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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联盟中心管理办法

合作联盟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校地合作联盟中心(以下简称联盟中心)建设,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院所,是指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联盟中心建设遵循“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合作共建、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联盟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推动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推进高校与企业共建创新载体;利用高校教育资源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专家讲座、产业论坛等技术和人才培养活动。

第五条科学技术局为联盟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联盟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联盟中心入驻条件

(一)与行业、企业有相应的优势学科和人才,并愿意开展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的;

(二)有在设立常设机构的意愿和积极性;

(三)能够派员常驻开展校地合作、科技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盟中心入驻形式

由科学技术局与大学(院所)签订校地合作协议,以联盟中心名义在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八条联盟中心入驻程序

(一)双方接触。科学技术局与有关院校联系,明确入驻意向。

(二)互访签约。合作意向确定后,双方互派人员就合作细节作进一步考察、洽谈,起草合作文本。

(三)登记挂牌。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安排办公场所,院校派驻人员到位并开展工作。

第九条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入驻的联盟中心提供如下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一)提供办公用房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及相应的食宿条件。

(二)提供相关院校每年每人3万元经费,用于住宿及差旅补贴等。

(三)建立联盟中心绩效考核奖励机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为7.8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经联盟中心引进的各类科技项目并实施产业化的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