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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第1篇

休婚假有无时效限制

案例:李女士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结婚时正好接到一批大订单,于是便一直没顾得上休婚假。3年后,李女士两岁的儿子生重病,需要24小时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李女士向公司申请补休带薪婚假,但遭到公司拒绝。李女士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认为,婚假是法律赋于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婚假的时效性做出规定,因此,李女士提出休婚假并无不妥,故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说法:关于婚假是否有时效限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设定一定的期限让劳动者在这段期限内休完,如果劳动者在这个假期时限内没有休,则意味着劳动者对自己婚假权利的放弃。但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要合理;二是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向职工公示。本案中,单位并没有这样的设定,因此,可以认定李小姐可以随时向公司申请婚假。

职工隐婚是否属欺诈

案例:张女士是一名已婚人士。2010年6月,她到一家酒店应聘大堂经理职位。在填写个人资料时,张女士在婚姻状况登记一栏中填写了“未婚”。经过层层考核,她如愿被录取,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在向公司申请“保胎”假时,说出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然而公司不但没有批假,反而以张女士“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说法:张女士向用人单位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仅限于姓名、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非所有个人情况。婚姻状况与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关联性,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欺诈”了。

单位禁婚令是否有效

案例:王女士是某外资企业一名财务主管,工作3年多来一直非常努力。2010年2月,她和新来的同事李先生一见钟情,随即两人坠入情网。但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和结婚,所以他们一直没有公开关系。2012年元旦,王女士和李先生步入了婚姻殿堂。同年3月份,公司以王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她做出了开除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禁止员工之间恋爱和结婚的规定无效。

说法: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个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但这不表明,企业可以任意为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在我国,婚姻自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所谓“禁婚令”、“禁孕令”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再婚能否再享受婚假

案例:林女士是一银行的普通职员,3年前丈夫去世。后经她人介绍认识了另一家银行的王先生。王先生两年前离异,带着一个5岁的儿子。去年3月,林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为增进自己和孩子的感情,他们准备做个短期旅游。但在向单位申请婚假时,单位明确告诉林女士,其已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故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

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这其中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婚假问题上,法律并没有对初婚、再婚做出厚此薄彼的规定。每位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结婚就有享受婚假的权利,因此,只要是结婚不管结几次,均可以享受婚假。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也曾明确答复: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一样的婚假待遇。需要提醒的是,晚婚针对的是初婚者,因此,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待遇。

婚假是否影响年终奖

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第2篇

Q: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迟迟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而有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有关工作资料,致使企业的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请问,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

苗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由此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存在着一种后合同义务。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法院。原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转移档案或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拒不交出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其交出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Q:由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连续滑坡,公司决定裁员,我属于被裁者之一。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我们与公司产生了分歧。我每月工资1500元(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我认为公司应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却说,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算工资,只能按“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请问,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

余女士

A: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应将属于工资范畴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包括在内,因此,公司只以你的基本工资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对的。如果该公司一意孤行,那么你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

探亲假、往返路费、工资,一个都不能少

Q:小宇是2004年的研究生,经朋友介绍分配到一家事业单位。小宇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所以工作3年一直没有回老家探亲过。2008年春节,小宇提出回家探望父母,单位以部门人员少为由未批。2009年春节,小宇提前申请,单位只批了20天假期。小宇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单位提出申请补休上一年20天探亲假。前后共休40天,路途往返5天。单位批准了小宇探亲假20天,但按事假扣发当月工资,另25天作为超假扣发,同时不报销往返路费。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A: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该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该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小宇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享受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对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享受的休假待遇分别做了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小宇属于未婚职工,因上年度单位未安排休假,则可要求单位给予45天的假期,单位将另25天作为超假处理,同时不报销往返路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Q:小舟与爱人结婚时,两人都向当时所在的单位申请了婚假。但婚后没多久,二人就因为经常争吵而离婚。离婚后,小舟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单位。经过分开的这一段时间,两人都冷静了许多,也反省了自己,经过慎重考虑后,小舟和爱人决定复婚。那么,小舟和爱人还能向现在单位申请婚假吗?

A: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复婚同样可享受婚假。但是,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因此,复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也即不享受晚婚所增加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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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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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第3篇

观点一:连续放假32天,真的很幸运

羡慕黄先生能够攒成32天超长假,并且可以一次性用完的大有人在。黄先生一年来节假日一天也没休息的确很辛苦,32天假中的27天都是他通过加班累计起来的,还有5天带薪年休假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很幸运的人。首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后,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具体补休的日期还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当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还是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安排年休假也是如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保部明确规定:《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据此,黄先生有5天年休假,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可见安排年休假期,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随时决定休年假。否则,可能许多人不约而同选择同一时间休假,导致企业在运作上遭遇困难。这实际上赋予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如果用人单位安排黄先生在去年下半年休年休假,他的计划就可能泡汤。

小贴士

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进新单位当年想享受年休假,首要条件是看他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有多少天。

据测算,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以上(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以上(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观点二:不拿三倍工资,黄先生吃亏了

也有人对于黄先生的32天超长假不以为然,认为他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拿加班费而换调休,实际上是吃亏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休息日加班可安排补休,补休后则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必须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不可用补休替代。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标准也比休息日要高。这是因为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的。

现实生活中如果有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却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是用安排补休来替代,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纠正。所以黄先生的作为“32天超长假”并不值得羡慕,他实际上还是吃亏了。

小贴士

除了用补休和年休假等外,使用婚假也是外出旅游的选择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即法律并未规定婚假和晚婚假10天连休遇双休日时可相应延长。

现在不少单位有婚假须在领结婚证之日起多少日内使用完毕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适当规定婚假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但应做到期限合理、程序合法。

观点三:不违法,但是企业应适当补偿

还有人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为保护职工利益,如果员工主动提出宁要调休不要“三薪”,又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这个“特殊要求”才是真正保护了这部分员工的利益。所以只要黄先生本人愿意,他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拿“三薪”,而宁要补休也无可厚非。但是最好是由职工本人提出补休方案。

另外,出于公平合理起见,这种情况下加一天班,补休时间是否可以适当延长?或者补休还是一天,公司可否另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都可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还有的员工说:“我没有调休单,先‘预支’补休几天,以后再用加班补可以吗?”尽管一般来说,总是先加班后补休,但只要公司同意,“预支”也未尝不可。

小贴士

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第4篇

北京市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2019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北京市晚婚婚假多少天2019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北京市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xx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第5篇

1 、员工可享受本手册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有薪休假待遇。

二、员工转正后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护理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员工可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这些假期均为有薪假期。

三、员工可根据工作的安排并征得领导同意,获得批准后取假。取假的一般程序:

1、员工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

2、具体休假时间,员工层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个人协商后统一安排;中层以上由总办协商安排,休假期间若遇公众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时间。

四、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30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法定假日:

元旦 1天 (公历1月1日);

春节 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 1天(每年公历清明当日);

国际劳动节1天(公历5月1日);

端午节 1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 1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 3天(公历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 半天(公历3月8日下午)。

具体休假执行以公司当时工作进展需要而决定,由企业管理部在节日前7天公布。

六、年休假

本公司全日制正式员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员工入职不满一年的除外。 具体如下 :

满1年未满2019年者 5 天

满2019年未满20年者 10天

满20年以上者 15天

员工提出辞职时,其已休假期超出公司规定的标准的,超休假期将在最后1个月工资内抵扣。

年假不得累积,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公司予以补休,因个人原因不能休假的,公司不予补休。

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年休假不得以兑换薪金的形式补发给员工,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一年以上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年假可与探亲假相抵。

■员工申请年休假,应履行以下程序:

提前1个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休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批复;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七、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 2 天或2天以上者,需有正式医生证明。特殊情况下,公司有权指派医生验证病情或伤情。如公司指派医生的意见与员工所找医生有别,公司将尊重指派医生的意见。

(二)员工申请休病假,应履行以下程序:

1、员工如因疾病或事故缺勤,应尽快通知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及估计缺勤时间;

2、员工病休后返岗时,应补填请假单,并由主管领导批复;

3、将正式医生证明交企业管理部备案。

八、婚假

1、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凡初婚年龄,女员工满20周岁、男员工满22周岁,均可享受3天的带薪婚假。

2、公司鼓励员工晚婚晚育。对于符合晚婚年龄的,即女员工满23周岁、男员工满25周岁,公司将给与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7天(一周)的奖励。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对于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4、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的6个月内休完,逾期不补。

5、员工申请休婚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休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复,并将经认定的结婚证书复印件送企业管理部备案;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九、丧假

1、有员工遇有直系家庭成员去世,如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可被准予3天带薪丧假。

2、员工申请休丧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休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复;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十、产假

1、女员工可享受产假。

分娩顺产者可请产假8周(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一般以90天,3个月为休假标准),难产的增加2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周。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者,给假4周,7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周,未满3月流产者给假2周。

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2、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以此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的除外)。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位每次均增30分钟。每个劳动日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以兑换薪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4、配偶分娩,给予1天的带薪看护假期。

5、员工申请休产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旦怀孕,应通知主管领导,并将有关怀孕及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复印件提交给企业管理部;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

*至少在产假开始前1个月获得主管领导及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准;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十一、事假

1、全日制员工和试用期内的员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申请无薪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员工申请休事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申请事假;

*经主管领导、企业管理部部长批复;

*本人接到确认函后,方可休假。

十二、工伤假

1、员工发生工伤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为工伤假。

2、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医院诊断证明确为工伤者,其工伤假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假期

1、员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时,凭通知或证明给予半日公假。

2、员工本人因搬迁须占用工作时间时,凭搬迁证明,给予一日公假。员工本人搬家亦可按搬迁情况处理。

3、房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房屋修缮,必须占用工作时间时,凭房管部门证明给予一日公假。

4、义务献血享受10天公假。

5、特别假期:因特殊原因(如奖励、脱产学习等)公司给予的假期。

十四、具体休假时间,员工层由所在部门与个人协商后统一安排;高层管理人员由总办协调安排。休假期间若遇公众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时间。

十五、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按批准权限,报领导批准,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2、婚假、产假、探亲假、特别假期应提前15天申请,以便安排工作;其它假期如不能提前申请,可由本部门员工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3、禁止滥用病假。违反者将受到纪律处罚,包括停薪离岗、降低年薪标准直至中止劳动合同。滥用病假的认定及处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

十六、处罚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公司将给予罚款,一次200元,一个月内超过3次(含三次)者,作待岗处理,每月只享受月基本薪资及住房补贴(3个月),期间工作纪律仍无改进的将按相关规定中止其劳动合同。

2、病假当年已超过5日者,之后若一个月内,

病假累计3日以内,扣30%月浮动薪资;累计4日至7日,扣60%月浮动薪资;8日至15日,扣75%月浮动薪资;15日以上,扣100%月浮动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