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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管理通知

文物商店管理通知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内的文物收藏需求呈现持续扩大趋势。对此加以正确支持和引导,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鉴赏水准和文物保护意识,有助于发扬我国历代民间收集保护文物的良好传统,有助于拓展国内文物流通的正常渠道,防止珍贵文物外流。

因此,在近年来试点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对改善和加强文物商店向境内居民销售文物(以下简称内销文物)工作提出以下意识:

一、内销文物范围:

1所有依法经鉴定允许外销出境的文物(包括按《文物出口鉴定标准》允许出境文物和经国家批准特许出境文物)。

2经鉴定重复品较多、相当于馆藏文物三级品以下(含三级品)的文物。

二、内销文物经营单位:

1凡经依法获准经营上述内销文物经营范围第1款所列文物的单位,可将所经营的外销文物直接投入内销,无须另行报批。

2由国家文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经营单位,申请经营上述内销文物范围第2款所列文物,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内销文物鉴定:

1内销文物鉴定工作必须由专门鉴定机构进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有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的可代行文物内销鉴定职责,或组建专门负责文物内销鉴定的机构,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3负责文物内销鉴定的机构对每次鉴定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同意投入内销经营的三级文物应有详细记载。

4文物内销鉴定的机构可对其鉴定后同意销售的文物贴盖标识。

四、内销文物销售管理:

1内销文物只限于零售,不得批量销售。销售价格随行就市。

2国家设立的博物馆等文物收藏机构如有购买需要,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应优先、优惠提供。

3凡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均可购买内销文物。所购买的文物如属于国家禁止出境范围,购买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

4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出售内销文物时,有责任明确告知购买者国家有关私人收藏文物出售和出境的法规。

五、内销文物货源:

1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应主要通过加强收购开辟内销文物的货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动用库存文物商品的规模施行宏观调控,使经营单位的库存保持合理的数量和质量,形成购销良性循环,防止片面追求近期经济收益的短期行为。

2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可通过内销寄售等多种手段开拓境内居民收藏者之间调剂藏品的合法渠道。

六、内销文物经营的检查监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内销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鉴定和销售等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各省市的文物内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对于违反有关文物内销规定的经营单位和鉴定机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或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罚。

3对于将内销文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私自卖给外国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