转变那种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的教育观念、教育模式,特别是由教师单向灌输知识”等“呆板的教育教学制度。”江泽民同志不仅强调对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灌输的目的意义,而且提出了转变“单向灌输”的严重课题,意义同样重大。

胡锦涛同志2007年8月31日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德智体美,德育为首。而德育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灌输。

三、坚持并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灌精”的浅见

对马列主义关于理论“灌输”的思想观点,我们不但要坚持,而且要优化,其理由就是在新的时代和实践的条件下,我们要把它与时俱进。教育教学的理念和方法方式必须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意识变化的如下五个增强,一是利益意识,二是平等公正意识,三是自主自立意识,四是发展意识,五是选择意识。从总体上看,大学生思想成长的主导方面是积极的、有益的,但是其消极方面绝对不可忽视。有的大学生推祟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价值观,怀疑和动摇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的把西方政治学、经济学等理论视为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灵丹妙药,甚至主张用它们取代马克思主义理论;有的受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个人主义意识有所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意识有所淡化。这些问题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育人功能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密不可分。从教学来说,教材内容的时代感和针对性不够强,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实践教学比较薄弱,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学科建设基础比较单弱。又从育人功能来看,有的教材和教师弱化了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比较、回答现实问题的能力的教育功能。

怎样坚持和优化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呢?这里说的“优化”,指的是进一步增强,旨在通过创新和完善理论灌输的制度体制机制,达到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目的。古人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今人言,坏的制度使好人变成了坏人,好的制度使“坏人”变成了好人。可见制度体制机制的重要,为此提以下五点浅见: 转贴于 首先,真正解决好学校领导重视理论“灌输”的问题。高校应把定期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以制度化,特别是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学校党政一把手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最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为此要见行动,有实绩。上级领导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在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估中,应加强对此考评力度,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其次,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党的+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为此应当重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性质。社会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观念(或思想)上层建筑,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意识形态是直接或间接反映社会的经济文化及政治的特点,体现一定的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力图保持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意识形态,是工人阶级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超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国际的影响和国内的条件,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胡锦涛对此明确指出:“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如果这个阵地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社会动乱甚至丧失政权。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祖一个政权,往往总是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的思想下手”。胡锦涛以苏联剧变的历史教训为例作了深刻分析:“当时戈尔巴乔夫提出‘意识形态多元化’,提出所谓‘公开性’,放弃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结果导致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甚嚣尘上,这成为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包括哲学、政治理论等意识形态的演变,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演变的先导和推动力量。苏联的年轻一代中的大部分人对列宁和马克思的著作不感兴趣,有的产生了严重的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十分忧虑地向苏共中央报告说:“对大学生来说,尽管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与党格格不入的状况却是共同的。党对他们来说己不是最光明、最先进的东西的化身。”我们应当从苏联剧变中吸取教训,替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力图在我国实现“和平演变”的战略图谋。我们不仅要对青年大学生进行切实有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灌输教育,而且要对否定哲学及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的错误思潮进行旗帜鲜明的批判,决不能把容忍、放纵错误思潮当作是什么“民主”、“开明”。否则,我们党就有重蹈苏共覆辙的危险,这决不是什么危言耸听。

其三,优化承担理论“灌输”的教师的整体素质。胡锦涛明确指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教师是关键。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这里说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当然是指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教师队伍。这就在德与才的关系上坚持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重德又重才,不片面强调;又坚持以德为先,而非等量齐观。相对才而言,德更为根本。有人说得好:“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有才是废品,无德无才是毒品。”可见,品德是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前提。这对于教师来说更是如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同于一般的职业道德。教师劳动的示范性和创造性特点决定了师德不同于一般道德的特殊性。在学生心目中,教师被视为社会的典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北京四中李家声老师一针见血地说:“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有两个,一个是教师,一个是医生。从某种程度上说,教师比医生更危险,庸医害的是一个人,而庸师害的是一群人,毁的是孩子的精神和心灵”。因此,绝对不能降低师德标准。高校特别是师范类高校应当强化“教”之德,高度重视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它具体是指教师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品德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基本情况的总和。它决定着教师职业活动的方向和态度,对其他素质如道德、文化、能力、心理、身体等素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这就要求在引进、选留教师时充分考虑思想政治素质的权重,对于那些在工作中有错误政治倾向的教师,要及时发现苗头进行教育,对于拒不接受教育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和处理。更不应以“统战”之名加以提拔重用。人事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聘用合同”有关思想政治要求的条款,确保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真正得到实现,用法律手段维护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的教育功能。

第四,加强理论“灌输”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一是建立各门功课,特别是哲学和社会科学课程在功能上相互配合、补充和促进的德育机制,不因理论灌输的功能被其他课程教学中某些错误观点所削弱,甚至抵消。二是必须在全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中贯彻“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严格教学纪律,不得回避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良倾向。三是严格纠正回避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的不良倾向。要根据学校和学生的思想实际,所有教师应该努力对思想政治的重大理论问题形成基本一致的正确认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引导学生去分析、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四是在理论灌输中要处理好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一要广泛吸收多样化社会思潮中的积极因素,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命力、凝聚力和感召力;二要尊重差异,充分包容多样性社会思潮中的合理因素;三要批判多样社会思潮中的有害因素,特别是对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绝不能退缩,必须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斗争。

德育的基本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育法学校德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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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德育立法,指专门为学校的德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未有过先例。但我们认为,别的国家没有的法并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制定或者没有必要制定。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法,因此,完全可以同时也十分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些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与众不同的法。制定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就是为适应我国教育状况所需要的独特的法之一。我们认为,在我国制定学校德育法,既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亦有充足的立法必要性理由。我们应当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工作的研究,把它作为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依据

凡立法均要有立法依据,制定学校德育法也不例外。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充分的立法依据。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是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所制定,但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学校的德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青少年成长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全面发展人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可以认为,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制定学校德育法的宪法依据和指导原则,也是学校德育法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基本法依据。学校德育法属教育法体系。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颁布。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体现之一,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学校德育法提供了直接、具体的依据。

再次,制定学校德育法还有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的关系是互为依据、互为指导的关系,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普通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之一。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中,有明确、具体的关于学校德育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2月联合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25条规定,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1994年8月,中共中央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4条规定:“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育的改革、发展使这种法制建设更为必要和迫切,要把这个问题进一步纳入到整个法制建设中加以解决。”《纲要》和《意见》的上述规定,不仅把学校德育立法工作十分明确、具体地提了出来,并将其纳入具体规划,要求把它作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来看待。

二、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

学校德育是一项长期、复杂、意义重大的工作,然而多年来一直未能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主要依赖各种政策来指导、管理和调节。虽然这些政策基本上保证了学校德育的大方向,但政策的非强制性和不稳定性,使得学校德育与智育、体育相比较,经常呈现“软化”、不稳定、不平衡发展状态,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学校德育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将学校德育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校德育法。有了法制的保障,才能使学校德育真正走上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道路。

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确立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现教育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我国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面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必须重视德育,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现实中,德育首位在有些地方有些学校还难以落实,往往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的形式将德育肯定为学校的首位工作,德育首位就能真正落到学校工作的实处。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规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学校德育应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实施哪些内容?达到何种程度?这些在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如有些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层次的学校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在各级学校中均是教育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重点不能突出,此外,不同层次的学校德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制定学校德育法,对德育的内容作明确界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德育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目标,就可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使德育内容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各教育阶段。

第三,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的领导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领导体制一直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系统,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有不少关系未能理顺。以高校为例,学校的德育是由党委直接领导,还是在党委的统一布署下由校长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负责,这种分工不是很明确,因而也就很容易出现“党委怕越位,行政不到位”的局面。高校的德育一般是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思政室、马列部、团委等多渠道一起实施,这种多管齐下的方式常常因统一领导和协调不够,难以真正形成合力,有时甚至出现违反教育一致性原则的现象,工作相互抵消。加之机构设置复杂,岗位责职不清,造成工作效率不高,“婆婆多”基层工作难做等问题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党政机构及部门在学校德育中的职责,有助于真正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学校德育领导体制。

第四,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队伍的建设。学校德育需要有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伍。目前这支队伍的建设遇到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这支队伍的范围。学校德育队伍的成份较为复杂,哪些人员属专职,哪些为兼职,哪些不应划入此范围之中,界限长期不清;二是德育人员的编制比例。包括德育教师占全体教师总数之比,德育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德育队伍中专职、兼职人数之比均无明确规定;三是德育人员的职称评定、物质待遇、培养提高。跟其他专业教师相比,目前德育人员在这几个方面处于偏后、偏低和机会不均等状态。制定学校德育法,对上述几个问题均作明确规定,维护学校德育人员的正当权益,将促使学校德育队伍得到充实、稳定和提高。

第五,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保证学校德育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和条件保障是学校德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德育投入和逐步改善德育发展的物质条件。目前学校整个经费均比较困难,德育经费更加没有保障,完全因领导而异,因学校而异,甚至远不如体育经费的投入。有许多德育工作因经费等原因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大的影响。这些跟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以及它的作用、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很不相称。因此,很有必要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德育经费应占学校经费和学校预算外基金中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其能真正到位。并规定学校必须为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不断改善其条件,优化其手段。

第六,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增强全员德育意识。德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还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还有家庭,均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素质的形成产生影响。社会大德育环境若与学校小德育环境相互一致形成合力,将有助于学生德育素质迅速提高;反之,两者不一致相互抵消,则不利于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上健康成长。专门为学校德育立法,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学校德育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学校德育工作新格局。

三、积极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

学校德育立法虽已势在必行,然而,从有立法依据到制定出法律法规,中间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学术研究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当前应着重研究下述几个问题。

1.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主要探讨社会现实有无制定学校德育法的需要,制定学校德育法有何重要意义;学校德育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则主要探讨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技术操作上的各种问题,包括由哪个国家机构或部门主持,由哪些人员参加,依何种程序进行等。

2.学校德育法的基本内容研究。包括制定学校德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学校德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德育的基本步骤,学校德育实施者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学校德育的物质条件保障,违反学校德育法的法律责任等。

3.学校德育法的结构研究。指在学校德育法基本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德育法法典的结构形式进行研究。如该法章次的数量,章次的顺序,章次中具体内容的安排等。

4.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地位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学校德育法的地位应在教育法地位之下从属于教育法,因而它不具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地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学校德育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地位出现,还是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位出现,或以国家教委制定的规章地位出现,这就值得探讨。

5.学校德育法与其他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除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个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根本大法之外,还有6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数百个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学校德育法与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关系如何,也是一个应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

5国家教委《小学德育纲要》,1988年。

6国家教委《中学德育纲要》,1988年。

7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1995年。

8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版。

德育的基本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

科学发展观是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科学理论指南。科学发展观所蕴含的科学精神、原则和方法,对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要紧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高素质人才。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马克思主义不仅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的理论基础,更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的内容和灵魂。事实证明,一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发展史,就是一部用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引导大学生成才的历史。从建国初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教育,到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三进”工作,说明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用这些已有的和新探索的理论教育学生,武装学生的头脑。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就承载着这样的职责: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武装高职学生为首要任务,加强和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真正肩负起用科学发展观武装高职学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帮助高职学生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现实问题,促进高职学生提高政治[1]鉴别力和增强政治敏锐性、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职责。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要强化“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内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即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是科学发展观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为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明确了的方向。“以学生为本”,既要做到教育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做到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中坚持“以学生为本”,就是要坚持思想教育的人性化、主体性和实效性,要从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设计教学,从学生本身出发,充分发掘学生的潜能,激发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不断满足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让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而全面地发展。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工作中在坚持“以人为本”方面,还存在未能实现由教师本位向学生本位的转变,没有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存在的问题,要将“以学生为本”真正贯彻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去,关键是解决如何调动学生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积极性的问题。要找出大多数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缺乏兴趣的原因,需要了解目前学生的思想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继而对症下药,实现师生之间知识和信息的双向交流与互动,有效地克服以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的简单“说教式”教学方法的弊端,将单纯的知识灌输转变为引导学生自己思考、探索研究的过程,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由传统的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使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有效的锻炼和提高。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要确立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的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最终目标。人越是全面发展,就越能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越能创造出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以科学发展观引领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必须确立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目标定位必须着眼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目的是引导高职学生通过学习、修养与实践,受到良好的思想政治理论熏陶,确立与时代精神相一致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高职学生知识、技能、品德、身心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要体现全面性,要提倡讨论式、启发式、参与式等多种教学方法,要积极探索系统讲授、专题讲座、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演讲辩论、社会实践、多媒体等方式的有机结合。要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更加贴近社会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由被动学习改为主动参与,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德育的基本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整合

大学生道德教育,是指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对大学生进行的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对大学生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教育。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整合,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多种手段进行的有机结合。这种整合的教育是教育的一种新模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道德的法制化和法制的道德化。但是在实现两种教育的整合中还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探讨。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改革的目的是改变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分割的局面,将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充分结合起来,但在整合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整合的内容不到位

首先,在章节设置上,第四章、第五章介绍道德与道德规范内容;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介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①,并没有将道德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喜欢照本宣科的教师来说,这样的章节设置,在讲授过程中,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其次,在内容安排上,并不是首先介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然后再扩展到公共生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所以学生从理论上都不清楚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就更谈不上将其融入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了。

(二)师资素质不适应《基础》课的变化

大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目前主要依赖于教师。教师素质的欠缺,直接影响了授课的效果。首先,从师资的组成看,现在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或者是注重思想教育的“两课”教师,或者是原来从事法律基础课的教师。教师自身都没有进行知识的整合,在教学中,也就很难做到融会贯通了。其次,教师对课程性质认识不清。很多教师看到的变化是:《基础》课将两本书变成了一本书,两门课变成了一门课,课时少了,内容有了一些删减。既然如此,一切可以照旧。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又怎能做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第三,高校对此种变化没有给予重视,没有对教师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没有为实现“整合”搭建平台。于是导致现在高校的《基础》课,德育教师还是单纯地进行道德教育,法律基础课的教师也是简单地传授法制知识,“两张皮”现象仍然存在。

(三)整合的方式不理想

要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必然需要有好的方式,但现在的问题是欠缺理想的整合方式。现在的教学模式主要依赖于课堂,依赖于教师。整合的方式靠教师的自觉,整合知识的传授靠课堂。所以,在教师未对知识进行整合的前提下,又单纯依靠“坐而论道”为主的传统理论灌输方式,很难让学生接触到整合后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更不要说将两者结合后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了。方式的单一,使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整合的效果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二、《基础》课在整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

儒家认为,道德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法制的作用是“禁于已然之后”,因此道德比法制更为重要。此种思想从《基础》课教材内容的编排中可以看出。在章节设置的顺序上,前半部分讲道德,后半部分讲法制,体现了儒家思想中道德比法律更重要的观点。同时,大多数《基础》课的教师是原来讲思想道德课的教师,容易受儒家思想影响,所以习惯用大部分学时进行道德教育,对法制教育部分一带而过。在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般也是道德说教多,相应的行为规范少。

(二)绝对化思维方式的影响

绝对化思维方式的基本公式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①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对待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问题上,自然而然地就会割裂它们之间的联系,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唯法治论倾向,即认为法制教育才是根本,忽略道德教育对法律的指引;一是唯道德论倾向,即推崇道德至上,认为只有德治才是社会的根本。这两种倾向在《基础》课上的表现是:要么只重视对“法律基础”部分的讲授和特别宣传,要么过分看中“思想道德修养”部分,而轻视“法律基础”部分。在此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永远无法实现道德的法制化和法制的道德化,也做不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滞后的影响《基础》课的目的是培养具备全面素质的大学生,或者说合格的大学生。合格的大学生首先要有德行,因此要进行道德教育;合格的大学生还要遵守法律,所以要进行法制教育。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偏重于思想道德教育,没有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放在同等的位置,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素质当然是不全面的。同时,社会在进步,大学生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其内容设置上要贴近大学生的需求,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仍然存在“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导致了内容与现实需要脱节,各学科之间相互分割,缺乏完整的教育体系和内容。再有,《基础》课在大学生需要素质教育时,过多地进行的却是基本常识教育,这样的结果是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

三、完善《基础》课整合的措施

(一)增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意识

《基础》课教师要深刻领会课程整合的目的,增强合力意识,不要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作为一项任务,要把整合的意识变成一种习惯,成为一种自觉,同时把这种自觉的意识转化为行为。如在讲授法律知识时,要善于挖掘其中蕴含的道德根源,坚持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绝不能机械地就法律而教授法律,将大学生法制教育搞成法学教育;更不能带着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因为这样不但不利于大学生道德素质的提高,而且还会误导学生去做那些看似不违法,其实是为法律精神和道德规范所不容的事。在讲授道德知识时,要讲清道德是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将社会所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列入法律范畴,以保证社会成员的认可与遵守。

(二)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内容

调整教材的结构,完善《基础》课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四部分进行编排:即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这样编排,让学生在整体上就可以看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两部分,而且同等重要。但这两部分又不是割裂的,需要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能。久而久之,这种观念就会转化为一种习惯,无论处理任何问题,都会用一种整合的态度去对待,真正实现德中有法、法中有德。

(三)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方式

1.用典型案例带动整合。在讲授《基础》课时,要学会使用融道德与法律于一体的案例分析,带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如讲“职业道德”时,可以用学生勤工俭学时的亲身经历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就业中,避免机械地割裂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正确运用道德与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围绕大学生恋爱、结婚现象,分析其中涵盖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使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充分理解法律要有道德的依托才能成为人们愿意遵守的法律,道德要有法律的约束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通过这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真正理解道德与法制不是两个毫无关系的存在,而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2.采用“边缘渗透方式”实现两种教育的整合。“边缘渗透方式”①,即“德中有法、法中有德”。道德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道德要通过法制教育外化为学生的行为规范,法律意识要通过道德教育内化为学生的道德信念。所以,在《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中,要多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活动,如情景模拟、课堂辩论形式,让学生体会情与法的交融,领悟“德中有法,法中有德”的道理,成长为不仅懂法、守法,更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高素质人才。

(四)提高《基础》课师资整合的素质

学生知识的获取目前主要依靠的是教师讲授。《基础》课是在大学生刚刚进入大学校园时开设的课程,教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教师的综合素质,决定着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基础》课开设成功的关键,在于教师具有适应整合的素质。1.《基础》课教师应建立统整的思维模式②。正确的思维才能正确地引导行为。所以,教师要正确理解《基础》课是由两门课变成的一门课,不是简单地相加,也不是简单地进行内容调整,而是一种教学方式的改革,是教学目标的提升。此外,也要抛弃单纯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改变以往割裂的思维模式,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充分融合,建立整合教育观。只有统整的思维模式,才能尽快实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中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教师要将这种思维模式带进课堂,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学生学会全面看问题、处理问题,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思维模式。2.《基础》课教师应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既然目前学生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教师,教师就应该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所以,教师应首先提高自己对知识进行整合的能力。如同挖井,要想挖得深,井口就要宽。宽指的就是知识的广度。所以,为了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更好地整合,教师就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加强这两部分知识的学习,提高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寓道德教育于法制教育的能力,真正做到课程知识体系的整合,也给予学生以崭新的知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用整合的知识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3.《基础》课教师要善于运用多种教授方式。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但我们一直坚持的是先学后用,这样的结果是学了后面忘了前面,等需要用时没知识可用。我们为什么不尝试边学边用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都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可以多采用问答式、情景模拟、案例讨论、课堂辩论等互动式的教学方式。而且要多以学生身边发生或亲身经历的事情为切入点,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在实践中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经过长时间的渗透,学生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并很好地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会再让学生感到课堂只是老师的世界,由此取得较好的效果。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在大学英语资源库建设中,我们还结合教材建设积极引进大学英语自主学习平台。将其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结合学习平台的优势与特点,研究探索一种新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即学生课下利用网络自主学习平成语言信息及课文背景文化知识的输入,课上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自己所学内容的语言输出。这种模式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与调整学生的语言输出方式,并且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语言输出练习。同时,还制定出了一套完善的考核评估方法,以督促学生在平台上完成课程的自主学习。

四、结语

德育的基本方法范文第5篇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的描述各有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热爱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①,“ 献身教育, 甘为人梯”②,“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育民主、教育人道主义”③,“乐教勤业、教育民主、教育公正”,“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教育人道主义”④。就字面表述而言,不同的说法都包含了不同的时代特征及要求,但就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确立的依据以及目前存在的多种表述来说,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确立应当反映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

道德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教师职业道德必然要反映相应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 同时也应当体现一般社会伦理原则的基本要求。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并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在社会主义道德中, 明确强调了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原则。并且在1996 年,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华民族优良的师德传统也需要适应社会新的发展要求。虽然前人不可能站在今天的教育高度,但我国教育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献身教育事业的先贤和典范,都可以成为我们确立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历史依据。

特别是多年来党和政府为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作出了诸多努力,但仍未达到理想状态,东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党和政府也在对西部计划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方面逐年加大投入力度,让更多的青年人投身祖国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建设,逐步提升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加之教师的工作繁重而复杂,工作周期长,见效又比较缓慢。教育的对象也都是一个个各有特点的独立个体,需要教师花费极大的精力去了解学生和帮助学生成长。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一种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精神,是很难搞好教育工作的。因此,在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内容当中应当体现出对人民和集体的阶级本质和时代特征,并且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具体化。所以,终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原则应当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其次,从社会经济关系来看,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教、依法从教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中的贯彻,也是其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包含依法治教,并需要通过具体的人来贯彻执行。只有依法治教、依法从教,才能培养出具有较高知法、懂法、守法和执法素质的公民。所以,依法从教是确立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再次,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应当体现一般社会伦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当中,还普遍存在着甚至是违背教育人道主义的行为。体罚学生、填鸭式教育、限制学生个性发展等野蛮教育的方式仍然不绝于耳。而人道主义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便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出现并倡导。从本质上讲,教育作为一项培养人的社会事业,必然要致力于对人的普遍关怀和对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和自由的追求,致力于人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道主义基本上是一个教育问题。它以最纯粹的形式和最简单的办法把最深刻的人生内容交给青年”⑤。因此,应当在教育过程中积极倡导教育人道主义,强调尊重人的发展需要,主张个人的全貌发展,并从教育制度及社会环境上最大化的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因此,在从反映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来看,应当包含“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依法从教”和“教育人道主义”三方面的原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确立应当反映教师职业活动及教育过程的特点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在职业活动当中要处理好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充分发挥教育民主的特点。并且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教书育人,培养出品学兼优的优秀人才,还要时时刻刻体现教师职业的示范作用,这也是教师明显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点。教师职业道德作为对教育活动的一种伦理导向,其原则的确立应当反映这几方面的要求。

首先,从教育民主而言,教育不仅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而且要收到以政权为核心的上层建筑的调节。不同的上层建筑对教育产生不同的影响。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是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民主需要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制度,教育民主规定了全民具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同时也是作为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必须信守的道德原则和教育措施而存在的。它能使教师和教师,教师和学生之间平等协作的开展教育活动,也能使学生的个性和人格得到全面发展。

其次,不论哪个社会、哪个时代,对人才的培养既包含知识的培养,也包含道德的培养。一个完整的人,不仅要具备所处社会和时代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及知识运用的综合能力,还要在道德方面具备时代所要求的思想道德品质。因此对于教师来说,既要教书也要育人。在教书育人的过程当中,既要探究科学可行的教学规律,还要积极培育能够参与各方面社会建设的社会主义人才。与此同时,作为教师还需要在实践当中用优良的道德品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做学生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