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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的教案

劳动节的教案

劳动节的教案范文第1篇

今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在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方面,我们还有相当多的立法空白和谬误亟需梳理审查。作为限制公民人身权的劳教制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先天不足,与现行法律背离,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不能授权。在此前提下审视现有的劳教制度,不难发现,当前的劳教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去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规,均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一、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对40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可以将适用劳动教养的条件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

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

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

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

(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

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

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

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完善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构想

虽然公安部的《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情况,结合劳教案件的办理实际,我认为今后在立法完善劳教对象范围方面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以立法形式,明确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

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教养人员虽犯有罪错,但仍是国家公民,享有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阐述,我认为应当予以补充。

明确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将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劳动教养法中,明确有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确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从劳动教养的提出到解教整个过程,劳动教养人员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强制其履行应尽的义务。这必将推进劳动教养的法制化进程。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作如下规定:(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权;(3)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4)人格不受侮辱、诽谤和不受打骂、体罚、虐待的权利;(5)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为:(1)认罪认错,服从管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教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劳动工具;(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5)检举揭发所内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公正原则,对适用对象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是指在适用劳动教养时,应当具有公正性。公正,首先要求对于任何人,在劳动教养的适用上应当一律平等。其次,公正还要求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适当和适度,不得滥用。再者,劳动教养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当。当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和立法滞后等原因,在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有悖于公正原则:

首先,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对两类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已有相当程度的萎缩:一类是卖淫嫖娼人员;一类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两类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六项、第八项,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应当劳教的,根据公正原则,应依法报劳教。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也应当劳教。主要包括:1、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88]公刑字75号《关于坚决依法惩处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犯罪分子的通知》);2、盗伐、滥伐森林的人员(林业部、公安部林安[1985]249号《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3、利用摘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83]法研第25号《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取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人员(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对这几类人员,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教。

第三,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地域,规定中只规定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没有规定城、乡的差别对待,所以在地域上劳教制度不应仅限于城市,也应当将此制度推行到农村。

第四,对于涉及“非典”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将之纳入劳动教养对象。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加以完善。只有将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对复吸毒人员,建议以强制戒毒代替劳教

首先,从主观上看,复吸毒人员是由于对毒品的依赖成瘾导致复吸毒行为发生的,其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几种违法行为(有的医学研究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应与《规定》第9条中其他九种劳教人员区别对待;其次,从客观条件看,劳教所的医疗条件与强制戒毒所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其戒毒方式往往是以闭代戒,缺乏治疗、心理辅导等措施,戒毒人员的医疗康复权利往往被忽视。此外,戒毒人员在劳教所内得到减期的机会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我认为应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将之送强制戒毒所,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康复计划。

(四)对未成年人,应严格把关,从宽处理

对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劳教的条件: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那么,属于初犯、在校学生,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实际管教能力的;再犯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是否就一定要报劳教呢?我认为值得商榷:

1、对未成年人是否再犯的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而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不应劳教,则对初犯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再犯也就无法取得所谓“初犯”的书证资料。那如何确定是否再犯呢,只有靠行为人的口供,这是立法上不合逻辑的地方。

2、对监护人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取证难,也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比例较大的城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为外地人口,法律中只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具有管教能力进行调查,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人分居两地的,是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无管教能力。此外,从情理上讲,任何人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被处罚,所以实践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只要父母俱在,大多数父母都不会承认自己没有管教能力。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推理代替调查,给出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的证明,这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3、对未成年的侦查存在先天的漏洞。《规定》第十七条:“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由于深圳的违法未成年人多为外地人,致使此项规定基本形同虚设。同时,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法律应该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化。在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坚持对讯问时应有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人为地造成社会成本(监护人往返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的浪费。

鉴于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对非深圳籍的未成年人,既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又要在程序不违法,实是两难之境。因此,建议对此类人员以收容遣散代替劳动教养。

(五)经教不改应视为情节,而不做为定性的标准

经教不改的规定,贯穿于劳教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四类经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即: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包括: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2、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301条、279条、280条、312条);3、侵犯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64、266、267、268、274条);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227、206至209条)。

在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四类人员劳教时有所突破,我认为这种突破是合乎立法本意的,理由是:

1、经教不改的性质应当属于从重的情节,而非定性的标准。经教不改从性质上是属于累犯的情形,比照《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是应当从重处罚,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劳教作为介于刑事、行政中间的一种处罚形式,《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与现有高层次法律(《刑法》)相违背。参考《规定》对其他九项不需要屡教不改情形的规定,可知两者均为情节低于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加以区分?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法区分,区分只能在刑罚上体现出来。同理,将经教不改作为违法行为的定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属性进行轻重的排列,也是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际上只要具备犯罪要件,就可以对行为做出认定,是否经教不改应当作为处罚的情节,而非定性的前置要件。

2、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经教不改也应视为从重情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到,对累犯实施比初犯更为严厉惩罚的惯例一般只限于刑罚通常为徒刑的情况,这表明其所适应的社会目标是预防犯罪。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劳教的定性标准,从技术角度来看,这一公安内部的法律适用标准很难向全社会普及,所以也就收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如果将经教不改作为从重情节,作为加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的一条法理依据,则由于适用面的扩大,此原则将较易于普及,也能确实保证处罚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预防犯罪)。

3、从客观条件看,对经教不改的调查取证缺乏相应的科技基础,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较高。鉴于我国目前人口管理网络基础建设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公安部“百城联网”系统只有100个城市人口查询,还不包括犯罪记录),如果将经教不改硬性作为劳教案件定性的标准,调查取证将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而劳教管辖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刑事案件,这种资源的配置也必将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因此,对劳教对象应以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发生违法行为为定性标准,不应将侦查重点放在对以往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取证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因此,我认为应将经教不改参照《刑法》中对累犯的规定,推广到《规定》第9条的全部对象,明确规定其为应从重处罚,这一方面可以实践对所有违反《规定》的劳教人员的公平处遇;另一方面也更能体现劳教政策中的改造教育功能。

参考资料:

1、“劳动教养”制度出路何在?——作者:赵恒,来源:检察日报

2、关于劳动教养程序立法的构想——作者宋英辉、许身健,来源:《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3、劳动教养立法之思考——作者:刘中发,来源:中国监狱学刊

4、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弊端——作者:魏慧梅

5、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出路——作者:刘中发,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6、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作者:刘仁文

劳动节的教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学数学;劳动教育;渗透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生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准确分析以及利用小学数学课程当中一些相关的劳动教育的资源,是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前提基础。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显性”的劳动教育资源,例如整理房间、烙饼问题、合理安排时间、测量等;另一方面,更要善于挖掘“隐性”劳动教育资源。通过研究教材,我们不难发现,教材上的一些内容,虽然并没有直接明确相关的劳动教育的知识,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当中,却是能够很好地进行劳动教育,使其认识到劳动的真正价值的内容。合理地利用小学数学课程当中相关“显性”和“隐性"的劳动教育资源,在小学数学学科教学中有机地渗透劳动教育,是每一名数学教师必须担负的时代性教育任务。

一、借助数学文化,理解劳动的意义

马克思对于“劳动创造人”的伟大论断指明了劳动对于人所以为人以及劳动对于人的发展的重大价值,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也是人类的本质特征和存在方式。提出:“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是对人类文明进步规律的重要诠释。”在北师大版教材一年级上册“古人计数(11-20各数的认识)”一课中,改版后本节内容的课题由原来的“捆小棒”更改为“古人计数”,并增加了“古人计数”的主题情境图。在通过摆一摆、数一数,认识比10多1的数的时候,我们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鼓励学生一起读出11-20各数后,提出了如下问题:小朋友真了不起,会认、读这些数了。但是这些数是怎么创造出来的呢?让我们一起从“古人计数”说起。“古人计数”这一文化史的自然介入,让学生模仿古人用手指头来数羊,数到10后,手指头不够用了,由此思考:新计数单位是怎样产生的?不仅知道10的后面的数是11,体验到了“数(shù)源于数(shǔ)”,而且感受十进制的起源,渗透了数学文化。我们想,这传递的是一种观念的改变。我们的教学不仅仅是认识11-20各数这一知识的结果,而且要通过“古人计数”的故事,渗透自然数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从“基本数觉数数阶段实物计数手指计数符号计数”这一过程看出,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劳动中创造了文明。人类取得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劳动创造,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彰显了人类智慧。

二、通过数学活动,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

适应社会是每一位学生成长必然经历的过程和要求。通过劳动教育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只有让学生亲自参与到实践中去才能切身体会劳动的辛苦、不易,才能获得直接的情感体验,产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在数学活动中渗透劳动教育有助于让学生在劳动中发现问题并且依靠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积累经验,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在北师大版教材一年级上册“整理房间”一课中,教学目标首先是在观察、比较、交流等活动中,初步体会分类的含义和方法,感受分类在生活中的作用,获得分类的数学基本活动经验。其次是能按一定的标准,对物品进行整理分类,初步体会对物品进行分类的过程就是寻找事物共同属性的过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对分类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因为他们整理过自己的房间、整理过自己的书包等。但大多数学生在对物品分类时分得不完整,或不理解分类的标准,更有学生几乎没有感受过分类的作用,这就很难形成分类的意识,也就很难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在这节课中,我们首先对比笑笑和淘气的房间图,体会到整理的必要性后,再观察笑笑房间的物品是怎样摆放的,使学生得到整理房间的间接经验。再让小朋友动手操作,通过实物图整理自己的房间,在自主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体验分类整理的方法,积累分类活动的经验。对于低段的孩子,温馨的家庭充满着孩子做配对与分类游戏的机会。最后,我们在课堂中加入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配对与分类的环节:1.让孩子在餐桌前准备吃饭的餐具。2.让小朋友把将要放入洗衣机清洗的衣物进行分类。3.书房的笔筒里可能有一大堆笔,不知道还能不能用,这时该怎么分?4.将零钱进行分类,或帮妈妈整理钱包。5.打开家里的工具箱认一认,再分类。“小劳动,大思考”,在低段数学教学中,我们适时地在“综合与实践”活动中将数学教学与劳动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劳动习惯的养成,进一步提升孩子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利用数学之美,感悟劳动创造美的价值

热爱劳动是一种美好的品德,是内在的优良品质。将数学特殊的自由的美与劳动教育相结合,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劳动实践中并取得成就,获得他人与社会的肯定,在此过程中产生愉悦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正是劳动创造美的一种体现。北师大版教材二年级下册“欣赏与设计”一课,要求学生在学习了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平行四边形等基本图形的基础上,通过欣赏漂亮的图案来分析基本图形,使学生能用这些基本图形设计出漂亮的图案,从而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小学数学课程标准》指出:“要让学生初步认识数学与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及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作用,体验数学活动充满着探索与创造。”因此,在设计这节课时,我们首先通过让学生观察衣服图案及淘气家装修的各种漂亮的墙砖、地砖、地毯、窗帘等图案来引入教学。这个环节的教学是先让学生从生活实际出发,然后让学生了解生活中的这些图案里有我们学习过的基本图形,感受数学来源于生活并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这种密切联系学生生活情境,运用学生熟悉的生活实例进行学习的情境创设,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个教学环节中,引导学生欣赏各民族服饰的图案及各种刺绣、蜡染等,体会这些带给我们的震撼,让学生充分感受劳动人民的智慧与坚韧的优良品格。在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图案的特征时,训练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学生能从各种图案中分析出基本图形,并能添加辅助线明晰基本图形,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欲,使学生在欣赏美、感受美的基础上去表现美、创造美。最后,“小小设计师”这个教学环节让学生进入了角色。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设计、涂色,创作出了许多独特的图案,充分体现了学生的创造欲与表现欲。学生通过这节课的学习能够在图案中独立地挑出所学的基本图形,再根据所学的基本图形去设计美丽的图案,发展了学生初步的空间观念,使学生感受到了平移、旋转、对称现象。总之,从引入教学开始分析所学的基本图形,到学生设计漂亮的图案和分析基本图形,始终没有离开“认识图形”这一条主线。同时,学生在观察、分析、设计的过程中,学会欣赏美、感受美、表现美,感受劳动创造的美。

劳动节的教案范文第3篇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迅速被推广到法学及其他学科的教学实践中。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要求也随之渐高。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劳动法知识的应用。作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教学效果也突出反映在案例教学方面。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实践应用性强的特点,同时,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内容涉及的很多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其适用要求具备精准、唯一且具有底限性的特征,因而凸显了案例教学在巩固课程知识方面的重要性。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效果分析

案例教学法作为首创并应用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的欢迎。但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并非一门专业的法学课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必须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劳动法学,而应该将管理学元素与法学元素结合起来应用到案例教学中方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WWW.133229.CoM下表是笔者教授的三个年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章节测验成绩统计结果,学生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章节内容的平均成绩是最高的,究其原因,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教师应用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最丰富的,由此可见,案例教学确实是迅速增强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

备注:1.教学方法分理论教学(l)和实践教学(s)两种,案例教学包含在实践教学中;2.教学手段分传统教学(c)和多媒体教学(d)两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的作用分析

案例教学是连接实践和理论的桥梁。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之所以能够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因为案例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1.对案例的应用模拟可以实现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单一的理论教学手段使学生对有关知识的理解过于抽象,辅助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将抽象知识形象化,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达到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

2.对案例的排比分析有助于梳理理论知识体系。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案例选取的典型性与关联性。教师通过对关联案例的比较、综合案例的分析,建立案例库,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理论知识体系,快速地提升其综合应用学科知识的能力。

3.对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是一门极其重要的主干课程,对学生将来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非常关注此门课程的教学实践应用效果。案例教学本身就是一种源于理论、用于理论的教学手段,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就是因为这种教学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4.对案例的价值导向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于应用型专业,专业学习导向并非基础理论研究。因此,在开展教学过程中,丰富的案例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应用,能够使学生感知到本课程的应用价值。借鉴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理论的精髓,当一门课程的应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就能迅速激发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热情。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案例教学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性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的要求。

(一)案例选取要有典型性。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应用性专业的特点,教师在进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时要注重选取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的特征。

1.针对劳动纠纷的多发点选取案例。比如对工资制度的案例教学应该结合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展开。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可以重点分析的现实问题还有:劳动合同管理中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试用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等。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教学前,首先要深入企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研,梳理出问题多发点,选择性地摘取案例分析点,最终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针对性分析。

2.结合学生的就业实践选取案例。所有的高校毕业生最终都将面临就业问题,在如今就业压力较大的形势下,要在实际教学中,结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选取案例,这样更容易引起学生关注。因此,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就业动态,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就业信息反馈机制。比较可取的办法是与学生保持网络联系或通讯联系、与学生就业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3.学会从社会热点话题中选取案例。这一类问题比较容易截取,比如针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华为解雇风波,河南农民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富士康的员工跳楼事件,还有当下热门的“萝卜招”等社会热点话题都可以作为选取案例的依据。此类问题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起学生讨论的兴趣,在研讨式和辩论式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用度很高。

4.注重点面结合地选取案例。对于单元学习而言,选取一些足以说明对应的知识点的小型案例实施教学进度控制。此外,教师要适时地选取一些综合性案例展开分析,以便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链。综合性案例由于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宜采用研讨式、情境式、辩论式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应用要有实践性

案例应用的实践性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必须具有实践价值,解决实际就业问题。除了上述案例选用技巧中论及的方法,教师还可以在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中选取一些说法类节目中的实际案例启发学生思维。此外,教师还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用工调研,帮助学生理解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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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要思维多元化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课程设置特点与劳动法学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其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个法学问题,还包括管理学的相关问题。由此,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案例教学中要应用多元化思维剖析,即既要从非法学的思维去学习法学及与法学相关的管理学问题,又要从管理学思维去理解法学相关命题。

(四)案例教学方法多样化

如果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局限于课堂教学,那么将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在开展本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精彩纷呈。尤其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章节的不同知识点必须采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

三、针对教学对象特点进行案例教学改进的若干方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改进思路应该是,针对教学对象的特点分步骤、有计划、灵活性地推动,切忌教学手段单一化、教学方法模式化、教学内容模块化。为此,针对面向对象的特点提出的案例教学方法改进的内容如下。

(一)教学理念突破

传统的案例教学应用往往是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知识点而进行的辅助性说明,建立在这种理念下的案例教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难以形成知识系统化;二是难以形成教学互动。对传统案例教学理念的突破就是要实现“让学生学会知识”到“让学生会用知识”的转变,把案例教学不再作为辅助性手段而是作为主要教学手段应用于教学过程中。

(二)教学手段改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手段改进并不仅仅指要采用多媒体手段教学,而是指要针对课程章节特点灵活运用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在某些时候产生的教学效果并不强于传统教学手段。对本课程理论性较强的内容部分宜采用传统教学手段,以课堂讲授为主;对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可以选择性地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值得一提的是,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并不是简单地把案例的文字阐述简单地从教材搬到幻灯片上,而是要学会使用多种幻灯片制作技术,灵活应用动画、视频、声音等多种丰富幻灯片画面效果的处理技术。

(三)教学对象梳理

思想家孔子教学成功之道在于因材施教,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各种方法的应用也要注意因人而异,因此,教师首先要对自己的教学对象展开摸底,对学生进行简单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学生的性格特征和学习能动性。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性格特征和学习能动性的学生应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比如外向型的学生往往在进行角色模拟的时候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经典案例选择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的选取尤为重要。选取案例时要把握案例的代表性、前沿性和时效性。案例选取的来源主要有:(1)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的重要社会事件或案件;(2)参考书中编写的一些模拟性教学案例;(3)教师根据自己掌握的学科知识动态编制的案例。

(五)具体方法改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应用中要改变过去单一讲授的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变学生被动为主动,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具体可以应用的教学方法有以下几种。

1.研讨式案例教学。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分组讨论、集中座谈等方式,让学生对案例问题进行自主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比较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是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的重要手段,但在过去的教学实践中应用得不多,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改进中重点要改造的领域。

2.情境式案例教学。又称为角色模拟式案例教学,主要是让学生扮演案例角色,将案情以真实情景再现。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活跃课堂气氛。情境式案例教学往往是一些外向型学生乐于参与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由于耗时较长,应用频率不宜过高。

3.辩论式案例教学。主要是教师拿出一些有争论的案例,在学生中展开正反相对的辩论。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具有快速的应变能力和高度的知识驾驭能力。尽管这种方式学生们都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但由于难度较大,也不宜经常使用。根据辩论设置的规则要求,为了改变部分学生的学习惯性,可以让一些性格内向和学习能动性不强的学生作为一辩,使他们尽快融入集体氛围。

4.讲授式案例教学。这是一种最传统、应用最普及的案例教学方式。主要是教师针对课程知识举出案例,然后进行案例讲授分析。为了控制课程进度,讲授式依然是当今开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的授课方式。但对这种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是可以通过改良手段使之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的。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辅助以课堂提问、误导性假设、各抒己见等手段使学生思考。

5.反串式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角色反串,由学生临时性担任教师角色来分析案例,教师作为学生听取学生的分析意见并适时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这种教学方法应该提前布置,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这种方法适时采用可以帮助学生提前预习课程内容,但由于难度较大,也不宜经常采用。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多种教学方法应用推广的限制条件克服措施。

应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当前开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必须推广的做法,但由于现实存在的诸多限制因素,教师必须想办法尽力克服。

(一)课时限制条件的克服

由于课时总量的限制,辩论式和情境式案例教学方式采用频率不宜过高。为了控制教学进度,教师和学生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充分利用课余时间预习、讨论,以确保一些比较耗时的案例教学方式顺利推进。

(二)学生参与面局限性的克服

辩论式、情境式、反串式等案例教学方法的学生参与面是有限的,为了避免在准备和开展过程中苦乐不均的现象,教师可以进行分组,不确定参与直接参与人选,由各小组集体讨论后再确定参与人选,而此时的参与人实际不过是小组意见的代言人。由此,可以避免学生参与面过于狭小的局限性。转贴于

(三)学生积极性调动的限制因素克服

部分内向性格和学习能动性不强的学生往往不愿意参加一些需要公开发言的场合,为了调动这部分人的参与积极性,可以通过课堂提问阶段的针对性提问、辩论阶段安排非自由辩手、角色模拟中分配非主要角色等方式提高其参与度,逐步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四)学生知识能力的局限性的克服

劳动节的教案范文第4篇

为了培养幼儿从小懂得关心他人,关心身边的事,提高幼儿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萌发他们热爱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情感,让孩子们在“劳动真快乐”主题中亲身体验到“以辛勤劳动为荣”,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五一活动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五一活动方案1活动目标:

1.知道"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

2.懂得劳动是最光荣的。

3.有参与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活动准备:

1.劳动工具或替代物品。

2.教学挂图:《劳动最光荣》。

3.歌曲磁带,录音机。

活动过程:

1.幼儿欣赏歌曲《劳动最光荣》。

(1)教师:歌曲里有谁?它们在干什么?

幼儿看教学挂图,再次欣赏音乐。

(2)教师:你们想学习歌曲中的谁?为什么?

(3)我们一起来学一学它们是怎么样劳动的。

幼儿随音乐做模仿喜鹊、蜜蜂等劳动的动作。

2.了解"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含义。

(1)教师:人们为了歌颂劳动者,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节日,你们知道这是什么节日吗?

(2)教师:你们知道有哪些人在这一天过节呢?

(3)教师:为什么这一天是你们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还有老师的共同节日呢?

3.游戏"我也来劳动"。

(1)教师:小朋友长大以后也会成为一个光荣的劳动者,那么你想做什么呢?

幼儿自选一样能代表自己理想的劳动工具或替代物。

(2)幼儿随《劳动最光荣》的歌曲,手拿劳动工具或替代物,根据自己对相应职业的想象随音乐做动作。

五一活动方案2【设计意图】

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结合我班正在实施的主题活动《房子大观》我设计了本次活动。通过社会调查、观看图片、实践活动等形式,帮助幼儿了解劳动节的来历,学习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并在活动中感受劳动的快乐。

【活动目标】

1、知道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职业,了解劳动者的辛苦。

2、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能够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活动准备】

搜集各行各业人们工作时的图片、

让家长帮幼儿做活动前的社会小调查,并填写下表。

勤劳的人们、

晚上工作的人、周末工作的人

调查人:

调查时间:

【活动过程】

一、出示图片,请幼儿说一说自己了解的职业。

(1)请幼儿互相介绍自己爸爸妈妈的工作,说说爸爸妈妈工作时都做些什么?

(2)请幼儿结合图片说一说:自己还知道哪些工作?例如:医生、公安、售货员、公交司机等,他们都在做什么?

二、请幼儿了解人们工作的时候是在为别人服务,学会尊重、关心劳动者。

(1)请幼儿看看自己的调查表和同伴交流调查的结果和感受,说一说晚上和周末谁还在工作?他们是怎样工作的?

(2)请幼儿结合自己的经验,说一说还有哪些工作是为别人服务的以及自己曾受到过帮助的经历,进一步体验人们的辛苦。

(3)请幼儿说一说怎样尊重和关心劳动者。知道每年的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是每一个劳动者的节日。

三、请幼儿帮助老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体会劳动的辛苦。

(1)请幼儿讨论:自己可以帮老师做什么事情?比如:帮老师整理活动区的玩具、打扫活动室、擦桌椅等。

(2)请幼儿分小组帮老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活动延伸】

(1)户外活动时,带幼儿捡拾卫生区的垃圾及绿化带的野菜

五一活动方案3活动目标:

1.让幼儿进一步知道劳动节的真正意义,知道劳动节的由来。

2.让孩子们在“劳动真快乐”主题中亲身体验到“以辛勤劳动为荣”,过一个有意义的节日。

3.培养幼儿从小懂得关心他人,关心身边的事,提高幼儿的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萌发热爱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情感。

4.培养幼儿同伴间的合作精神,体验师幼、_互动带来的快乐。

5.了解节日的来历,知道节日的日子及习俗,乐于参与节日的活动。

6.体验明显的季节特征。

活动准备:

歌曲磁带、抹布、塑料盆、喷壶、照相机

活动过程:

一、谈话活动:使幼儿了解有关“五一劳动节”的基本知识。

“五一劳动节”是谁的节日?(所有劳动人民,如我们的爸爸妈妈、医生、教师、警察、营业员、工人、农民......)那它是怎么来的呢?

二、学唱歌曲及看教育片

教师教孩子们学唱歌曲《劳动最光荣》,并观看全国优秀劳动者宣传教育片,让幼儿深知劳动是最光荣的事情,潜移默化的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

三、开展一系列的活动

带领幼儿把自己的小衣服叠好,给班级内自己的小花浇水,帮助老师擦干净桌子,午睡时帮助老师搬床,两个小朋友之间互相穿衣服、系扣子,互相帮助系鞋带,洗抹布等一些简单的孩子力所能及的事情。

四、劳动比赛

在活动的最后,在班级内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劳动比赛,看看谁叠衣服叠的最整齐,哪位小朋友穿袜子最快,谁能迅速的把自己的小衣服叠整齐。经过层层选拔,分别推选出了两位“小劳动之星”,并给他们戴上了小红花。

五一活动方案4活动目标:

1.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是所有劳动人民的节日。

2.了解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并体验劳动是件辛苦又快乐的事。

3.激发爱劳动的愿望。

活动准备:

布置幼儿去附近的理发店理发,到超市购物等,了解人民的劳动。挂历一本、幼儿带家长工作照一至两张,工人、农民、医生、教师、科技人员、司售人员、服务人员的工作录像片断。

活动过程:

一、介绍“五·一”国际劳动节。

1.教师请幼儿认读5月1日,提示幼儿想一想为什么字是红色的?是什么节日?谁的节日?

2.讲解“五·一”节的来历,告诉幼儿这是全世界劳动、工作的人都过的一个节日。

知道是所有劳动人民的节日。

二、认识谁是劳动的人,他们都做哪些工作。

1.观看录像片断,边看边穿插提问和引导,启发幼儿理解劳动者是用自己的劳动为大家服务的人。

2.谈谈自己身边的劳动者。

请幼儿分成若干小组拿出家人的照片说一说他们都是干什么的。教师引导孩子们发现他们的工作和小朋友生活的关系,引导幼儿尊重他们。

三、请幼儿回忆参观理发店、超市的情景,进一步了解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劳动的辛苦。

教师提问:你在这些地方看到了些什么?他们是怎样劳动的?

四、让幼儿互相介绍自己的爸爸妈妈是做什么工作的?

五、幼儿讨论,帮助幼儿进一步了解劳动是件辛苦而又快乐的事。

1.理发店的叔叔阿姨都干些什么事?

2.没有他们会怎样?

3.超市里叔叔阿姨每天站着累吗?

4.既然累为什么还要干?

5.你觉得他们的心情怎样?为什么?

六、带领幼儿参加幼儿园公益劳动(捡石子、捡树叶、扫地),并观察劳动后场地的整洁,让幼儿进一步体验劳动的辛苦和快乐。

七、师生共同布置“劳动的人最光荣”的展览,将家长工作照装饰后张贴在上面。

八、活动延伸

让幼儿为老师、父母或其他劳动者制作一份小礼物,祝贺他们的节日。

五一活动方案5活动目的:

1、让幼儿知道五月一号是劳动节,初步了解劳动节的由来。

2、让幼儿在活动中培养劳动意识,学习劳动技能,体验劳动生活。

3、体验人们互相关心的美好情感。

4、知道节日时人们主要的庆祝活动。

活动对象:小班级全体幼儿。

活动时间:4月26日。

活动主要负责:各班班主任老师、副班老师和保育员。

活动口号:十个手指动动动,什么活儿都会干!

活动开始:

室内教学:

一、导入:

谈话导入:教师询问小朋友知道五月一号是什么节目。(教师可以小小透露引导是劳动节)

二、小朋友们出示PPT,给幼儿讲解劳动节的由来。

三、教师总结:劳动节是五月一号,是辛勤劳作人民的节日。

室内清洁活动:

一、教师带领幼儿到每班指定区域。

二、教师讲解清洁事项及安全事项,示范清洁过程。

劳动节的教案范文第5篇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