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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

劳动力

劳动力范文第1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年龄人口还在继续增长,单是从数量上看,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供给,这既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一大优势,也会给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产业技术选择和就业保障体系构成巨大的压力,这一问题处理不好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一章中首先提出的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求“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控制失业规模”。本文拟分析新时期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形势,尽可能对劳动力供求缺口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判断。

一、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

今后若干年由于过去长期人口增长的惯性伴随人口总量的增长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从而劳动力供给仍将呈上升趋势。具体数量如何,国内学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中国男16-59岁、女16-5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1995年为7.31亿人,2000年为7.8亿人,2010年为8.57亿人,2016年达到峰值时为8.7亿人,直到2030年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也不会低于2000年的水平。如果考虑到提前就业和目前很多职工在退休以后仍然另外从业的实际情况,把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口径界定在15-65岁年龄段,那么,1995年的劳动力资源是8.2亿人,2005年超过9亿人,2025年将超过10亿人,其后一直到2050年都会保持在10亿人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一项预测认为,我国15-59岁人口2000年为8.23亿人,2010年会增加至9.26亿人,2020年达9.41亿人,其后才会逐年减少。这一预测结果与国外权威机构的预测比较接近。联合国1994年的预测认为,中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2000年为8.32亿人,2010年将增至9.26亿人,2020年达到最高峰9.49亿人;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社(EIU)和世界银行预测2000年中国15-64岁年龄人口为8.46亿人,到2010年将达9.56亿人。这个数字要大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口数,因为官方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剔除这部分人口,余下的结果当与前两个方案出入不大。

总之,从从属比(人口负担系数)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黄金时期”,从现在起,劳动年龄人口的相对数量还会继续增长10年左右,绝对数量还会继续增长20年左右,近40年内将始终高于目前的数量,21世纪中期后有所减少也极其有限,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供给。

二、劳动力参与率与劳动力供给

劳动年龄人口和劳动力参与率的积便是劳动力实际供给量。由于我国人口受教育年限参差不齐,兼业、非正规就业和地下经济活动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加之农村劳动力不受法定劳动年龄限制,因而我国的劳动力参与率远高于国外一般水平,如按法定劳动年龄人口测算约为95%左右(以1982年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例计算出的劳动力参与率分别是94.7%和95.3%),按国际可比口径(15-64岁的人口界定为劳动年龄人口)计算当在85%左右,比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尼、巴西分别高出14.4、10.6、30.4、23.6、16.4、19.7个百分点。今后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受教育年限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更多的非正规就业转化为正规就业,我国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肯定会趋于降低。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力参与率降低也可能是就业市场恶化的结果,在那种场合,公开的和隐性的失业水平都会提高。我国劳动力参与率如能降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的水平,那么本世纪前10年劳动力将每年新增900万以上(比前10年每年多增加约200万人)。如果超过这一水平,每年将新增1000万以上。2010年以后,伴随少年人口比重的快速下降和老年人口比重的迅速上升,劳动年龄人口所占的比重会明显降低,从而劳动力供给量会逐渐减少,但绝对量仍会增加相当长一段时期。

三、现行统计中的失业人口和失业率

我国现行统计中的劳动力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经济活动人口,一个是城乡从业人员。经济活动人口是指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这一指标相当于前文分析中的全社会劳动力供给量。至于城乡从业人员即是指全社会实际从事经济活动的全部劳动力。如2000年我国经济活动人口总量为73992万人,从业人员数为72085万人,二者相减为1907万人,占经济活动人口总量的2.58%。统计中的经济活动人口与城乡从业人员之间的差额是否就是全部公开失业人口?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失业有特殊的统计定义和统计范围。劳动部门规定的登记失业的统计定义为:在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如此得到的失业率称登记失业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从1978年的5.3%一度下降到1985年的1.8%,然后又逐步上升到2000年的3.1%、2005年的4.2%。登记失业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政府得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情况循序渐进地扩大登记失业的规模和比例。未来5年政府对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规划目标为不超过5%。

统计部门的失业定义是: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调查周内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具体是指劳动时间不到一小时),当前有就业的可能(具体是指如有工作两周内可以上班)并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如此得出的失业率被称作调查失业率。估算的调查失业率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4%,90年代后期超过6%,2003年后有所缓和。

从统计范围看,目前失业登记的统计范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城镇人口,失业调查的范围也是城镇常住人口,这两个范围都不包括广大农村和大量临时进城的农村劳动力,而且也不包括企业下岗职工。

四、隐性失业人口

除了上述统计到的公开失业人口外,中国城乡从业人员中还包含了大量的就业不足人员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下岗职工,这部分人口理论界统称隐性失业人口。

就业不足人员

就业不足人员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用上述标准判断,我国就业不足人员是大量存在的,这其中有单位的富余人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以及城镇各种工作不饱满、收入较低的就业人员。就业不足是就业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失业的一种状态,但就业不足人员随时都可能转化为失业人员。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就业不足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重要高得多。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失业保险覆盖面较宽,失业保险水平也较高,劳动力失业后普遍享受失业保险,生活有保障,因此有某些人“盼失业”之说;但我国的失业保障面还比较窄,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还比较少,失业保险水平也很低,很多劳动力失去工作后也就失去了生活费来源,因此都力求能再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就是处于就业不足状态也总比失业强。二是我国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还没有完全改变“铁饭碗、大锅饭”的机制,单位不能根据生产和工作任务状况随时增减人员,这就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就业不足状态。三是由于劳动力市场还不健全,再加上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还不能完全自由流动,特别是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还不能自由流向城镇。

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就业不足人员转化为公开失业人员的一种特殊的过渡形式。1998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下岗”实际就是失业,只是在保障制度上二者有所不同。政府之所以没有选择让这些失去了工作岗位的人直接失业,乃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信用关系。就是说,职工一旦被某一单位录用,事实上双方就互相对对方有了一个郑重的承诺。职工的承诺是不经单位同意则必须永远在这里干,单位一方的承诺是只要你不犯大错就永远雇用你。这种特殊的事实上存在的终身就业以及养老、医疗保障方面的承诺——即以单位为载体的保障制度——不仅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了确认,而且也以低工资制度给以经济意义上的保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国家、企业、职工个人间的信用链条不断松动。首先是国家改变了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鼓励劳动者合理流动;职工个人也不愿终身依附于一个单位,而倾向于自由流动;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也希望根据生产的需要招用人员。这种制度与认识上的改变一经市场体制的催化,便使得隐蔽于单位内部的冗员大量显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历史原因,在原有的单位保障体系已难以发挥作用、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完成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的目标,政府和企业就选择了让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但继续保留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下岗”方式,而不是直接失业的方式,并逐步形成了专门适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应该说,“下岗”制度的安排,对于保障离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1)政府财政压力过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中央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而且其出发点更多的是从政治稳定的角度考虑的。但由于下岗问题主要集中在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沉重的老工业基地,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往往难以按时、足额到位,就是社会筹集部分(主要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也存在很大困难,“确保”的责任自然落到地方政府头上。而这些地方政府的财政也很紧张,所需资金难以落实。为此,中央政府只能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将资金的压力转移到自己身上。(2)社会成本过高。由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独立于失业保障体制而存在的,使得各级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不在维持正常的失业保障之外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再从资金的角度看,由于企业和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筹集资金困难的问题,而中央政府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又很高,于是便出现了企业为确保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发放而拖欠在岗职工的工资、政府为确保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发放而拖欠教师或机关公务员工资的现象。这种拖欠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的增加虽然数额难以计算,但其影响可能更大。(3)政府效率低下。应该说,通过减人增效使国有企业摆脱过重的社会负担和历史包袱,解决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的矛盾,并在这一过程中为裁减下来的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我们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然而由于它毕竟不是规范的失业保障制度,下岗职工的管理主要在企业层面,缺少必要的组织手段和运行机制的支持,使其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逐步实施下岗与失业并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失业保障制度的统一。这是全面解决目前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需要。

隐性失业知多少

在对以上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以后,我们来具体估算一下中国从业人员中究竟有多少隐性失业人口。先看农村的情况。现在比较公认的看法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农业剩余劳动力达1.5-1.8亿(具体估算方法可以是抽样调查,也可以是国际比较),约占农业劳动力总量的一半、农村劳动力的35%左右,我们假定1995年的农村隐性失业率就是35%。联合国劳工组织和中国劳动部1995年的联合调查显示中国农村的隐性失业率为31%,似乎偏低。再看城镇的情况。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劳动部1995年的联合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各类企业的综合隐蔽失业率为18.8%。这一数值基本上与各部门对城镇就业人员隐性失业率的各种估算值的中间值(国家计委和国家体改委的估算值为25%,国家统计局为20%,劳动部为10%-12%,研究部门为20%-25%)相当。我们就把1995年的城镇隐性失业率确定为18.8%,并假定此后5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劳动保险制度和劳动统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镇隐性失业人口会越来越多地转化为公开失业人口,同时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从而使得隐性失业率像农村一样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那么2000年的城镇隐性失业率就是13.8%,隐性失业人口数约为2940万人。城乡合计,2000年全社会的综合隐性失业率为25.2%,隐性失业规模约为1.79亿人。

五、非正规部门就业和非正规部门经济

“非正规就业状态”是国际上对一类就业形式的统称,全称是非正规部门就业。

“非正规部门”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提出的概念。它主要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以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国际劳工组织(ILO)进一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由于在上述单位就业未经行政当局登记在案、也未征税,故区别于那些经过行政当局有关机构登记、受到管理、照章纳税的正规部门就业,称为非正规部门就业,包括那些在正规部门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等劳务活动。

联合国对非正规经济也有一个定义。指出,非正规经济部门包括住户非法人市场企业和为自身最终使用的住户企业。具体说来,住户非法人市场企业是为了生产在市场上销售或交换的货物和服务而创办的。它们可以是任何种类的生产活动,包括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零售业或其他服务的生产。它们可以小到一个人的街头小贩、擦鞋匠,没有任何资本和场所;也可能大到有很多雇员的大型制造厂、建筑企业或其他服务业。为自身最终使用的住户企业是指主要为供住户最终消费使用或固定资本形成而经营的住户企业。这类企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自身最终使用而从事货物生产的住户非法人企业,包括:(1)为自己最终消费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自给农民;(2)为自己最终使用而建造住房和建筑物,或对住房和建筑物进行改造和扩建的住户;(3)为自己消费而生产诸如布匹、服装、家具、食品及其他家用物品的住户。另一种情况是为自身最终使用的服务生产者,包括自有住房的服务生产者和有付酬的家庭服务生产的住户。

为了真实地反映各国的就业状况,国际劳工组织在1993年1月第15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上做出了关于非正规部门就业统计的决议。该决议指出,非正规部门是由那些组织水平低下、劳动力和资本基本无分工、经营规模小的生产单位所组成。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大部分建立在偶然的就业、亲属或个人以及社会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具有正规保障的合同协议之上。它们具有住户企业的特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属于生产单位,而属于所有者,生产支出常常与住户的支出分不开。这些单位不能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生负债,所有者必须自己筹集必要的资金、承担风险,同时还要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和市场经济下就业的统计定义是不同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就业的概念是必须在一个正规单位上班,否则就不算就业。那时的就业统计对象也主要是各类正规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统计定义是: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即为就业人口。1995年国家统计局与劳动部联合制发的《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中将其定义为: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就业人员:(1)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劳动;(2)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这样的口径没有对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做出明确的区分。鉴于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是基于联合国1993年版SNA制定的,该体系与国际其他组织所使用的统计标准、核算原则基本一致,将非正规部门的住户非法人企业和为自身最终使用而生产的住户企业两部分具体落实到我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农户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1997年初,农村住户21383万户,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住户为19309万户,农业从业人员42500万人。1999年全国农业增加值14457亿元,几乎全部来自农户部门。(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据统计,1999年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就业人数6241万人,其中城镇1254万户、2414万人,农村1906万户、3827万人。(3)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单一住户或多个住户联合等形式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如农村的户办企业、联户办企业以及小型的村办企业等生产单位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1997年初我国农村乡镇企业总数为140万个,从业人员5300万人。其中村办、联户办和户办企业数分别为51万、19万和39万个,从业人员分别为1909万人、406万人和664万人。(4)城乡住户付酬雇佣有关人员,如家庭保姆、家庭教师等,为住户及其成员提供各种服务的活动。(5)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活动。可见,在我国,按上述联合国口径估算的非正规就业者并不都是隐性失业者,真正的隐性失业者是那些城市里随处可见的以摆地摊儿、走街串户叫卖、捡破烂、到处揽活儿维生的游走人员,这些人口不是流入城市的农村失业人口,就是城市下岗工人。城市各单位和企业的临时工、劳务工、季节工和小时工等虽在正规部门就业但也接近此类。这些隐性就业者有“工作”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收入也一般比较低,统计周内有活儿干就是非正规就业者,没活儿干就是失业者。也有人由于收入微薄一个人干着几样活儿或是没日没夜地干活儿,对他们来说不是就业不足,而是就业过度。

六、就业弹性系数和劳动力需求

下面我们接着来考察劳动力的需求和就业形势。从生产函数方程不难推导出如下函数关系:q=fk/l

式中q为劳动需求增长率,k为资本投入增长率,l为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也就是说劳动需求增长率取决于资本投入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劳动需求增长率与资本投入增长率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成反比。由于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同样是由资本投入和劳动生产率所决定的,于是上式就可以转化为:q=pLn/Yn

式中p是经济增长率;Ln是当期从业人员增量与基期从业人员总量之比,即从业人员增长速度;Yn是当期国民生产总值增量与基期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即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而从业人员增长速度与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速度的百分比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GNP就业弹性系数,记为η,于是便有:q=pη

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GDP就业弹性系数为0.303,90年代为0.104。本世纪前5年就业弹性系数为0.105,年均解决750万人就业。考虑到90年代以来就业弹性系数有被低估的可能(主要是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未来深化就业还有相当大的潜力(主要由于第三产业发展加快),2006-2010年的GDP就业弹性系数有进一步回升的可能,但是,即便每年新增800万个就业岗位,按照“十一五规划”设计的年均增长7.5%的经济增长目标,GDP就业弹性系数至少也要达到0.137以上,难度很大。但按照奥肯定律的原理,即使在就业弹性系数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同样有降低失业率的效果。

就业需求缺口可以用失业率来衡量。我们还是以2000年为例。据统计,这一年经济活动人口为73992万人,城乡从业人员为72085万人,根据前文的估算,这一年的隐性失业人口为17900万人。国际上一般认为,受到失业和就业不足影响的人口多达经济活动人口的40%,其中有50%到60%的人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在中国,1997年的城镇劳动力调查发现,下岗职工中有40%已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有20%当前没有就业愿望或暂时还不想找工作,另有40%正在积极寻找工作而且迫切要求就业。有关部门曾在北京、湖南等省市做过调查,发现有30%以上的下岗职工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杭州市的一次调查显示,下岗职工隐性就业的比例高达85%。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估计有四成左右处于无事可干或到处寻找工作的状态。考虑到非正规部门的实际情况,我们估算得宽泛一些,假定城乡隐性失业人口中就业不足人员和非正规就业者(部分)占70%,将余下的30%计入公开失业人口,那么我们得到的2000年的全社会真实失业率为7.3%。这个失业率与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相比属中等偏上的水平。

劳动力范文第2篇

刘易斯模型是在“零值劳动力”、“工资不变”和“资本家剩余”三个基本假设的基础上阐述了二元经济的发展过程:欠发达经济中存在两个部门:一个是以传统生产方法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很低、收入仅够维持生计的传统部门;另外一个是以现代化方法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超过传统部门的城市工业部门;传统部门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劳动力供给的弹性是无限的,因此工业部门只要支付略高于农村维持生计收入水平的工资,就会获得无限的劳动力供应;二元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一个现代部门不断扩张和传统部门逐渐缩小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通过收入分配向利润倾斜所导致的现代部门迅速的资本积累以及现代工业部门从传统部门吸收劳力和经济剩余来实现的(刘易斯,1989/1954)。

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的开创性在于不是停留在对二元经济结构的描述层面,而是由这种落后状态推论出一种发展模式,提出了一整套内容广泛的对内对外经济改革建议。然而,在刘易斯的观点中忽视了农业自身的发展在二元经济中的作用,所以,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为发展中国家指出了一条工业化的道路,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要素从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但是,当与转移来的农村劳动力要素相结合的城市资本供给出现告急,或者说,城市资本聚集的速度小于劳动力要素向城市转移的速度时,就会产生像我国的“农民工边缘化”现象。

(二)费景汉-拉尼斯模型

针对刘易斯模型的缺陷,费景汉与拉尼斯提出了二元经济发展的三阶段模型(JohnC.H.Fei,1964)。此模型假设由于制度性原因,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是固定的,在此基础上将经济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品接近于零(农业部门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很小),劳动力是无限供给的。由于存在“零值劳动力”,因此农业产出水平不会因为劳动力的减少而下降,劳动力的转移不会受到阻碍。

第二阶段,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大于零,但低于“制度工资”水平,农业部门存在“隐蔽失业”,在此阶段,如果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那么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农业产出水平将会下降,因而可能发生粮食短缺,并引起粮食价格上涨和工业部门工资水平上升,最终引起经济增长和劳动力转移过程缓减甚至停滞。因此,费景汉与拉尼斯认为需要保持农业生产率的同步提高,以此来增加农业剩余和释放农业劳动力。

第三阶段,当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上升到“制度工资”的水平,就意味着整个经济——包括劳动力的配置——完全商品化了,经济发展将由二元的劳力剩余型经济转化为一元的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一阶段,由于农业生产实现了资本化,因此工业部门要想通过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再生产就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与农业部门展开竞争,而竞争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使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大于或等于农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水平,结果,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也将加速增长。

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在农村劳动力要素转移的过程中,虽然考虑到了这种劳动力要素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时,会引起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品的变化,从而促进了劳动力要素供需机制的形成,避免了刘易斯模型所带来的这种局面:劳动力要素有足够的动力流动,却不能充分地和资本结合。换言之,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可以让劳动力要素随着资本聚集的速度流动(必要的时候还可能出现劳动力要素回流的现象,我国沿海一带的“民工荒”或多或少地可以反映这一点),从而让劳动力要素更加充分地和资本结合。但是此模型有一个很强的潜在假定:即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要素已经和土地要素及资本要素充分结合了。这一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合,例如,邓晰隆的研究成果测度出我国2003~2006年度农村生产要素综合市场化程度平均为23.87%(邓晰隆,2007),这足以证明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在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局限性。

(三)托达罗的“预期收入”模型

托达罗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决策是根据“预期收入”最大化目标做出的,这种决策主要依据城乡实际工资差距与农村劳动力在城市能够找到就业岗位的概率。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根据预期的城乡收入差距而不是根据实际城乡收入差距作出的,因此尽管城市也存在大量失业,农村人口仍然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严重失衡,使失业问题更加严重(托达罗,1999/1997)。由此,托达罗认为,按照刘易斯模型采取资本向现代工业部门倾斜的工业化战略并不能够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相反应当扩大农村中的就业机会,鼓励农村的综合开发,以缩小城乡就业之间的不平衡,从而缓解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从此模型中可以发现:实际上农村劳动力要素市场和城市劳动力要素市场存在着巨大差异,两种市场的不兼容导致严重的农民工问题,这一点与我国户籍制度限制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相吻合的。但是,托达罗的“预期收入”模型所提出的“扩大农村中的就业机会,鼓励农村的综合开发”等构想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是需要以例如“户籍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地承包制度”等关键问题的解决为基础的。

国内文献综述与启示

国内学者对农村劳动力要素的研究较多地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农村到城市的移民规模不断扩张,城市化水平滞后和城乡工资差距不断扩大,以及沿海出现民工荒的现象出发,首先考察了我国城乡政策制定殊的制度背景。我国有关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一直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进行限制和管理的政策(宋洪远,2004),而这些都体现了有关城乡劳动力流动政策的城市倾向性,是在城市居民出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影响政府决策的机制下形成的(蔡等,2004)。农民工进城打工,首先遭遇的就是就业歧视或就业权利不平等。农民工不仅被剥夺了成为城市国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而且还从制度上被排斥在城市部分就业岗位之外,这使得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第二劳动力市场”(蒋国保,2005),即便如此,当城市政府面临解决城市下岗工人再就业压力的时候,这些农民工还面临着随时被解雇的命运(余红等,2006)。正所谓“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的是城市剩余的工作”,这是现在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突出问题——劳动力市场分割。

对于这种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张文龙等从技术和经济性质的层面进行了界定,认为:工资合约的不同性质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最主要标志,把具有平均主义或相对平均主义基本特征的所有合约总称为体制内劳动力市场,把具有工资——劳动边际产品对应的基本特征的所有合约总称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不同工资合约的性质有所差别,可以称之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张文龙等,2005)。在这种制度性分割下,农村劳动力要以低工资水平和低劳动权益保障为代价,才能赢得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竞争优势。由此王德文等认为导致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因素主要有:户籍以及由户籍制度引发的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有限的城市就业总量;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法制建设和对非国有部门劳工保障监督的缺失(王德文等,2004)。

在深入探讨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过程中,陈钊、陆铭则认为:城乡分割政策的更为根本的制度因素是城市单方面拥有城乡政策的决策权。人口多而资本少的历史条件是导致城乡分割的重要背景。也正因此,随着城市发展中资本的不断积累,城市的生产活动开始对农村劳动力产生需求,于是城市所制订的城乡政策就逐渐在农村劳动力流入的控制上有所松动。这种政策转变是城市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决策结果,它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然而,进城民工在为提高城市人口福利水平做出贡献的时候,却同时承受着来自于城市的歧视,这种歧视也成为导致城乡分割政策形成的原因之一(陈钊等,2006);相反,城乡之间长期沉淀下来的收入水平、文化背景以及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感知差异程度,决定了农民工所感知的最佳城市规模大于城市居民所感知的最佳城市规模的程度。

当农民工迁往城市的数量超过城市居民感知的最佳规模时,城市居民就会感到拥挤,代表城市居民利益的城市政府就会设置各种“政策门槛”排斥农民工的继续进入,这种感知差异也是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政策形成的重要原因(邓晰隆,2008)。所以,要实现从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的转变,除了随着城市的资本积累而不断地增加农村向城市的移民外,更为根本的是必须改变城市单方面地制订有利于自身的政策这一现状(陈钊等,2006)。

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从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的现实出发,分别对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描述性研究和制度性分析研究,理论成果丰富,对策建议也具体,但这些研究更多地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概念狭义地局限在农村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流动。而笔者认为,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应该体现出三个方面,劳动力要素从农村流向城市,劳动力要素从城市流向农村,劳动力要素在农村与农村之间流动。从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更加注重对第一种情况的研究。

劳动力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职业介绍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一)残疾人;

(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三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劳动力范文第4篇

关键字:劳动力流动 现象 特征 决定因素 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得不承认,中国的人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舒尔茨的穷国经济学和贫困经济学理论,但是人口所包含的巨大劳动力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投入要素,对中国的经济崛起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得天独厚的物质资源和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共同将中国经济带上了持续高速发展的轨道。1979年到200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年均9.8%。2007年我国GDP是1978年的15倍。蔡昉等人的研究认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来自于人口红利, 其中, 人均GDP增长率中有27% 的贡献来自于人口红利。凭借着人口带来的红利,中国的经济增长震惊了世界,被称为中国奇迹。

然而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农耕文化,是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国的人口基数中曾经有一大部分是农村人口,现在农村人口的比重虽然在下降但仍然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在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化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城乡二元化激励了一大批农民放下家中的农务进城务工。除此之外,完成正规教育通过提高自身素质最终留在城市的人口也在增加。流动和迁移的劳动力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已达到26139 万,与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增加了11700万,增幅达到81. 03%。但是近年来出现“民工潮”“民工荒”和“民工回流”并存的现象(石智雷,杨云彦)。人口由单向流动转变为向城乡双向流动。浙江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全省人口增速比2000年至2010年的十年间平均增速低1.27个百分点,其主要原因是外来人口的逐步回流。”2011年对地处广东省西部山区的云浮市农民做调查发现该地劳动力回流比重高达35.7%,并且呈现向以县城为代表的小城市转移的趋势(李郇)。安徽和四川两个人口输出大省回流的劳动力占外出或者曾经外出劳动力的28.5%(白南生,宋宏远,200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百县回乡农民调查显示,回流比重达到18.4%(韩俊)。从2000年到2010年,人口净增7390万人,但流动人口2.2亿人(如果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2.6亿人)人口流动代替人口增长成为决定一个地区人口的重要因素(周健工)。劳动力流动和迁移现象的新特征和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又重新得到的经济学界的关注和研究。

一、劳动力流动的特点

近年来,珠三角地处出现了严重的民工荒现象,劳动力在较发达城市呈现越来越严重的回流迹象。农村空心化呈现“外扩内空”的特征(陈池波,2013)。一些学者对国内劳动力回流现象做了一些研究。解新为在研究安徽省人口流动特点时总结人口流动呈现以下特征:流向省外的人口比例开始下降,并且外出时间以短期为主,且分布较为集中。白南生在研究安徽和四川两个省的时候发现:男性外出者高于女性,已婚者比未婚者更趋向于流动,并且回流的比例也更高,外出者年龄较小,文化程度高。李郇在分析广东省的回流人口时发现,回流以青壮年为主,男性劳动力回流的可能性更大,女性劳动力回流的时间较早。同时,对于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出因抚养小孩回流的占到49%,因竞争力不够,工作环境不如意23%。学界提出两种假说:“失败论”和“成功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工是因为在城市中受到的接纳度太低或者因为综合考虑城市给其带来的效用不如回流带来的高,即这部分是城市打拼的失败者,因此更趋向于返乡。夏怡然( 2010)调查温州农民工总结出1980 年之前出生,收入水平较低,在打工城市的社会融入程度较低,已婚以及来源地与目前打工城市的距离较远的农民工更趋向于回老家定居。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工进城后拥有了一定的技术和社会能力,因此有了一定的成功感,认为回流创业或者回流从业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用,所以“成功论”因素导致这部分农民工回流。周皓和梁在(2006) 等人的研究显示,农民工回流与受教育水平成正相关,受教育水平越高,越容易返迁。除农民工外,向中小城市回流的高知识和技能型人才也在悄悄增多。

总体来说,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受经济、政策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在新阶段劳动力对是否外出迁移做出了新的决策。所做的决策已经对除了收入以外的因素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而不是像劳动力流动初期只是追求一种经济收益,他们决策的时候更加贴合理性人的标准。

二、决定劳动力流动的因素

前人对人口为什么流动,是什么导致了劳动力的流动做了相关的研究。Todaro认为,劳动力外出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结果。而Stark认为劳动力流动是家庭决策的结果,Chamber和Conway认为劳动力外出是家庭生计的决策。人口学主流的宏观理论是推拉模型,西方古典的推拉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迁移是由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工资差别所引起的;现代的推拉理论认为,迁移的推拉因素除了收入差距还有更好的职业,更好的生活条件,为自己的孩子获得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以及更好的社会环境。Dustmann 在推拉理论(1996)的基础上提出的利益最大化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乡和目的地的相对收入水平、迁移者在城市积累的只能在家乡发挥显著作用的人力资本、迁移者的主观偏好影响劳动力的流动。张宗益等( 2007) 认为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是“农村拉力”、“农村推力”、“城镇拉力”、“城镇推力”四个方面力量的合力作用的结果。李强( 2003) 和蔡昉( 2008) 等人从农村劳动力迁移过程的角度出发,认为推拉理论预设的前提是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而在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场域中,户籍制度的限制导致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形态呈现出与传统推拉模型不同的结果。杜鹰,白南生(1997)年提出农民是否外流取决于城市中的预期收入*能够获得工作的概率-外出成本。

中国的人口流动受中国的思想、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影响。中国的传统是安土重迁的思想和“根”文化,文化对劳动力的流动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中国传统思想带来的“房”观念和城市急剧上涨的房价之间的矛盾进一步阻碍劳动力的流动。同时,中国的户籍制度对劳动力的流动从政策的角度对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阻碍作用。中国实施社会保障和福利分配是通常采用的是户籍制度而不是常住人口制度,因此这些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却不能同等享受城市建设后福利,在一些方面甚至还会有一定的歧视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在劳动者的心理上阻碍劳动力的流动。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1978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观念,使得中国的发展严重的不均衡,东部地区的发展先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内陆地区的发展落后于沿海地区的发展。城乡发展二元化导致的收入差异是刺激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因素。在社会方面,这种发展的不均衡结合历史地理多重因素直接带来的是各个地区的社会资源分布不均衡,比如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教育文化中心,拥有着更好的教育条件,医疗社会保障条件,更加便捷的社会资源条件等等;上海作为金融中心拥有着更高效的市场环境;广州有最好的外贸条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对于个人和家庭对于劳动力流动起着决定性的促进作用。

是否进行迁移是劳动力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权衡的结果,劳动者在决策时会最追求个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总效用的最大化。在经济建设初期,收入水平较低,收入给农民工来的效用是递增的或者至少边际收益曲线是水平的,收入差异战胜心理上的障碍。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农村发展优惠和补贴政策使得农民工外出的机会成本变大,同时流动劳动力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对劳动力流动产生负激励。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带来的边际效用水平递减,城市带来的收益逐渐不能弥补农民工心理上和经济上的迁移成本,这就导致了农民工的回流。

但是在现实中,这部分流动劳动力大部分并没有直接回到农村,而是趋向于向户口所在地周边的的中小城市流动。这些中小城市在房价上,在社会福利、子女入学和接受教育等方面上相对大城市门槛相对较低,更利于劳动力的生存和发展。

三、劳动力流动的引导

中国的迁移人口越来越趋近于理性人,因此市场机制引导而不是调控将会更好的引导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在经济学的市场分类中,完全竞争市场是资源效率最高的市场。但是完全竞争市场有一个重要的假设是自由流动,没有摩擦。这与现在的劳动力市场显然是严重不符的。如果劳动力的流动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的状态下,劳动力可以随时在城市和乡村的工作岗位中转换,转换工作所在地的成本非常低或者接近零成本,劳动力受工资的影响而迁移,工资受公司利润率的影响而增减,利润率又取决于市场上该种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或者需求,那么劳动力的流动就与其生产产品的市场完全相关。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会是最高的。所以建设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市场是在当前中国的现状下发展经济的最优决策。

要建设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资源更好的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减小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即削弱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对劳动力的影响,并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

(一)取消户籍制度限制或者按照常住人口分享社会资源

前面的分析中提到,资源对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起到了重要的吸引作用。但是基于资源的分布是受历史和地理政治因素长期综合影响形成的,短时间内这种分布很难得到调整,但却可以通过努力减小各地区的资源分配差距。因此城市的高收入和优质的资源条件仍然会在一段时间内吸引劳动力流动。在这些城市的竞争程度本该很高,只有顶尖的人才才会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在最适合其发展的岗位发挥其最大的能力。但是现存的户籍制度和高昂的房价却是限制这些较发达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顽疾,一些有能力却资本积累不够的人很难在城市生存下来。人口回流现象已经证实迁移人口迫于这些压力已经向中小城市转移。虽然从中央到各省已经开始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开始制定和实施引进人才战略,但是如果户籍制度和一些因为户籍制度产生的对迁移人口的歧视或者排斥不取消,外来人口的保障性住房问题不解决,劳动力获取工作岗位的机会不均等,并不能真正的汇集人才。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制度

在削弱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的同时,应该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力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即完善劳动力市场需先保障该市场的契约精神,保障劳动力是在自愿不受胁迫的状态下签订合同,保障契约双方坚持履行合同。同时加强对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使劳动力具有自主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只有保障劳动力和企业是在一种平等博弈的情况下,协商出的工资即劳动力价格才更具合理性,才能作为有效的指向标影响市场中劳动力的流动。

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城市的户籍制度对于劳动力的限制,城市高房价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部分城市资源对于外来人口的排斥和歧视其实共同使劳动力资源配置发生扭曲。同时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和对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扶持导致理性劳动力对外流决策做了重新的决策。这种劳动力迫于城市的高生活成本和资源获取成本由大中型城市向中小城市回流导致人才配置的扭曲进而导致劳动力的利用效率不能达到最优,极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应该采取措施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提高劳动力的配置效率,从而提高劳动力的产出效率,保障中国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齐小兵.2013《我国回流农民工研究综述》 西部论坛 第23卷第2期

[2]解新为.2013《引导省外务工人员回流对策分析——基于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视角》中国管理信息化April,2013

[3]李郇.2012《劳动力回流:小城镇发展的新动力》城市规划学刊2012年第2期

[4]白南生,何宇鹏.2002《回乡—还是外出——安徽四川二省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5]陈希,周小康.2009《关于国际人口迁移相关研究的综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10月

[6]George J.Borjas(1994年)《The economics of Immigration》

[7]石智雷,杨云彦.2012《家庭禀赋、家庭决策与劳动迁移回流》 社会学研究2012年3月

[8]蔡昉.2020年以前仍可利用人口红利促进经济增长 TechWeb News

[9]张晓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年均增速达9.8% 新华网

劳动力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农村劳动力素质;中国人力资源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凭借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产业分布的非对称性也有所扩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区域产业集聚现象越发明显,形成了以广东、山东、浙江、江苏、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外向型工业带。从1989年起侯鸟式的“民工潮”一直冲荡着中国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和能源消费市场,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全国的迁移人口超过1.31亿,其中跨省迁移3392万人。如此大规模的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流动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中也是不多见的。当前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表现出以下两大特征:

1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规模巨大、距离较远且多分布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行业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在农业生产之外再获得一部分的非农业收入。而事实上,这种流动与转移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都一直存在,但当时的方式是一种“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转移模式为主,只是由于在竞争的压力下,“乡镇企业资本增加的速度逐渐加快,吸纳劳动力的速度相应减缓。农村劳动力面临着越来越强烈的跨区域转移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作为流动劳动力主体的内地剩余劳动力,必然向能够提供工作机会较多,均衡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转移。首先由于省际之间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东部沿海成为加工贸易型外商直接投资的首选地。加工贸易以低技术含量的非熟练劳动密集型的环节为主,其创造出的劳动力需求除了给本地农业剩余劳力提供就业机会,还吸引大量内地劳动力;其次沿海地区由于更靠近国外市场,当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在管制解除之后借助相对较大的市场(国内和国外市场)获得迅速发展,其所创造的劳动力需要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不得不从外地补充;再次工业在自身规模经济特征的作用下,所创造出的“后向联系”使得资本要素开始向东部汇集,而这种产业转移也创造出更多的劳动力需求。这就意味着其所能提供的均衡工资水平和就业机会远高于内地工业,并且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非常宽泛,而农民的跨省流动就是追求两个简单的目的:一是工作机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农民工倾向于向工业化程度较高、非国有经济较多,从而工作机会较多的地区迁移。而一旦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这种丰富的机会,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会涌入城市,下表是1999-2003年间农村劳动力转移比例的数据:

表1显示90年代后期随着东部地区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流出的速度与距离也明显增强。二是农民工倾向于流入名义工资水平较高的省份,这样即使他们所进入的并非高利润行业,也能获得较之其他地区或是农业生产更高的报酬,下表是2000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中就业的产业分布以及1997、1998年各行业农村劳动力从外地汇寄款统计:

表3显示农村劳动力在城市产业中的分布主要集中与知识与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农民工更选择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建筑业等行业就业,并且从事的是本地劳动力不愿从事的比较累、脏、危险的工种,由于农民工的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们不能够进入到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中来,而只能在非正规的、与城市居民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机会。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大多保持着原来的消费模式,储蓄倾向很高,通常把工作挣得的钱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寄回家乡,很少照顾到自己在城市的生活质量。这些条件保证了农民工在现代城市产业体系中能够得到较之农业生产高得多的积累,从而分享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

2外出农村劳动力的素质不高,而劳动力的大量流失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也不明显

由于中国的经济结构呈现着明显的三元化特征:即城市经济、农村工商业经济及农业经济,不同经济的技术水平不同,对人力资本需求的层次和量也有所不同,由之引起的收入差距也会有显著不同。而第一产业较之其他行业不仅生产效率低,而且支出与收入的对应水平也低,再加上宏观经济环境,特别是产品和要素的市场结构与相对价格等因素综合影响,就造成了农业生产中“低投入、低收益、低效率”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农户的“高投入、低收入、低素质”问题,反映了中国当前的农业发展不仅比较效益低下,而且缺乏获取资源的竞争能力。如下表:

而这种不协调的生产方式对农村居民中文化水平较低的部分压力更大,他们既缺乏农业生产资料,又缺乏理解科技与信息的能力,只能在有限的土地中浪费大量的劳动能力与劳动时间。对他们而言,与其在农业生产中付出大量的劳动而获取不到较高的收入,还不如在城市中从事一些危险性大、劳动强度高但收入也较高的工作。而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也提供了许多这样的机会,由于数量化的粗放经济仍然在经济活动中占据优势,所以应对市场竞争的最有效手段就是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是获取科技垄断优势,而这种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报酬对农民特别是低教育水平的农民仍然有相当的吸引力,这就使农业人口中初中以上学历的部分较多地流在了农村,而小学及文盲半文盲的部分更多地流向了城市。而更明显的是,对于中国这种土地资源有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村集体化大生产不发达的国家而言,这种农业人口的流出并不会对数量化的农业生产造成多少效率上的丧失,如下表所示:

这种低素质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会压制城市产业升级的步伐,并在未来的产业发展进程中成为可能被淘汰的对象。所以,如果不配合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有计划提升,农民教育与再教育投资的迅速增长,则这些低素质农民工必然会在将来成为社会的弃儿,一方面是城市经济转型与升级的加速将不断限制其获取就业机会的能力;另一方面是长期脱离农业生产使其所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信息与农业知识更加匮乏,较之于那些留在农村的相对高素质居民,他们在农业生产、土地经营、多样化种植和市场营销等诸多方面都毫无竞争优势可言,其结果只能是造成这些人口既难以在城市立足又很难重新适应农业生产,成为在城市边缘游荡的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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