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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主要特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相比,会计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一方面会计档案在社会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的实体数量也相对其他门类的档案数量更多一些。尤其是在企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等单位,会计档案不仅是反映这些单位的职能活动的重要材料,而且产生的数量也大。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近五年来,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没有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应也就没有应该清理的文件。

二、五年来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1、20__年三、四季度,区档案局与区政府法制办配合组织,对区直机关、各乡镇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共110个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加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全面检查考核,从检查考核的结果看,其中好的和比较好的有54个单位,占被检单位的49.09%,一般的有42个单位,占38.18%,较差的有14个单位,占12.73%。对检查结果,区档案局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作了通报。对档案工作较差的单位,我局及时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推动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20__年,对照《江苏省档案执法检查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档案工作搞得较好的单位提请区政府表彰,依法查处违法事件和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律尊严,维护我区档案史料的完整与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我局根据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每年从六月起,对机关文书档案逐个单位进行检查,并评选立卷质量优胜单位。对检查结果,提请区委办公室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开展。

4、通过检查和业务指导,我区已有45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分别达到省市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档案法制宣传情况

1、利用召开有关会议和档案业务培训的机会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把学法、懂法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作为档案业务培训、提高专兼职档案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课程。同时,及时贯彻省市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各类档案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近五年来,我区共举办档案培训班11期,参训人员450余人次,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素质;

2、把国家、省市印发的《档案法》图解、原文以及档案工作法规汇编及时转发至各立档单位,供张贴宣传和学习了解;

3、把学习和贯彻实施“两法”与完善全区档案工作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目标管理、业务建设和监督指导紧密地结合起来,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立档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档案工作组织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区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为主体的档案事业管理体系。我们还依法修订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利用、保密、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印发给各单位执行;

4、以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和《条例》颁布五周年为契机,先后两次大规模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印发《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宣传材料20__多份,悬挂了过街横幅,制订了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在市区街心公园开展档案知识义务咨询,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组织全区档案员参加《中国档案报》主办“剑南春杯”和省档案局主办的“昌盛杯”档案法制竞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加强档案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五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省档案局做好交通系统档案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今年省厅将继续配合省档案局贯彻落实《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福建省档案系统“五五”档案法制宣传规划》,开展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做好交通系统档案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厅属单位执行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数字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随时迎接考核验收,争取进入“五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行列。

二、为实现2010年交通发展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交通档案的整体服务功能

(一)为推进“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重点建设项目服务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有关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各相关办法,科学界定各参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扎实落实交通档案“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工作职能,提升交通档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根据省政府公布的2010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档案登记制度和档案验收制度,根据项目档案管理的特点,“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同步管理、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港口航道。依照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检查、指导在建的港航项目档案管理,继续重视清理沿海各港口历年来建设完工的码头和航道工程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监督、指导今年完工的10个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推动今年新开工的15个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重点检查指导罗源湾将军帽15万吨级散货码头、江阴港区6-7#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湄洲湾港罗屿25万吨级矿石码头、湄洲湾航道二期,海沧港区14-19#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及古雷大型石化项目配套码头等重点项目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

2.高速公路:完成同三复线福州湾边大桥建设项目,浦南、泉三三明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抓紧永武永安至上杭段、武邵、福州机场路二期、福州绕城路西北段西岭互通洋门及连接线、泉厦扩建、莆秀2个项目和泉三泉州段等项目(路段)档案的汇总与专项验收工作;抓好计划今年开工的莆田至永定泉州段、京台线建瓯至福州、泉州环线南安张坑至石井、沈海复线仙游至南安金淘、沈海复线漳州天宝至诏安、宁德蕉城至连江浦口、泉州湾跨海通道、福州绕城东南段、漳州南联络线、武平十方至东留、永宁、宁武、渔平、厦漳大桥、浦城至建宁浦城段等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重视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松建、福州南连结线、福永、莆永龙岩段、莆永莆田段、上杭蛟洋至城关、招银疏港路、泉州环城路二期等项目档案的前期管理建档工作。注重海西网规划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档案的形成与整理。

3.普通公路干线:完成厦门杏林大桥、厦门东通道翔安隧道及两岸接线工程、厦门成功大道、泉州晋江大桥、平潭海峡大桥等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继续督促未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8条“入闽通道”建设项目档案的汇总与专项验收工作;敦促、指导省道在建18个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等规范工作;重视新开工38个项目档案的前期管理建档工作。

4.公路运输场站:围绕加快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综合运输枢纽场站建设,指导新建、续建公路运输场站项目档案23个。重点收集整理福州江阴物流园区一期工程、龙岩象屿物流园区、马尾快安仓储中心和福州汽车新南站、福州汽车新西站、厦门西客站、龙岩客运中心、石狮客运中心、永安长途客运站、莆田客运枢纽中心、龙岩客运中心站和石狮客运中心站等项目档案资料。

(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服务

继续关注“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项目档案质量管理,要求以县(市)交通局作为“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项目档案的立档责任单位,一路一档地收集、整理、归档各路网项目,各设区市交通局应主动联合同级档案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要求每个各设区市交通局提供2-3个已完工路段的档案资料作为所属县(市)交通局一路一档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试点,并于今年第二季度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将联合省档案局在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全省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含盖已建成的所有危桥改造工程、安保工程、养护工程、村村通

客车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服务。

(三)为深化交通改革服务

加强厅直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公路稽征系统已实施税费改革,对拆并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问题,省公路管理局应抓紧组织各公路稽征处在上半年完成涉改人员安置任务前完成拆并单位档案的鉴定、整理、处置等报批工作,时间要求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并报省厅备案。各设区市交通系统涉及税费改革单位的档案处置可参照上述方法管理。省厅将与省档案局在第二季度开始组织全省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各相关单位应注意收集整理持续深化交通改革、加大费税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组建交通融资平台,认真落实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探索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新的管理模式,完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体制,统筹通车路段有限资源,降低综合运营成本等深化交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四)加强对我省拓展闽台“三通”等重大活动档案的指导与收集整理的力度

围绕服务拓展闽台“三通”档案。加强指导与收集整理有关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加快对台客运基础设施和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平潭跨海第二通道前期工作;促进对台直航港口全面发展,促进厦门至台中、基隆客货滚装班轮运输稳定发展,积极引导福州至基隆、台中滚装航线常态化;拓展完善“小三通”功能,推动加快实现行李双向直挂业务、新增运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力争空中直航增辟航线、增设航点、增开航班,构筑闽台立体运输体系;加强两岸业界合作,办好交通涉台重大活动,筹备第二届海峡论坛两岸空中直航圆桌会议、2010年中国航海日(泉州)、第八届海峡桥隧通道研讨会;推动我省直航船公司在台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引导两岸更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通过我省有序往来,打造服务两岸人民交流往来主通道等重大或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进一步推进交通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贯彻落实国档局8号令,把好档案资源建设源头关

今年省厅机关将根据新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能补充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省档案局审核。厅直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经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能的实际,严格按国档局“8号令”准确划定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明确归档范围,突出本单位工作职能,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补充或编制工作,由省厅转报省档案局审核后执行;其他厅直单位也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报厅备案。

(二)配合省档案局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为开展厅直单位第三轮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做好准备工作

今年省档案局将研究制定《福建省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启动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厅将密切配合省档案局开展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同时启动2011年厅直单位第三轮档案整理质量检查的准备工作。检查的重点是:-2010年度的各门类档案,文书档案以省档案局最新审核批准的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侧重检查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文件及各门类(注重专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否及时和齐全完整,整理是否符合规范。希各单位均要按照省档案局《福建省机关、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在省直机关推行档案整理质量合格证制度的通知》((闽档〔〕60号))的要求,提前做好每个年度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档案整理质量管理工作。

(三)积极做好网上办理档案登记和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工作。

按照《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档〔〕44号)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本单位上一年度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及时进行网上办理档案登记。按照《福建省档案目录电子数据报送暂行规定》(闽档〔〕49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报送符合规范要求的档案目录电子数据。省档案局将对档案登记办理和电子数据报送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依照《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交通厅提出移交申请的项目档案:由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组织移交申请的有邵三高速公路、龙长高速公路2个路段的项目档案。连同去年必须移交的高速公路5个路段、普通公路2个路段的项目档案共有9个公路项目档案必须移交交通运输部档案馆。为保证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把好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关。项目档案的移交要求按照《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提高防范意识,强化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提高档案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强化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危害档案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各项档案安全保管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把安全防范意识放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首位,要从档案信息网络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档案数据库安全等方面着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防患于未然。

四、进一步推进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5号)的规定,坚持电子文件管理的原则,明确电子文件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本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今年省厅将配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宣传贯彻《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着力推进厅直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观摩学习、检查考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落实《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积极参与。省档案局将继续积极推进机关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推广省直机关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推动省直机关开展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并提出省直机关室藏档案数字化建设指导意见,各单位应及早行动,按照本机关制定并经审核批准的《文件材料分类编号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纸质档案开展鉴定与档案存储数字化工作。

五、积极开展交通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加强交通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与学习交流,表彰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

(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八)上述第(一)至(七)项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九)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

(十)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

(十二)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

(十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档案的接收,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代表会、委员会及重要的工作会,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贸易、文化、体育、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渝视察活动,中央在渝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十四)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五)经协商同意,接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户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第六条在移交接收档案时,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整理,经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接收。

第七条在移交接收档案时,立档单位应当同时移交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检索工具和资料:

(一)按照市统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输标准和数据格式制作的文件数据资料;

(二)编制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机读目录、整理说明、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事记、文件汇编、成果汇编等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三)编印的报刊、年鉴、方志、回忆录等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定期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或者截留档案。

属于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市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属于区县级国家档案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建档和档案进馆,由主办单位提前报告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从筹备阶段开始介入,并参加有关筹办组织机构;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将整理好的档案送交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验收,经检验合格后,由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保存。

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征集范围是散存在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手中以及散失在国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散存在各有关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资料馆、文物管理所等文化机构内的历史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史料,以及反映本市党政领导和机关公务活动的档案史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复制、收集进馆。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保存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市和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并有优先收购或者征购权。

第十三条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集档案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海内外人士向本市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护抢救档案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将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决定接受捐赠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四条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使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中、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提高对“三重大”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重大改革、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实物档案,集中反映了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示了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极其珍贵的历史鉴证和文化财富,对于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三重大”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认真做好“三重大”档案管理工作。

二、明确“三重大”档案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一)“三重大”档案管理的范围。

重大改革: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重大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秭归的视察活动,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本地的视察、调研活动;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著名国际友人在秭归的参观访问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科技、宗教等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纪念、会展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处置活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事件。

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审定公布并纳入目标考核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三重大”档案管理工作责任。

“三重大”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申报工作由改革涉及的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申报工作由活动组织承办单位和事件处置牵头单位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申报工作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重大”档案的归档、保护和利用工作,同时依法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三重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各责任单位要确保档案工作有领导分管、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严格实施。

三、明确“三重大”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重大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重大改革涉及的各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要坚持将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与改革方案一并研究部署和实施。要认真做好改革方案决策、实施全过程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突出改革中的重要事件、重点环节,尽可能地采用原始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准确和完整。要重点做好重大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中原有档案的转移和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转移和销毁相关档案。

(二)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及时进馆。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一个单位组织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整套档案由该单位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档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各联办单位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由主办单位将全套档案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会同重大活动主办或参与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占为已有。

(三)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制度。重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主动联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号)、《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鄂档〔〕63号)的规定进行。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四)严格执行档案质量标准。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标准,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档案文件制作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档案装具要使用规范合格产品;档案收集要齐全,分类要科学,整理要规范,保管要安全,利用要方便有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质量要符合接收标准,并履行完备的交接手续。

四、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

涉及机构变动的单位在改革的同时,必须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档案处置申请;有关重大活动组织机构或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配套的档案收集方案,并在活动举办7日前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法人在办理项目开工的同时,必须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改革中档案处置申请、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备案后,要依法及时予以审查指导,提出意见,加强监管,确保档案管理与重大改革、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建设的主体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效维护历史记录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对未按规定及时提交重大改革中档案处置申请、办理重大项目档案登记、进行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备案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严肃查处“三重大”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