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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局规范肉类市场管理的通知

食品局规范肉类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净化肉食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肉类市场秩序稳定发展,现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等有关精神要求,现就肉类市场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肉类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猪肉产品是广大群众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副食品,猪肉产品质量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严格执法,全市肉类市场秩序基本稳定。但是,随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大市场、大流通的逐步形成,一些影响我市肉类市场秩序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突出的是一些外来猪肉来*批发销售,给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个别不法分子,私刻和使用假章销售私宰猪肉,破坏肉类市场秩序。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加强肉类市场管理重要性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肉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二、强化工作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1、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卫生安全质量。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严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标准进行生产。要大力推行机械化屠宰,提升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猪肉产品。

2、上市销售猪肉,要章票齐全。购买和销售*州境内定点屠宰厂(场)猪肉,每头要具备“三章三票”,即胴体加盖检疫章、肉品检验合格章、定点屠宰章,检疫票、生猪定点屠宰税费征收专用票、肉类市场准入证票。购买和销售外来定点屠宰猪肉,每头要有“四章两票”,即猪胴体加盖检疫章、定点屠宰章、肉品检验合格章、复检章,复检票和肉类市场准入证票。凡章票不齐,日期不对或故意剥皮打膘,混淆真假者,一律视为非定点猪肉产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从事生猪产品加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所用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产品。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学校食堂使用猪肉产品,实行定点供应,供应双方要严格履行供应协议。

4、外来定点屠宰厂(场)猪肉入*销售,经市生猪定点屠宰行政主管机关审验其有关手续,手续齐全的方可进入我市,按照肉类市场管理的规定进行销售。对外来猪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检,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404号有关规定收取复检费,漏检的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收取补检费。复检时,猪肉经营户要提供外地检疫证明、出境证明、车辆消毒证明、猪肉出厂证明、完税票据证明等。手续证物齐全相符的,经复检合格,发放复检票,一猪一票,并在猪胴体加盖复检章。各种证明不全,证物不一致,不予复检。拒绝复检的,由畜牧检疫部门依法处理。工商部门对经畜牧部门复检合格的猪肉,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同时,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4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76号文件的规定,工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要组织畜牧、工商在搞好复检和肉类市场准入的同时,完善复检登记台帐,详实地登记每天的进销数量,由经营户签字,为税务部门提供真实的收税依据,并按月上报国、地税征收部门。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提供的进销数量,按照实际销售额,收足规定比例的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贸易办、畜牧、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管理。市贸易办要搞好组织协调,按月将外来猪肉销售管理情况,各类税费征收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外来猪肉管理和收税(费)情况通报会,对责任心不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该管不管,该收不收或征收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视其情况严肃处理。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为肉类市场管理提供宽松的环境,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肉类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全市城乡肉类市场秩序稳定,让消费者长期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