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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发展就业管理意见

人事局发展就业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年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就业再就业任务越来越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强县之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把劳务产业培育成优势支柱产业。同时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几年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把劳务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期间,全县城镇新增就业2.8万人,新增劳务输出10万人,“*”期末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四)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做好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建立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镇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鼓励在城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力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六)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发展劳务经济,按劳务输出示范县的实施意见,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服务组织,强化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将三级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发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主要抓手。加强乡镇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按照“六到位”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

(七)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为5万元至l0万元。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应设立专门窗口,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其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l、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2、开发公益性岗位。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地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l、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地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年l2月31日。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三)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把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作为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加大财政对劳务输出工作的支持力度,把劳务输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实施“阳光工程”,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参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大力开展“定单式”培训,提高城乡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工岗快递”工程,建设与经济发达地区资源共享的劳务输出信息平台;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及时准确地劳务信息,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切实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按规定申办劳务输出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加大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介行为,保护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和鼓励力度,在税费减免、项目审批、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政策予以重奖。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财政给予资金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起职责明确、功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各项经费。

(十六)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配合“全民创业行动”,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技能。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实训基地网络,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对实训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用地及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的实训基地,要给予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将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成专业多样、培训质量一流的培训中心。

(十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社区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财政承担。将劳动保障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专管员的工资应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的业务考核。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考核评比,并将考核成绩与专管员工资待遇挂钩,与所在社区的工作经费挂钩。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商同财政部门适当提高专管员工资待遇和所在社区的工作经费;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适当降低工资待遇;连续3次以上被定为不合格的,建议调离专管员岗位。

(十九)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并尽快实现与省联网。

(二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范。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原则上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

[*]63号)精神执行。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含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

五、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二十一)把控制失业纳入就业工作重要内容,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的思路,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工作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二)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二十七)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形成一个漏斗,统一管理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作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把劳务输出示范县牌子打响,做大做强劳务品牌,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计划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失业金及时支付。

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商务、外经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研究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十八)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合力。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

(三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坚持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有关部门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期暂定为*年l2月31日。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对此前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