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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社会;诚信;教育引导;信用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099-03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一向是我们引以为傲的美德。古语云:“言必出,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国之宝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等等,都极言诚信之重要。因为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兴,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所以,诚信是经济主体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道德资本,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更是当今开放的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生命。

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诚信现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不诚信的现象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在经济领域中,不诚信已经影响和危害到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最使人深受其害的是造假、贩假。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服务质量低下,买卖经营靠坑蒙拐骗,扰乱市场,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因不诚信而导致的恶果已经充分显露:由于一些商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使得一些外商在与国内经济活动主体开展业务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都对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01年,我国GDP中有将近10%到20%为信用的损失成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曾经指出,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就曾经有上百份的提案是关于“企业信用”的问题。可见诚信缺失已成为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不仅造成经济关系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因为不诚信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权钱交易、贪污渎职、欺上瞒下以及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等,这些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已严重地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最可怕的是不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生存环境,当一些人不守诚信而不受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比诚信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产优势时,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学术界本应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然而近些年来,由于不讲诚信,急功近利,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被一些人弃而远之,有的竟然弄虚作假获取名利,失去了学者起码的道德。在个人交往领域中,不诚信则损害了人际关系的和谐,致使人情淡薄。一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了自己,为人虚伪,言而无信,客观上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不信任,相互欺骗,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系,使人们陷入怀疑一切的境地等等。

二、建立经济社会诚信的路径选择

如何让诚信深入人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民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参与竞争,因市场主体不同,必须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才能公平竞争,才能共同致富,才能促进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诚信是实现公平竞争的保证。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坚持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持对一定道德承诺的敬重。这种主体行为的道德自律意味着市场主体在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意识到并且能够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用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因此,要引导主体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益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义利兼顾,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和欺诈行为,形成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培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人格,以利于增进主体义务感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交易风气,从而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平衡有序的社会利益系统。如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公司就是以诚信的道德理念为根基,做优做强企业,努力“打造系统集成商,勇当行业排头兵”。他们始终将诚信道德理念贯穿于市场竞争的过程,在相互的交往中,向对方献出忠诚。他们在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施工中,其中有一变电所的施工任务就属于他们电务公司电气化工程项目部,但变电所的征地拆迁任务却属于另一家施工单位。由于该单位迟迟征不下地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施工进度。眼看着工期一天天逼近,项目经理果断决定由他们自己来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以便加快施工进程。对此,当时很多同志都有想法,认为征地费用给了别人,工作我们来干,这不是傻吗?针对大家的不同反映,项目经理给大家算了一笔账:假如就这样拖下去,最终影响全线的开通,对国家的损失有多大?虽说主要责任不在我们,但毕竟是我们没有按时完成任务,业主会对我们怎么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征地拆迁任务迅速完成,变电所提前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该电气化工程项目部刮目相看,不仅给了他们应有的补偿,而且项目部所担负的标段也被评为优质工程。

(二)教育引导。诚信的养成需要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才能化作自觉的行动,“言必信,诺必诚。”“小信诚,大信立。”诚信教育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日常工作抓起。如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公司中南分公司就常常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大家克服了“老实人吃亏”的思想,从而牢固树立了诚信就是企业通往市场的桥梁的信念。他们自1989年进入湖北省移动市场以来,已经有20多个年头。在这期间他们始终以“让社会信赖、让用户满意、让业主放心”为宗旨,尽心尽责地服务于用户和业主。2005年8月,十堰地区暴雨连降、洪水泛滥,十堰市三个县市区的移动光缆线路全部被冲断,湖北省移动公司指名中南分公司赶赴十堰紧急抢修线路。中南分公司的职工赶到十堰后,发现移动线路的走线全部沿着河边,而当时洪水肆虐、沟满河涨,但为了尽快开通线路,职工们冒着生命危险趟过河去抢修,对受到洪水威胁的病害线路直接迁移。十堰市移动分公司的领导深受感动,觉得与这样的单位合作放心,后

来主动将全市70%的线路代维任务交给了中南分公司。至今,中南分公司已很好承担了湖北省14个地市州、总长达10300多公里移动线路的代维任务。

(三)健全法规和制度。当前社会的信用缺失,既与诚信教育不够有关,更与法规的滞后、政策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相联。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诚信立法、健全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法制体系。为此。首先要重视政府诚信制度建设。在当代中国,政府自身的诚信无疑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关键,对公众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政府推动诚信制度建设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政府要建立市场准入、失信约束和处罚机制,制订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诚信体系的“游戏规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其次要建立稳定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护私有产权。产权是信誉的载体、信任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复杂交易的规则。在对产权的保护从政策保护走向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重视文化方面的保护,即在全社会形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意识和文化环境。只有政府尊重产权是不够的,只有每个老百姓都尊重别人的产权时,私有财产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最后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诚信制度的核心,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建立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突破口。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在美国,伴随一个人终身的信用安全代码如影随形地跟踪着这个人的信用记录,不良的信用将让这个人付出致命的成本,而为社会节约巨大的成本。当前,应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逐步建立起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查询、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风险预替、管理及转嫁制度在内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个人增强诚信观念,抵制失信行为。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改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必须予以特别重视。

总之,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教育导向、法规导向、制度导向的推动,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才能不断跃上新台阶,整个社会才能达到一种高效率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傅刚,低信誉让企业吃了大亏[N],经济日报,2002一04―16

[2]周汉华,信用与法律[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3)

[3]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3)

经济与社会范文第2篇

(16)

1.在技术方面[见第<15>节,1.],劳动效益划分方式的区分:

A.根据劳动效益的分配和结合。即:

1.根据同一个人承担的劳动效益的方式。这就是:

a)或者在同一个人手中

1)同时完成领导的和执行的职能,或者

2)只完成领导职能或只完成执行职能。

关于a):当然,对立是相对的,因为一个正常情况下,又完成领导职能者(如富农),偶尔也“一起干活”。此外,任何小农,或者手工业者,或者小船夫,构成1)的类型。

b)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1)技术上不同形式的和产生不同的最终结果的劳动效益(劳动效益的配合),即或者

(1)由于对技术的各部分缺乏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2)在季节变化之时,-或者

(3)利用一些主要劳动效益没有要求的劳动力(附带劳动效益)。

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2)仅仅是特别形式的劳动效益,即或者

(1)根据最终结果单独分开出来:即同一个劳动效益的承受者完成所有为达到这一成果所必须的、技术上形式相互不同的、同时进行的和逐渐进行的劳动效益(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劳动效益的配合):劳动效益分类化。

(2)根据劳动效益的方式,在技术上专门化,因此,必要的话,可通过若干人的(根据不同情况)同时的或逐渐的劳动效益,实现最终产品:劳动效益专门化。

这种对立在很多方面是相对的,然而原则上是存在的,而且在历史上也是重要的。

关于b),1):(1)的情况典型地存在于各种原始的家庭经济中,在它们当中-除了男女不同性别的典型的劳动分工外(关于这个问题在第5章中论述)-,每个人都根据需要,做着种种工作。

对于(2)的情况来说,农业和手工业的冬季工作之间的季节变换是典型的。

对于(3)的情况,是城市工人的农村副业劳动和无数的-直至现代的机关-继承下来的“副业劳动”,因为有自由时间。

关于b),2):对于(1)的情况,中世纪的职业划分的方式是典型的:大量的手工行业,它们工作实行分类化,各自为政,都是为了一种最终产品,然而,毫不考虑,在技术上往往是他治的劳动过程导致这种产品,即毫不考虑劳动效益配合的存在。(2)的情况包括着劳动的整个现代化的发展。但是,从严格的心理生理观点看,几乎不再有某一种即使是高度“专门化的”劳动效益,真正是彻底孤立的;其中总蕴藏着一种劳动效益的专门分类,只是不再像中世纪那样以最终的产品为取向。

此外,劳动效益的分配与结合的方式(见上文A.)是不同的:

2.根据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劳动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可能是:

a)劳动效益的累积: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的技术结合:

1)通过有条不紊的、技术上相互独立进行的、平行的劳动效益;

2)通过为达到一个整体效益在技术上社会化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

平行工作的割草工人或铺路工人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1)的情况。在古代埃及,很多为完成同一个劳动效益的人“驾”在一起(拉在绳子上),最大规模地(成千上万的强迫劳工)运输庞然大物,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2)的情况。

b)劳动效益的结合:为取得一项成果,质上不同的专门化的[见A.1.b)2)(2)]劳动效益在技术上的结合:

1)通过技术上各自独立进行的劳动效益,即

(1)同时进行的,即平行地-

(2)逐渐专门化地进行的劳动效益,或者

2)通过在同时发生的行动中,技术上社会化的、专门化的(技术上互相补充的)劳动效益。

1.要说明1)(1)的情况,在经纱和纬纱上纺织的平行进行的劳动,是一个告别简单的例子,还有许多类似的、大家都旨在生产整个最终产品的、技术上并行和独立进行的劳动过程。

2.要说明1)(2)的情况,纺纱、织布、缩绒、印染、砑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普遍的和最简单的、在所有工业中都一再出现的例子。

3.要说明2)的情况,从铁匠的夹着铁块和抡锤(这大致在任何现代的锅炉制造厂里都重复着)开始,现代工厂里“手交手”的密切合作方式,都是典型例子-对于现代工厂,这虽然并不特殊,但却是一个重要的特点,乐园和话剧是工厂之外的最高典型。

(17)

(继续论述I,参阅第(16)节)。

此外,在技术上劳动效益分类的方式还作区分:

B.根据与相互补充的实际生产手段相结合的程度和方式。首先,

1.根据它们

a)提供纯粹的服务性劳动效益;

例子:洗涤工、理发师、演员们的艺术表演等。

b)制造或改制实物产品,即:“原料”加工,或者运输。更准确地说:根据它们是

1)安装的劳动效益,或者

2)产品制造的劳动效益,或者

3)产品运输的劳动效益。相互对立是十分模糊的。

安装的劳动效益的例子:粉刷工人、装饰工人、石膏花饰工人等等。

此外:

2.根据它们使所获利的货物可享用的阶段。

从农业的以及矿山的原料产品,到可享用的以及送到消费地点的产品。

3.最后,根据它们利用:

a)“设备”,即:

(1)动力设备,也就是说,为取得可利用的能源的手段,即

①天然的能源(水、风、火),-或者

②机械化的(首先是蒸汽的或者磁力的)能源;

(2)分开的劳动车间;

b)劳动手段,即①工具;②器械;③机器。可能是:利用这种或那种生产手段,或者都不用。纯粹的“工具”应该叫做这样一些劳动手段,它们的制造是以人的手工劳动的心理-生理条件为取向的:“器械”是这样一些劳动手段,人的劳动作为“操作”是以它们的工序为取向的:“机器”应该叫做机械化了的器械。它们之间的十分模糊的对立,对于确定手工业技术的一定时代的特点具有某种意义。

对于当今大工业很独特的机械化的动力设备和机器的运用,在技术上受到两方面的制约:a)特殊的工作能力和节省人的劳动耗费;b)按其方式的规模,劳动效益的特别均衡性和可计算性。因此,这种运用只有在对有关品种的产品有着足够广泛的需求时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在流通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对有关品种的货物有足够广泛的购买力,即有相应的 货币收入,才是合理的。

当然,关于工具和机器技术的发展和它们的经济学发展的理论,在这里甚至不能探讨,哪怕是开始作个最微小的探讨。诸如用脚蹬启动的织布机和无数类似的劳动工具,都应该理解为“器械”,同人的(或者在另外的情况下:牲畜的)机体相比,它们无论如何已经表现了力学技术的固有规律性,没有它们的存在(特别是各种不同的矿山“输送设备”也属于这个范畴),机器就不会按它们今天的功能产生。(利奥纳多。达。芬奇(1452-1519年,意大利画家、雕刻家、建筑师、自然科学家和技械师)的“发明”就是一些“器械”。)

(18)

II.在社会方面[见第(15)节,2.]劳动效益分配方式的区分:

A.根据在质上不同的或者尤其是互补性的劳动效益如何分配给自主的和(或多或少)自治的经济方式,然后在经济方面,又根据这些经济是:a)家庭式预算单位;b)赢利企业。可能存在着:

1.统一的经济,它具有纯粹内部的即完全不自主的和他治的、纯技术的劳动效益专门化(或劳动效益的分类化)和劳动效益的结合(统一经济的劳动效益分配)。统一经济在经济方面可能是:a)家庭式的预算单位;b)赢利企业。

最大规模的统一的家庭式预算单位,也许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国民经济,最小规模的是原始的家庭经济。原始家族经济包括所有的产品生产劳动效益或者它们的大多数(封闭的家族经济)。具有内部劳动效益专门化和劳动效益结合的赢利企业的类型,在只有商人们统一反对第三者的情况下,自然是相互配合的大规模的经营。这两种对立即开辟又(暂时)结束自治的“统一经济”的发展前景。

2.或者在自主的经济之间存在着劳动效益的分配。这种分配可能是:

a)在他治的、然而是自主的、以一种协议的或强加的制度为取向的个体经济之间的劳动效益的专门化或者分类化。这种制度在实质上又可能是:

1.以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的需求为取向,即或者:

1)以一个领主的家庭预算的需求(古希腊家族的劳动效益分配为取向),或者

2)以地主的赢利经济为取向;

2.以一个生产合作社团体成员的需求为取向(团体经济的劳动效益分配),即从经济上看,或者

1)以家庭的预算为取向,或者

2)以赢利经济为取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团体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I仅仅是(实质上)经济调节性质的,或者

II同时是经济团体,-除了这一切之外,还有

b)在实质上仅仅以利害关系,而形式上仅仅以一个维持秩序的团体的制度(第二章第(5)节d)为取向的自主的和自治的各种经济之间,还存在着流通经济的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1.说明情I的类型,即仅仅调节经济的团体,具有2(合作社团体)和1)(家族预算)的性质:印度的乡村手工业(企业);说明情况II,即经济团体,具有1(地主的家庭预算)性质:把王公的或者领主的或者农奴主的家庭预算的需求(或者:王公诸侯在政治上的需求)摊派给臣民、佃农、隶农或者奴隶,或者农村雇农,或者要缴纳社区捐赋(见下文)的农村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这原本在全世界都存在过。在情况1中的缴纳手工劳动效益,仅仅是经济调节性质的(1),例如往往是根据领主的司法权提供的手工劳务,和在情况2中,根据城市的司法权所提供的手工业劳务,也是经济调节性质的(只要它们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不是追随物质的,而仅仅是追随财政的目的)。以赢利经济为取向的[情况a),1,2],:家庭工业的劳动效益分派给各个家庭。

情况II中的a),2,2)类型,是在某些很古老的小工业中强加的劳动效益专门化的种种例子。在索林根的冶金工业中,原来存在着生产合作社协议的劳动效益专门化,只是到了后来才具有领主的[经销]性质。

对于情况a),2)2)1(仅仅调节的团体)来说,所有流通领域的“农村”或“城市经济的”制度,只要它们在实质上干预货物生产的方式,就是一些类型。

情况2),b)就是现代流通经济。

还必须作如下的详细补充:

2.情况a),2),1)I里的团体制度,是按特别的方式以预算经济为取向的,通过它们是以各个成员所预见的需求为取向,而不是以(乡村)团体的预算目的为取向的。这种取向的分类化的奉献义务应该叫做手工业品的实物捐赋,这种方式的需求预防措施应该叫做手工业品的需求满足。这里所涉及的总是团体对劳动分配和-可能是-劳动结合的调节。

如果相反,(在2,a),II的情况下)团体本身(不管是领主的,还是生产合作社的)拥有自己的经济,为此劳动效益又进行专门化的摊派,就不应该使用这个名称,徭役领主、地主和其他大家族的专门化的或分类化的实物缴纳制度,构成这些情况的典型。不过也包括由王公们、政治的和社区的或者其他主要以对外经济为取向的团体,为领主或者团体的预算所摊派的交纳义务。这种质上分类化的、按制度规定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徭役和缴纳义务,如果大家庭的预算作为接受者个人,就应该叫做家族的实物捐赋,如果团体的预算作为接受者,应该叫做团体的实物捐赋,以这种方式供应经济团体预算的原则,应该叫做社区捐赋的需求满足。这种方式的需求满足曾经起过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以后还要多次谈到这种作用。在政治团体里,它代表着现代的“财政”位置,在经济团体里,它意味着大的预算的“非集中化”,因为它把预算的需求分摊给农民和庄园的手工业者以及形形赋役的承担者,他们不再保持和利用共同预算,而是进行自己的预算,然而,对团体预算承担缴纳义务,缴付徭役和实物租息、只要他们依附于这个团体。罗特贝图斯首先把“家族”这个术语用于古代的大家族预算之中,这个概念的特征是通过家族成员或者依附家族的劳动力,保障需求满足的-原则上-自给自足,实际的生产手段毫无交换地供他们使用。事实上,古代(尤其是埃及的“新王国”时期)的地主、特别是王公大家庭,是把大家庭预算的获得分摊给依附的赋役义务人(徭役和捐赋的义务人),这类家族在极为不同的程度上接近这种类型(纯粹的类型罕见)。同样的现象有时也在中国和印度发生,在较小规模上也发生在我们的中世纪,从卡洛林王朝的庄园法规开始:大家族往往不乏对外交换,但是具有家庭预算式的交换性质。同样地,也往往不乏货币分派,但对需求的满足仅起将要作用,并且受到传统的束缚。-担负社区捐赋的经济也往往不乏对外交换。然而,起决定作用的是,根据重点,需求的满足是通过作为摊派捐赋的偿付而交出的实物来实现的:实物津贴和土地俸禄。当然,其种种过渡形式是模糊的。但是,这里所涉及的总是在劳动分配与结合的方式上团体经济对劳动效益取向的一种调节。

3.对于情况a),2,I(经济调节的团体)来说,西方中世纪的城邦、中国和印度的行会和种姓制度中的经济调节,是情况2)(赢利经济的取向)的一种相当纯粹的类型,它们调节着手工业中师傅位置的数目和种类以及劳动的技术即劳动取向的方式,只要其意向不是用手工业者的有用效益去供应消费的需求,而是-并非总是、但是经常如此-保障手工业者的赢利机会,尤其是保持 劳动效益的质量和划分顾客的范围。正如任何经济调节一样,不言而喻,这种调节也意味着限制市场自由,因而也限制了手工业者们自治的赢利经济的取向:它以为既有的手工业企业获得“粮食”为取向。因此,在这一点上,尽管有其赢利经济的形式,在内在实质上,还是与家庭预算经济取向相类似。

4.对于情况2)中的a),2.II来说,除了已经列举的家庭工业的纯粹类型外,首先是我国东部的庄园经济以及以其制度为取向的固定工经济,和西北部的含有佃农经济的庄园经济都是一种典型。庄园经济也好,经销经济也好,都是地主以及经销商的赢利企业;固定工和家庭工业工人的经济企业,既在强加给它们的劳动效益的分配和劳动效益的结合方式上,也在它们的赢利经济上,主要以庄园团体的劳动制度和家庭工业的依附性所强加于他们的缴纳捐赋义务为取向。此外,它们就是家庭了。它们的赢利效益不是自治的,而是为了地主以及经销商的赢利企业的他治的赢利效益。根据这种取向的实质划一的程度,同一个企业之内,纯粹技术的劳动效益分配的实际状况可能接近于在“工厂”的情况。

(19)

(续论II,参阅第(18)节)。此外,在社会方面,劳动效益分配方式还区分为:

B.根据把一定的劳动效益作为报酬的现存机会如何被占有的方式。占有的对象可能是:

1.劳动效益的使用机会;

2.实际的生产手段;

3.由支配性的劳动效益提供的赢利机会。

关于“占有”的社会学概念请看上文第1章第(10)节。

关于1.劳动使用机会。其中可能是:

I.劳动效益给予一个单一的接受者(地主)或者一个团体;

II.把劳动效益投放到市场上。

在这两种情况下,存在着如下4种极端对立的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

把使用机会给予劳动者个人垄断性的占有(“行会自由劳动”),即:

1)世袭的和可转让的,或者

2)个人的和不可转让的,或者

3)虽然是世袭的,但是不可转让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或者是无条件的,或者是以物质的前提相联系的。

关于Ia),1)的例子:I的例子是印度的乡村手工业者,II的例子是中世纪“现实的”手工行业权利,情况I中的1,a),2)的例子,是一切谋求“一个职位的权利”,情况I和II中的1,a),3)的例子,是某些中世纪的手工行业的权利,然而,首先是印度的手工行业的权利和中世纪形形的“官职”。

第二种可能性:

b)把劳动力的使用让给一个劳动者的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劳动”):

1)自由的,也就是说,世袭的和可转让的(完全的奴隶制),或者

2)虽然是世袭的,但是不能转让或不能自由地转让的,而是例如只能与实际的劳动手段-尤其是土地-一起转让(隶农制,世袭奴仆制)。

让一个地主对劳动使用的占有,在实质上可能会受到限制[b),2):隶农制].劳动者既不能单方面擅自离开他的劳动岗位,也不能单方面剥夺他的劳动岗位。

对劳动使用的这种占有可以被所有者利用,

a)家庭预算式的,即

1)作为实物的或者货币租息的源泉,或者

2)作为家庭的劳动力(家奴和隶农);

b)赢利式的,

1)作为:①商品的供应者,或者,②所提供原料的加工者,目的在于销售(不自由的家庭工业),

2)作为企业的劳动力(奴隶或者隶农企业)。

在这里和以后的论述中,“所有者”当中,不是指这样一种必然要参加劳动过程的人,不管是当领导也好,也不管是参加劳动也好,他作为占有者可能是“领导者”;然而不是必然是这样,而且往往并非如此。

“家庭预算式”地利用奴隶和隶农(任何形式的仆从),即不是作为赢利企业的劳动者,而是作为租息的源泉,这在古代的中世纪早期是很典型的。例如楔形文字记载过波斯的一个王子的奴隶当学徒的历史,也许是为了让他们作为家庭的劳动力,然而也许也可能是为了换取捐税(希腊文是:“apophora”,俄文是:“obrok”,德文是:“Halszins”或者“Leibzins”),而实质上,让他们自由地为顾客劳动。在希腊的奴隶中,这正是常规(当然,不是毫无例外),在罗马,带有经营手段或经营资本的独立自主的经济(不言而喻,要向地主交捐税),越来越成为法律范畴。在中世纪,很多地方的农奴制统治萎缩为一个仅仅从其他方面几乎独立的人收取租息的权利,例如在德国的西部和南部,这是非常普遍的;在俄国,实际限制地主从实际上(尽管法律上是困难的)自由迁徙的收取捐税是很经常的(纵然还不普遍)。

“赢利式地”使用不自由的工人,尤其在地主的(此外可能也在某些王公们的,估计也在法老的)家庭工业里采取的形式,或者是:

a)不自由的供应手工行业形式:交付实物的形式,其原料(诸如亚麻)由劳动者们(依附农民)自己获得和加工,或者是

b)不自由的加工利用手工行业形式:对地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的形式。产品可能被地主变为货币,至少是部分地变卖为货币。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在古代就是这样),这种市场的利用局限在偶尔的赢利上,-近代的初期阶段,在德国和斯拉夫的交界地区,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不是仅仅)在这里,产生了地主和农奴主的家庭工业。-农奴主的赢利变为一种持久的企业,既可能采取。

a)不自由的家庭劳动的形式,又可能采取

b)不自由的车间劳动的形式。

后者是古代希腊作坊和种种不同的形式之一。两者都存在于东方地区的法老时代的作坊,寺庙作坊和(根据坟墓壁画证明)农奴主私人的作坊,此外存在于希腊(雅典狄摩西尼工场),在罗马的庄园副业企业中(参阅古默鲁斯的论述),在拜占庭,在卡洛林王国的妇女工场和近代比如俄国的农奴工厂(参阅M.冯。图干-巴拉诺夫斯基关于俄国工厂的著作[1900年版].

第三种可能性:

C)不存在任何的占有(在这个词意上形式上“自由的劳动”):依据形式上双方自愿的合同的劳动。然而,合同可以在实质上通过惯例或法律强加的劳动条件制度作形形的调节。

自由合同劳动可以被利用于而且典型地被利用于

a)家庭的预算:

1)作为临时工作(毕歇尔称之为“谋求工资的加工手工业”);

(1)在雇主自己家里:上门做活的工人;

(2)在劳动者家里(毕歇尔称之为“家庭手工业”)。

2)作为长期工作

(1)在雇主自己的家里(雇佣的家庭奴仆);

(2)在劳动者家里(典型的是:罗马帝国的世袭隶农);

b)用于赢利方面,即

1)作为临时工作,或者

2)作为长期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同样的是,或者

(1)在劳动者家里(家族手工业),或者

(2)在所有者的封闭式的企业里(庄园或工场的工人,尤其是工厂的工人)。

在情况a)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为一个消费者服务,他“领导”着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服务于一个赢利的企业家:尽管其形式往往在法律上相同,在经济上却有天壤之别。世袭隶农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然而,典型地是古希腊家族经济的劳动者。

第四种可能性:

d)最后,可能让一个劳动者的团体占有劳动使用的机会,而劳动者个人没有 任何的占有,或没有任何自由的占有,由于

1)对外绝对的或者相对的封闭;

2)排除或限制领导人在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下剥夺他们获得劳动的机会。

任何让一个种姓的劳动者或者一个“矿山开发集团”的工人(如在中世纪的矿山),或者庄园的家士团体,或者一个庄园的“打谷人”,对获利机会的占有,都属于这个范畴。这种占有形式贯穿所有地区的整个社会史,可分为无数的阶段。-第二种同样传播很广的形式,通过工会的“非工会会员不得受雇制度”,特别是通过“工厂委员会”,已变得非常时髦。

任何让劳动者对赢利企业的劳动岗位的占有,反过来同样地,让所有者对使用劳动者(“不自由人”)的占有,都意味着限制自由招聘劳动力,即限制着根据劳动者在技术上的最佳劳动效益来选择劳动力,因而也意味着限制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化。它在实质上限制着技术的合理性,只要

I.让一个所有者把劳动产品的赢利使用占为己有:

a)由于劳动效益定额化的倾向(传统的、惯例的、或者合同的),-

b)由于工人对最佳效益的固有兴趣的降低或者-所有者对工人的自由占有(完全的奴隶制)-完全丧失,-

II.让劳动者占有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对传统生活地位的固有兴趣与使用者的愿望的冲突,a)使用者力争强迫他们的劳动效益达到技术上的最佳效果,或者,b)应用技术替代手段来代替他们的工作。因此,对于主子来说,总想把使用劳动变为一个纯粹的租息源泉,这将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让劳动者占有产品的赢利使用,在合适的情况下,有利于或多或少完全剥夺所有者对领导权的占有。然而,富有规律性的仍然是:产生劳动者对占优越地位的交换伙伴(经销人)作为领导得的实质上的依赖。

1.占有的这两种形式上相对立的方向,即让劳动者占有劳动岗位和让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其作用实际上是十分相似的。这并没有什么引人注目之处。首先,两者往往在形式上就相互结合在一起。如果让一个主子占有劳动者和一个封闭型的劳动者团体占有劳动者的获利机会,例如在庄园的团体里,这时两种情况就碰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可使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固定化了,也就是说,劳动效益定额化,对劳动效益的固有兴趣降低,因而劳动者能有效地抗拒任何方式的技术“革新”,这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在情况并非如此的地方,让一个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实际上也意味着这位主人只能使用这些劳动力,他不能像在一个现代的工厂企业里,通过选择搞到劳动力,而是只能毫无选择地接受他们。这尤其适用于奴隶劳动。任何企图从被占有的劳动者身上挤压出有别于传统上约定俗成的劳动效益,都会遇到传统主义的阻碍,因此,只能通过最肆无忌惮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对主人的固有利益不无危险的、因为威胁着他的主子地位的传统基础的手段,才能勉强试试。所以,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效益,几乎到处都显示定额化的倾向;而在这种倾向为主人的权力所打破的地方(如近代初期阶段,尤其在东欧),缺乏对劳动者的选择和缺乏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固有兴趣和风险,阻碍了技术最佳程度的发展。-让劳动者形式上占有劳动岗位的情况下,相同的成果只会更快地到来。

2.最后一句话所表明的情况,对中世纪早期(10至13世纪)的发展是典型的。卡洛林时代的“不受限制的非耕地”(指不受乡村农会耕作管理限制的土地,与普通耕地不同,它可以筑篱围垦)和农业“大企业”的其他萌芽,萎缩并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和农奴主的租息固定化,而且在很低的水平上,(农业和矿山)实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转入到劳动者手中,货币收入(手工业)则几乎全部为他们所有。只有在西方出现的这样发展的“有利情况”是:1.由于所有者阶层的政治-军事要求,和-2.由于缺少一个合适的管理班子,这二者使得除了把劳动者作为租息源泉之外,别无他择,结合着-3.在争夺劳动者的地区,有产者之间很难阻止的实际的自由迁徙,-4.新垦荒和新开辟矿山和地方市场的大量机会,结合着-5.古代的技术传统。-(传统的类型:矿山和英国的种种行会)越是让劳动者对获利机会的占有,去取代让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占有,剥夺所有者的占有,越是首先使之进一步成为纯粹的收取租息者(最后是取代或摆脱租息义务,这在当时很多方面已经如此:“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在他们(劳动者)中间的市场获利机会,就越是几乎立即开始分化(而外部则是由于商人的缘故)。

(20)

(再论II.B.参阅第(18)、(19)节)。关于2.对互相补充劳动的实际生产手段的占有。它可能是:

a)让劳动者占有,让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团体占有,或者

b)让所有者占有,或者

c)让第三者的调节团体占有;

关于a):让劳动者占有。它可能是

1)让劳动者个人占有,这时他们就“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2)让一个完全或相对封闭的劳动者(成员)团体占有,因此虽然不是劳动者个人,而是一个劳动者团体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团体可以这样经营:

(1)作为统一的经济(共产制度的),

(2)以占有股份的形式(生产合作社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占有可用于:

①家庭预算,或者

②赢利。

情况1)意味着,或者是拥有实际生产手段的小农、或手工业者(毕歇尔术语:价格手工业者),或船夫或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在流通经济里完全不受束缚,或者在他们中间有经济调节团体(见下文)。根据家庭预算式地或者是赢利式经营,情况2)包括极为不同的现象。那种-原则上,不是必然地“原本的”或“实际的”(见第5章)共产制度的-家族经济可能纯粹以自己的需求为取向。或者它可能-起初是偶尔为之-通过需求的交换,垄断地销售由于地利(特殊品种的原料)或者由于专门掌握的特殊技艺、由它生产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而且,它可能过渡到经常性的赢利交换。这时,“部族行业”往往与-因为销售机会建立在垄断和往往是继承保密的基础上-种族间的专门化和种族间的交换同时发展,然后或者变成为漫游行业和贱民行业,或者(在一个政治团体里联合的情况下)成为种姓(根据在种族间不同的礼仪),如在印度。情况(2)的例子就是“生产合作社”。在货币计算浸入时,各种“家庭经济”可能会与这种情况相接近。否则,它作为劳动者团体是偶然的现象。当然,在一个很重要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典型的:即中世纪早期的矿山。

关于b):让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团体占有,在这里-因为让一个劳动者团体占有已经论述过-只能意味着:剥夺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不仅是劳动者个人,而且是劳动者整体。占有的情况可能是:

1.下列项目的全部或者若干或之一为所有者占有:

1)土地(包括水域0,

2)地下矿藏,

3)能源,

4)劳动工场,

5)劳动手段(工具、器械、机器),

6)原料。

在具体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项目可以为同一个人所占有,或者也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占有。

所有者可以把他们占有的生产手段用于

1)家庭预算方面:

(1)作为满足自己需求的手段,

(2)作为租息的源泉,通过租出,即

I.用于家庭预算,

II.作为赢利手段之用,即

①在一个没有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里,

②作为资本财富(由他人经营),最后

2)作为自己的资本财富(由自己经营);

此外还可能:

2.让一个经济团体占有,此时,对它的行为 来说,存在着与1的情况同样的各种选择。

[关于c)]最后还可能是:

3.让一个经济调节团体占有,它把生产手段既不用作自己的资本财富,也不使之成为一个租息的源泉,而是提供给它的成员使用。

1.让个体经济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有:

a)限于当前的耕作直至收获这段期间,

b)一旦土地是人工开发物,即1)在开垦的情况下,2)在灌溉的情况下,可以长期的、持续的耕作。

只有当感到缺乏土地时,才存在着下述情况:

c)终止允许耕种土地、利用牧场和森林,并使居民点上的团体成员在利用规模上定额化。

这时正在出现的占有的承受者可能是:

①一个团体,根据可利用的方式,团体大小不同(园圃、草地、耕地、牧场、森林:从一家一户直至“部族”的越来越大的团体)。

类型:

a)一个氏族团体,(或者与此同时)

b)一个利用耕地、草地和牧场的邻里团体(正常情况下是村庄团体),

c)一个利用森林的、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范围大得多的边区团体,

d)按耕地和草地份额参加的利用园圃和庄院场地的一些家庭。这种份额参加可以表现为:

1)流动农耕(草田轮作制)新开垦土地时,在经验上处于同等地位,

2)在定居农耕时,合理的、系统的重新分配土地:往往这时才出现下述后果:

(1)带有村庄成员联带责任的财政要求,或者

(2)成员们在政治上的平等要求。

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受者是家族共同休(关于它们的发展参阅第5章)。

②一个地主,不管(这以后讨论)这种地主的地位,是他们在原始的氏族首脑地位或者拥有请求帮工权利的首脑尊严(见第5章)的源泉,还是在财政上或军事上强加义务,或者系统开垦新荒和水利灌溉的源泉。

地主支配土地可以这样利用:

a)用不自由的(奴隶的或者隶农的)劳动,即

1.有家庭预算方面:

1)通过捐税,

2)通过劳务;

2.在赢利方面:

作为种植场;

b)用自由的劳动:

I.家庭预算方面,作为支配土地的租息源泉:

(1)通过租佃人的实物租息(耕作的实物分成或者交纳实物),

(2)通过租佃人的货币租息。在这两种方式中:

①用自己的动产[这里的动产指牲畜(活动产)和家具(死动产)等](赢利佃户),

②用地主的动产(世袭隶农);

II.赢利方面,作为合理的大企业。

在情况a),1.中,地主往往采取充分利用的方式,在传统上既与劳动者个人(即没有选择余地),又与他们的劳动效益联系在一起。情况a),2,只在古代的迦太基和罗马、海外省和北美的种植园里出现过。情况b),II,则仅仅在现代的西方出现过。地主支配土地发展的方式(以及,尤其是它的被突破的方式),决定了现代(土地)占有关系的方式。后者的纯粹的类型只有这几种形式:a)土地所有者,b)资本主义的租佃人,c)无资产的农业工人。不过这种纯粹的类型只是(在英国存在的)例外。

2.矿山方面,可利用的地下矿藏,按如下方式被占有:

a)为土地所有者(过去往往是地主),或者

b)一个政治统治者(王室领主),或者

c)值得开采的矿藏的任何“发现者”(“开矿自由”),[或者]

d)一个劳动者团体,[或者]

e)一个赢利企业,所占有。

地主和王室领主可以把他们所占有的矿藏,或者自己开采(在中世纪早期偶尔采取这种办法),或者用作租息的源泉,也就是说,出租矿山,即,或者是

1)租给一个劳动者团体(矿山开采集团),-[前文的]情况d,-或者是

2)租给任何一个(或者任何一个属于一定人的范围的)发现者(例如,中世纪的“自由矿山”,那是自由采矿的起点)。

在中世纪,劳动者团体典型地采取股份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它们(对于对租息感兴趣的矿山主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作社成员)有义务进行开采和有权利分得开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采取纯粹的所有者“生产合作社”形式,按股份分得开采的矿物和额外补助金。矿工主愈来愈被剥夺占有权,而有利于劳动者,随着对设备需求的增加,劳动者本身就成为占有资本财产的矿山合作社社员,因此,占有的最后形式就形成资本主义的“矿山联合公司”(或股份公司)。

3.具有“设备”性质[见第(17)节]的生产手段(1.动力设备,尤其是水力动力设备,具有形形使用目的的“水磨”;2.作坊,也可能包括固定器械),在过去,尤其是在中世纪,往往按下列方式被占有:

a)为王公和地主们所占有(情况1),

b)为城市所占有(情况1或者2),

c)为劳动者团体所占有(行会、矿山联合公司,情况2)。

但是,在这3种方式中,却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而是在a)和b)中,由于允许利用来换取报酬,而且往往是带有垄断禁令和强迫利用,这时就存在着把利用它们作为租息源泉的情况。在具体的企业中,依次轮流利用,或者根据需要利用。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利用又成为一个封闭性的调节团体所垄断。烤面包炉、各种各样的磨坊(磨面房和油坊)、毡合作坊、磨刀作坊、屠宰场、染厂、漂白设备(例如,寺院的漂白作坊)、打铁工厂(当然,这些工厂经常出租给企业),此外像啤酒厂、烧酒厂和其他设备,尤其是也包括造船厂(在汉莎同盟里造船厂属于城市的财产),和各色各样的销售摊点,由于允许劳动者利用来换取报酬,即作为所有者的财富,而不是作为资本,为劳动者(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尤其是一个城市)所利用,这种方式是前资本主义的。这种作为所有者个人或团体的租息源泉的生产和家庭预算式的利用,或者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是变为个人企业“固定资本”的前奏。设备利用者利用它们,一部分为他们自己家庭的需要(烤面包炉、啤酒厂和烧酒厂),一部分是为了获取利润。

4.过去的航海事业中,船只为很多所有者占有(租船人),这是典型的。他们越来越与航海工人分开。这时,航海成为一种与货主结成的风险社会化:船主-航行的领导者-,船员作为货主也参与其间,这并没有造成原则上有所偏离的占有关系,而是仅仅形成结算即赢利的特殊性。

经济与社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35-01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社会和谐,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上的和谐。我们可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分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和谐。总书记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些都与经济法是息息相关的。

一、理念契合

经济法的理念是平衡协调理念,这个理念不是停留在经济发展的数量指标上,而是放在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上。第一,经济法上的平衡协调在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上是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深化改革来实现的。第二,经济法平衡协调理念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护二次分配中的社会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其他人共同富裕,来防止两极分化,不但要保证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裕起来的群体继续不断向前迈进,还要对不发达地区、处于劣势的产业和弱势群体给与高度的重视和帮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协调发展,要求创造出一个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生活状况良好的局面以及利益关系能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充满创造性的活力。

经济法在平衡协调政府和市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的时候,综合运用了财政、税收、金融、企业改革等各种手段,来保证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协调发展,从而逐步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具有一致性。

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不同的社会或者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法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往往带有时代的特征。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然会导致经济法的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法中融入和谐的因子。社会物质在决定经济法性质的同时,经济法也在作用于社会物质基础,这种作用可能是积极地,也有可能是消极的。经济法若是停滞不前,跟不上社会的步伐,那么所谓的经济法就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正确的反映,会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消极的作用;而相反,如果经济法跟随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并努力完善自身条件,那么此时的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在关注和谐社会的建设的同时,对经济法的发展也要提起足够的重视,克服,防止由于经济法的滞后而带来的弊端,影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指导作用,经济法的理念和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正是因为这种契合,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更为深刻的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和谐社会的构建离开了经济法的指导作用将会无法顺利的实现,从这可看出,经济法的指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发挥着巨大的威力。

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创造性活力,完善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使得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对社会市场经济改革顺利发展起着引导,保障,推进的作用,同时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因此,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不断发展经济法,才能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快速有效的实现社会的和谐。

四、发展完善经济法

经济与社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度社会化;过度社会化;嵌入性;新经济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16-02

《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发表于1985年美国社会学杂志(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本文的作者马克·格兰诺维特曾在哈佛接受社会学的研究生教育,师从社会网分析奠基人之一的哈里森·怀特,一直致力于以社会网理论建构起来的新经济社会学与经济学进行对话。

《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在与经济学对话,尤其是与新制度经济学大家、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奥利弗·E·威廉姆森对话。通过对话,作者提出了“嵌入性”这一新经济社会学的核心概念。

在该文中,格兰诺维特首先批判了社会学传统中的“过度社会化”和古典、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低度社会化”两个问题。格兰诺维特引用丹尼斯·罗恩的观点,指出在社会学中存在人被视为对他人意见过于敏感且完全屈从于经由社会化过程内化的共有的价值与规范体系,即过度社会化问题。而经济学中则存在低度社会化倾向,认为生产、分配与消费行为完全不受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格兰诺维特对两种倾向分析的结论虽然表面看来截然不同、相互对立,但却有着惊人的共同点:均以社会性孤立的行动者作为行动与决定的中心,即将行动者孤立于实时的社会情境之外。过度社会化的孤立是由于机械化了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假定个人的社会属性或范畴一旦已知,其行为方式也就被决定了。在文章中,格兰诺维特将过度社会化中的“社会”与自然神论者的上帝相类比,来形容这种情况下社会所拥有的强大的决定性力量。而经济学家不是完全不考虑社会关系,就是将其定型化、一般化。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即嵌入性)的观点。他认为,行动者既不是像原子一样游离在社会网络之外,也不会奴隶般地依附于其所属的社会类别赋予其的角色。人们具有目的性的行动企图实际是嵌在真实的、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的。

最后,格兰诺维特通过与威廉姆森、霍布斯以及古典经济学的对话,针对信任和欺诈、“市场抑或科层”两个问题论证了其提出的“嵌入性”这一理论。

“嵌入性”这一概念的提出在社会学界、经济学界均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场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大讨论大结合,新经济社会学学派由此兴起。针对格兰诺维特《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笔者对“嵌入性”这一理论做了如下梳理与思考。

一、嵌入性理论对于信任与欺诈的解释

威廉姆森发现,经济学往往假设人们是以相当温和的手段追求自我利益,规避了霍布斯命题。而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往往“以骗术追求自我利益;善于伪装掩饰的人更易于找到交易利益”。经济学对这一问题有两个解释:

1.低度社会化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主张。他们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社会制度的形成,认为制度的形成即为解决经济问题。“每一个演化中的经济问题必有一个社会制度来解决它。”因此,会有一个相应的聪明的制度被设计出来以提高欺诈的成本,取代信任本身,解决欺诈问题。格兰诺维特对这一解决方式的批判是:制度的设计不是产生信任而是取代信任。因此就会导致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即有理性的人会想尽一切办法钻制度的漏洞。笔者认为,当一个制度设计出来使欺诈的成本变得很高的时候,人们会推论认为理性的他人考虑到成本不会采取欺诈行为,因此而产生一种新的信任。只是信任的对象不再是他人而是制度。但是其信任的前提是制度要足够“聪明”。

2.过度社会化的“普遍道德”。这一观点认为,社会会渐渐演化出来某些类型的隐性契约使人们尊重他人。这些契约即使不是一个社会能够存在的基础,至少也对社会有效率的运作贡献良多。格兰诺维特对这一理论的批判认为,道德的约束不是无时无刻的,也不是理所当然的。他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理智人在离家很远的餐厅吃饭时如果付了大额的小费,在双方过去不认识也不太会再发生一次交易并且交易内容不太会传扬出去的情况下,除非发生暴力或欺诈事件上述情况不可能发生。

相对于上述两种解决方式,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的理论强调具体的关系以及关系结构,即网络能产生信任防止欺诈。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如下的假定之上的:(1)每个人都喜欢与信誉良好的人打交道。(2)人们往往寻求比“不欺诈”更好的关于他人名誉的信息。格兰诺维特利用布朗提出的著名的“N名囚徒困境”博弈论来证明其观点。他举了其经典的戏院失火会发生推挤踩踏事件,而家中失火则不会,正是因为大家相互信任,认为他人的行为是可预测的,所以没有囚徒困境。因此,是社会关系而不是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能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信任。

二、嵌入性理论对于“市场抑或科层”问题的解释

威廉姆森《市场及科层》提出了“市场抑或科层”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经济功能会在公司界线内执行,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越界交给市场。威廉姆森本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在任何情况下组织都以最有效率地处理经济交易为原则。因此,那些经常发生的、结果不确定的、有需要特殊投资的交易较可能会留在科层组织内;那些直截了当、不常重复又不需要特别投资的交易较可能在公司间进行。威廉姆森对其原因的解释有两个:(1)“有限理性”,即将复杂的交易内部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2)诉求于权威关系以驯服机会主义。

格兰诺维特认为,威廉姆森的分析“混合了《利维坦》一书中相同的过度与低度社会化的观点。公司内科层权力的效能被过度强调了。就好像霍布斯过度社会化观点下的国家。”“市场”则类似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具体来说,他从三个方面对威廉姆森的相关理论提出了有力的批判:

1.格兰诺维特指出,威廉姆森割裂了商业关系和社会关系,而实际上两者密不可分。格兰诺维特引用马考利的研究,证明组织之间的经济来往亦具有稳定性,除非迫不得已不会使用诉讼解决纠纷。“大家在协调的时候都不喜欢谈到威胁要上法院。如一个商人所说‘如果你让律师和会计师站在一边凉快,你可以解决任何争端。他们完全不了解商场上让东取西的艺术”。“证据一致显示要有一些 ‘震撼’才会动摇公司的采买政策,使他不再重复地向一家或少数几家供货商下订单”。

2.格兰诺维特认为,威廉姆森忽略了组织之间亦存在广泛而多样性的社会互动网络,这也是信息传递的有效途径。

3.格兰诺维特批评威廉姆森高估了组织内科层力量的效率。格兰诺维特引用道尔顿的《经理之人》描述的中集体欺诈行为以证明组织虽然被“设计成完全与由社会网而来的集体行动毫不相干”,但是“当人员流动低的时候,职务之间的关系会增加私人色彩的内涵,最后会改造关系网络而改变组织的方向”(James Lincoln,1982)。在这一批判的最后,格兰诺维特做了一个简短的总结:“市场交易内化成为公司内的交易,的确可以较好地处理复杂而特殊的交易,但却不能明确的认定科层组织就是主要的原因。或许交易内化的主要效果是提供一个焦点,给一个紧密连带的社会关系网络。”笔者认为,这一结论与其之前的批判论证相左。在格兰诺维特对道尔顿研究进行解释时,指出其之所以出现集体欺诈行为正是由于关系网络对组织的渗透和改变。一方面认为关系网络是交易内化的原因,一方面又认为关系网络会导致组织内交易行为效率的下降甚至失效。

三、结论

威廉姆森让复杂经济活动由科层整合的组织处理来解释经济生活中“机会主义”与欺诈的防止及合作与秩序的普遍存在。而格兰诺维特则认为,秩序或者失序、诚实或欺诈与关系结构有关,与组织形态则较少关联。一笔交易是会留在市场还是垂直整合进公司内,要看其他条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网带来的是冲突、失序、机会主义或欺诈时,交易就有要垂直整合入公司中的压力。反之有一个稳定的网络来处理复杂交易并产生了公司间标准行为模式,就不存在这样的压力了。

在批判威廉姆森的观点时,格兰诺维特 一直注意将自己的理论与功能主义和进化论撇清关系。譬如,在论证社会关系能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信任时,格兰诺维特也分析了网络的局限性以强调其不是乐观的功能主义,以关系网络取代道德或制度执行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四、笔者思考

在本文中格兰诺维特在与威廉姆森的对话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和命题。总体来说,笔者认为,其理论是将社会网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将社会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典范,为后人提出了一个很好的研究切入点。譬如,他运用情境解释的范式对经济学理性人的假定做了捍卫,认为对分析者而言看似非理性的行为如果把情境限制尤其是嵌入性问题考虑进去仍可能是有意义的。因此,笔者认为,“嵌入性”这一概念不仅仅是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范式,更是一种分析社会经济问题的新工具。

参考文献:

[1] 张文宏. 社会网络分析的范式特征——兼论网络结构观与地位结构观的联系和区别[J].江海学刊,2007,(5).

经济与社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经济体制;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034-0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诞生在西方发达国家,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西方经济学作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指导理论在我国大学的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教育中得到了快速的普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大学课程设的地位却有所下降。大家似乎已不再区分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个回顾和总结。

一、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我国的政治经济学一般也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部分组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走的是一条不同于前人的道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地成熟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思想的指导下,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并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加入了WTO,实现了与世界经济的对接,我们的生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我们先后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最终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的进步和认识的深化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与此相应的是,我们在生产关系上也做了许多改革,提出了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应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分配制度上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模式。在这一时期,作为研究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也做了许多修订,从哲学上说这也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过程。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理论上的争论,理论层面的争论主要还是和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处于探索阶段有关,也正是这些争论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不断前进。今天回过头去看我国早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可以说我们已经在理论上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也正是理论上的突破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体制方面的改革提供了指导。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也会不断趋向成熟和完善。

二、关于西方经济学

当前,国内有许多学者将西方经济学改称现代经济学或干脆称其为经济学。这种称呼的改变与我国当前的改革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许多方面,正在走西方发达国家曾走过的道路。我们现在所学习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来源于二百多年前的亚当•斯密,每一个学习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亚当•斯密于的名著《国富论》其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及经济人假设奠定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石。在后来的经济学发展中,特别是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的兴起,经济学家们抛弃了“道德人”,而将经济人作为惟一的分析出发点,而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分析思想也迎合了数学工具在经济学中的的广泛应用。随后,新古典经济学就走上了一条公理化、标准化、机械化的道路。这种数理化的分析方式赋予了经济学家共同的分析语言和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济分析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但是,这种机械高度抽象化的分析方法对现实的大量问题也失去了解释力。经济学的主要任务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做出解释,片面追求经济学的形式化,事实上是与经济学解释现实、指导社会实践的使命背道而驰的,这是西方经济学当前所受到的诸多批评之一。当前,尽管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但是对于实际经济生活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影响却非常有限,这也表明了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局限性。

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

我们认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源配置。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冲突呢?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土地、劳动、资本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几种基本资源或者,按照西方经济学最大化的分析方法,各种资源根据各自的边际生产力获得报酬或者说是利润,那么利润从哪里来的呢?这必然又会涉及生产关系,涉及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边际分析方法最终还是回到了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范畴之中,这也说明我们无法摆脱对生产关系的研究而单独研究资源配置问题。今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重点还应是生产关系,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态度,认真研究现实问题,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推向新的高度。对资源配置这样微观层次的问题,我们应更多地运用西方经济理论进行处理和解决。总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作者简介:樊艳丽,籍贯陕西榆林,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08级本科生,专业: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