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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工业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39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达州市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情况报告》(达市府发〔*〕57号)以及参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达州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的请示》(达市府〔*〕57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年产值: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50元/亩计算。

2、补偿倍数:农业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园地、养殖水面按耕地补偿;征收耕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倍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3、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以实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分类》规定和现状进行划分。

4、青苗附着物补偿:

(1)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蔬菜类(指国家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按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上浮40%补偿。

粮食类:大春作物按耕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年产值的60%补偿,小春作物按耕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年产值的40%补偿。

专业养殖水面按蔬菜类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

利用耕地(包括田间、地头)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桑书、茶树、药材等)一律不予补偿。其它农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2)果树、竹、木、花卉,成片种植的按面积计算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其中正值盛产值期的果园按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牧草地、林地:12000元/公顷,竹林:13500元/公顷。

(3)利用房前屋后5米范围内的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易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4)征地拆迁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搬迁坟墓的以坟堆为准,对按时或提前搬迁的每座奖200元,补偿后由坟主自行深埋或火化,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搬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对待,无主坟墓不予补偿。涉及搬迁水利设施需要恢复的,由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社区、居民小组现场测算,按恢复工程所需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5)征地拆迁(室外)供水、供电、供气设施、闭路电视、有线广播、通信杆线等由业主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

(6)下列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不予补偿:①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产权证的建(构)筑物;②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③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④征地实施中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人员安置

1、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①农业人口;②在校大、中专学生;③现役义务兵;④劳改、劳教人员;⑤计划外生育依法征收了社会抚养费,且已办理了户籍登记的人员。

2、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予安置①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土地的人员;②征地公告后新迁入的人员;③计划外生育未依法交缴社会抚养费,且未报经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上户的人员;④过去征地已安置的人员。

3、经省政府批准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应安置的劳动力,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6号)规定,一律纳入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农转非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2条之规定,农转非人员的安置由被征地单位利用征地补偿费用,予以妥善安置。

4、被征地单位按照经批准该组农转非指标推荐农转非人员,由公安和民政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转非人员中劳动力的失业保险。

三、征地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1、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除地面附着物、私有建(构)筑物拆迁,青苗等补偿按规定支付个人外,其余一律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划转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镇政府负责监管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对农转非人员中劳动力参加失业保险的费用,应由集体解缴的部分,由被征地单位在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