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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第1篇

在中古代,身份证只是对有身份者有地位者而言的。

古代的身份证没有现代这么复杂,上面的信息比较简单,如在唐代,一般就是“姓名”、“官职”两项,再细一点将“单位”加上,不会有“出生时间”、“性别”、“身高”这些必需的内容。有的甚至连姓名也没有,就是一个物证。需要注明的是,它也有现代身份证上所没有的信息:如果持有者有兼职,要在上面写清楚。这种身份证实质是一种“官员证”,写有姓名的,在卸职后要交出来;未刻姓名的,则传给继任者。

古代身份证如此简单,很容易造假作伪啊?古代和今天一样,确有假身份证,甚至出现连皇敢骗的现象。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有的会在身份证上特别注明伪造和出借或冒用的严重后果,如明朝就规定,“借者与借与者同罪”;没有相应的身份证而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如混进后宫)、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如谎称当大官),则要“依律论罪”。

除了加强对身份证的管理、核对外,我发现有两种办法:一是设置身份证的“防伪标记”。古代身份证的防伪标记也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如鱼符类身份证,仅是为它配一个袋子,即所谓“鱼袋”。唐高宗李治当皇帝时是给鱼符配一个相对应等级的袋子,这种袋子当然是用来装符的,皇帝召见时,你有符还得有袋子。有意思的是,到了宋代,官员的身份证竟然只用当年的“防伪标记”来识别,即只用“鱼袋”,而把身份证的核心凭证――“鱼符”废弃了。二是制作不同质地的身份证。即,不同级别的人,制作身份证所用的材料也不一样。仍以唐朝来说,制作鱼符的材料各不相同:亲王及三品以上官员的身份证用黄金来做;五品以上官员的身份证所用材料是白银;六品以下官员的身份证质地则是铜料。鱼袋也据此使用相应的金、银装饰:三品以上用金饰,四品用银饰,五品用铜饰。到唐中宗的景云年间,则改为:凡着紫衣者用金饰,凡着红衣者用银饰。因为这些身份证是地位的象征,所以有的使用终身,即便退休了仍能享受身份证制度。

中最早的身份证始于何时?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是隋唐时期,当时朝廷给每位官员颁布一个“鱼符”。实际上,能够证明一个人身份的东西都可以看成是身份证,从这种含义上来说,中古代身份证出现的时间应该远远早于隋唐。

我认为,中古代身份证主要有以下几种:等级身份证、职业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其中以等级身份证最为流行。

古代的身份证式样很丰富:虎符、免符、鱼符、龟符、龙符、麟府、牙牌、腰牌等,都属于等级身份证,此即《新唐书•车服志》(卷二十四)上所谓“以明贵贱,命”,这一类身份证中,数鱼符最为典型和流行,使用的时间亦久。后来武则天当政时,一度废鱼符为龟符。虽然形式改变了,但作为身份证的功能是一样的,并无改变。

鱼符,这种身份证正式使用时间在唐代,是唐高祖李渊的一项发明。其第一功能起初并非是表明身份,而是“权力凭证”,可用于调动军队、任免官员。

符中最有名的是“虎符”,一般由军将们使用。唐朝实行身份证制度时为什么不用虎形符?原来,这是为了避讳祖宗李虎之“虎”。后来武则天改朝大周时,改用龟符。虽然不久后龟符随武则天的逝去而消失,但却留下了一个过去特流行的词儿――金龟婿。金龟婿是优质女婿的意思,你想想啊,女儿找到了一个身份证是“金龟”的男人做老公,最低也是三品大员啊。所以,唐朝诗人李商隐留下了一首挺有名的《为有》诗:“为有云屏无限娇,凤城寒尽怕春宵。无端嫁得金龟婿,辜负香衾事早朝。”

牙牌和腰牌,则是明清时候使用的身份证。

信息较为复杂的古代身份证出现在清朝。清代身份证叫得最多的名称是“腰牌”,腰牌上不仅要写清楚“姓名”、“年龄”、“单位”、“职业”、“官衔”……还会特别注明身份证的用途。更绝的是,要求比较高的腰牌上还会把持有者的面部特征录入,这也许就是现代身份证上要贴照片的起源。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第2篇

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生须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站在监考人员的角度,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似乎“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眼中,此举显得十分荒唐,主考部门在严肃考风考纪的同时,应为考生提供人性化服务。

在笔者看来,持临时身份证考生被拒是一种“削足适履”。身份审核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冒名顶替现象,验“二代身份证”也是为证明考试者是考生本人。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考生并不能确保其身份证在考试前一刻就不遗失,既然遗失身份证是正常现象,那遗失后补一个临时身份证更是正常现象,作为监考人员应该有思想上的准备,不能死抱着“二代身份证”的规定不放而耽误考生的美好前程。

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从中可以看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上和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拒绝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进考场涉嫌违法。

据报道,事情发生后,内蒙古有关部门回应称,监考人员未准许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要求。仔细追究,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别说教育部的规定、研招简章并未否定临时身份证的证明作用,就算是教育主管部门作了这样的规定,我们也要遵从“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委规章”的原则,这才是对法律的尊重。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第3篇

 

一、立法背景

 

198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登记事项、申领和使用做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了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我国《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设置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但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是否应按犯罪处理以及应定何罪即产生了法律分歧。

 

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理论观点及司法实践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针对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小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区个案也存在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国家机关证件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制作、颁发;二是用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凭证,是户籍管理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应用范围甚至广于户口本,完全符合以上两个基本特征。虽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没有列举出证件的种类,但适度进行法律的扩大解释,将居民身份证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符合立法本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是特别发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特别法条是对普通法条所列罪状的强调、补充或特别说明,特别法条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条,特别法条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条。因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包括在内,对此种行为理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定罪处罚。

 

(二)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对于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者提出要求,伪造者按其要求伪造,伪造者当然按照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罚,因为购买者的定制行为直接引起伪造者的伪造行为,能够推定其明知伪造身份证行为的非法性,其与伪造者在伪造身份证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购买者也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共犯。

 

但是此观点未对买卖真实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做出界定。

 

(三)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件不包括居民身份证,而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没有明文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是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九)该条款的新特点

 

(一)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解决了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实践中各地区定罪量刑的混乱。

 

(二)将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不是单指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增设罚金刑。针对原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增设“并处罚金”的条款,同时对该条前两款均增设罚金刑,从而加大处罚力度,弥补了原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的漏洞。

 

(四)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面增加一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对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

 

四、加强居民身份证保护的几点想法

 

(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身份证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异常重要,买火车票要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宿要身份证,去银行办卡要身份证,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公民信息安全与个人财产安全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实增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禁止冒用他人身份证,禁止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其次当个人身份证丢失后,要及时向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身份证,办理挂失。如有相关需求,公安部门可以开具挂失证明以进行免责维权。

 

同时,司法机关应广泛借助广播、电视、网络视频、微博、报纸等大众传媒向公众宣传法律常识、解读多发性案件、告知防范措施,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消除此类案件滋生蔓延的土壤,防止案件的发生。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慎义务和网络监管

 

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的身份证到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慎义务。当前,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加之金融机构出于商业经营和竞争的压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有效遏制买卖居民身份证的下游犯罪,金融机构除了提高审查意识外,更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审查措施,切断此类犯罪的链条。

 

此类犯罪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将网络作为一个主要的犯罪媒介,有的犯罪分子将身份证照成照片放在QQ空间中供买家挑选,并通过淘宝交易,犯罪呈现出扩大化、快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也给打击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加强网络监管刻不容缓,一方面需要网络企业的自律;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监督网络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立法、司法保护的加强

 

公安部自2012年起至今已开展了多次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动,破获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犯罪案件上万起,再次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同样,减少买卖居民身份证犯罪及其下游犯罪同样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无疑是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只有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才能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第4篇

隋朝时期,朝廷发给官员一种类似身份证的“鱼符”,用木头或金属精制而成,上面刻有官员的姓名。

到了唐朝,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年间为官员们颁发的“鱼符”上,刻有官员的姓名、在何衙门任职、官居几品、俸禄几何、出门享受何种待遇等,比隋朝仅有姓名的“鱼符”要完整的多。唐太宗还为五品以上的官员另备有盛放“鱼符”的袋子,称为“鱼袋”。到武则天时,“鱼符”一度改为其形状像龟的“龟符”,用途与“鱼符”相同。

宋代时,“鱼符”被废除,但仍佩带“鱼袋”。至明代,改用“牙牌”,是用象牙、兽骨、木材、金属等制成的版片,上面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卡片式身份证已经非常接近了。

现在我们所说的身份证,一般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984年前写作“身分证”。1984年4月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藏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而且内置了数字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以用机器读取。我国不满16岁的公民可以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领取第二代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范文第5篇

这张“基因型身份证”与普通身份证有什么不同呢?又是如何提供独一无二身份证明的呢?

记者来到坐落于武汉市东湖之滨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在该院的基因诊断中心,见到了中心主任周新教授。经过一段不算很长时间的采访,对“基因型身份证”有了较完整的了解。

独一无二特征的基因

周新教授对记者的采访似乎早有准备,寒暄几句后,就切入正题。一堂有趣的“基因课”开始了。

周教授介绍说,人体的任何组织细胞中都有基因,“基因型身份证”就是根据各人基因的差异而制成。由于采用国际规定的18个基因位点来分型(除了同卵双生子,在100亿人口中没有两个人的这18个位点的分型结果相同),所以利用它来进行个体识别的准确率可达99.9%以上。

周教授接着说,目前全世界有60亿人,同时出生或姓名相同、长相酷似、声音相仿者都可能存在,传统的身份证在某些时候较难区分个体间的细微差异。基因又是代表个人遗传特性,具有独一无二、永不改变的特征,因此基因可以成为个人的“独一无二身份证明”。

记者的问题随之而来:这些基因一旦暴露个人存在某些健康隐私问题,比如将来会罹患某种疾病,是否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周教授笑着说,这些担心都大可不必。

原来,人类的基因包括内含子和外显子:内含子主要作为遗传标记,即证明与上一代的关系;外显子用于编码蛋白质的DNA序列,其决定人的容貌、是否会患某种疾病等。制作“基因型身份证”的18个基因位点都是内含子,这与经常提及的“人类基因工程”并不是一回事。前者的只具有个体识别的功能,不能用于疾病诊断。所以,“基因型身份证”不会暴露自己的健康“隐私”。

当记者将此“基因型身份证”称作“中国第一”时,周教授马上纠正说,其实我国第一张“基因型身份证”早些时候已经在成都出现,但它只有9个位点,从理论上讲,只适用于10亿人群。而目前的“基因型身份证”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许多。

庐山真面目

关于“基因型身份证”的报道看了不少,但它的模样却始终未曾见到。此时,周教授拿出了一张“基因型身份证”,也就是鲁景轩所持有的我国第一张18个位点的“基因型身份证”。

该证正面印有鲁景轩的相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其父母的姓名,18个位点的基因分型(包括性别基因)和血型,反面印有“基因型身份证”字样以及鉴定单位、证件发放单位的名称和印章。周教授解释说,这是婴幼儿型的“基因型身份证”,此外还有成人型。成人型与婴幼儿型的惟一区别是少了父母的姓名。

当记者问起“基因型身份证”在用途上与普通身份证的区别时,周教授如数家珍地讲了以下的作用:①用于鉴定试管婴儿是否为其父母所生;②避免新生儿在住院期间错抱,万一发生,可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确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③库和卵子库的建立尚存不规范之处,那些依靠他人生殖细胞诞生的孩子,在长大后可能相识相恋,如果能够及时了解彼此的基因分型,可避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男女婚配,减少由此产生的疾病;④有助于离散亲人相认。比如,当被拐儿童获救后,可以通过其基因分型很快找到父母,避免因年久失散、容貌改变等原因造成的错认。

持证说明

如何才能拥有一张属于自己的“基因型身份证”呢?

周教授介绍说,需要办理“基因型身份证”者,必须提供检材,如血液(一滴)、毛发(带毛球)、骨骼、牙齿、皮肤等,较常用的是血液。不能亲自前往提供检材者,可以在干净的纱布上留一滴血,寄往该中心。周教授特别提醒,如在纱布上留血样者,应有足够的量,有些提供者血液留得很少,大多为组织液,这样较难进行有效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