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交通厅推进农村客运通知

交通厅推进农村客运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至*年底,全省行政村客运班车平均通达率达77.37%,比前年同期增长14.77%。但少数地区对发展农村客运认识不足,发展思路不明确,相关政策措施不落实,农村客运发展缓慢等问题。为实现我省2009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基本通客车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的部署,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必须落实以县为重点的工作责任制,实现管理区域化,运营公司化,服务人性化。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构建安全可靠的农村客运网络。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展农村客运的职责

(一)明确分工

省交通厅负责制定服务标准、政策研究和规范市场的工作,总结表彰先进,指导推动各市开展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负责指导各县的规划组织,协调处理好县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

县交通局负责区域、站亭、线路规划建设,组织区域经营公司投标经营,并对农村运输市场进行管理。

(二)明确发展目标

省交通厅在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分解制定各年度发展目标如下:

1、到*年底,全省行政村班车平均通达率达到95%以上;农村客运站场建设主要以未完成的中心镇客运站和普通乡镇客运站为主,辅以候车亭建设。

2、到2009年底,重点解决前几年农村客运站亭建设和班线发展未完成的“硬骨头”,实现全省“村村通客车”目标。

3、到2010年底,继续完善客运站、亭、线路网络建设体系,推进农村客运的规范化。

各地要结合上述工作目标,以县(区)为单位,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客运班线发展规划,以及分年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扶持政策措施,有关规划和方案于*年6月30日前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建立考核、奖惩和公示机制

1、省交通厅将于每年年初对各市上一年度农村客运发展的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对没有完成年度发展目标的市,省交通厅将相应减少有关补助资金;对农村客运发展成绩突出的市,省交通厅相应给予增加有关补助资金。

3、省交通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农村客运通达率排名和年度考核情况。

二、明确农村客运的条件及许可方式

(一)道路条件。凡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工作或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农村公路,应视为符合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

(二)车型条件。鉴于农村客运客源少,经济效益差,农村客运车辆,特别是通村班车的车型不宜太大的特点,通村班车允许选择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且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核发客车牌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符合当地农村客运市场需求的客运车辆。凡经批准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应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下方车身喷涂绿色“农村客运”字样。

(三)经营者资格条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的分类,农村客运属于四类以下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应具备《客规》规定的四类客运班线经营资格,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各地不得再增加其它经营资格方面的限制。农村客运向民营资本开放,一个县(区)农村客运企业数量不做限制。

(四)扩大通村客车经营范围。为提高通村客车的利用效率,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收入,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突破现行客运车辆一车一牌制度,对农村客运企业按不超过其拥有的通村班车数量30%的比例发放县内包车标志牌,并实行本企业农村客运车辆通用管理。农村客运企业使用农村客运车辆开展县内包车业务时,不得降低农村客运班线的服务质量,每条农村客运班线上开行的班次数不得低于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班次数。

(五)下放部分跨市农村客运班线许可权。对毗邻县的毗邻镇域之间(客运班线起点和终点分别在两个毗邻镇域范围之内)的跨市农村客运班车(不包括县、区所在地的镇),可采取由两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报省交通厅核准方式进行许可。

三、试行区域经营制度

区域经营:是指各县(区)根据当地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公路现状,以中心镇为核心,把若干个相邻乡镇作为一个区域,以中心镇辐射带动一般镇,并将一个县(区)划分为若干区域;一个区域内所有县通镇客运班线和通村班车经营权在较长时间内交给一家客运企业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基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

(一)加快农村客运班线资源重组。要以县通镇客运班线作为发展农村客运的基础,分区域将县通镇客运班线与通村班车结合起来实施区域经营,形成一个区域一个公司经营的模式。原县通镇客运班线经营者可优先选择开展区域经营,对现有运力进行整合;原县通镇客运班线经营者放弃从事区域经营的,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许可新的经营者从事农村客运区域经营。引导现有农村客运个体经营业户通过股份制改造、联合、兼并和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公司化改造,参与农村客运区域经营。

珠江三角洲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现有城市公交、县(市、区)通镇专线两级客运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区域经营,加快构建镇通村客运网络。鉴于珠三角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基础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缩小经营区域,推行一镇一公司经营。同时,要切实协调处理好上述三级客运网络之间的关系,明确三级客运网络的分工定位,对县(市、区)内的客运线路进行重新规划、调整,处理解决好区域经营公司与现有城市公交、县(市、区)通镇和跨镇专线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产生恶性竞争,确保镇通村客运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确定区域经营期限。区域经营权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上限8年进行许可。对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在区域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三)提高企业经营自主权。从事农村客运区域经营的企业在经营片区内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县通镇和跨镇客运班线实行“四定”(定起讫站点、途径线路、班次)管理;通村班车可不局限于“四定”、“两定”经营的模式,交通主管部门只规定区域内通村班车最低车辆数,以及每条线路的首、末班车时间和最低班次密度,区域内通村班车实际投入车辆数由经营企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自主确定,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区域经营企业可根据当地群众的出行情况,在提前做好向社会公示和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调整通村班车的开行时间、班次,实行班车预约、包车等多种形式的运输服务,重点满足农民赶集、学生上学、外出务工的需要,提高通村客车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经营风险,真正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

(四)明确区域经营企业责任。各地在开展区域经营的同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省交通厅农村客运发展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经营区域内实现村村通班车的具体时间,连同区域经营基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要求,通过区域经营权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并要求经营企业作出相应承诺。对按规定实现区域内村村通目标的经营企业,将在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和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加分。

(五)防止出现新的垄断和挂靠经营。各地在实施区域经营时,在有条件的县(区)可引入多个经营主体,防止资源过分集中出现垄断经营,以及由此引起的新的挂靠和承包经营。

四、完善农村客运站场建、管、运体制

(一)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建设投入。鉴于农村客运站场的公益性特征,省交通厅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补助镇级站和农村侯车亭建设,适当提高镇级站的补助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拨出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从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重视和扶持,特别是与镇、村基层政府协调解决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用地问题,采取国家投资、社会捐资、市场融资、广告收入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本地农村客运站场的建设。

(二)合理控制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规模。鉴于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补助标准从按照规划站级补助改为一次性统一标准补助,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农村客运站场规划,按照实际需求和建设资金状况,确定合理的站场建设规模。要尽快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行政村候车亭式样,并将候车亭的建设成本控制在2万元以内。

(三)完善农村客运站场的建设管理体制。要结合区域经营,在每个片区建立一个中心站和中心交管所合一的站场,站场建设采取省、市、县补一点、企业出一点的办法,由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候车亭由省、市、县负责补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或有养护职能的道班)和当地村委会负责管理;以站、候车亭为节点,构建完善的农村客运网络。中山、东莞两市的镇按县级对待。

(四)加强经营监管。由中心镇交管所对农村客运站场和区域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将农村客运站场的经营管理和农村客运有效衔接起来,从而建立完善的农村客运站场建、管、运体制。

五、加快农村客运线路网络化建设

(一)积极构建县到镇和镇到行政村两级农村客运网络体系。要在区域经营的基础上,以乡镇农村客运站场为依托,由区域经营公司合理组织安排县通镇和镇通村班车的班次,实现县到镇和镇到行政村两级网络的无缝衔接。同时实行两级农村客运班车联票制度,对县通镇和镇通村班车转乘旅客给予一定的票价优惠,降低农民出行成本,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出行。

(二)要切实做好农村客运班车和干线客运班车的衔接工作。除少数人口较多,确有需求的中心镇以外,要将在乡镇发车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尽可能集中到县(区)主枢纽站场发车,通过两级农村客运网络实现农村客流的相对集中,既提高农村客运的经营收入,又提高干线班车的经济效益。

六、重点解决当前农村客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各地在发展农村客运的过程中,要坚持农村客运按公路客运或公路客运公交化模式运行的思路,切忌盲目将农村客运纳入城市公交进行管理,避免农村客运管理政策脱节和各种优惠扶持措施得不到落实等问题。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逐步实现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的无缝衔接。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定价机制,让广大农民坐得起车,农村客运企业有盈利和可持续发展。

(三)珠三角农村客运发展较好的地区,要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班次密度低、候车时间长、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线路布局不合理、出行不方便等问题,逐步构建安全、优质、便捷、可靠的农村客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