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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审计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1.“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此外,新准则中的引言段内容除了取消“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外,还有的变化就是不仅要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还要说明以下内容“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四、审计报告类型解读

新准则根据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并分别以两个准则加以表述。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能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断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加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行为,避免了注册会计师借此操纵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它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五、审计报告日期解读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097-02

据报道,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机电)由于发现德勤在对其下属分公司进行的2004年度审计报告中,所确认的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不符,两者相差430万元,要求德勤出示其审计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底稿,遭到德勤拒绝。于是航天机电在2007年10月将德勤告上法庭,指称其审计服务公司德勤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所提供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客观上促成其出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造成直接损失629万元。

航天机电认为,在此事件中,公司管理疏漏的责任在所难免,但由于德勤所提供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为该出纳在2005年8月前多次挪用并侵占资金制造了机会。而德勤则认为,出纳人员的错误属于会计责任,是公司治理上的问题,与审计责任应该作出区分。

究竟是审计之责还是会计之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3条规定,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具体包括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由此可见,在航天机电德勤案中,导致航天机电下属分公司2004年度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相差430万元的不符事项,直接责任在于公司管理的疏漏。因为按照企业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的要求,企业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由一名既不负责记账又不掌管现金的职员负责向银行索取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报送有关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以有效地对会计和出纳的行为进行制约。航天机电下属分公司出纳人员能够挪用公司资金629万元而未被其他人发现,首先是航天机电公司的内部控制出现了问题,而这恰恰属于公司的治理层、管理层应负的会计责任。

那么,为航天机电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究竟要不要承担审计责任呢?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3条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发表的审计意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即评价财务报表的合法性;二是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评价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而这也恰恰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总目标。显然,审计准则中对审计目标的规定并没有“揭露重大舞弊”。因此,本案中为航天机电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承担审计责任,关键是看其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而不是是否揭露了舞弊行为。因为在审计目标的导向作用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影响到财务报表,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提供鉴证。如果德勤发表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则无须承担审计责任,反之,德勤须为其发表的错误的审计意见承担审计责任。截至目前,对于德勤审计航天机电2004年度财务报表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双方均无争议。也就是说,德勤发表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所以,为航天机电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须承担审计责任。

难道在本案中,经过德勤审计的航天机电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确认的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相差430万元的不符事项,德勤及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一点儿责任都没有吗?他们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按照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针对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为航天机电提供的审计服务,可以排除违约和欺诈的因素,所以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看在其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合理职业谨慎。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不同,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即没有完全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鉴证业务。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完全没有遵循审计准则或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对业务是否符合审计准则规定不加考虑,满不在乎。

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需要考虑重要性和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见下图)。从重要性的角度来看,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以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则属于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却很大,会计报表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则属于普通过失。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报表的重大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相反,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很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失效,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在本案中,既然德勤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双方不存在争议,即双方都认为审计意见类型是恰当的,那么航天机电下属分公司2004年度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相差430万元的不符事项就是不重要的(因为如果是重要的,则需要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未能查出不重要的错报,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银行存款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除了向银行索取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之外,还必须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由这两道程序来保证审计所确认的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直接收发,回函必须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收发函情况须记录于工作底稿。如果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程序,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相差430万元错报是应该能够发现的。可见,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此次执行的审计程序也并不是没有瑕疵。

总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是财务信息生成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两者各司其职,不能相互替代。注册会计师通过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通过签署财务报表确认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责任。即使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没有发现,也不能因财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事实而减轻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审计责任以及履行审计责任的状况往往是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6:上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区别分析;

前言

因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总会被混淆无法区分,在对两者进行区分的时候首先就要对两者的概念进行了解,会计责任是指会计人员对其所编制的财务表审计承担事后责任,而承担会计责任是被审计的单位;审计责任顾名思义是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无论是认为还是意外因素造成审计的结果不符实。而后知道两者之间是因为什么被人混淆,又有哪些区分点可以进行辨别。

一、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

1.会计责任的理解

会计责任是指会计人员对其所编制的财务表审计承担事后责任,而承担会计责任是被审计的单位。会计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建立和完善所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的财务清晰完整,提交的审计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并且具有实用性。企业的财务表对企业影响甚大,企业的决策者是根据企业的财务信息对企业下达政策的,财务决定企业的投资、建设还有后续发展。会计信息有误如被采纳发生利益缺损,这个时候就会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提供错误会计信息者还有参与信息总结的相关人员。

2.审计责任的理解

审计责任顾名思义是承担审计失误的责任,无论是认为还是意外因素造成审计的结果不符实,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审计责任是审计职业所必须做到的事情,也是审计职业持续下去的根源,应对委托人和被审单位尽审计应尽的义务,把审计的作用落实早实处。我国的审计基本原则中层提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该具有可靠性,保证报表的使用人对报表的真实度认可,但这并不表明报表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能力及效率所做出的认可和承认。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联系

1.因为产权关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相互依存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俩者签订契约,保持彼此享有的权利。企业的决策归属经营者,而企业所有者是不能干涉企业的经营。但是,所有者对企业的运行有了解的能力,可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来了解企业的动向和获益,以此来观看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其是否根据合约行事,不会发生中饱私囊的事件或者把公司带入不好的境地。经营者和所有者良好的制约关系,有才能的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可以让公司发展的更好。但是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属于不对等的地位,所以者之间也存在隐患,并爆发矛盾。所有者因为对公司所有的关系所以可以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违背合约的规定,这样也会造成经营者对公司管理的困难。而经营者也利用自己可以决策公司的权利,不顾所有者的利益来牟取自己的私利,可能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会计信息不符合实情,贪污公司钱财。这样看来,者都有可能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为了维护彼此的权益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里就涉及到了审计,第三方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检测其真实性。所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经营者都会出示他经营那一年公司的财务情况,表现其在这期间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有认真履行合约。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对企业的管理非常重要,产权关系是其前提。

2.因为目标一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相互协调

会计信息对于企业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才中可以了解到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其与合作的商家、企业或者政府的情况,会计信息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而会计责任目标则和审计责任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证利益相关者可以了解到准确的财务信息,不会被侵害到利益,也可以根据财务状况制定下年度的公司计划。如果会计信息的不完整,会对决策的施行造成很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是需要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共同协调完成的。

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

1.两个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会计责任值得是对自己所做的财务报表做担保,如果出现不实情况,则需要负法律责任。所以这个责任承担的是被审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审计责任则是审计机构对会计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审计机构有义务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所以承担的主体是审计人员。所以,分析者的工作内容就可以看出,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这也是者的一个差别。

2.两个责任之间的性质有差异

会计所需要做的是提供给所有者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所履行合约的成效。把会计信息提供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可以帮助使用财务报表的人根据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会计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人,负责组织信息的总结和归纳。审计的作用则是检验被审计的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审计则是信息的检查者,负责信息的审查和检测。者的工作内容有很大差异,但是去又相互关联。

3.两个责任的工作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与审计内容在工作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虽然围绕的内容都是会计信息。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使会计责任所需要做的事情,而会计人员在生产会计信息的时候不能够随意的制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准则和相关制度才可以,这样才能保证参照的标准一致,衡量的结果也是一致的。保证财务报表在大的结构框架上不会出现问题,必须设计$执行,对于内部的控制需要维护,这样会更好的制定财务报表。而审计责任的内容则需要对会计人员拿出的审计报表提出审计意见给相关单位,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真实性说明在河粉财务报表清晰的反应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制定下一步发展策略;完整性是会计信息的全部都要在这里体现,如果有缺失企业领导在做决策的时候依据的就不是全部的财务信息,制定的计划就不一定适应企业的发展,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企业的合法性就是保证企业的财务出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会发生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等。

4.两个责任的衡量标准不同

对会计责任进行衡量的标准是根据国家颁发的会计方面的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根据这些准则对会计责任的工作内容进行衡量。审计责任的衡量则是根据一些审计方面的准则。所以,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虽然相互关联但还是俩个不同的主体。

四、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进行界定的意义

1.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好的明确工作范围和内容。

在企业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在财务报表上的造假行为,原因可能是对方面的,但会计主体是财务报表的制造者,所以对于自身责任认识还不足,所以制作出了违法的财务报表。

2.合理的鉴定自己的责任,司法可以更加公正的处理

现在会计师会遭到许多的诉讼,但是因为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认定不清,无法准备的归咎于是谁的责任。所以对于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进行鉴定,可以在司法上更加明确责任归属,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独立的个体但是又相互依赖生存,不能被替代,也不能缺少一个。明确这两者的异同点,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对企业进行管理。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萍.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对策[J]. 商业经济,2005,07:43-44.

[2]李宁.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分析[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09:158-159.

[3]赵建梅,杜金凤. 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22:148-150.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务信息; 审计责任;会计责任;界定

一、财务信息的内涵及社会管理需求的发展

财务信息既是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又是一种进行价值管理的经济管理活动。它必须遵循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由于财务信息在管理中地位、作用的增强和对财务信息的要求日益提高,从而使财务信息的重点发生了三个明显的转变,即由原来主要对外编送报表、报告财务状况转向对内加强管理;由原来主要是事后核算转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同时进行;由原来的主要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转向综合提供并运用信息,干预生产、推动经营和参与决策。当将财务信息系统置于公司治理系统和公司管理系统相整合的框架中加以研究时,可以发现:财务信息系统一方面是联系治理系统与管理系统的纽带,是治理系统和管理系统共同组成部分和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财务信息系统作用的发挥亦离不开企业内部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对其的引导和控制。三者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

联系现实,在财务信息失真时,人们往往对财务本身横加指责,认为缺乏真实、相关的决策信息是财务工作本身的失职。显然这种就财务论财务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当企业内部监控机制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只是一种形式而产生不了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及监控动机时;当企业外部资本市场成为众多对企业经营状况并不关心的中小股东进行投机炒作的场所时;当企业管理者更多地是以行政方式委派到伦业而不是从经理市场中竞争产生,甚至还无所谓经理市场时;当企业还沿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惯性进行管理时;财务信息是否还能发挥其作用?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甚至可以说,没有健全规范的公司管理和治理系统就不会有对决策相关的财务信息的需求。

因此要解决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关键是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可喜的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就如何形成合理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了详细的说明。同时,“决定”也特别强调改革企业管理,“要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管理薄弱环节,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这表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已得到高度的重视。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

会计责任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是指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时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应当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三) 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五、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

(一)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单位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造成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3、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认定为企业会计责任。

5、社会审计机构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了审计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应界定为企业会计责任。

6、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7、企业发生的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应界定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就出具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索取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的审计证据,如重要的购销、投资(联营)、担保合同,重大经济事务的董事会决议(或纪要)和法律诉讼事项,造成对其重大经济事项的漏审,导致审计报告失实、失真的。

3、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因遗漏或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的。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应予披露或揭示的事项不予披露揭示,而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5、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和结论不相符合,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6、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7、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作者单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石爱中等.审计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版

[3]李海军等.浅谈审计责任的界定.财会月刊.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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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弘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比较.商业经济.2004.3

[6]邱景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比较.河北法学.2005.3

[7]吴振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商业会计.2005.3

财务报表审计责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比较

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给注册会计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曾发生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3年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仅引起了注册会计师业界的震惊,而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为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综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四、附带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注册会计师为履行职责,必须以应有的责任感和严肃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结合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是,不能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告合法性、合规性的保证人。比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个别重大事项(如某些重要资产处置事项、或有事项等)没有在会计资料上反映,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难以发现,但导致了审计报告信息失真的后果。如果把这种后果全部归过于注册会计师,就不公正了。应该说,负主要责任的应是会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