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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结算须知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对帐工作;问题与对策

银行对帐工作是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完善的对帐体系和严密的对帐制度是保障银行帐务准确的前提。近年来,为切实加强人民银行各类资金安全管理,保障会计基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各级人民银行在对帐管理中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对帐工作在制度、业务操作以及业务系统管理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对帐制度不完善,管理存在风险

.各业务部门对帐手段不平衡,工作效率差异大。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已在2009年就已开通电子对帐系统对帐,实现各级网点之间网络对帐,而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业务对账,内部往来资金对账工作目前仍处于原始的手工对帐阶段。帐务核对时间周期长、手段落后,资金安全管理存在风险。

2.国库业务对账制度落后,难以适应业务发展要求。近几年来,随着国库业务程序不断更新升级,电子化水平逐渐提高,而国库对帐方式方法均停留在手工对帐阶段,没有建立实用的电子对帐系统。 对帐制度仍沿用的是2005年银发[2005]305号《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银国库[2006]59号国库核算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缺乏的统一规范的对帐制度,对帐工作操作难度大。主要体现:一是财、税、行与国库部门需对账的业务种类多、报表多,没有切实可行的对帐标准和方式;二是财、税、行收支核算科目不一致,对账要求各不相同;三是平时不对账,月、年底集中对账,资金风险大;四是手工对账操作烦琐,如制度规定“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对账印章’,签署对账结果、日期以及对账人员签章等要求。手工操作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也不高。

3.对帐制度部分内容不明晰,业务操作难规范。一是制度中对对账人员操作流程及标准不够具体。如《湖南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帐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各级对帐主管、对帐员的职责和权限均有详细规定,但对对帐主管、对帐员在对帐操作过程中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标准,造成对帐单位在对帐系统月度对帐单上的签章、记录事项各不相同。二是对无法开通电子对帐系统的帐户,没有明确由电子系统对帐人员对帐还是由非对帐系统对帐人员来对帐,使该项工作管理存在漏洞。三是在电子对帐系统中对因操作失误需要撤消比对标志重新对帐的审批手续和权限不明确。如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撤消已通过事后监督员进行“监督结果确认的帐务,基本是由事后监督员口头向事后监督部门负责人汇报后就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没有书面的审批资料进行备查,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难明确。

4.对帐监督体系不统一,日常监督缺乏力度。一是会计、国库、发行对帐自成体系,但人民银行内部经费资金、养老统筹资金、工会经费、党、团经费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制度来规范对帐,监督管理存在真空。二是人民银行监督处罚乏力,对帐工作执行存在困难。对开户单位对账工作管理不认真的、不按时对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对账工作水平难以提高。

二对帐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不严谨

.思想认识不够,风险意识欠强。少数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账务核对仅仅局限于账平表对,日清月结即可,只要没有资金风险,对账行为规范与否无关紧要,对帐务核对工作不重视。

2.对帐业务操作重形式,轻流程和本质。一是内部资金与银行对帐对“数不对“帐。如由于银行利率调整,开户银行因没有按规定及时调整利率出现央行养老基金等帐户利息计算错误,经办人员对帐不细致就不能及时发现。二是预留印鉴对“印不对“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实施细则规定,外部对帐有未达帐时,需说明原因,加盖预留印鉴,但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法人的变动,如不主动报送人民银行更换印鉴,人民银行营业部门由于信息不灵无法知晓,仍只能按原法人预留印鉴核对帐务,一但出现资金风险,人民银行难逃其咎。三是对“帐不对“章。对帐人员疏漏,在对帐时只注重帐务核对正确性,忽视了对帐人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对帐单是应签注的事项和印章,缺章、缺对帐日期、缺批注等事项经常发生。

3.对帐制度落实不到位,业务操作打折扣。一是基层央行对电子对账系统开户单位对帐人员管理不严格。如开户单位的对帐主管、对帐员更换未及时报备、对帐主管与对帐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人行营业部门未能及时进行纠正。二是会计、国库部门开户单位未能按制度及时对帐。月度对帐不及时或对帐不按规定时间退回对帐单,影响了帐务核对工作的质量。三是未按制度要求对帐。如发行基金账务年终对账,依据制度每年2月2日-2月3日应打印货币投放回笼日报表和发行基金总账与会计营业部门每日核对并将对帐资料留档保存。由于经办人员对制度学习不够而遗漏了该项工作,使对账资料不全。四是对帐不及时,影响人民银行对帐。电子对帐系统开户单位每日对账不在规定时间操作完成,人民银行就不能按时进行帐务核对业务处理。五是对帐重形式,轻过程。按照月度、年度对帐基本原则,开户单位在规定时间进行对帐后,人民银行业务部门的会计主管应对对帐结果进行监督。由于开户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帐,而人民银行业务部门为应付检查,对账会计主管监督往往把监督时间签在对账单位对账时间之前,出现会计主管监督时间在前,开户单位对账员对账时间在后的现象。

三电子对账系统本身缺陷,对帐信息显示假象

一是存在月度“余额对账单上对帐监督员监督后未体现签注对帐结果和监督员签章的现象。如某中支2009年0月至200年6月,月度“余额对帐单就有72次出现此情况。二是存在事后监督员还未监督,而对帐单位在打印出的“余额对帐单上就显示“比对一致的错误信息。三是在与本行内部资金往来帐户对帐时,由于营业部门不能与实际业务系统联网,靠单方录入余额,如果经办人员录入的数据或信息错误,也体现的是对帐正确的信息,而系统本身却不能识别并作出提示。

二、对策

一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首先,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电子对帐制度需结合目前执行情况和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上级行应进一步修订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将电子系统对账的日对帐、月对账、年度对帐、面对面对账、内部对账等账务核对工作有效结合,使电子对帐工作向纵深发展;其次,国库核算系统的对帐,上级行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国库核算账务核对工作实施细则》,统一规范会计核算账务核对工作标准和方式,使各项对帐工作不断规范化。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发电子对帐系统软件,使国库对帐工作步入电子化轨道,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效率;三是要重视人民银行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日常监督机制,规范央行费用、养老基金、工会经费等各类资金帐户的对帐工作,强化内控管理。

二警钟长鸣,防范风险。重视员工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内控风险意识,是保障银行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各业务部门对账务核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从思想上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从近年来银行内部发生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账务核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会计人员要提高对账务核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因为它是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是防止账务差错和严保人民银行资金往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强化会计内部基础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风险屏障。

三落实制度,规范操作。一是重视对账人员的资格审批工作。人民银行及开户单位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办理账务核对工作,对不适合做对账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更换。二是加强对各业务系统对帐人员电子对账系统用户管理。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对帐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三是严格落实对帐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业务制度办法,严格审核开户单位用户对帐人员、预留印鉴,严把对账各个环节的关口管理。对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审核,要依据有关制度,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审查,规避人民银行自身风险。四是严格操作规程,按制度要求开展对帐工作,重视对帐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帐务核对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开发软件,提高效率。尽快开发《中央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对帐系统软件,加快电子化网络进程,推进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建立和完善电子对账方式自动与相关单位进行对账,减轻对账工作人员工作强度,提高对账工作效率,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五奖惩分明,推进工作。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制度落实的重要举措。《湖南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人民银行和开户单位在对帐工作的纪律和责任,但缺乏奖励条款。建议上级行完善制度,将对帐工作作为会计核算的日常考核重要内容,定期通报所辖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把在对帐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使基层央行对帐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联络员:xxx、xxx、xxx、xxx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二00七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2007]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㈠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㈡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㈢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㈣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㈤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㈥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㈦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⒉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㈧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加强稽核检查,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最新版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但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或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配备电梯的房屋,是指所在楼宇配备了电梯(含垂直电梯和扶梯)的房屋(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房屋)。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

四、管理部门

(一)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办法》规定职责设立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暂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业务领导与监督。

(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合署办公,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市监管办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专户银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强化内控的管理方式。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旧有物业,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分;新建物业,主要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基础,体现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对独立性、使用功能的配套性和管理的操作性。

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和坐落一般以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房屋的楼幢及其单元(座)和户门号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明确。

六、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一)自20xx年4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

(二)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2、20xx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3、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上述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帐。地下车库与地面房屋结构相连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备电梯,有的不配备电梯的,一律按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为独立结构,无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备电梯的标准交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缴存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其追缴。

七、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国土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专用)》(详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根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和联建协议的面积,分别确认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存的房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联建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购房人交纳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商品房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四)。购房人应当依据交款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予备案的同时,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和其他尚未按户门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逾期不缴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持已审核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测算表》、《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等,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专用)》(详见附件六),售房单位依据通知将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购房人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购房人专用)》(见附件七)。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将所购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复核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证明后予以办理。

八、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业主大会未成立,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在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相关业主所得收益应全部纳入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并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分摊不尽的剩余部分应计入房屋本体或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暂时不能分摊的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经营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订立协议,按规定具体落实业主所得收益。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将《业主所得收益分摊清册》(详见附件八)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并将业主所得收益划转至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依照备案的收益分摊清册将收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帐中。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相关业主所得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予以监督实施。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涉及一幢房屋的,可按相关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当向续筹对象发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业主大会成立后专用)》(详见附件五)。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缴存。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并办理帐户更名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盖章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银行或监管机构查询。

十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设立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和以房屋户门号为单位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在结构上与地面建筑不相连的地下停车库位,应当单独编制产业代码。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应当设立包含购房人缴存部分的分户帐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部分的单列帐以及公共帐;公共帐作为一个过渡帐目,主要记载按《办法》规定将收益计入相关房屋户门号后分摊不净所致的剩余部分(物管区域、幢、单元)等。

十二、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规定资料到所在地的专户管理银行经办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他区(市)县的业主委员会到当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时,除提供《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业主委员会专用)》详见附件九)外,还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印鉴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等。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应就此定期向市监管办备案。

十三、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市监管办、分支机构经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及其本息数额无误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详见附件十),并据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和《已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二)专户管理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十四、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变更

业主委员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专户管理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新的经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十五、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注销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十三、附件十四、附件十五)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的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十六、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一)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结存情况。

2、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门号分摊的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号。

(三)业主向专户管理银行柜面、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查询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分户帐号和产业代码。

(四)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免费提供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五)专户管理银行除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外,还应当同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情况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十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6、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涉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中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再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从单列帐中列支一部分,其余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2、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部分未缴存但已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标准并续筹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业主身份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购买人,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该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详见附件十七)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与工程预算书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八)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所需资金的70%。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相关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权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2、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分户清册、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的《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预拨年度所需资金的70%到物业管理企业。

每年的12月31日前,物业管理企业凭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费用清单、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票据、工程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签章的业主委员会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3、专项维修资金预拨款与实际发生额之差额部分的划拨手续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作为此后预拨维修资金的一部分。

4、专户管理银行应按照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发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通知》(详见附件十八),及时将维修费用分摊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单列帐、公共帐、业主分户帐中。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

1、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列支。

2、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3、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从相关业主或责任人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帐中支出。

5、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

十八、物业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遵守《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科学合理、和谐统一、满足需要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二)房屋日常维修和急修的实施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养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2/3以上投票权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急修项目: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险;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4、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5、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6、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发生上述急修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其费用按规定列支。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九、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予以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不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公约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将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专户管理银行的进帐单、加盖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公章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和《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三)《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单位住房资金帐户中已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帐面余额全额划至专户管理银行。

(四)《办法》实施前,业主委员会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帐户转移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五)《办法》实施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当地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代管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

(六)专户管理银行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的入帐通知》(详见附件十九)和加盖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印章的《已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附件十一),将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入相关帐户中,并分别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属购房人交纳的,计入业主分户帐中;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列帐。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在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与原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签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移交协议》(详见附件二十)。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将专项维修资金移作他用、擅自动用或在房屋保修期内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律按《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不按规定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的,视为挪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0xx年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维修管理等环节,细化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实施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房地产市场中的腐败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在开发建设环节,重点研究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在交易环节,要加快制定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修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完善房地产中介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帐户开户及管理情况

我信用社所辖营业机构6个,从1月1日止12月31日,共计已清理及开立单位、企业存款帐户121户(其中:新开户36户),已销不合规帐户20户。通过清理,现有人民银行核发许可证的结算帐户56户,其中:基本存款帐户49户,有许可证的临时存款帐户1户,备案类的一般存款帐户5户,专用存款帐户1户,待撤消长期不动户49户。通过检查,我社能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规定,服从市区联社对帐户规范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为抓好帐户规范工作,我社成立了以社主任为组长,副主任、座班主任、分社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座班主任具体负责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通过二年来的工作努力,帐户管理基本达到了规范化的目标。经查,开立帐户的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信用社对结算帐户建立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申请资料保管齐全、合规;无违规为单位、企业及个体户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的行为;在帐户使用上,临时存款账户无超期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所有帐户不存在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帐户和利用银行结算帐户套取现金及公款私存的行为。

二、大额支付管理与控制

一是能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审查报批支付,保证款项支付的合法合规性。同时信用社逐笔进行支付业务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备案。二是对大额支付进行排查和帐户余额核对工作。核查来“双百万”对公帐户2笔(一般帐户),支付方式为支票转账,款项用途是贷款支付工程款。经对帐户上门对账,列支项目用途属实。三加大帐户控制管理,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我社把反洗钱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在日常处理业务过程中,做到逐笔登记上报可凝交易报告,审查登记客户基本资料,杜绝匿名和假名帐户。经排查,我社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从检查情况看,各网点都能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设立登记簿,网点主出纳负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全辖营业网点领用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都能做到分类保管,并能按凭证号码顺序领取、使用,做到有序排列。同时能严格执行印章、密押、凭证的管理、使用交接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的程序严格按规定执行,无帐实不符的情况。信用社座班主任每月能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查库记录,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网点,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马上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