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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范文第1篇

(一)生育保险的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有生育保险。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12月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又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2014年年末,我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17039万人,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2%,远低于医疗保险覆盖率77%的发展速度。综上所述,我国生育保险一直在发展,但力度不大,进展不快。

(二)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不合理。

在制度设计的宏观层面和参保机会的公平性上,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统一,2014年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84232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974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占比分别为20.2%和28.5%,不符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不包括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妇女,这恰恰是一个最庞大的群体,特别是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这部分群体对生育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而她们的生育保险在制度上还是空白,显失公平。

2.制度建设滞后。

尽管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有专章规定,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现行生育保险办法仍为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也是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此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施行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生育保险的操作依据。相较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均有国家颁布的决定或条例作为执法依据,只有生育保险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中最为滞后,生育险立法滞后也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现实有很大差距。人社部曾于2012年11月21日发出关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但新办法至今未下发。

3.协同措施不力。

一是现行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协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而现行办法仅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企业之外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不在制度覆盖范围。说明现行办法与社会保险法缺乏统一性。二是缺乏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女工生育的社会贡献缺乏共识,就业上的性别歧视根深蒂固。一些企业招工招聘,名为男女平等,实为只招男性,育龄妇女因生育需要休产假常被冠冕堂皇的理由拒之门外,男女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二、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行性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存在必然联系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生育医疗与普通医疗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引起的其他疾病费用和生育期间的各种医疗费,很难分清是生育医疗费还是疾病医疗费。这种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准确界定,只能凭借社保经办机构的经验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治疗证明进行简单的区分,使得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只有把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才能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目的相同

生育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解决公民或劳动者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治疗费用及服务,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若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但两者保障的目的都是帮助参保职工尽快地返回自己的工作岗位,这使得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具有可行性。

(三)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生育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来看,医疗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有公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当前,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面临良好机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经验和参照路径。尤其是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会在基金管理与使用上引起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机构、监督基金起到促进作用,可为两险合并直接利用。

(二)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无论从优生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在减轻孕妇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不仅关系家庭幸福和民族素质,还关系国运兴衰和家运大计。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那些不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更显重要和紧迫。

(三)提高全社会人口素质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

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来认识,妇女生育不仅是公民家庭的私事,更是人类社会世代延续,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大事。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有利于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缺陷率、从源头提高人口素质。

四、探讨及建议

(一)研究制定合理的筹资

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但是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必定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因此,应充分考虑全国各地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在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压力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制定切实可行的筹资模式。

(二)研究制定合规的结算模式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后,在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及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合理保留和延伸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新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研究制定合适的管理模式

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之中,可以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分管模式合并为一个部门的专管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还可充分利用医保基金,保障生育妇女的基本权益。

五、结语

生育保险范文第2篇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14号),现对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育保险制度

(一)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以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全省各市、州、地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起步阶段,也可按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筹,宜县则县,宜市则市,逐步过渡到市(州、地)级统筹。

(三)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城镇从业人员。起步阶段,应将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覆盖范围。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经办业务。鉴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相近性,生育保险管理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二)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具体费率,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要建立费率的适时调整机制。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可比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费列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要单独建帐管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四)凡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的统筹地区或单位职工,要在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的情况下,按照建立制度、规范管理的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单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将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制度管理范围。未将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统筹地区,单位要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相关待遇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二)符合国家或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

1、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

支付生育医疗费,可采取按比例报销和向生育职工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等方式解决。具体报销比例和定额数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平均费用以及本地区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外,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对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要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好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一)生育保险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将医疗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定点条件的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符合要求的社区医疗机构吸纳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中,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报销规定执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的,可充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管理措施和手段,简化经办流程,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在急诊、急救情况下,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范文第3篇

为解决上述问题,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在今年7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9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至此,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在内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在河南建立。

作为我省首个涉及生育方面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仅保障了在、离职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还第一次体现了对参保男职工的权益保护。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部门是否能有效管理?

答:《办法》专门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哪些人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相关规定介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谁来缴纳?

答: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休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由谁来发?

答: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参保后,是不是所有的生育费用都可以报销啊?

答:据了解,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除了正常生育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包括: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另外,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假如职工在参保后失业,又恰恰在此时需要生育,该怎么办呢?

答:参保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失业一年内可享受“报销”医疗费用;参保满三年者,终身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三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性参保有何意义?

答:配偶生育可领补助。

为保护参保男职工的利益,《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此外,针对参保地和生育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现象,《办法》还指出,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假如单位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或无故拖延缴纳时间,职工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 《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异地借鉴:

北京:企业不参保,也要支付职工生育保险

在北京,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不仅要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还要遭受高额罚款。

据相关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此外,企业若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还将被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高额罚款。

重庆:男性做结扎手术也有补贴

据重庆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山城重庆便出台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若生小孩,将获得7000元左右的生育补贴。

另外,女职工如果做计划生育手术,引产将获得500元补偿,流产补贴200元。男性做计划生育手术,如结扎也会有相应的补贴。

通辽:女方无工作,可使用男方医保证

生育保险范文第4篇

一、理顺职能,明确责任。目前,各市正在进行机构改革,要以此为契机,全面理顺工作职责,将分散在原部门的生育保险职能,划转到医疗保险处。同时,要明确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尽快将因机构改革使生育保险有所停滞的状态扭转过来,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到生育保险工作层层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研,摸清底数。面对生育保险管理新机构、新人员的情况,各地要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研究解决生育保险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制定政策、完善措施。目前,全省仅有×××、××、×××、××等市出台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今年,其它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生育保险改革步伐,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可以先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改革起步,建立统筹机制,使生育保险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典型引路,扩大范围。各地要学习秦皇岛市生育保险改革的经验,在原有生育保险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覆盖范围,各市要把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可以考虑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享受待遇,使生育保险工作实现新突破。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生育保险范文第5篇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保基本和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城乡育龄妇女住院生育的经济负担,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业务经办)

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适用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在保险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管理。

第七条(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

第八条(待遇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一)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

(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

(三)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

(四)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待遇支付标准)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的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条(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六)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第十一条(就医结算管理)

参保居民在本市生育的,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的,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和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具体的就医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违规责任)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