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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领导干部信息化能力;关键步骤

一、引言

当今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研究工具,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它不仅应用于经济管理、数学、教育、生物、医学、心理学,而且还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满意度调查、薪酬调查等方面。另外,它也越来越受社会工作者的青睐,成为他们了解社会、研究社会现象、研究对策的最好工具。做好社会调查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界政府部门的重视,因为社会调查结果越来越成为政务部门工作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基础。正像同志所说“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实事求是”、“深入实地”的调查研究才是正确之路。

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人们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途径;它是制定、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依据;它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联系的桥梁。

社会调查研究的学科性质可以用四句话表述: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方法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应用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带有认从论的学科,它包含管理学基本原理和统计学,基础学科是统计学,所以涉及很多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对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分析过程中,必须应用的统计学知识和方法。之所以说社会调查包含管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因为在社会调查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贯彻着管理学的思想,如社会调查目标确定、调查计划制定、实施调查的组织监督与实施、调查工作的控制与调整、调查工作总结等,这一系列动作,不仅构成了社会调查的完整过程,而且还体现了管理学在社会调查工作中的重要性,所以做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是实现社会调查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社会调查的关键步骤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社会调查有着一种比较固定的程序,这种固定程序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步骤:选题、准备、调查、分析和总结。

关键步骤一:选题。选一个合适的调查问题在初学者看来并不困难,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从程序上看,选择调查问题是一项社会调查活动的起点,是整个调查工作的第一步,调查问题一旦确定,整个调查活动的目标和方向也就随之确定,调查问题选择得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成败,决定着调查成果的优劣。因此,应当对选题阶段的工作给与高度的重视。选题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现象、问题和焦点中,恰当地选出一个有价值的、创新的、可行的调查问题。二是将比较含糊、比较笼统、比较宽泛的调查问题具体化和精确化,明确调查问题的范围,澄清调查工作的思路。

关键步骤二:准备。如果选择调查问题的意义在于确定调查的目标,那么准备阶段的全部工作就可以理解成为实现调查的目标而进行的道路选择和工具准备。所谓道路选择是指为达到调查的目标而进行的调查设计工作。它包括从思路、策略到方式、方法和具体技术的各个方面。就像实施一项工程之前必须进行工程设计一样,要保证一项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调查目标的完满实现,也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设计。这里所说的工具准备,主要是指调查所用的测量工具或信息收集工具――问卷的准备,当然,同时还包括调查信息的来源――调查对象的选取工作。

关键步骤三:调查。调查阶段也被称为收集资料阶段或调查方案的实施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贯彻调查设计中确定的思路和策略,按照调查设计中所确定的方式、方法和基础进行资料的收集工作。在这个阶段,调查证往往要深入实地,接触被调查者,调查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也最多,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最多。因此,需要很好地组织和管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或者由于现实条件的变化,我们事先所考虑的调查设计往往会在某些方面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或偏差,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弥补,发挥研究者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关键步骤四:分析。分析阶段也被称为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实地调查所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审核、整理、统计、分析。就像从地里打下的粮食,要经过很多道加工工序,才能成为香甜可口的食品一样,从实地调查中所得到的众多信息和第一手资料也要经过调查研究者的多种“加工”和“处理”,才能最终变成调查研究的结论。这里既有对原始资料的整理、转换和录入计算机等工作,也有利用各种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的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加工、处理得方式及手段主要是定量的统计分析,这是由现代社会调查的特定方式、方法,以及所收集的资料的性质所决定的。

不同类型的社会调查研究,使用不同的方法,描述性研究侧重于单、双变量的描述统计和推论统计,解释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主要依赖于双变量和多变量的相关分析、回归分析,以及事件分析等多种量化分析方法,而探索性研究则往往倾向于定性分析方法。

关键步骤五:总结。总结阶段的任务主要是撰写调查报告,评估调查质量、应用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一种以文字和图表将整个工作所得到的结果系统、集中、规范地反映出来的形式。它是社会调查成果的体现。撰写调查报告也可以说是对整个社会调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从调查的目的、方式、到资料的收集分析方法,以及调查得出的结论、调查成果的质量,都要在调查报告中进行总结和反映。同时,还要将社会调查的成果以不同的形式应用到实践中去,真正发挥社会调查在认识社会现象、探索社会规律中的巨大作用。

在本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改调查报告时要考虑以下问题:调查报告的主题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调查报告的整体机构是否完整,各部分的安排是否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检查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检查引用的材料是否恰当,是否有说服力;通读全篇报告,检查语言是否流畅,图表的制作是否清晰美观。

三、实例说明社会调查的关键步骤

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关键步骤的具体内容,下面举一个实际的社会调查准备阶段产生的社会调查规划的例子作为参考:

第一步:选题。根据要研究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的需要分析,本例是党校中对干部信息化能力的调查,希望根据本次调查获得三方面信息:一要了解领导干部对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二要了解领导干部现有的信息化能力和水平;三要了解他们对已开的信息化课程的满意度及意见。学校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课程更新与调整,更切实地满足领导干部信息化能力提高的需求。确定了调查目的后,确定调查题目为“领导干部信息化技能水平及需求调查”。

第二步:准备。根据调查目的和题目,进行调查前的准备,首先,确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时间,调查实施部门和具体人员职责,确定调查方式;其次,确定调查工具,即调查问卷;再次,进行相应的调查前培训。

调查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访谈、座谈、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本例因为调查的人员比较多,希望了解的信息比较普及,所以选用调查问卷调查的方式。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制定需要非常科学的方法,问题不能太多,最多让填写答案的人在半个小时内完成。问卷涉及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并要覆盖要调查的内容。语言要简洁易懂,尽量减少专业用语,如果有专业用语,需要加以说明。

调查前的培训工作,是针对实施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主要是要讲解如何进行调查前的指导语的陈述,如何辅助调查,还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如何处理的培训,这个培训关系到是否能获得全面而真实的调查数据。

第三步:调查。实施调查期间,需要认真执行计划中的步骤,调查员要组织好被调查的学员,宣读调查问卷填写规则,并负责说明解释。最后,收回整理调查问卷并统计回收率。

第四步:分析。统计分析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进行,当前,用于社会科学调查比较好的统计软件有SPSS(Statistical Packageforthe Social Sciences,即“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SPSS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图形菜单驱动界面的统计软件,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操作界面极为友好,输出结果美观漂亮。SPSS采用类似EXCEL表格的方式输入与管理数据,数据接口较为通用,能方便的从其他数据库中读入数据。其统计过程包括了常用的、较为成熟的统计过程,完全可以满足非统计专业人士的工作需要。

第五步:总结。调查报告是整个社会调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描述了整个调查工作,也体现了调查结果。通过调查结果,提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一些结果的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下面是该实例准备阶段的规划文档。

对党校学员的信息化能力调查规划:

第一,调查目的:领导干部信息化水平是否达到一定标准,让学员了解自己的信息化水平,和应达到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另外,通过对学员信息化水平的调查,给党校计算机课程设置和课程的侧重点提供依据。

第二,调查标题:领导干部信息化技能水平及需求调查。

第三,调查范围:在党校学习的全体学员。

第四,调查时间:入校初期(培训前)和毕业前期(培训后)。

第五,调查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见“信息化能力调查问卷”)(略)。操作系统的基本操作能力;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的应用能力;局域网组件、维护、管理的能力;现代网络媒体的使用(物联网、微博);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网上购物、预订机票和酒店);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和信息检索能力;办公安全管理能力;工作计划进度管理软件Project的使用能力;社会调查与统计软件的使用SPSS;常用软件的使用能力(如杀毒软件、压缩软件winRAR、备份软件gost、PDF阅读器、聊天软件QQ或MSN、图片处理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多媒体播放器);常用办公设备的使用(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数码相机、移动存储设备);综合应用能力。

第六,调查形式:调查问卷(或电话访谈)。

第七,调查统计、分析内容:根据培训前调查确定哪些知识需要确定为信息化能力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分析培训后调查问卷结果,与培训前的调查问卷比较,得到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分析哪些培训内容完成较好,哪些培训需要加强,哪些内容需要调整。

第八,调查数据分析软件:SPSS。

第九,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读者是校级领导、教务处、计算机教研室教师。

第十,组织调查部门及人员:计算机教研室教师及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

从这个例子看出,要想实现高效的社会调查,必须从两方面入手,既要抓好组织实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又要运用好统计方法和统计软件,具体内容要经过深思熟虑,问题设计要有能体现显示情况,并能反映正确的信息。规划必须周密,尽力将社会调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在规划中设计出来。只有将五个关键步骤的工作都认真执行了,才能够得到预期的结果。

四、总结

社会调查是一个实践过程,每一步骤都至关重要,关系到整个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数据来源的代表性、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数据处理结果对问题或情况的说明性、解释性,最终关系到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策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第2篇

根据市委的部署要求,今天,我们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转段动员大会,主要是总结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对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一、前一阶段工作情况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积极宣传、认真学习,科学调研、深入讨论,扎实开展各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领导带头,推动活动扎实有序地开展。为了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市社科联党组决定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3月2日,市委召开了全市学习实践活动的动员大会。3月5日下午,市社科联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邹副主席作动员,明确了会议传达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要求,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明确了方向。陈先钦同志要求各科室、每个人都结合单位实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二)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讲座。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为摆脱空洞的理论说教,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直机关学习实践活动系列专题讲座。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使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深入调研,明晰工作思路对策。第一阶段我们充分重视调查研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进一步摸清基层社科工作和扶贫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3月下旬4月上旬,党组成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先后赴地税研究会、阳城镇车路村等地进行走访,就当前市社科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加强与基层及社科工作重点联系单位的沟通、如何帮助挂扶点的村民脱贫致富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四)开拓创新,丰富学习形式。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学习、网络在线和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学习。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纲要》,并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意义”、“影响我市社科事业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讨论学习,从而使每个党员干部真正理解学习实践活动的意义,强化忧患意识,使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提升。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严格遵循学习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既完成规定动作,又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利用三个社科工作平台,创造了“自选”动作。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并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促进党员干部素质的提高,推动工作开展。通过《社科探索》杂志、《社科动态》简报、《xx社科》网页、大堂墙报等宣传阵地,交流和展示学习成果。同时,结合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学习更加深入,认识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二执行能力、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三是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

二、下一阶段工作意见

经请示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意,我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转入分析检查阶段。这一阶段从4月20日开始,到6月10日(约50天),主要工作以开展“一会一析一议一公开”为载体进行分析检查,提出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这一阶段工作,这一阶段是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效果的检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方向。广泛征求意见是找准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前提。在第二阶段我们将继续做好征求意见的工作,增强针对性、开放性和广泛性,采取多种形式征集各方面对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系统的梳理,提交给市社科联党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思路,明确整改方向。

(二)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根据市委部署,在第二阶段,领导班子成员要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重点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社科事业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深刻的个人思想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重点放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上。通过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分析检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明确今后的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同时,支部也要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开展民主评议,重点组织党员干部联系个人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切实查找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找准影响和制约社科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为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要坚持做到“四不上会”:谈心活动谈得不透的不上会、发言材料准备不好的不上会、整改措施不实的不上会、努力方向不明的不上会。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 全程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经过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社会调查制度渐趋程序化、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等情况开展调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进行的。这也将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遇,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调查报告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项内容,范围不够广泛、项目不够全面、内容不够深入,而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的结论由检察机关或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范,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只是原则地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品格证据规格都没有规定。此种操作模式无法使法庭“兼听则明”地决定对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与取舍,也疏于制衡,难以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全程运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刑事诉讼既未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未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奉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实行的是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进行,即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都具有终结诉讼的权力。因此,在这样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就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综合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平时一贯表现来考察判断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实践中,是否具有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判断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寻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并据此制定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案。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用来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参考资料。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价值诉求,因此,将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性格特点、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中,并从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实现个别化处遇。

再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贯彻刑事诉讼“全面调查”原则的充分体现。“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应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环境等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精神病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用最佳的处理方法。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诉讼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贯原则,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点考虑的,目的就是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综上,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适用,有利于确定对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适用,有助于确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助于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起诉或者不起诉;在审判阶段适用,则可以据此判断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更加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设想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机关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鉴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现状,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应当明确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前移至案件的侦查阶段。如前所述,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提请批准逮捕或起诉之前,委托专门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慎重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有先天优势。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调解;诉讼内调解;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调解制度变化、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调解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权利纠纷和社会冲突,维护不同性质的政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构建我国刑事调解制度,我们应当在继续发挥我国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在便捷、及时、有效处理因轻微犯罪引起的刑事纠纷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着力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正确划定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正确划定适用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目前,在我国学界,将刑事调解的法律后果界定为非刑事化处理和轻缓刑事化处理已成共识,而对诉讼内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意见不一致,有主张适用于未成年犯和成年人犯罪中过失犯、初犯、偶犯,有主张除此以外,对于那些可能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提出不适用死刑要求的,法院也可以据此考虑不适用死刑,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还将适用刑事调解、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范围拓展到老、弱、病、残、孕犯罪人的案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案件,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实际上,刑事调解适用范围是刑事调解法律后果得以发生的载体,刑事调解制度正是借助这些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案件,在被害人提出调解并且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与犯罪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启动、实施刑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才实现对犯罪的非刑事化处理或轻缓刑事化处理的,因此,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没有被害人的自然人犯罪、没有被害人的职务犯罪、没有被害人的单位犯罪,不适用刑事调解,另外,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军职罪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性,这两类犯罪也不宜适用刑事调解。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与适用刑事调解的关系,我们知道,就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来说,对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是可以分别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而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对犯罪人均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不是基于刑事调解制度的作用而产生,而是依法处理,但是,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中,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刑事调解制度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不会因为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再对犯罪人作出更轻缓的刑事化处理,但对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提出或同意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允许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的,即,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是对所有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而言的,但用这一标准是否就可以完全涵盖适用刑事调解的所有案件范围呢?对于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没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案件,我国学界有人主张可以用刑事调解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现对犯罪人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笔者也同意这种意见。至此,我们可以将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范围界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及除此以外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所有犯罪案件,但上述不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除外。

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立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哪些阶段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只适用于法院审理阶段,有主张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有主张贯穿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阶段,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也有主张适用于刑事诉讼每一诉讼阶段,即从立案阶段到执行阶段,笔者主张应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但不包括刑罚执行阶段,因为,刑事调解制度是鉴于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实现由犯罪引起的被害恢复和加害恢复,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司法中“恢复正义理论”的合理内核,提倡由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共同参与刑罚权的行使,它虽然涉及到犯罪人的实体利益,但它主要的或更多的是对犯罪人基于自身的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作的一种程序性处理,是一种程序制度,它对犯罪人实体问题的处理是程序性的暂时处理,是一种不确定的处理,事后如犯罪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被害人不能谅解的,从理论上和制度上说,应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见,刑事调解本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刑事责任尚未确定情况下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实现,无论是“非刑罚化”还是缓刑处理,都不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即便是“刑罚轻缓化”,也不涉及到被减除的刑种、刑罚的执行,而一旦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人的实体问题已经确定,这种确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实体确定,判决具有严肃性和既判力,非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改变判决的实体内容的,在刑罚执行中由于法定事由需要减刑、假释的,是由于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者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依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实体问题判决所作的一种调整,它虽然也是对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实现,但它是在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如何实现,在本质上是属于刑罚执行的制度,是一种实体制度,对判决确定后犯罪人实体问题决定内容的调整所体现的国家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公权机关专门享有,不能让渡给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否则,不仅造成国家判决不严肃、不稳定,而且还会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倒 流、循环甚至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损法制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及时恢复,何况在判决确定前如果被害人真要和犯罪人和解,完全可以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实行,被判处刑罚的或没有被作轻缓刑事化处理的,绝大多数是被害人不同意调解、没有调解基础或者虽存在调解基础,但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总之,在刑事领域,国家刑罚权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让渡,只能在判决确定前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以诉讼内这些不同诉讼阶段为立足点。

在明确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阶段之后,我们该如何设置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主要有:1.主张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主动启动刑事和解,进行调解2.主张借鉴美、英、法等国的做法,将诉讼内的刑事和解转交社会基层组织或社区组织这些中介机构处理,如果和解达成协议的,则直接予以确认,从而决定案件的处理;3.主张实行冲突双方自行和解、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和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轨机制;4.主张在审判阶段弱化或者取消当事人自行和解,由人民审判员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确认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中立力量主持刑事和解,而公诉机关则通过间接的调控手段确保刑事和解的正当程序,对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分析问题的视角和制度预设背景不同,这些观点虽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都具有片面性。我们认为,建立我国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合理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赖以生存的“恢复正义理论”,克服这一理论的不足,充

分关照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双方利益,保持这两种利益的平衡,既要反对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权力独占,也要反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利行使的无序自由,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被害恢复、加害恢复得以实现,又要保证国家通过刑事调解制度及时、有效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社区关系的恢复,这就需要在保持当事人行使和解权利的张力和国家司法机关对调解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力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并吸纳实践中我国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引入进来而又不致形成中介机构、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的做法,设置在当事人提出刑事调解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和国家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实施调解的职能,发挥国家司法机关在这两种情况下组织、指挥、协调、引导和诉讼转处的作用,使得冲突双方自愿和解、自主诉讼的积极性与国家司法机关必要的职能作用有机结合,彰显刑事调解制度民主、有序、高效的本色,在重视当事人作用的同时,坚持和强调国家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据此,关于我国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的设置,我们应当坚持“两条腿走路”,以由冲突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启动调解并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司法机关主持型刑事调解和经当事人同意、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实施刑事调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型刑事调解为路径,来廓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内的刑事调解制度;其次,作为存在于判决确定前各诉讼阶段的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其制度内容的架设、程序的建构,不仅应当立足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能,立足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自阶段任务的实现,坚持和贯彻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实行分阶段设置,而且,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各自诉讼阶段进行的刑事调解,还要突出司法机关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通过设立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使前一诉讼阶段自觉地及时地接受后一诉讼阶段的审查监督和确认,建立后一诉讼阶段与前一诉讼阶段在刑事调解中的配合和制约机制,通过设立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确认司法裁定可以提请复议、复核的程序救济制度,发挥当事人对诉讼内刑事调解的必要制约,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刑事调解进行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程序中,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手段,对公安机关不当调解行为、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和不正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进行监督,规定审判机关适用刑事调解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人参加,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手段,对审判机关不当调解行为、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和不正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进行监督,通过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和法院审判环节刑事调解的专门法律监督作用,实现刑事调解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的及时有效、公正效益价值“双赢”。另外,还要通过设立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后一诉讼阶段对前一诉讼阶段的调解结果经审查不予确认情况下恢复诉讼程序或者不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制度,实现刑事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法定处罚该当性制度、起诉、审判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对接。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青少年,适应,心理健康素质。

分类号B848.9

1问题提出

适应是心理健康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适应还意味着随社会进步、生活节奏的改变,不断改变自己、改变环境、改变自身的需要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现实[1]。

当前对适应的概念、结构成分、测量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对不同受教育阶段青少年群体适应的研究。如王永丽、林崇德等人的“儿童社会生活适应量表的编制与应用”的研究,结果表明,儿童社会生活适应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聂衍刚的“青少年社会适应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表明,初中学生比高中学生的社会适应要好,高中学生的学习适应性显著高于初中学生[3]。这些关于适应的研究,涉及某一受教育阶段的青少年群体的研究居多,缺少跨越整个青少年期、涉及不同地域青少年的综合性研究。因此对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适应的变化特点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有关青少年适应的概念、结构和机制的研究。如陈建文的“青少年社会适应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研究”认为,社会适应的内容主要是人际适应,结构包括心理优势感、心理能量、人际适应和心理弹性四个维度[4]。陈君的“《大学新生学校适应自评量表》的编制及信度和效度检验”研究中,将学校适应分为生活环境适应、交往适应、学习适应、情绪状态四个方面[5]。黄希庭等人为社会适应就是人格适应,社会适应性是指人们在社会适应过程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人格特征[6]。陈建文、王滔的“社会适应和心理健康”的研究从社会适应的心理机制、心理结构、心理功能三个方面对社会适应和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贾晓波在“心理适应和本质与机制”中指出了适应的概念应从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三个角度做出解释[7]。这些研究更多地针对心理适应结构的某一种或某些成分的研究,如社会生活适应、学习适应,缺乏对心理适应整体的、系统的结构研究,因而无法全面了解青少年的适应特点。

鉴于此,我国学者在心理健康、素质、心理素质的基础上提出了心理健康素质的概念[1,8,9]。并认为适应是心理健康素质的外在表现,是心理健康者的特征。而且从心理健康素质的角度重新厘定了青少年适应的结构,将适应分为生理适应、情绪适应、人际适应、学习适应、社会适应和生活适应六个方面[1],并编制了《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调查表・适应分量表》[10]。本研究即以适应内涵及测量维度研究的新视角,以全国各地、处于不同受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为对象,对青少年适应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进一步探析我国青少年群体适应的年龄变化特点。

2研究方法

2.1调查对象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华东、华北、中南、西南、西北、东北等不同行政区域所属的23个省市、自治区选取了51399名青少年为调查对象,以同时满足年级、性别、专业、家庭来源、家庭收入、学校性质等15个背景变量为标准进行严格筛选,获得有效样本44063(有效率85.70%)例。其中男性21245(48.20%)人,女性22818(51.80%)人;来自城市20569(46.70%)人,农村23494(53.30%)人;重点学校15737(35.70%)人,一般学校28326(64.30%)人;独生子女19626(44.50%)人,非独生子女24437(55.50%)人。平均年龄为15.39±2.74岁。调查对象年级分布如表1所示。

2.2调查工具

采用张大均、江琦编制的《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调查表・适应分量表》。该量表共22个条目,包含6个维度,即生理适应、情绪适应、人际适应、学习适应、社会适应、生活适应。其中生理适应主要考察个体由生理变化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状态。情绪适应主要考察个体由情绪变化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状态。人际适应主要考察个体由人际关系变化引起的心理与行为反应状态。学习适应主要考察个体由学习活动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状态。社会适应主要考察个体由社会环境变化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状态。生活适应主要考察个体由生活环境变化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状态。量表条目采取4级评定,各条目均采用正向计分,其中“完全符合”为4分,“比较符合”为3分,“不太符合”为2分,“完全不符合”为1分。各维度的条目得分相加,取其平均数为维度分;适应得分为所有条目得分相加后计算出的平均数。得分越低,越容易因环境及身心变化引起不良的心理和行为反应,适应状况越差,得分越高,越容易适应环境及身心变化,适应状况越好。总量表的α系数为0.83,分量表α系数在可接受范围之内[10]。

2.3数据整理与分析

用SPSS13.0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主要采用描述统计、方差分析等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

3结果

3.1青少年适应状况整体特点

对参加调查的44063名调查对象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显示青少年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2.97,标准差为0.40,平均数的95%置信区间为2.968~2.976。数据分布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偏度值为-0.061,峰度值为0.002,结果如图1所示。

根据青少年适应的得分分布和数据变异情况,将适应水平分为三个等级(M±2SD)。结果显示,有863名青少年得分低于2.18(M-2SD),占调查总人数的2.00%,有1118名青少年得分高于3.77(M+2SD),占调查总人数的2.50%,有42082名青少年的得分在2.18~3.77之间,占调查总人数的95.50%。

3.2不同年级青少年适应状况的特点

对不同年级青少年适应得分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青少年适应表现为小学五年级、初中阶段最高,高中阶段下降至最低,大学阶段又逐渐回升,结果如表3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156.04,p

3.3不同年级青少年适应各维度的特点

3.3.1不同年级青少年生理适应的特点

青少年生理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3.056,标准差为0.644,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为3.050~3.062。不同年级青少年生理适应维度得分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小学五年级、初中、高中阶段生理适应较高,大学阶段下降明显,结果如表4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8.64,p

3.3.2不同年级青少年情绪适应的特点

青少年情绪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3.045,标准差为0.512,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为3.040~3.050。对不同年级青少年情绪适应维度得分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小学五年级、初中阶段情绪适应最高,高中阶段下降至最低,大学阶段又逐渐回升,结果如表5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26.34,p

3.3.3不同年级青少年人际适应的特点

青少年人际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2.934,标准差为0.555,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为2.929~2.939。对不同年级青少年人际适应维度得分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小学五年级人际适应最高,初中、高中不断下降,大学阶段回升,结果如表6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121.93,p

3.3.4不同年级青少年学习适应的特点

青少年学习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2.922,标准差为0.596,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为2.916~2.927。对不同年级青少年学习适应维度得分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小学五年级学习适应最高,初中、高中阶段不断下降,大学阶段回升,结果如表7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334.44,p

3.3.5不同年级青少年社会适应的特点

青少年社会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3.000,标准差为0.575,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为2.995~3.005。对不同年级青少年社会适应维度得分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小学五年级社会适应最高,初中、高中不断下降,大学阶段逐渐平稳,结果如表8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8.39,p

3.3.6不同年级青少年生活适应的特点

青少年生活适应得分的平均数为2.854,标准差为0.630,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为2.848~2.860。对不同年级青少年生活适应维度得分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小学五年级生活适应最高,初中、高中不断下降,大学阶段回升,结果如表9所示。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年级的主效应显著,F(7,44047)=182.82,p

4讨论

4.1青少年适应的一般状况

在对44063名青少年适应得分的描述性统计中发现,青少年的适应得分在1~4之间,平均分为2.97,分数分布基本呈正态分布,得分在两个标准差以外的仅占4.5%。其中有863名青少年得分低于2.18,占调查总人数的2.0%;有1118名青少年得分高于3.77,占调查总人数的2.5%;有42082名青少年得分在2.18~3.77之间,占调查总人数的95.5%。反映出我国青少年在学校和家庭教育及社会大环境的培养过程中,对生理变化、情绪变化、人际关系变化、学习活动变化、社会和生活环境变化所引起的心理和行为反应呈现出良好的状态。

4.2各年级青少年适应和适应各维度的特点

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的适应在小学五年级较高,从初中阶段开始呈下降趋势,高中阶段继续下降,到大学又逐渐回升。这一变化趋势也表现在情绪适应、学习适应、人际适应、社会适应和生活适应维度上。根据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似乎应该随着年级的升高适应状况将得到不断的发展。而本研究结果却出现了初中、高中阶段适应状况相对较低,而小学五年级和大学阶段却相对较高的趋势。分析其原因是:小学五年级学生生活与学习相对都较简单,矛盾不多,压力不大,心理冲突较少,所以其适应状况自我感受良好。而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由于正处于青春期,巨大的生理变化通常会导致心理困惑和产生很多心理问题,如他们都面临中考与高考的升学压力,沉重的学习负担,使得他们缺少与人交往的机会,从而导致他们各种心理适应不良的表现。到了大学阶段,尽管其生活环境有了较大变化,经历地各种事件有所增加,心理矛盾与心理冲突还会不断产生,但这时他们生理和心理相对已经成熟,能够更多的以积极的方式去应对各种问题,所以其心理适应状况相对较强。从这里可以看到,小学五年级学生的适应与大学生的适应,不是在同一水平的适应。也就是说,小学五年级学生的适应只是低水平的适应,而大学生的适应才是高水平的适应。

在生理适应这个维度上,我国青少年适应状况表现为小学五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较高,大学阶段下降至最低。分析其原因是:小学五年级学生虽已处于青春前期,但并未出现明显的生理变化,初中阶段正处在青春期,家庭与学校开始注重青春期教育,使得这一阶段青少年对于生理变化有所了解,因而其适应性增高。而高中阶段,绝大多数学生的生活重心是学习,沉重的学习压力限制了他们的人际交往机会,从而使家长忽略了对他们继续进行青春期教育。由于本次测验中所收集的大学生的数据大多分布在大学一年级,其他年级所占比例相对较少,因而这一结果可能更多的反映了大学一年级学生的适应特点。分析原因我们认为大学生虽然生理心理发育均处于相对成熟阶段,但由于社会交往、人际关系较以前更广泛,并开始经历各种角色的转换。因而比较注重外在形象,从而造成了许多与其有关的心理困扰。

5结论

本研究获得以下结论:

(1)从总体上,我国青少年的适应状况处于较好的水平。

(2)我国青少年适应及情绪适应、学习适应、人际适应、社会适应和生活适应等各维度得分表现为小学五年级适应水平较高,从初中阶段开始呈下降趋势,高中阶段继续下降,到大学阶段又逐渐回升。生理适应维度得分表现为小学五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较高,大学阶段下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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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聂衍刚. 青少年社会适应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华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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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大均, 江琦. 《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调查表》适应分量表的编制. 心理与行为研究, 2006, 4(2): 81~84

ADOLESCENT MENTAL HEALTH DIATHESIS: A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ADAPTATION ABILITY IN ADOLESCENT IN CHINA

Zhu Zhaohong, Shen Deli

(Academy of Psychololgy and Behavior i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300074)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