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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7号)、《**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合财购[20**]224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的原则。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和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收付。省、市级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省交通厅明确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8万元、县(区)级每公里补助7万元。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财购[20**]224号)执行政府采购。

(四)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县(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计划,省、市补助资金和县(区)补助资金分别切块实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确省、市补助资金路段和县(区)补助资金路段。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级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计划,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拨付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根据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再拨付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借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报告拨付。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直拨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一: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六条县(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报送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物业。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集资住房等已销售并且房屋权属证书已办结,但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房屋再转让时按房屋价值的1%补交。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或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存。

房屋二次交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收据或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出让人或双方当事人约定按标准足额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帐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县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有结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由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转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县审计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县财政部门的规定。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财政、建设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你们将本办法中要求会员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关事项通知会员。通知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应当在指定报刊上配发简要新闻稿。下发会员的通知及配发的新闻稿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会员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登记公司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登记公司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推进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政综[2010]87号)要求,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开立专项资金账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轨道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专项资金规模与轨道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互为匹配,坚持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建设期间确保工程进度、运营期间确保债务足额偿还。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外的支出。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构成与筹措方式:

(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亿元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建设资本金,适时转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二)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增收部分的10%作为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适时转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三)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500米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在地块“招、拍、挂”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后,由市财政局适时按相应比例拨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四)其他可用于轨道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投入;

(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支出;

(三)轨道交通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五条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按进度将资金划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

第六条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完善轨道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审计、财政部门对轨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明细等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鄱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金扶贫项目是指利用中央专项公益金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革命老区县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专项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要坚持群众参与、资金整合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鄱阳县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牵头,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农业开发办、林业局、新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负责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承包、集中采购、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组织本县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设计、预算和技术指导,各项目乡镇负责辖区内项目村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各项目村按要求组建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负责本村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验收和监督评价工作。

第六条实行目标管理。乡(镇)、村都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明确责任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资金补助、工程质量和后续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操作流程:项目村选择成立行政村管理机构制定参与式村级项目规划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书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三章项目选择与规划申报

第八条项目村必须符合“村支两委凝聚力强、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有一定产业基础并在全县‘三个确保’范围内的村”等要求,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特困村,竞争过程要公开、公平、透明。

第九条参与式村级项目规划要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在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指导组的指导下,各行政村在充分发挥民主、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与乡(镇)、村、群众代表共同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群众满意的整村推进规划。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规划编制方法与过程、贫困原因与对策、项目规划与投资概算、组织管理等。

第十条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办根据各项目村规划和项目村实际,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村名称、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各项目村要按照规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每个项目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报乡镇和县扶贫和移民办审定。交通、水利、农业、质检、农业开发办、林业、新村办等部门要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所有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根据工程总投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标。其中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承包,总投资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县政府统一采取招(邀)标,1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公共交易站组织招邀标。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与询价工程由承包单位负责实施。项目村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监督项目实施质量等。

第十四条自营工程由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书,物资采购报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质量。项目乡(镇)、村项目实施监督小组要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县扶贫和移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投向等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

第十六条严格质量标准,搞好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自我验收,自我验收合格后向县扶贫和移民办提交验收申请。县扶贫和移民办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工程质量、后续管理办法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给村委会和农户管护使用,使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及时搜集项目建设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所有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活动和建设资料要及时搜集整理归档,包括反映群众参与选项目和实施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文字、图表、报表、技术资料、照片等原始记录。从项目实施开始,都要以项目村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全程记录项目建设实施活动。

第十八条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项目统计监测。县、乡(镇)、村层层建立项目监督小组,配备必要的统计监测人员,完善统计监测网络,按照要求,科学规范、实事求是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和监测报表,在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统一设置项目标识。公益金项目村应在显著地方设立“公益金扶贫项目”永久性标识,并简要介绍项目活动内容、投资情况。公益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要在明显位置涂刷“公益金扶贫项目”标识字样。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入户路、生产路等道路建设,人畜饮水等设施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等农田基本建设。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建村活动中心、文化广场、村卫生室、绿化村道、改厨、改灶、改厕以及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产业发展。根据鄱阳县的特点和资源优势,经相关技术部门专家论证,项目区产业发展以水产养殖、加工、蔬菜、油茶、水稻、油菜、水果等为主导产业,加强能力建设和技能培训,逐步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结构。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招标费、评标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培训费,各种奖金、津贴和项目村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用,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村要建立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专帐,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并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强项目资金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报账原则上按《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启动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村申请,经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审核后预拨20-30%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项目村和项目监督小组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经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审核后,分期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村按照报账程度及相关财务要求完成报账工作。项目报帐时,所有项目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再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县扶贫和移民办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要首先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单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认真负责审核有关报账凭证、单据,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对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分阶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对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如数追回违规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资金的,由县监察局和财政局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县扶贫和移民办设立专项资金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县举报中心电话:0793-6279502。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