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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人事局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行“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是高校扩招后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有效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号、国家人事部人发[*]10号、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号、省人事厅浙人才[*]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行“人才强市”战略,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引导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实现就业观和用人观的转变,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公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择业,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就业政策

(一)打破毕业生生源地限制。凡属本市生源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就业,各地、各部门不得阻挠。

(二)外地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就业。

(三)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人事关系实行人事。

(四)普通高校本市生源的委托和定向培养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五)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5号)和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温市人[*]285号)执行。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期限截止毕业后两年内(今年毕业生为2005年6月底前)。超过期限仍未落实单位的,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在该期限内毕业生也可自愿实行人事。实行人事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七)毕业生改派期限原则上为毕业生毕业后至次年的6月底以前,改派指尚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对已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流动处理。

(八)打破毕业生见习期的流动限制。凡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不受工作时间长短限制,允许按流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其中,工作未满一年的继续实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未落实单位但已实行人事的毕业生,可比照执行。

(九)加大毕业生就业人事工作力度。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各县(市)生源毕业生,在未落实单位前,均可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已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招考和流动过程中,可按市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公开考录、选调制度意见的通知》(温政办[*]36号)以及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公开考录、选调制度的通知》(温市人[*]197号)执行。

毕业生公开考录工作实行市本级及鹿城、龙湾区、瓯海区3区联动。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录对象范围,原则上打破3区行政区域界限,个别特殊岗位经批准,可以放到本区范围。

凡属公开考录的事业单位或岗位接收毕业生一律按考录增人,未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考录的,不予办理增人手续。

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事。

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不受年度增人计划限制。

三、工作程序

(一)协议鉴证。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须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分别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事部门审核鉴证。其中,通过公开考录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二)就业报到。按规定程序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有关手续。

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直接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有关手续。

(三)档案。毕业生的档案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按规定移交管理;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代管。

(四)落户。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事业和企业分别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盖有当地人事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鉴证章”的《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及毕业生原户口底册到生源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公开考录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当地人事部门的录用文件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普通高校非温籍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温先落户后择业的,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非温籍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在居住房、租住房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可投靠到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非公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一)毕业生到非公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中心实行人事,落户与其他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按上述第三条第(四)项执行。

(二)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按规定获得教师资格,到教育一线从事教育工作。

(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允许已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各类招考。

(五)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加强领导

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重、困难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来抓紧抓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搞好择业信息登记和供求信息定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代管、代办保险等服务,创造条件,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专场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加强县(市、区)际供求信息沟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提高服务质量,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环境。学校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共同营造毕业生就业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