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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严重心脏病、重症慢性病、重症精神病和其它重症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以下简称剩余部分)。

(一)农村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不1000元),按5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5000元),按60%比例进行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10000元。

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居住的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剩余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补助。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8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采取“一卡式”发放形式,分散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所在敬老院账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不5000元),按25%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4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3000元;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4000元。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救助

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1万元以上,可给予1000元救助;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3万元以上,可给予2000元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规定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患有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救助必须是所列病种范围内的对象,必须附上一年度救助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和医保结算表,还须附本年度医生开具诊断的病历;医中、医后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对象救助最高限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偏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环峰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须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新农合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结算表、相关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等)、个人报告,并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手中。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性资金、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核拨至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民政救助专户,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偿单,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区新农合办公室核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附住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新农合审核章),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附补偿单据、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按季度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区民政局发放。

(二)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低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的医疗救助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出院后,持住院相关材料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报销手续,然后将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附医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医保审核章)和低保证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3.救助对象达到大病保险报销额度的,年底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销、保险机构赔付后,到区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

七、特殊救助情形

对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人同时又属重点优抚对象或失独家庭等特殊人员的,按其相应属别高的医疗救助补偿规定执行。

八、不予救助范围

1.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不予补偿的情形。2.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4.不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以及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况。

九、资金的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资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区民政局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由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区民政局要严把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关,及时调整“一站式”服务对象的范围、救助比例,向定点医疗机构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幵做好资金申报及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幵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区卫生局负责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工作,制定和落实相关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区广播电视台、《今日》报社等媒体以及各乡镇、胥各庄街道及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等,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政策的认识程度,使这项惠民政策广泛知晓、深入人心。

(三)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积极垫付资金,控制医疗费用,遵守医规医德,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凡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小病大医、等恶劣行为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进行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龙游县范围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城镇居民,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残疾长期看病吃药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住院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形式

1、农村低保户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户、特困职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省民政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

(四)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符合救助的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县民政局和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救助意见,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县人均不低于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财政局要做好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的筹措工作。县财政、审计、民政、卫生、劳动社会保障、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肝硬化失代偿;

(五)肺心病;

(六)精神分裂症;

(七)冠心病伴有心绞痛;

(八)依赖性糖尿病;

(九)中风后遗症;

(十)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十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的病种,不同的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各种对象的起付线(五保对象为零)、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对城市低保对象特别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细则、方案)享受医疗救助。

(三)视医疗救助资金节余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可采取分配指标的办法给予医前或医中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以及其他特困边缘群体中大病患者实行医中一次性小额救助。用足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救助资金既不冒帐又不滞留。

(四)每名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救助年度只享受一次救助。对虽已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但一次性救助金额未达到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报销封顶线的,可继续按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至封顶线为止。

五、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户主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以及住院费用发票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癌症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和本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国家下拨、地方财政配套、各级专项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按省要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市、区)财政配套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方,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救助对象

1.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血管意外;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予以救助的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其他城镇低保人员为1500元,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元/月,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90元/月,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1000元,其他因患大病、重病致贫的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但对城镇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

对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在资金许可的条件下,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