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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发展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农业局发展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1提高种子管理能力。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理顺管理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2提升种子产业竞争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加强与种子集团联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规范行政许可为重点,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质量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各种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4分级负责。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分别成立改革协调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规定时限完成改革任务。5依法推进。各地要依据《种子法》、《*种子条例》以及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6突出重点。本次改革的重点是在*年6月底前完成政企分开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法理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种子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7积极稳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制定周密的改革方案,特别是要落实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重点工作8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凡是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脱钩或脱钩不彻底的,要确保在*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对资不抵债停止经营的企业,剥离经营职能后,人员能够整体转换至种子管理机构或推广部门的企业,实行关闭注销;对有一定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较好、净资产基本能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置换和职工身份转换,实行整体改制;对于负担较重、改制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拍卖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拍卖所得按规定用于对职工的补偿,实行整体出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本次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安置的具体方法,原则上按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政策执行。9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尚未设立或撤销种子管理机构的县(市)区,要在*年7月1日前予以设立和恢复,并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名称为“种子管理站”,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六县(市)、贾汪区种子管理站的编制数核定为8-10人,按规定程序报批。现有编制和人员已落实到位的,要保持稳定;人员编制明显不足的,要从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录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种子管理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和行政处罚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查和种子案件侦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监管合力。10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规范处置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改制前需要剥离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属,明确处置办法,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改制转让的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需要移交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用于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资产,要理清所属产权关系,确保继续用于种子管理工作。11做大做强种子产业。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主动与科研单位联合,瞄准科技前沿,掌握种子界的最新动态,寻求技术依托和支撑。与大的种业集团精诚合作,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在激烈的种子市场竞争中增添新的活力。各地要积极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12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13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对未审先推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加强种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

四、保障措施14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农业、国资委、编委、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确定改革实施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的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配套政策,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15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规划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编制移交清单。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国资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及时接收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农业、工商、公安、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16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根据改革的具体要求,把每个环节、每项任务、每个阶段的工作抓紧、抓实,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市推广。对改革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查督办。改革工作结束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