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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答:(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后,还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3)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5)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结论书;(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7)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申报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除了按正常的申报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用人单位按照《区劳动厅关于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满6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参保职工要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等待期吗?

答: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等待期限6个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医疗险函〔2008〕5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其参保职工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未满半年者由参保单位自行处理。

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或现期无工作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补贴。

什么是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津贴即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上年度本人缴费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计算。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产时所发生费用形式为顺产、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可享受生育津贴。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标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28号)规定,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按定额支付待遇标准:(1)顺产1800元、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2)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3)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术、复通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男职工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1)绝育术、复通术1000元。(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或无工作且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生育补贴1500元。

中区直驻邕参保单位及职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20xx年最新广州市积分落户政策第一条 为落实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xx〕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与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有关窗口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及《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资料归档和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本系统员工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核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查核无违法犯罪记录,核准落户地址,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负责审核就业登记凭证。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无偿献血情况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有关教育部门按规定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服务情况审核。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地税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监察部门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45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六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办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缴费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 公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一条 凡进入入户名单人员,有关申办资料齐全并合格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1.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和企业基本情况:生育参保人数、参保率、单位的覆盖面等情况了解,现在是社保负责这块登记、缴费的业务,数据这块可以向社保调取,在12月底,登记、缴费业务将会归于咱们医保,数据调取会容易。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a.门诊产检费用是没有实时结算,手工报销,门检对应医疗机构范围是全市范围,甚至全国,统计较困难。b.全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时结算情况:丰台有分娩住院实时结算资格医院共12家,其中三级医院7家,二级医院5家;12家分娩实时结算医院所对应的是在丰台住院分娩的人员,而手工报销是对应在本区参保人员,统计参数不一样。这一块的应对措施是优化系统,进行信息互联互通。

(2)优化和完善审核系统

生育申报系统孤立,自成小体系:生育系统是没有和基本医疗系统并入,4月1号前生育手工报销全是手工填写申报,9月1号才全部开始报盘,开始数据化、网络化,并且,现在还没有走流转系统,所有的退单全是手写,下一步,会走流转系统,然后进一步应该是上智能审核系统,实现无纸化审核。

(3)规范申报流程和及时更新常见问题目录

咨询台电话咨询大部分都是关于生育的问题,其次,是受理处的咨询服务,也常常需要审核人员去回答;加大宣传,及时发现反馈审核中的常见问题,并做成“常见问题”,在公众号或形成问题展板,及时告知。

退单高,特别是报盘系统上线后,为了规范经办人的报盘行为,要求退单问题,虽然退单会增加,但可以规范申报流程。

(4)在日常审核中提高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警觉性

生育欺诈骗保工作主要在2个方面:一是定期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费用异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违规费用,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报市中心,去年12月,我们科对全区生育保险项目付费产科出血>500ml支付情况做了专项检查,发现有1.篡改病历行为2. 按项目付费上传项目与诊断不符3.手术耗材使用数量与病例不符,4.超量开药情况;5.靠项目付费情况,6.生育报销产科出血>500ml的次均费用高。

二是参保人方面,主要在于冒名就医,手工审核,主要是通过材料的审核,对是否冒名就医无法通过材料判断,只能通过骗保的举报、投诉案例;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举报奖励制度落地,规范举报处理流程。

(5)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

严格按生育及卫计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维护三大目录库,规范诊疗行为,加强病案管理;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柯城区城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城区学校在校生)。

城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柯城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城区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城区学校在校生初次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已有缴费记录的城区学校在校生参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凭医疗保障卡缴费登记。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网上申报形式报送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作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汇总表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柯城区城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城区在校生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做好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在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保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定点医院8%、省内其他医院及省外医院15%。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支付6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支付70%

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支付75%

40001元及以上部分支付80%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5.在校生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城区学校在校生在统筹期年度内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有效医疗费在定点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20%报销,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30%报销,实行当场结报,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人员。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申报表;②住院原件发票;③出院病历;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特殊门诊等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疾病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市区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由区社保局确认公布。

(三)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医办、区社保局、*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残疾程度认定。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3046325、3023239;传真3052969。

(二)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全移交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学校(幼儿园)保费收缴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备专款专用,收支运行单独建帐。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社保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检查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预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其他

(一)农村在校学生,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与城镇学生待遇差额部分可通过商业再保险解决。

(二)农村学校城镇户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学校上报区社保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享受医疗补助的参保学生产生医疗费后,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准报销额以外的医疗费,凭《*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算单》,按各单位的规定办理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有效医疗费的100%。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见习基地的建立

(一)申请条件

在**市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见习基地:

1.每年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尽量符合毕业生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2.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有较规范的内部管理,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有效管理。

3.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企业申报见习基地的,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行业信誉、社会声誉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审批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2.各县(市、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审核合格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复核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授牌。

(三)申请材料

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需求数量、见习时间安排及见习毕业生专业要求;4、见习基地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二、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尚未就业的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及高职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开展职业见习工作。

(二)确定见习岗位,制定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安排见习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

(三)接受毕业生见习报名时,应要求申请人员填写《**市大学毕业生见习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报到证、户口薄和身份证等材料。

(四)在**市政府网、**劳动保障网、**教育网、**就业网、各县(市、区)政府网,以及有关高校网站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考核、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六)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每年都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大学毕业生见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见习岗位、见习要求等情况报市教育局就业办。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见习岗位情况,做好见习人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及时将报名情况通知各见习单位。各见习单位确定见习人员,安排参加见习,签订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人员名单反馈给市教育局开具见习通知单。

三、见习基地享受的政策

见习基地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为见习期间的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和县(市、区)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人数和实际见习时间,在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全额财政拨款见习单位经费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在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见习计划指标内安排大学生毕业生见习的,由所在见习单位先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见习生活补助,其中260元由市财政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340元由市财政安排拨付。同时,统一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见习基地申请补贴程序

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毕业生数量,由见习基地按月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报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中心城区部属、省属见习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见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见习人员毕业证与身份证复印件、见习通知和见习协议书等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底前汇总本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复核后,26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见习单位,见习综合保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购买。对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另行拨付的340元/人.月见习补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见习单位。

五、见习期满的考核鉴定

(一)见习基地应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大学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大学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并送见习毕业生档案保管部门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二)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反馈见习情况。市政府定期对见习基地进行评选,对优秀见习基地进行表彰。

六、见习基地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见习基地的组织工作,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见习基地的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见习毕业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等,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平台。

(三)见习基地对正在见习的毕业生只签订见习协议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或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取消见习期,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毕业生,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并为见习毕业生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五)加强见习生活补助资金管理。见习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当月见习人员增减情况,严禁见习单位将与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毕业生列为见习人员,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申请见习补助。一经发现,对见习基地给予摘牌,并按套取就业专项资金责任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