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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范文第1篇

和谐劳动关系,至今仍未在我国学术界里形成统一的定义。大多学者认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企业和社会和谐的根基,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就是让员工在劳动、生产、分配和生活过程中,更具有尊严、安全、公平及保障。其中,生活更有保障,就包含有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享受,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和保证[2]。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保险费用。当员工因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风险,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会得到由国家或社会向其提供物质或服务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具有国家性、强制性、福利性以及“三统一”,即: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互济性和自我保障性的特点。

二、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力分析

尽管国家规定,企业须坚持“应保尽保”的全覆盖原则,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凡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可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失业、生育和患病、年老等情况下,都能享受到补偿、固定收入和获得帮助的保证,这也是企业应该尽的社会责任之一。然而,在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与改革驶入到深水区,一方面,企业间的竞争已达到了白热化状态,为内控好各项费用支出,一些企业甚至是国有或民营大型上市公司,随意克扣基层一线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采用购买社会保险时,少申报险种(比如只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其他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险种不予购买),或刻意将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按最低档级申报,达到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少缴保险费,从而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支出的目的。另一方面,员工在面对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企业没有提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明明发现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因害怕失去难得的就业机会,不敢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导致不满情绪,体现在消极怠工的劳动关系上。还有的员工,他们认为,社会保险的享受,比较互剂和延期,比如象养老保险,是自己退休以后的事,失业和工伤保险,参加了又不一定享受得到,生育保险更与男员工无关,凭什么也要参加。而且每月扣缴了社会保险费,到手的工资反而少了,这种自身的短视行为,主要出现在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身上,他们本身对社会保险不重视,但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又会拿社会保险购买与享受的问题来说事,给企业造成被动局面。

因此,从总体表象上看,目前大多企业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是协调稳定的,但不和谐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并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为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笔者对自己所在地的云南国有企业、股份制及民营、私营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经整理分析后,结果显示出以下二种结论:一是以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不仅为每一位员工按缴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还增加了其他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这种具特色代表性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高标准的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不但充分调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且对员工有极大的吸引力,使得员工队伍非常稳定,增强了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实现。另一种以某某矿业公司为代表的私营企业,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为零的,有为员工只购买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与医疗保险没有购买;更多的是只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本不申报,更别谈其他社会保险福利,这种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员工不会安心在企业长期性工作,在工作中存在有消极怠工,得过且过,只要找到比现就职企业待遇好的,立马跳槽,特别是技术员工,造成不过挽回的损失。因此可见,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力。只也有基于和谐劳动关系基础,社会保险绝大多数险种才会发生,如果恶化了劳动关系,就会滋长企业员工不满情绪,最后选择跳槽或者离职,造成企业人才流失,削弱市场竞争力,为此还会引发出一系列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这都跟不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瓜葛。

三、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力体现

因此,综合上述影响力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越来越重要,它作用在和谐劳动关系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最优化的人力资源配置。众所周知,如今的二十一世纪,是知识信息化时代,企业竞争胜出的法宝,取决于人才的拥有,包括基层熟练岗位操作的技术性,知识性员工,都是企业一笔无形的资产财富。而社会保险在企业的实施,特别是那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优厚的企业,更能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自觉自愿地加入到本企业的团队建设中,实现了企业在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而增强战斗力和竞争力,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2.提高劳动生产企业单位效率。社会保险在企业内部贯彻实施,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安心、忠心地的为企业服好务,表现在更加勤奋踏实工作,从而提高了在企业的单位生产劳动效率。相反,员工心理不满,缺少安全感和保障,泄愤在消极怠工或者频繁更换工作岗位上,无形中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也破坏企业的和谐稳定,必将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3.解决企业历史沉重劳动包袱。实行社会保险后,同时也让企业省去了原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量和费用支出,比如国有企业实施社会保险前,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支出,退体员工退休金的发放,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风险赔偿等,都需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后,规范的国家保障制度手段,不但让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也极大的减轻了负担,让国有企业轻装上阵,有更多的精力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促进和加快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劳动保险范文第2篇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培训期、见习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 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劳动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保障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这样的词语,经常出现于国家的立法、各种文件以及媒体的报道之中。可是,在这些词语的现实使用时,却是混淆的。因此,笔者认为这几个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不应相互混淆,否则不仅导致理论研究的混乱,而且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与实践相背的。下面,笔者就此拭作辨析,以求教大方。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官方使用首先见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但是在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尚无统一认识,其定义不下二十多种。基于研究视角不同,以及各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下概念的角度不同。有的从经济分配关系着眼,有的从社会分配关系着眼,有的强调社会保障的功能,有的强调其特点。但是从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来看,是国家和社会为公民规避和解决生活风险,进而保证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对公民生活进行干预的一种制度。而且,从socialsecurity一词来解释,security一词的中文含意是安全、保障,是针对风险而言的;social是社会的、社会性的意思,结合为一起socialsecurity就是针对生活风险所提供的一种社会性的帮助和保障,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一种行为,经济性的不是其全部内容,或者说,不是起决定性的内容,如,社会互助。但同时,为实施这种社会性的活动,需要相应的组织举出和保障,所以其又具有经济性的内容,是社会财富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因此,社会保障是通过国民财富的再次分配来实现的,但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不是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因此,在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广义上是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的。如英国,在广义上,其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项目,但是在狭义上。狭义上,社会保障仅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来看,其本质是在于针对生活风险,通过对公民生活的干预,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为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使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社会保障就是指国际和社会基于社会理性,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的总和。可见,外延上,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提高生活水平、社会保险-----规避一般生活风险、社会救济----生活中的特定风险(如疾病、年老、失业等)。狭义上,社会保障仅保障人们的生活风险为目的,不包括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意志帝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的社会保险方案,是以于商业保险相区别而存在并被沿袭的。其采用保险的经营机制,但在保险关系的建立采用强制性,费用的交纳和保险待遇的获得方面不如商业保险直接。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使特定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风险时能够获得稳定的物质帮助,利用保险机制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其功能在于通过保险原理的运用而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保障功能。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以及失业是其本人的生活来源或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中断时提供的一种生活保障。

从其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意义上来看,都属于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使用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征。

关于劳动保障,是伴随着产业革命和工人运动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尖锐利益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可能通过自身的力量改变这种弱势地位,因而只能借助于国家权力这种外部的力量。从最初的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从保护雇佣者的角度对雇用学徒从事劳动的条件以及学徒工人的劳动待遇进行了规定,息后,各国纷纷仿效,从最底层的产业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待遇问题,到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结社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成为劳动保证制度的核心。发展到某前,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成为劳动保证法律制度的重点。基于劳动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发展,因此,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去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证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从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很明显,劳动保障只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参考资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劳动保险范文第4篇

一、基本框架

郊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内容,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或个人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本市城乡单位流动就业时,根据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原则,予以转移接续个人社会保险关系。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二、试点范围

(一)镇保试点范围暂确定为松江新城及浦江、安亭、朱家角、高桥等镇有关区域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以后逐步扩大到郊区其他城镇。试点工作在松江新城50平方公里产业规划区内的永丰、中山两个街道及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内注册并经营的单位(不合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范围内先行启动。需试点的地区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批准试点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纳入试点范围。

三、参保原则

(一)单位参保原则

试点区域内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原则上参加镇保,其中原已参加城保的单位应继续参加城保;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在与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城保或农保。

(二)个人参保原则

试点区域内已参加城保单位中的职工,在原合同期内应继续参加城保。

单位按规定新招用的职工及原未参加城保单位的职工,是城镇户籍的,可在城保、镇保中选择参加;是农村户籍的,可在城保、镇保、农保中选择参加。

单位为职工选择参保形式时,应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将有关内容在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单项协议中予以书面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参加镇保。

个体工商户帮工参保办法按以上原则确定。

四、镇保缴费办法

(一)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指定的镇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镇保经办机构应在指定银行为参保单位或个人设立“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二)单位根据镇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险帐户。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单位内参加镇保的职工人数确定。

(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暂不缴费,今后随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作规定。

(五)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保的人员,缴费办法按以上原则确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镇保经办机构应为参加镇保的职工或个人(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

(七)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免征税、费。

五、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折算衔接

单位或个人参加镇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间流动就业或变更参保形式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实际缴费情况,按统一的规则折算其相应的缴费年限,具体为:

(一)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或农保的,其在城保的缴费年限可认定为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镇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保或农保的,其在镇保的缴费年限记录可认定为城保或农保的单位缴费年限。

(三)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保或镇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单位历年在农保的缴费总额按规定折算成城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镇保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按镇保规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费(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2、退休前在城保、镇保、农保中分别参保的从业人员,是城镇户籍的,原则上在城保或镇保办理退休手续;是农村户籍的,原则上在镇保或农保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退休时,原则上可先在缴费年限长的保险形式中折算其缴费年限。折算后符合城保规定的退休条件(同时全额转移其他参保基金、下同)的,可在城保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城保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符合镇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在镇保办理退休手续;折算后不符合城保、镇保规定,但符合农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在农保办理退休手续。

3、符合镇保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向镇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4、从业人员按月领取的月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的标准确定,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1%月社平工资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30%。

5、镇保试点起步后5年内,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满5年,但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申请并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准,单位或个人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基数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率按镇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从试点起步的第6年起,其单位或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应按每年递增1年的原则相应延长,直至满15年。

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低于规定年限的,经申请并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允许单位或个人延长缴费后再按规定予以补缴。不愿延长缴费或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在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按镇保办法退休的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可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生活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医疗保险待遇

1、保险项目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2、起付线标准: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5%。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医保基金负担在职职工的70%,退休人员的80%,其余由个人自负。

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负担比例同上。

医保基金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4倍。

3、实行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区内选择一所医院就诊。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计算。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有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保留。

按本试点意见核定的个人享受期限与按《**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个人享受期限可以相互接续。

2、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上述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因患大病或住院的,予以享受70%的医疗费补贴。

4、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

(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镇保且符合条件的女性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七、征地人员参保原则

1、试点区域内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征地人员必须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并由征地〈安置)单位为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2、征地劳动力参加城保还是镇保,由区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决定,并由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征地人员协商一致后实行。

3、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安置)单位应在为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数,按22%的比例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保的,具体衔接办法另行规定。

4、上述人员就业时,在已缴费年限内,单位和个人可以免缴养老、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以后按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核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

八、补充养老保险

(一)参加镇保的单位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单位缴纳,也可以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0%的,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职工缴费不超过工资收入8%的,可以免征税、费。

(二)补充养老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年金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并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九、试点的组织领导和镇保的经办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期间,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原城保经办机构基础上充实人员,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经办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事务。

十、镇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镇保基金的管理

镇保基金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别核算,并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大不得擅自动用。

镇保经办机构可按当年实际征集额的3%(在24%的费率中占0.72个百分比)提取管理费,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二)镇保基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镇保基金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

十一、劳动监察

凡违反本试点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精神实施监察。

劳动保险范文第5篇

根据大会安排,我代表县劳动保险局就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百日整治行动”作如下发言。

一、全面落实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我们将继续巩固养老金发放成果,加强发放工作领导,落实保发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强部门协调,保证养老金在每月15日起按时发放。认真做好国家各项政策性增资,确保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待遇调整率达100%,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基本生活。

二、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力度,开展好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人员、招商企业、民营企业优质服务活动,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主动服务企业改制,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据实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加大欠费企业清欠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努力实现基金征缴新突破。

三、开展丰富多彩退管活动。在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乐工作。发挥退管协会的作用,联合各社团组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娱乐竞技活动,保证大型活动每年有,小型活动不间断,提升老同志晚年生活质量,做实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大力推行办事引领、告知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开展“人性化”服务、亲情式服务、特色服务。加大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大文明创建工作,树立劳动保险良好社会形象。

五、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集中整治活动。我们将以此次动员会为契机,会后,认真落实会议精神,认真梳理影响工作、环境发展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落实,保证活动不走过场,实现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群众利益得到保障,确保集中整治行动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