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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1篇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回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背景和全国人大的立法审议过程,从“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入手,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体现出来的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充分尊重,涉及道路通行权的分配上对行人的保护,通行条件的设定中对学生、老人和病人的关怀,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中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等对事故伤者的先行救治义务,以及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等,这些方面,无不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法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终也是为了保护生命,这些都是本法“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对农用车问题的处理,规定拖车不能收费,并且要及时通知当事人,损坏还要赔偿,这里面就体现了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的有机结合。规范“特权车”的通行特权,采取严厉措施严禁交警以权谋私,严禁乱罚款,则体现了对交警滥用权利的限制和约束。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详细解读,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用意,思想观念上更容易接受本法,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得到更多的关注与支持,得以顺利推行。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人为本 依法管理 方便群众 权力约束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上述问题的产生,一个重要而直接因素是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多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还有一些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这些行政法规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机动车检验的规定等;一些新的内容需要增加规定,如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显得比较单一,处罚的力度也不适应目前的需要。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势在必行。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闭幕会上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至此,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审议、凝结两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心血、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走完了近两年的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从最初的6章92条充实至8章124条后,正式成为法律,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认真回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的过程,透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这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几个鲜明特点: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确立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加强执法监督与对滥用权力的约束等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我国立法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第一、从通行权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为保证行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该法律首先特别从通行权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这些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对行人的尊重,与国际通行规定一致,是我国交通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第二、从通行条件方面,规定设置人行道与盲道,保障行人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人,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保护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也是为了方便群众,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最好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没条件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以保障儿童、学生、病人、老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规划盲道就是为了保障盲人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体现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

第三、“撞了白撞”原则被否定,法律给予行人特别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员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则采用过错原则分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

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撞了白撞”的原则。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没有采纳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许多委员认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国外对行人受伤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别保护的。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法律作了上述规定。

第四、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等的先行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为了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无力为伤者治疗或者善后处理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事故发生

一是调整罚款幅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等。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元。

二是加大拘留处罚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肇事逃逸司机终身禁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在起草、审议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农用车”这个词汇引起了几乎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目前我国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农产品。

1986年以来,我国农用车的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一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但在有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绝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一位委员引用北方某省的有关统计数据说,包括牌照在内,目前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费用71元,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469元。“469元是什么概念?农民种一亩小麦,纯收入一般是100多元。如果把一辆农用车的证都办下来,就是三四亩地的收入!因此,农用车管理绝对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经过修改,最后通过的法律对农用车的归口问题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它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又充分考虑了农用车的管理现状,尽可能地方便农民、减轻农民的负担。体现了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的结合。

第八、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有车族最为关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收费的问题也有了定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在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拖车收费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有关方面主要反映的问题有:有的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被拖走;有的拖车收费过高,从二三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有的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车主不知应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有的将无法拖走的车锁住,影响道路通行,等等。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的法律关于“拖车”的规定跟原先的草案相比,更加注意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规范“特权车”的通行特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的通行作出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法律还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法律设定13条“高压线”严禁交警谋私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严禁交警“乱罚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中,交警“乱罚款”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有的部门和地方反映,交通警察的经费来源很不统一,除国家行政编制警以外,还有地方行政编制警、地方事业编制警等共四种编制。财政不能保障交警的经费,大量“吃杂粮”的“规费警察”需要靠罚款、收费养活;有的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甚至给交警下达罚没指标;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指标,但是把拨付交警的经费与交警上交的罚款挂钩。

他们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收支两条线制度,一方面要保证交警的经费,另一方面要切断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最后法律采纳了这些意见,明确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最引人注意的是,最后通过的法律比原草案多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以权谋利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它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推进我国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必将会对我国的道路交通事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资料:

1、 法律出版社出版郎胜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3、2004年4月30日平顶山日报《解读》;

4、《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5、《河南省农机监理文件汇编》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编印1999年;

6、《民法通则》;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2篇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专题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一年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针对贯彻执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文明素养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宣传工作是市政府一直长抓不懈的重点工作。20*年以来,通过组织开展“和谐交通,平安奥运”20*年*市交通安全十大全民宣传接力行动,深入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借助奥运契机,宣传接力行动集中开展了百警千村送安全、交通安全百日竞赛、千家餐馆拒绝酒后驾车、百万人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绘画大赛、第七届“小手拉大手,我与家人共答题”、征集交通安全温馨提示语、创建“五有”交通安全农贸市场、交通安全示范工地等系列宣传活动,遍及全市18个区县、316个街乡镇、2206个社区、3878个建制村,与52762家社会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三见面三把关”。此次活动以其空前的规模,新颖的形式、强势的宣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20*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各类宣传活动6.7万场次,讲授交通安全课3.8万场次,组织知识竞赛、答题4.9万场次,摆放宣传展板挂图8万余块次,悬挂标语横幅6.5万条,发放宣传品868万份,受教育人员达1100万人次。

20*年4月12日,本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私人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管理中心,推出了许多群众受益的便民服务措施,包括建立网站,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在街道、社区建立“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绿色通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为中心会员提供优惠的机动车救援服务等。奥运期间,在全市开展“和谐交通,*有我”、“百万车主承诺,奥运期间少开车”等活动,号召广大私家车主在遵守奥运期间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开车出行,为奥运和谐交通做出贡献。

奥运期间,与中央电视台共同推出英语交通节目,和全国77家交通台组成交通广播联盟,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奥运交通管理措施家喻户晓,使市民的奥运意识、文明意识显著提高。同时,每天有8.5万名交通志愿者在全市1631个重要路口,143个重要旅游景区和边境检查站,2.9万个社区、单位、村出入口维护交通秩序,劝阻限行车辆,确保了交通秩序良好、削减流量措施全面落实,构建了全社会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大交通格局。

二、全面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完备的道路交通系列评价制度

20*年,市政府以奥运会为契机,全面加快路网建设。随着机场南线、京津二通道、西北货运通道进京方向、京平高速等高速公路的开通,我市已经基本实现“区区通高速”。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微循环”系统建设,完善路网功能结构,提高路网的集散能力和交通可达性。特别是回龙观、天通苑等地区,通过对13号线、5号线车站周边专题研究,调整了公交线路,建设、改造并完善了地铁车站换乘系统,改善了居民公交出行条件。同时,通过加宽北五环路辅路、改造八达岭高速公路回龙观收费站、铺设林萃路北延和地铁8号线以及安立路、北辰东路、北辰西路全面实现规划等方式,尽可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制定了全国首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截止9月底,已基本完成五环路以内指路标志改造工作,即新建各类标志2100面和修改原有标志600面。截止目前,全市共设置交通标志13.7万余面、信号灯3205处、隔离设施640公里、标线4万余公里,形成了系统化、人性化、规范化的交通设施体系,充分体现了城市管理的档次和水平。特别是1.5万面指路标识,清晰醒目、信息详实、三级预告、双语标注,成为首都交通文明新景观。

深入推行静态交通问题研究,制定了符合*城市发展的停车管理政策。一方面加大了居住区、公共设施停车设施配建管理,另一方面积极调整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分布,在城市中心区、主干道采取控制供给、限时停车等措施,重点改善学校、医院周边的道路停车秩序和停车环境。在次干路、支路以及居民小区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增划了停车位1.9万个,到目前全市共施划路侧停车位6.1万个。在西单大悦城周边、新发地市场周边、西直门外南路等地点共设置停车诱导标志473面,使停车资源信息明朗化。为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合法通行权益,增设机非隔离护栏32公里,便道桩2212根,在治理乱停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目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等部门正在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方案和《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路侧停车电子收费设施技术要求》等服务技术标准。

为完善道路规划设计、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机制,由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等单位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216个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影响进行了评价,目前已起草编制《关于对*市新扩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暂行规定》以加强评价管理工作,已完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以规范交评技术规程,正在分阶段研究并《*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以提高技术参数的科学性。目前,交评意见已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并已开始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三、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着力发展公共交通,努力缓解交通拥堵

市政府全面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加快实现公交专用道网络化,逐步实现公交、地铁、国铁、长途、出租、自行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的零换乘。目前,我市公交专用道的总数已达到87条(127条大街),总长258.5公里。小街桥下路口、东土城路北口、公益西桥等723处路口路段得到优化、渠化,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了应对恶劣天气、突发偶发事件和奥运安保中社会面控制、反恐处突的指挥协调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市防汛办、气象局、交通委、市政管委、首发公司、市交管局等多家单位建立了恶劣天气联勤指挥机制。恶劣天气期间各成员单位领导到*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大厅坐镇指挥,协调开展全市应急抢险工作,确保恶劣天气应急保障工作高效进行。此外,三级指挥体系运行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小分队运行机制、社会清障救援机制、社会面管理等级勤务机制和交通信息机制的建立,有效提升了全市应急处突能力。20*年,全市完成了17处挂账堵点的治理工作,重点区域通行能力大幅提高。奥运期间,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处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快处率达76%以上,因事故造成的拥堵同比下降83%,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四、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执法,高效服务”,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水平

市政府坚持科学管理,加快完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建设。将*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成集道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交通数据中心、交通信息对外中心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市智能化交通指挥中心。奥运会前,五环路内和奥运路线全部实现了科技手段覆盖。在奥运中心区及场馆周边增设电视监控点80处,新建160个路口的区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具有对道路交通状况实时图像监控,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实时检测和交通违法行为实时监测的功能,为交通指挥、交通控制、交通诱导、交通执法以及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支持。在场馆周边建设了14个具有公交优先的信号灯控制路口,并首次采用了RFID公交车辆检测技术,系统在协调自适应控制的基础上,优先放行奥运班车和公交车辆。在施划有286公里的奥运专用道上,建成了智能化的快速路出入口与车道灯控制系统。奥运期间,在奥运班车集中的奥运中心区北辰东路和西路上,对1万多辆奥运班车提供了7万多次的信号优先,累计缩短行驶时间超过600小时,为奥运大家庭成员、观众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交通保障。对1.6万名奥运服务驾驶员和1万余辆奥运服务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对有闯红灯、超速、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及时清退,确保奥运交通的绝对安全。通过228块室外诱导显示屏、互联网站和手机网站实时路况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为群众提供出行便利,共各类信息10.8万条,交管局网站最高一天点击量达2600万。

坚持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净化交通环境。对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及“涉牌”等四类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高压管控;进一步强化对大客车、大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车辆的监管力度;公安、城管、交通、治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形成了“闭环执法”的严管态势。全面提升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能力和水平,2007年10月至20*年9月,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命案130起,侦破117起,侦破率为90%,对163名肇事逃逸驾驶人给予终身禁驾。对“碰瓷”、“飙车”、“遗洒”等新型违法,以拘留、劳教、追刑等手段依法严惩,对51件危害交通安全类违法提起公诉,115名犯罪分子被定罪处罚,在全社会形成了严管严治、严防严控的高压态势。通过坚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治理隐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水平显著提升。2007年全市交通事故死亡同比减少191人,是近年减少人数最多的一年,万车死亡率3.78,连续八年下降。市民安全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奥运期间,交通管理措施执行效果超出预想,全市主要大街、重点路口秩序井然,各类严重交通违法得到根本遏制,全社会形成了“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风尚。

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多项便民服务措施深得民心。2007年市交管局推出了延长车管所办公时间、网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为残疾人学车开辟“绿色通道”等28项便民服务措施,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受到普遍称赞。奥运期间,针对群众出行需求和残疾人特殊交通需求,推出了变更车辆号牌、启用手机交通服务网站、“122”多语种接警、残疾观众观赛就近下车、增设盲人过街信号灯等20余项便民贴心服务。根据赛事交通变化,适时调整专用道通行政策,并将0至3时设为交通限行缓冲时间,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建设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我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四真”(真重视、真落实、真整改、真奖惩)要求,以在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遏制交通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实施。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集中精力解决当前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遏制隧道、桥梁等危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势头,实现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整治原则

整治工作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行业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整治一处,改正一处,不留隐患。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交通部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省厅成立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交通局(委)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路和港航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分别由省公路局和省港航局负责。

五、整治范围和内容

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专项整治工作以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为主。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施工管理重点整治“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和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等。

具体整治项目:

(一)高速公路项目:杭浦高速公路,杭长高速公路,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湖州段,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段、千岛湖支线、龙游支线,杭徽高速公路,诸永高速公路,丽龙、龙丽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黄衢南高速公路,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段,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台缙高速公路。

(二)国省道项目:104国道、205国道、07省道、47省道、35省道。

(三)重要县道和乡村康庄工程:磐新公路,淳安至开化公路开化段公路,滩坑公路。

(四)重要港口项目:温州港龙湾港区二期工程,温州港龙湾港区一期技改工程,宁波港北仑港区四期国际集装箱码头,舟山港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一期,温州港状元岙港区8号、9号泊位,温州港七里港区4号、5号多用泊位。

(五)航道、桥梁工程:杭甬运河航道工程、湖嘉申线湖州段航道工程、嘉于硖线航道工程。

六、整治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四)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七、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年月)全面自查

纳入专项整治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具体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应于7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各市交通局(委)。

(二)第二阶段(年月)市内初验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项目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直至通过验收。对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在8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厅。

(三)第三阶段(年月)监督抽查

根据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厅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各市交通局(委),主要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整治方案、宣传动员和材料报送等情况;对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督查,对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予以公布,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4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责任限额”这个词,这个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责任限额”就是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是这就会产生冲突:即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存在差距,谁又来承担这部分差距呢?

交通安全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除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发生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重点

㈠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重点整治专用校车未按规定张贴校车统一标识标志、校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㈡整治重点时段。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

㈢整治重点路段。校园周边道路、校车运行路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工会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教体局党委副书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㈠市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员、车辆检查、车辆审验。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它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㈡市教体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㈣学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六、工作措施

㈠开展校车排查和交通安全检查。公安和教育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保所有学校、车辆、驾驶人无一遗漏,逐校逐车逐人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进行监督管理,在摸清校车数量、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校车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校车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要立即报废。需要整改的校车,由公安部门向教育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根据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定期与校车驾驶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采取面对面上交通法制教育课等形式,组织校车驾驶人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㈢开展校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公安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格整治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建议教育部门对相关学校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派出所、乡镇交警中队作为辖区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第一责任人,按照派出所管片、交警管线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情况熟的优势,认真排查整治本辖区校车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校车不安全隐患或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和市公安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学校要对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反映情况。校车集中整治期间,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联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特殊情况下,随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

㈣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城镇主街道和公路边学校设置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限速、减速带、信号灯等安全警示标志,要对学校周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进行重点整治。

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面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学校要劝告家长不租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要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

七、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校车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周密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