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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范文精选

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转型;营销;创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正逐步转型: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目前,除了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股比不得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有关法定保险业务以及对外资保险经纪股比和业务等若干限制外,保险业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保险业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其主要标志是保险供给主体的竞争性和保险服务的差异性突显,保险消费行为的主导性增强,保险消费方式的选择性增多。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了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的较大变化,消费动机与行为更趋理性和实效。这些变化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营销,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销思路的创新

转型期的中国保险业,路子应当怎样走,需要很好地思考,因为这关系到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命运和前途。在我看来,新的发展思路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定位:第一,保险营销观念的定位:应从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第二,保险功能的定位:应从单纯的风险转移工具转向风险管理及个人理财手段相结合;第三,保险业务的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转向以保险业务为核心,高度重视投资业务相结合;第四,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企业转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这样四个定位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不得不正视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一体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国际上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产品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产品的交叉将越来越普遍,纯粹的保险产品将不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虽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四个定位还不能一步到位,但保险业必须明确这个发展趋势,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保险公司营销观念仍局限于市场营销观念而不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或将自己紧紧地束缚在保险领域,仅仅做单纯的保险业务,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发展格局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营销内容的创新

保险业营销内容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创新和营销团队管理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有三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原创式创新,即从无到有,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产品;二是派生式创新,即从一种产品衍生出另一种产品,或者从产品的基本功能衍生出其他功能;三是组合式创新,即将现有的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成一种既具有原先产品的某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老产品的新型产品。原创性创新在产业发展的初期很容易做到,但随着产业的逐渐成熟,大量的创新是发生在派生式创新和组合式创新方式上。例如,由早先只具有纯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派生出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甚至投资型功能的产品,这是一种派生式创新;投资连接产品则是一个典型的组合式创新的例子,它将保险产品与共同基金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兼具两种产品特征的新产品。

(二)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往往是人们忌讳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忌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在产品的购买阶段通常是较被动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产品”又有极大的需要。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必须真诚、及时、便捷。方便被保险人投保、及时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给付,做好保单销售出去以后所有的基本服务等(例如提醒投保人缴费、耐心、细致地答复被保险人的咨询),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基本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据国务院发展经济研究中心不久前所做的“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需求”报告,在对全国25000个家庭所做的保险调查表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只有30%,比电信行业的的满意度还低。如果保险公司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却谈什么服务创新,那是本末倒置。如果消费者对保险的服务不满意,由此根本不购买其所谓的“创新产品”,那么,产品创新是毫无意义的。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

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原先不存在的风险成为新的承保对象,原先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原先小额标的、小额索赔的保单成为巨额赔款保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去认真研究可保风险的特性,不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那么,再好的产品,再好的服务,也不可能使管理风险的保险公司脱离“险境”。目前,国际保险业风险管理手段在不断创新,产生了诸如自保公司、有限风险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应急资本、保险风险证券化等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以及整合风险管理方式(IntegratedRiskManagement)等。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分析资本市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监管者的水平等具体因素,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三、营销策略的创新

(一)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均衡性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险种差异和服务差异,因此,保险营销应适应市场转型的需要,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1.实施“地区差异化”策略。根据地域和区位不同,我国的保险市场可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客户群层次相对较高,需求多样化,观念更新相对较容易,基础建设较完善,网络硬件环境建设较好,加上数字签名等安全保障技术的应用,在外部环境上,城市完全具备推动网络销售的条件。尤其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网络销售将是有效渠道,可采用人员推销、电话直销、委托中介、网络销售等策略。而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普及电话,更不要说网络,而且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较低,保险理念和保险观念缺乏,保险市场处于拓展和开发阶段,应采取人员直接推销、委托推介策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低,应专门设计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保单和条款。

2.实施“对象差异化”策略。由于个人的经历、意识、偏好等原因,使消费者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保险营销应特别注意不同消费者口味的差异。对象差异化营销策略就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又要区别对待,像医生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像老师教育学生一样因材施教,像农民种庄稼一样因地制宜;对象差异化策略就是要为消费群体的特殊需求而实行“定单”服务。老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只能是相识满天下,知己无一人。“顾客是上帝”只是相对的结论,你自己的顾客才是真正的上帝!即使你的产品质量再好,如果顾客错位,仍然无人问津。

(二)实施文化营销

要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对于保险消费者,服务的本质在于具有文化特色。作为一种具备文明意识和文明要求的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人类除了依靠实践活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改造周围环境以外,总是企图把简单的生存上升到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环境,总是希望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同时,获得心理上的愉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也就是,现代营销不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而同时是一种文化交流,需要在营销中巧妙地融入保险知识、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使买卖关系淡化为文化展示与交流,从而拉近客户与公司的关系。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商品也大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名牌”、“特色”还是“创新”服务,都是公司员工经过多年的实践创造出来的有鲜明个性的服务“精品”,它以一种文化形态渗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体现在公司与客户接触的各种层面上,并赋予公司名称以特有的内涵,使其信誉倍增,极富魅力。这种服务虽然仅以一种活动、一种行为,独立的或伴随着有形产品的提供满足客户的需要,但它却以与众不同的风格文化使人们认同、青睐、接受。了解保险营销面对的文化环境,了解目标客户的文化背景,消除文化障碍,争取客户的文化认同,是保险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美]罗佰杰·杰克·特劳特营销定位[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

[2]晓珊.“改进保险商品的销售方式”[N].中国保险报,2001,(10).

保险市场范文第2篇

(一)保险市场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保险需求是消费者在一定的时期内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买而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总量。经济赔偿或给付这种有形的保障和心理上得到的“安全感”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阐释了保险需求的特殊性。从微观上看,保险需求可以分为个体和企业,宏观上又可理解为国家的保险需求。

1.影响个体保险需求的因素。外因主要有强制保险的种类、保险价格、税收政策、其他商品价格、通货膨胀和其他政府行为。内因主要是个体的爱好、财产状况和其他个体能施加一定影响的因素。

2.影响企业保险需求的因素。由于企业种类的多样性,影响因素也随着企业的股权构成、组织形式而存在差异。股权集中的企业其购买保险的需求与个人选择相似,而对于股权分散的企业影响因素则相对较多,主要有风险承担上的相对优势、降低破产概率以及与此相关的成本、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获得税收优惠、保险监管的力度等。

3.影响我国保险需求的因素

(1)经济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一是经济总量的增加,二是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三是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的变化。中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调查显示,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走势是一种倒“U”字形曲线,即两头低、中间高。按照居民月收入水平,若以月收入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画线,只有月收入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比例较高。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月收入2000元以下者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有限;而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效用递减。这说明:一是现有的保险险种不能满足4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家庭的保险消费需要;二是现有的保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家庭理财因素。保险商品与居民储蓄具有替代性。一般说来,当银行储蓄利率上升时,保险的需求会相应减少;反之,当银行储蓄利率下降时,保险商品的需求会相应的增加。但是,这种规律也会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其中,保险意识的变化,是一个影响我国今后保险需求变化的—个不确定因素。如果大家能够认识到,防范风险既可以用银行存款的方式,也可以用买保险的方式,保险与银行之间具有替代性,而用保险的方式防范风险效果更好。那么,人们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和保险中作出适当的选择。除了银行储蓄之外,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也成为理财的另一个选择,它们的出现都成为了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

(3)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总量;二是人口老龄化。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人口的数量决定着保险市场的规模。较大的人口规模为市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广大的保险空间可以吸引更多的有资质的保险人开展业务,促进有效竞争,降低单项保险产品的价格,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需求。而人口老龄化也是一个日渐显现的问题。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超过1.3亿,并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据预测,到2050年将超过总人口的30%,人口老龄化水平将达到高峰。现代研究表明,老年性疾病和慢性疾病与人口老龄化正相关,即老年人越多,发病率越高,所消耗的医疗费也越大。人口老龄化必将增加医疗需求,加重社会医疗的负担,为商业健康保险开拓巨大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人口的城乡结构、人口的教育程度等也成为影响保险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保险市场的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保险供给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保险价格或保险费率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愿意并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保险商品的价格或费率,保险利润率,保险资本量,偿付能力,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监管内控水平,管理技术、水平,保险人才的数量、质量及其他影响因素。

(三)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现状分析

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需求状况看,第一,我国人均收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限制了人们保险需求的实现能力,因而从整体上决定了保险消费状况不佳;第二,区域性保险需求差异显著;第三,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税收过重等因素导致了我国保险产品的价格偏高,进一步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的能力;第四,老年抚养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由于我国还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对老年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较高,因而对于储蓄型保险产品的需求由于社会保障的替代也有所降低;第五,我国的城市化率与世界相比也比较低。农村特有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低风险和较低的生活水平约束了对保险的需求,从而降低了保险的总量消费;第六,我国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在保险业发展方面存在差距,收入水平低,国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以及保险宣传工作严重滞后也是阻碍当前我国保险有效需求提高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状况看,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到保险业自身的供给能力、保险的供给价格、保险的服务水准、产业的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已经超过100家,尽管如此,我国的保险市场仍然表现出其“垄断”的一面。统计数据表明,在2006年12月前,国寿占据47.37%的市场份额;平安寿险占16.72%;太保寿险占8.94%。在中资产险公司前三名中,人保产险占据46.21%的市场份额,太保产险占11.48%,平安产险占10.70%。垄断对于效率,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都可能产生损害。这几年随着保险业的全面开放,市场主体的增加始终没有打破这种市场格局。而过快的市场主体增加特别是在各公司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和主打产品的前提下,新进入市场的公司又大多没有去开发新的市场和产品,而是与老公司争夺有限的保险资源,分享现有的“蛋糕”,由此引发人才频繁跳槽、价格竞争甚至无序竞争等现象严重,并引发社会对保险行业的负面评价。与国外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占世界保费总量不到2%。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保险业的资产规模仅占银行业资产的4%左右。与保险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发挥的保障作用相比,更凸显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积极推动保险业发展“三农”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及健康保险,保险业发展与社会和各政府部门的协调越来越重要,技术支撑对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驱动性也愈加明显,这些都对保险业的“供给”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保险需求与保险的有效供给之间还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影响着保险业稳态的实现,影响着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持久地发展,因此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就要调动保险市场的一切力量,多方合作寻求保险天平的稳态,维护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

二、实现保险市场供需平衡需多方努力

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各类保险主体的参与,公众、保险人作为保险业的重要需求、供给方固然对保险业的稳态起着决定作用,但整个保险市场的平衡亦需要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机构的配合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管。实现保险市场供需平衡需多方努力。

(一)提高保险意识,激发保险需求

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保险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和保险市场都还不成熟。社会保险意识的薄弱影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需求增长最主要的因素。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而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0。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这说明我国广大民众的保险意识相对薄弱。

1.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决定了其保险消费的动机。例如,随着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公司由于缺乏保险意识,宁可承受产品召回的风险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却想不到购买保险;一些职业运动员由于缺乏保险意识宁可承受由于意外伤害所带来的巨大健康和财产损失,也意识不到需要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这些人具有保险意识,他们很有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这些风险,因为这样做可以减少其防范风险的成本,最终达到提高个人福利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保险公司的保险意识决定了其服务水平以及自身的保险需求。民众的保险意识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提高民众正面的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只有从客户的角度设身处地认真体会投保人的需求,改善自己的服务方式,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丰富自己的服务内容,才可以不断赢得客户,壮大公司实力,最终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意识到自身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再保险市场来转移风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有待提高,保险公司风险自留的比例偏大,商业分保的比例不是特别高,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的经营风险也在随之增大,保险公司风险意识应逐渐加强,再保险需求也应相应增加。

(二)保险公司应有效改善保险供给,不断满足市场保险需求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能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如今,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之间的不对称性相当突出。若要满足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类保险公司就要有效改善保险供给,以寻求保险业的稳态均衡。

1.以完善公司治理为切入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境外上市为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集团化综合化经营等保险体制改革,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并对保险发展和增长方式的变化带来巨大的影响。在当前各金融领域相互渗透和竞争的背景下,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一是要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委托制度,让真正的股东代表走到前台来,行使产权委托人职责。二是要明确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不能局限于单纯的商业盈利以获得生存和发展扩大的基础,而应该从全社会的宏观角度看保险,体现出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管理功能。三是要建立起协调的内部治理机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四是要对公司内部组织框架、业务计划、会计准则、风险控制、科技建设、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比较清晰的操作规范与配套措施,通过改革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五是要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来保障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包括引入外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定期信息披露制度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博弈,需要在企业治理结构上设计出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人能够得到一种激励实现委托人利益,并使人的行为受到约束。

2.合理创新,激活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一个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保持生命之树常青,惟有大力创新。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销售方式创新和综合经营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才能激活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满足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尽快达到保险天平的稳态。第一,要强化保险产品开发。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建立产品创新体系,完善创新激励制度,建立创新保护机制。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探索发展衍生型产品。积极开发“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新品种。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和适合中低收入群体的简易人身保险业务。加快特殊风险保险产品的开发。逐步建立财产保险标的风险数据库,做好生命表和疾病发生率表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精算技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第二,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加快应用开发和技术升级,逐步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的方式,提升自动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以方便客户为本,大力推进保险标准化建设,实现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第三,实现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管理创新。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也和保险业一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应看到目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不高;保险资金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致力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管理。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完善保险市场

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实现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的根本条件。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拓展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把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送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有利于增强保险对国民经济及人民生活的渗透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消费水平。发展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服务网络,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创新,提高中介服务的附加值。因此,中介机构在稳定保险业、完善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介市场是否完善在如今已经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是健康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角色错位、管理缺位、技术脱位等。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抓住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机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的企业要想有效地进行经营活动,国家要想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客观上就需要保险中介组织来提供并创造适合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因为保险中介组织具有一般中介组织所具有的那种“腿脚长、耳朵灵、信息广”的固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入世给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好商机。同时,伴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沟通渠道,很好的沟通了政府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帮助传递供需信息,以实现保险业的稳态。

2.调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布局。一是在现有的保险中介组织的基础上,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应达到三个平衡:第一,外部平衡,即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平衡;第二,内部平衡,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大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数量的平衡;第三,地区平衡,即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不同地区保险市场,增加或减少与该地区市场相适应的保险中介机构。二是将目前业已存在的分散的单个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分门别类的专业组合,使之发挥整体优势。

3.提高中介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重视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其次要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再次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最后就是要重视诚信建设。诚信是保险中介的立足之本,是保险中介的生命线,提高中介人员的整体素质,大力加强诚信建设是关键。第一,要建立起失信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完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严格市场退出机制;第二,加快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定期公布违规信息,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透明度;第三,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教育与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第四,加强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主动借助新闻媒体揭露中介的不诚信行为;第五,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引导和支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评级,促使保险中介机构注重社会形象。

4.加强中介市场的创新力度。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主要是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其中技术创新尤为关键。在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科技化的今天,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此,技术创新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内容创新。保险中介领域的技术创新内容广泛,包括管理技术、包装技术、营销技术等,所有这些技术的变化都会推动技术的创新,所有的技术创新又会继续推动保险市场日趋接近供需的平衡点。

(四)创新发展再保险业,提高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扩大保险市场的需求

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以较好地分散各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创新又为保险市场的发展开辟了一片有需求的天空,在完善保险市场结构的同时稳定了保险业。

1.创新必须贴近市场需求。再保险业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和服务观念,跟着市场走,跟着需求走,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和保险市场发展对再保险的客观要求。要主动研究和适应市场新变化,主动调整发展思路,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国内再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2.创新的同时要加强管理。现阶段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虽然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但若管理不善则不仅不会起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能力的作用,还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更要精细化。

3.创新发展需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再保险业的发展要实行人才兴业战略,促进再保险业创新发展,要特别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再保险行业的技术含量高,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要求也很高,这就必须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促进再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动我国再保险业逐步向现代金融服务业转型,保证再保险业人才兴业战略的推进实施。

4.创新更要求协调发展。我国的再保险业若要充分发挥其对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提高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能力,带动保险市场需求的发展的作用就一定要注意自身发展的协调问题。只有做到与保险市场达到产品种类、销售形式上的协调,销售地区、销售环境、销售覆盖面上的协调,才能真正起到再保险的保障功能,才能为实现保险业的稳态发挥作用。

(五)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为保险业实现稳态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

目前,各国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在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时期,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机构重要工作之一。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计划性、针对性、连续性,实现市场行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一是完善现行的市场行为监管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手册;二是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信息和以往市场行为监管结果制定详细的市场行为监管计划;三是强化后续监管,对以往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四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对比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五是严肃查处保险经营中的欺诈误导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次,要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着对众多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进行赔付的责任,其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进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而激发保险需求,因此,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保险监管侧重点、方式各有差异,但监管的核心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下一步的关键是要补充、完善和落实。具体而言,主要是落实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尽快完善精算制度;三是加强报表、资料真实性的监管。

保险市场范文第3篇

保险的服务水准则是指保险公司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效率。在这方面,国内的保险人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体现保险业核心功能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拖沓,二是理赔处理常缺乏理据。毋庸赘言,这也必然对保险供给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产业约束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要求,二是指对已进入市场的主体经营行为限制程度。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既对进入保险市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又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有机械的约束。应当承认,在一个市场的发育初期,实行一定的产业约束政策,是保证这一产业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实行产业约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有限度出现,同时也会因市场保护使已进入市场的主体表现为经营活力不足。不言而喻,这些都将对保险供给带来直接的影响。

作为一个使“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社会协助行为变为商业化行为的保险部门,其供给能力的强弱从根本上会受到社会收入水平的影响。中国GDP在1998年虽然居世界第七位,但不得不承认,如果按人均计算,中国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730美元的GDP只相当于日本的156%、美国的23%,相当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8300美元以上)的279%,相对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这也就是为什么1998年中国在保险密度一直在全球排名第78位的答案,从而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发现保险供给拉动力不足的原因所在。同时,又因过去多年实行的社会福利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群所造成的依赖心理并未从根本上清除,加之不同社会成员间可得到的社会保障各有不同,因此也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此外,因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发育与直接保险市场极不匹配,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承载容量有限,某些高技术风险再保险过度依赖国外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

而从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的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的。1999年,在未按国际惯例提取IBNP(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情况下,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加,但这样的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的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的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寿险业务的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保险业全年的经营结果是令人难以确信的行业性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经营状况,也是因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都先后重复着同样的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以拼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的争夺,这样的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其次,保险公司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的管理办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的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一些不应接受的风险,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关系。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费用支出非合理的日趋增大,一方面则因承保质量的下降而造成了承保利润的日益下滑。第三,企业资产的大量非经济性配置及管理、保险公司承担非保险属性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因再保险技术的欠缺而使风险处理失当等,都从不同的方面吞噬了保险经营应当生成的利润。这样的事例在内地保险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的。第四,在市场缺乏硬约束预算的条件下,因保险监督不可能丝毫不差的坚持监管标准,包括坚持

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效率低下的失败者不能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这也就等于在另一方面保护怂恿了效率低下者。无疑,这对于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提高是无任何积极意义的。长此以往,保险人的行为准则必然会被扭曲,长期保持保险业的盈利能力也将会变得难上加难。

上述种种,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保险人市场行为、保险监管力度等等。要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并确实能达致提高中国保险业运行效率之目的,关键在于大力加快保险的市场化进程,积极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改善保险监管方式,调整保险监管目标,促进国内保险市场同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让市场真正成为汰弱留强的“生死场”;通过保险经营方式的彻底改变,实现中国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完善市场体系、培育有效率的市场主体、推动积极的市场竞争,这是当前增大中国保险市场化深度应考虑的问题。从发展的角度看,首先政府要在加速市场培育方面作出更多的考虑,包括: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保险经营、监管的法律,为保险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完善奠定法律基础。考虑到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当前在中国保险法律建设方面对以下几方面内容应斟酌作出修订:(1)保险业务种类的划分。中国的《保险法》目前把保险业务分为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严格地讲,这样的法律划分无论对保险的经营还是对保险责任的核定都存在欠科学合理之处,并会带来监管上的困难。按现行法律规定,凡以人的身体、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均属人身保险范畴,其余的为财产保险。但在所谓人身保险范畴内,有对意外事件引发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人身意外保险,有对人身疾病予以补偿的医疗保险,这些都是短期的、对意外事件提供保障、非返还性的、具有资源消耗特点的保险;而同时人身保险又包括那些保险期较长、且保险满期须返还、约定的保险事件具意料性、具资源储积性的各类人寿保险。这两类不同的保险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有根本不同的要求,在资产的占用和配置上也须形成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外,也罕有把这两类业务划入同一范畴保险来经营和监管的。按这样的法律划分,会使人身保险经营中出现责任计提不准、资产配置无法形成长远考虑等问题;而对那些原本在国外经营寿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商,如果它们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业务范围会超过其在国外的经营范围,因此会造成其核算上的困难。为适应市场发育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现在有必要考虑从法律上改变保险业务的划分方法,要么是按寿险、非寿险划分,要么是按一般业务和长期业务划分,以使中国的保险业经营更符合国际标准。(2)进一步严格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监管标准。因在保险责任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着技术上的差距,所以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为减少后患,应在法律上按险种具体化保险责任计提要求和标准,并增添监管机构的干预权力,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理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以切实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3)严格保险经营者的专业资格标准,以促进中国保险企业家队伍的培养和形成。现行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资格要求,强调一般条件较多,强调专业经验不足,这样的法律要求不利于中国保险企业家的培养,也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在法律上对保险经营者提出更高的专业经验要求。(4)放宽对保险投资主体的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市场。保险业不同于银行,说到底是一个履行社会互助职能的专业部门,所以不能对其投资主体按对投资于国家经济命脉部门的投资主体采用相同的条件要求,包括应允许那些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的机构,如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等进入市场,以增强这些部门的综合服务功能,实际上这也是更大范围开放的一种需要;同时也应允许一些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让那些具私人资本性质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公司的原因所在。对那些因此可能出现的资产互相占用的问题,通过严格保险监管要求完全可以避免。这方面,国外很多现行的法规都可以借鉴。(5)放宽对保险公司市场性行为的限制,增强中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中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仅仅会带来主体的增加,同时更会导致市场的日益深化。为适应经济发展潮流,监管机构在费率、手续方面,要给各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空间,让它们自己去寻找把握经营成本和经营目标间的平衡点;对产品创新、经营技术的创新则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鼓励,以促进中国的保险业经营尽快缩小与国际上同业的差距。(6)统一税赋,为各类保险主体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现在是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赋较低,中资保险公司的税赋较重,如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为15%,中资保险公司为33%,显而易见,这样的税赋条件不利于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不利于各类资本属性的保险公司公平地开展竞争,这应成为大的开放格局之下的国家应考虑调整的问题。

(二)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让再保险在保险经营中充分发挥平衡风险的机制效用,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水准。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所承接风险的基本工具,运用得当又可成为保险公司获利的重要渠道。不能恰当有效运用再保险的保险人不能算是健全的保险人,这样的保险人的业务经营也不可能是稳健的保险经营。然而,这些都是以再保险市场的充分发育为条件的。过去二十多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说是跛足前行,再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迄今为止,国内也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转移的承接人角色,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处理高度集中,相互之间不习惯再保险往来,外币业务主要靠国外再保险商提供支持。这样的局面一天不改变,中国的保险人就一天不可能在市场上完全站立起来,就不是发育健全的市场主体。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以保证直接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保险监管者、保险经营者各有各的社会分工,各有各的市场角色定位,前者只能以法律、政策对后者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却不能越俎代疱。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现在需积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保险市场范文第4篇

一、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三德”教育,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教育。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该行业的发展。保险人缺乏职业道德,就会出现以小团体或个人目的为核心,只顾及短期利益,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盲目杀价,产生诸如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无赔款退费等现象。保险中介人缺乏职业道德则产生包括越权和超范围业务、误导陈述、恶意招揽和保费回扣等现象。可以说保险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关。这种现象一方面与整个社会商业道德滑坡的大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保险行业缺乏自律约束机制有关。

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尚不到位。我国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完善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保险监管体系仍然存在部分盲区,在监管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工作重心失衡、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客观上为某些违规行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另外,某些不合理现象的产生,也暴露了监管部门行使职能的误区。当某些政策不符合微观经济单位的目标时,它们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措施变相抵制或变通。我国目前对保险资金运用和费率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非市场行为的限制,也是导致这些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吸收优秀人才,完善市场化的监管机制,培育公平、有序的竞争体系。中国保险业将逐步融入全球保险市场,监管部门更应转变思想,在具体监管行为的确定上应注意选择,不但要能管的住,更要使其充满活力。

三、部分政府部门的干预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保险公司与政府机构有着某种特殊联系,渴望借助政府行政权力的心理使得保险公司面对政府的干预常常无可奈何。政府机构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干涉保险公司经营,致使有些地方出现了政府部门插手事故定损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推行强制保险的做法也暴露了个别政府机构的权力寻租现象。政府的这些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体系下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充当政策制定者的同时又成了政策的破坏者。政府干预不但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还滋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政府经济职能中最重要的是要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市场秩序,保护平等竞争。

保险市场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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