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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范文第1篇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将二者产生的最终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人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人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公款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才可以查询该存款。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内容。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增加这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第三,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第四,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

审计机关行使上述封存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首先应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无效,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资产的强制措施,但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范文第2篇

中国国家审计起源于古代西周,当时在中央政权设置的官职种位于下大夫的“宰夫”一职,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并拥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赏”的职权,很明显这里的“考其出入”是查实财务收支,而“定刑赏”就是评定责任,到秦汉两代采用“上计制度”,以审查监督财务收支有无错弊,并借以评价有关官吏之政绩,这更是明显的指出了财务收支与经济责任的重要关系检查财务收支是评价经济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二、从审计的含义、职能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把审计的基本职能概括为三项,即: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从定义和职能不难看出,审查财政、财务收支与评价经济责任是审计两项重要任务,两者相对独立,相互联系。审计的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目的是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务收支审计是前提,评价经济责任是目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延伸。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从1986年起在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中提出来进行实行实施的。1999年,中办、国办下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所指“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不言而喻,这个含义的前半部分就是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半部分就是评价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内的经济责任,从而更充分的证明财务收支审计寓于经济责任审计之中。

三、从审计诸多方面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

1.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其他审计形式(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的矛盾,要全面、深入地查清问题,困难很大,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及时、连续监督,确保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经常性审计,届中审计的主要形式就是财务收支审计,届中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对被审计者及其单位逐步摸清情况,积累资料,取得经验,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变被动为主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届中财务收支审计向结合的审计形式将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主要趋向。

2.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五查五看”。即:一查资产家底,看国有资产的增减状况;二查财政、财务收支,看其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三查管理制度,看其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四查债权债务,看其有无虚列漏记问题;五查清理移交情况,看其有无转移、隐匿等问题。

而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进行审查。

两者看似关系不大,但究其根本,对资产中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审查就是“一查资产家底”;对损益科目中各项收支和期间费用等的审查就是“二查财政、财务收支”;对资产中应收及预付款项、负债中长短期负债的审计就是“三查债权债务”;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审查,才能“四查清理移交情况”,从而确定其产权归属。

3.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长远看其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目的,而财务收支审计的许多程序、方法都与财务收支审计相同,因此,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是否完善、方法是否有效,换句话说就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发展,都会影响或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四、从审计诸多方面,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独立的审计种类,它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1.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确定或解除责任人经济责任的一项审计监督制度。它的对象是以“审事”入手,以“评人”而终,归根到底是如何给被审计人一个公正、准确、合理的评价,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两项:“审事”即审查被审查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评人”即评价被审计单位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且偏重于“评人”。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一般只涉及到“审事”,不需对责任人作出评价。

2.审计内容: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审事”来“评人”的,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所以它的审计内容除了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如:(1)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履行完成情况;(2)重大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情况;(3)遵守财经法纪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4)委托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等等。

3.审计参与部门:财务收支审计的参与部门一般只有作为主体的审计机关和作为客体的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参与部门则更广泛,除了上述两者外,主要还包括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只有协调好这些参与部门的力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才有可能出色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4.其他方面:从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看,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是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党委、政府交办或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委托的交办、委托项目。

从要求被审查单位提供的资料看,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内容较财务收支审计更广泛,所以除了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的会计资料外,还需提供:(1)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任期内年度工作总结;(2)任期内各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3)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材料及会议纪要;(4)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际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情况;(5)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或有事项的专门材料等等。

从对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审计人员素质要求和审计风险控制要求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有时间限制,而且审计机关和人员直接面对的是素质较高的领导干部个人,并直接关系到这些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不再光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评价,特别是经济责任外延广泛,内容丰富,经济责任评价难度很大,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较,存在时间紧、任务重,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对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要求高的特点。

五、在做好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责任审计

首先应确定“一个基础”,立足“两个依据”。目前许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突出问题是不真实,假账、假凭证等或多或少存在,只有确定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这个基础,才能解决合法性、效益性问题,才能正确判断领导者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评价。另外,还需立足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被审单位提供包括财务收支资料在内的一切审计资料。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应完成“三项任务”,划清“九种界限”。

完成三项任务:(一)是要查清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等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二)是对领导干部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要完成这三项任务就必须划清“九种界限”:(一)划清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限;(二)划清前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三)划清主观能动效益与客观被动效益的界限;(四)划清一般性违规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五)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的界限;(六)划清一般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的界限;(七)划清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八)划清集体与个人责任的界限;(九)划清近期效益、前期效益、社会效益的界限。

再次,在审计评价时要避免“两个绝对”,严格“两项制度”。

避免两个绝对:(一)是要避免对领导干部“无个人经济问题的绝对定论”;(二)是要避免对被审计单位“无重大经济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绝对定论。

严格两项制度:(一)是要严格全面客观的评价制度,即要在划清“九种界限”的基础上作出对领导干部个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二)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即写明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或行政处分意见。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继续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围绕国家宏观政策落实,以及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积极推进效益审计。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使审计工作在规范财政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项目安排和审计重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年审计项目计划26个,项目类别和审计重点如下:

(一)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1、对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年,继续深化财政审计,以推动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以财政支出审计为重点,关注预算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完善科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财政改革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中存在预算编报不真实、违规变更预算、隐瞒转移截留预算收入、资金滞留闲置、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以及超预算列支等问题。重点揭露和处理账外资产、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征非税收入、违规采购、违规担保、损失浪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通过审计,加强综合分析,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督促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严格预算的编审和执行,完善规范化的财政收支管理制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对地税部门税收管理情况审计。

年,要以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为目标,在审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延伸审计房地产企业、旅游、宾馆等单位的纳税情况,扩大审计覆盖面。重点检查和处理未按规定征收及缴纳税收收入、隐瞒转移截留预算收入、政策性税收流失、纳税人偷税漏税及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征税款等问题。通过审计,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改进和完善税收计划的形成机制,从税收征管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等问题。

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对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等3个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组成部分。审计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认真检查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是否履行了各项预算执行职责,在预算执行、追加预算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大对二级单位延伸审计力度,重点检查政府非税收入缴纳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揭露和处理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转移挤占财政收入、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对预算管理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不严格等一般违规问题,要帮助和促进相关部门自行纠正,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专项资金审计

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到位为目标,重点对市林业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通过检查市林业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重点揭露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审计,分析资金效益情况,利用审计成果,促进有关部门加强专项基金管理。

(三)审计调查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到位为目标,重点对市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绩效情况;市年度扩大内需投资新增投资项目;市年度财政基金安排项目投资建设完成情况;市年度本级预算项目支出执行情况;市年度涉农补贴专项资金等5个审计调查。

1、对市年至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绩效情况审计调查。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到位为目标,通过对市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绩效情况审计调查。一是摸清我市“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的情况及政府履职情况;二是调查免除杂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和免费教科书情况,促进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及管理;三是调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各项收费情况。通过审计调查教育“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评价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面取得的效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和措施,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2、对市年度扩大内需投资新增投资项目审计调查。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强扩大内需投资新增投资项目为目标,跟踪审计调查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和效益情况,坚持以资金为主线,以项目为载体,检查扩大内需投资新增投资项目分配、管理、使用、结余等情况。通过审计,揭露和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着重从经济、效益、效果三个方面,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效益性评价,提出管好用好资金及加强项目管理的审计建议。

3、对市年度财政基金安排项目投资建设完成情况审计调查。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检查投资项目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有无项目未及时办理决算,影响资金正常拨付;有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进展缓慢,拖延了项目投资计划的落实等问题。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加快项目推进,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财政绩效。

4、对市年度本级预算项目支出执行情况审计调查。以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标,检查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时,实施的项目是否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是否充分考虑项目的跨年度实施因素,通过审计调查,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单位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

5、市年度涉农补贴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以落实惠民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民生资金审计。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着力检查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执行效果,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保障各项资金专项专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经济责任审计

经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商定,中共市委组织部委托,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7个。其中离任审计经济责任人为曾清泉、张羽飞、陈向奋、黄兴海;任中审计单位负责人为陈志勇、李洪海、刘德喜、李维等。主要检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突出查处涉及经济责任的严重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问题和个人经济犯罪等问题。揭露领导干部在财经管理方面存在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问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实事求是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服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对绕城公路建设项目、西部供水工程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红沙、鹿回头、新城3个污水处理厂)跟踪审计、海南中等职业学校(一期)工程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等5个项目审计。以服务市委、市政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力度,重点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工程造价和财务核算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情况。重点揭露和处理概预算和决算编报不规范、工程价款不实、违规招投标、损失浪费及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延伸审计建设单位和参建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通过审计,分析项目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服务。

(六)事业单位审计

对市第二中学、市赤田水库管理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检查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情况,揭露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中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处理各种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财政资金行为。通过审计,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改进管理意见和建议。

(七)企业审计

对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以摸清企业家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为目标;检查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以及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揭露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违规经营、账外资产、虚报或隐瞒转移收入、少计少缴税费等问题。通过审计,加强综合分析,针对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为实现全年审计工作目标,审计机关将切实做到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审计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倡导民本审计观理念,解放思想,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围绕审计工作目标,突出财政主题,关注民生工程等问题,提升审计成果,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服务。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范文第4篇

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需要面对包括政府审计在内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其单位自身的管理与运作特点,也决定了其自身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和有价值。而政府对于非营利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资金拨款之外,还应当包括提高财政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入与产出比例。按审计目的和内容的不同,一般可将审计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名称上也有着多种表述,包括经营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等。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2004年7月的《绩效审计实施指南》定义:全范围的政府审计包括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是在考虑应有的经济性的情况下,对政府活动、项目或组织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独立检查,其目标是实现改进。绩效审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根据良好的管理原则和实务以及管理政策对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进行审计;对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包括检查信息系统、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以及被审计单位为纠正已发现缺陷而采取的程序;联系被审计单位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绩效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通过与预期影响进行比较,而对被审计单位的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行审计。非营利事业单位能够填补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空白,所以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与帮助。加强非营利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最终的受益者将是广大民众,因为加强非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能够使其降低为民众服务的成本。相反的,如果忽略非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有可能使非营利事业单位提高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会降低非营利事业单位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和意愿,最终不利于受益者。因此,在目前国家逐渐减少对非事业单位财政拨付的现状下,如何完善非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和财政税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非营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维度、目标及内容

1.维度审计

基于非营利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对非营利事业单位各部门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的绩效审计,以评价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审计目标

通过这个维度的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的“免疫”功能,及时发现、报告问题,依规处理问题,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增强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效益意识,进而保证非营利事业单位各法人单位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合规、有效。

3.维度审计内容

一是审查财政税收情况。审查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内部业务管理活动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经济业务是否建立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二是审查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查是否根据部门的业务情况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合理编报预算;预算口径是否完整,编制程序是否严谨;预算调整是否得到批复;批准的预算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执行中出现偏差的原因及改进措施。三是审查收入情况。收入是指非营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这部分的审查也将涉及对财务部门核算工作等的检查、监督。四是审查支出情况。支出是指非营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营业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这部分的审查也将涉及对财务部门核算工作等的检查、监督。另外还要审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审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审查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非营利事业单位开展绩效审计及财政税收的条件分析

1.非营利事业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条件分析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树立绩效观念,培育绩效文化。要针对非营利事业单位“重科研、轻管理,重技术、轻市场”的传统观念,有意识地进行宣传引导,说服高层管理者倡导绩效,加强各部门负责人对绩效观念的认同,通过建立适合的沟通网络,使追求绩效的观念深入人心,着力培育绩效文化,从而为绩效审计的开展打造良好的环境。其次,通过人员配置、教育培训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胜任能力。一方面要从人员配置上注意引进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审计队伍;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培训,尤其是绩效审计方法、科研、业务以及行业宏观形势的培训,不断提升审计人员在绩效审计方面的胜任能力。再次,不断完善绩效审计方法。非营利事业单位需要在借鉴绩效审计理论和最佳实务的基础上,在绩效审计开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审计方法。例如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绩效审计实施指南》提出的绩效审计方法方面的最佳实务基础上,在非营利事业单位绩效审计实施过程中来不断完善审计方法。

2.非营利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税收的条件分析

财务收支审计的意义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人是指依法接受*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税款是指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并解缴入库的税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人代扣代收和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第六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2%;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照税务机关与人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比例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税款收入的5%。

各级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手续费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七条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手续费的支付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手续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的原则。

第九条手续费的管理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是委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手续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对扣缴义务人、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扣缴义务人、人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手续费支付信息确认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手续费预算的汇总、上报以及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税费管理的执法检查及《协议书》格式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手续费支付管理

第十条手续费支付的办理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或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样见附件2)一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信息表》可从*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打印。

(二)主管税务所负责审核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信息。

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确定《信息表》编号,即“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

经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审核人员在《信息表》“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审核;税务所所长在《信息表》“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税务所审核人员依据审核确认后《信息表》的内容,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以下简称《汇总单》,表样见附件3),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汇总单》转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将《汇总单》与财务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导入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银行进账单并开具支票,送交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税务所应对下列手续费支付信息进行审核:

(一)扣缴义务人、人的资格及时效;

(二)扣缴义务人、人的代扣、代收或税款是否缴纳及是否支付过手续费等情况;

(三)《信息表》上填写的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是否与*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符,税款所属时间、入库金额是否正确,各种章戳是否清晰;

当发生《信息表》填列的入库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入库数据不符的情况,扣缴义务人、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缴款书原件进行核对。由于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人申请手续费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以系统金额为准;

(四)扣缴义务人、人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或未按《协议书》规定要求进行委托税款的行为,相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在计算手续费时是否已扣除;

(五)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或人因发生多缴、误收等原因造成退税的情况,原则上多缴税款应在计算手续费前进行扣除;如手续费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或人,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应视实际情况对已支付的退税税款部分手续费进行追回。

第十三条对因扣缴义务人、人银行信息错误造成的银行退票,财务部门在《汇总单》上注明原因后,将《汇总单》复印件退回税务所,同时在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的“退票管理”模块中录入退票信息;税务所根据《汇总单》上注明的退票原因填写《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并通知扣缴义务人、人领取《告知书》后重新进行办理。

《告知书》编号编码规则统一确定为“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年度]+流水号”。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在扣缴义务人、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手续费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税务机关与人终止《协议书》前,应及时结清手续费。

(二)扣缴义务人、人办理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前,应与原税务机关结清各项手续费。如未能及时结清,对涉及市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在单位名称和计算机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原税务机关开具未支付手续费证明,可以由转入的税务机关统一办理;涉及区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按照区财政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扣缴义务人、人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所在办理注销前有义务告知扣缴义务人、人结清手续费。由于扣缴义务人、人自身原因提出放弃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人需出具相关书面声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五)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扣缴义务人、人自身的原因,三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税务机关应直接征收税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税款,必须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财政核拨的手续费,是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人的专项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局聘用的税款征收人员,不属人员,其所需费用由各局经费解决,不得用手续费开支。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手续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手续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手续费预算的编制、批复: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种管理部门按照所分管的税种,依据本单位下年度税种征收计划及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测算下一年度税种手续费预算,审核确认后报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按税种管理部门上报的手续费预算,分税种汇总本单位下一年度手续费预算,并区分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情况,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三)市地税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手续费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市地税局将手续费预算批复到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第二十一条市地税局依据手续费预算批复情况,根据各单位手续费支付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人。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和税款手续费的收支情况,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和《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单据,并据此登记总账及分税种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要求执行。

(一)在“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科目下设分税种二级科目。

(二)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上划市地税局手续费资金时,借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企业交回的手续费时,冲减当期支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

第二十五条由区县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行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年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的要求编制、上报手续费的决算情况。

第四章手续费档案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手续费支付完毕后,财务部门将《汇总单》及银行单据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集,并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信息表》和《告知书》由税务所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给国家或扣缴义务人、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支付手续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审核时未核实清楚,造成多支付或不符合支付条件而予以支付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扣缴义务人、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