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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一、职责分工视角下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现状

依照现有法律法规,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监督制度部门、主管部门、形成单位、管理单位等角度来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现状如下:

1.党委组织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监督和指导职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党委组织部门参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法规的制定,如1996年的《规定》和2014年的《通知》。第二,法规中有明确规定。1996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说明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14年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要“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1996年《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14年《通知》第一条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主管部门是2008年改组成立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13个主要职责中没有和档案工作直接相关的内容。省级和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有部分内容与职业中介机构相关,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属于职业中介机构。如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行政权力清单中有“设立省级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权,“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权等;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权力清单中有“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权,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业务的处罚”等的行政处罚权等。中央、省级、地方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与行政权力清单中均无直接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有效解决现有档案内容及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法》中明确了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档案事业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因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也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1991年国家档案局的《国家档案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明确说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机构,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和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应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调一致。”1990年颁布、1999年修订的《实施办法》中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对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研究制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但1996年《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颁布,并没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规定》在表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主体时也未将其列入;2014年虽然国家档案局是联合《通知》的五部门之一,但该《通知》在表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时,仍没有提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见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地位仍需进一步确立。正是由于缺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法规缺少档案管理的专业视角。这一现象在部分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改善,如2009年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和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对死亡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主体和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填补了中央法规对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空白。

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

1996年《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是县以上的(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1]442014年《通知》第一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中增加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使管理主体得以扩展并获得多元化发展空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于开发、配置各行各业的人才资源,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人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集体户籍挂靠等相关服务工作。虽然部分中央法规对这类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规定,但在实施时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不足,导致档案收集不全,难以及时更新;与流动人员缺乏沟通,导致“人档分离”、“死档”现象严重。据大河网2015年3月份报道,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和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死档”已达10余万份。这会在评职称、转正定级、考公务员时给流动人员带来不少麻烦。除了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管理机构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践中还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管理主体。如教育部下属的留学服务中心在1997年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室”,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1999年成立北京市留学人员档案库,管理出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2009年《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在描述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管理机构时,使用了“各级人民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或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的描述,而根据1996年《规定》,街道办事处或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并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除此之外,部分第三方劳动力市场、失业管理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等也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这说明实践中存在大量《规定》之外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人事档案管理不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档案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档案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5.高校及中专院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根据2014年《通知》及《规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辞职、退职、被开除公职等情况的干部及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高校及中专院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做好学生档案或干部档案的收集、保管和转递工作,但部分管理主体的档案管理不规范、转递档案不及时,导致档案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足。

二、明确参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管理主体种类多、数量庞大、职责混乱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质量,因此必须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职责。

1.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2014年的《通知》,党委组织部门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科学管理档案,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应明确职责,做好职责划分,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同完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法规,建立“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科学管理模式,妥善应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急需丰富和多元化、管理设施和人员不足等问题;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等的执行力,对违法违规现象加以惩处。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着全国档案事业,也应该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管部门。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地位,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申请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时,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授权。其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效发挥其管理作用。除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外,还要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相关授权的单位。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形成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与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细化管理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实现管理服务标准化。实践中存在的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充分做好准备,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取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进行规范管理。2007年北京市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市人事局要分批公布该市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在此基础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参与此类检查,形成党委组织部门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合理分工。

4.高校及中专院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人事档案的“三化”是指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现代化是人事档案工作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经之路,是新形势下人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人事档案的数字化、数据库建立、管理系统研发、信息网络化建设等核心问题。规范化是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少人事档案材料载体不统一、装订不整齐、书写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研究,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为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与方法指导,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另外加强人事档案标准化建设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人事档案载体标准、格式标准、管理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有的人事档管理主要有《人事档案临时管理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事档案制度管理规定》等,其中,《人事档案历史管理条例》是由中组部于1980年,1990年经过修订,《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人事档案制度管理规定》都是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的,在档案内容、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方面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大同小异。如,张建文指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人的权利意识日渐强烈,过于强调公共利益性质与绝对保密性质的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法制无法适应个人资料保护运动所提出的在人事档案收集与处理中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将现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合并,制定统一的《人事档案法》。可见,加强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的研究,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丰富人事档案管理理论的需要。

二、人事档案法制建设

近年来困扰人事档案建设的阻碍很多,其中法律法制不健全是重点之一,我国现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条例》、《干部管理条例》、《企业人事管理条例》三项管理条例,但却缺少明文针对具体人事管理颁布的法案,并且在这些法案当中对设计人事资料泄露后进行的法律法规处理以及处罚略显不足,有许多漏洞可循,因此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法规》至关重要,作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制定《人事档案管理法规》,第一阐述管理范围不清晰,档案管理范围不清晰造成多方介入管理不规范,许多个人受到个别公司的私制管理,在离职后不能尽快取回人事档案,造成不能及时入职从而产生经济损失,再比如单位临时借调的过程中,档案管理以及档案备份的保存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定的人事纠纷,因此新建立的《人事法规管理》应当明确认识离职与调动时档案归属的边界以及明确企事业单位归还人事档案的时间。第二档案泄露处罚管理不明确,档案泄露是近年来常发生的事情,一方面是企事业单因某种原因恶意泄露员工档案,对员工给生活及工作造成损失,一方面是因采用互联网建制管理,受到网络攻击而造成的非恶意泄露,但也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因此应当加强恶意泄露他人档案的出发条例,将其列入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一项法律条文当中,同时明确什么是恶意侵犯个人档案、什么事恶意泄露个人档案、什么是恶意盗取个人档案,划分明确的范围,保障当事人隐私权受到合法的保护,第三增强人事档案可追溯性,这一条应当列入到法律条例当中,近年来对人事档案的管理中屡屡出现人事档案“失踪”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纰漏,另一方面是因为电子档案录入造成的人事档案缺失,这对追寻人事档案范围,寻找档案对比造成了困难,因此应当明确人事档案丢失出发条例,更好的保存人事档案建设。

三、人事档案工作改革

人事档案工作改革过程中首先是强化“三化”标准,建立健全完善的人事改革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人事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体制,改革的重点应当首先放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档案制度上,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事档案的制度管理较为松懈,原因一是因为档案管理人员的普遍素质不高,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培训,档案管理员入职的要求并不高,这就造成许多企事业单位用较为低廉的价格聘请一些非专业人员,造成大量的档案流失以及错误的生成,同时人事档案工作改革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宽宥因素,对造成他人档案损失的管理行为不予追究,对档案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不予改正,因此重复的造成档案确实现象发生。原因二档案管理工作较为繁复,即使采用计算机录制系统,档案管理的工作量也颇大,大型人事单位可以聘请较多的档案管理员,但普通单位困于资金限制只能聘请较少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这样对管理人员造成了大量的工作负担,有时会造成档案管理缺失;原因三普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往往兼职其他工作,对本来不富裕的工作时间进一步造成符合,进一步造成档案管理制度出现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解决人事单位聘用档案管理员的制度,要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定详细的档案人员考核制度,其次要划分工作区域,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专职自身职责。

四、结语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的特点分析

(一)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重在收集、保存资料。档案文书管理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能够针对发生的人物和事实过程进行记载,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采用人工分类的方式对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处理,如此可以将单位内的人事信息、事件信息及其他信息良好地保存下来。这充分说明了乡镇(办事处)办公室对档案文书具有收集和保管的职责。

(二)文书档案应用于文书工作,也形成于文书工作。通过对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确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档案文书管理工作,其中涉及较多文书工作内容,如文件的搜集、文件等级分配、文件运转、文件催办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书工作的形成,为更好地展开文书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种类繁杂。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还具有档案文书种类繁多的特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需要对单位相关的人事、事件、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处理,这势必会对各类档案文书进行处理,如人事档案、行政档案、收发文件、责任书等。

二、改进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的策略

考虑到乡镇(办事处)档案文书管理实施的重要性及其具有以上特点,对其予以优化、改进,应当侧重于以下几方面,即:

(一)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在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必须要保证此项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的落实,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提高档案文书的使用价值。当然,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文书管理标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程序、细化管理流程,进而约束、规范档案文书管理,从而保证各项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有序、有效推进,提高档案文书管理的有效性。所以,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档案文书管理工作,这对于提高乡镇(办事处)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有很大作用。

(二)强化档案文书的收集。作为档案文书管理最基本的工作,档案文书收集是否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档案文书管理的效果。出于提高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的考虑,应当注意强化档案文书收集工作。也就是详细了解乡镇(办事处)工作动态,及时收集各种类型人事和事件信息,按照规范格式进行记载,合理分类,妥善保管;对于收文和行文的程序进行规范;对资料进行目录编号,入库的档案应尽可能完整。特别要注意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图表及会议文件等进行综合立卷,进而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后续工作之中能够再次应用这部分档案文件。

(三)提高办公室档案文书人员专业素质。作为负责乡镇(办事处)档案文书管理的主要人员,办公室档案文书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素质、管理经验等方面或多或少都会给档案文书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出于提高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的考虑,应当注意提高办公室档案文书人员的整体水平。为此,应当建立制定档案文书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以此来规范档案文书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对档案文书人员进行档案知识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素质教育等,不断提高档案文书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地落实各项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提高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受。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定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认识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名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制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材料的;

4、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1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根据十余年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实践,笔者就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谈几点拙见。

1.1档案移交不及时

已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有些没有及时移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有些没有人事权的单位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造成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丢失、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等情况出现。

1.2“弃档”现象较严重

一是人事档案作用逐步淡化,医院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时往往只是面试即可。

二是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有的人受利益的驱动,不顾组织是否同意,一走了之,新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当地人事部门的帮助下为其重新建档。

三是人事费普遍过高,也是导致“弃档”的原因。

1.3档案管理不规范

有的单位对档案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用人不规范,考核、档案工资晋升、评定机制不健全,不注意平时材料的形成,导致档案材料缺失,给出国政审、职称评定、出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和办理流动手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4人事缺少特色服务

目前大部分地方人事还处在单一服务阶段,在很多业务领域里还是空白,缺少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无法满足社会和个人的发展需要。

1.5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尚未健全,部分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变化较大,对人事档案管理业务不熟悉,有待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2加强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对策

为了保证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卫生事业单位人才合理流动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2.1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氛围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提高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建立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

2.2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法规

一是对过去不合时宜,制约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政策加以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杜绝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力度,规范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准民营和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事和人事档案管理以及人事调动业务,促进我国人才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2.3创新人事服务形式

要不断丰富人事档案的内容,提高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经常了解用人单位和人才对人事档案材料的新要求,树立人事档案利用的“受众”意识,变过去“守摊式”服务为“开发式”服务,重视研究人事档案用户的多方位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健全管理人事档案的机构,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成立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人员配置、经费来源、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档案管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朝着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