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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发展干部培训管理实施意见市

人事局发展干部培训管理实施意见市

一、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全市干部培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规划和统筹安排重要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职能,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分工负责。

市委组织部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市管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培训;组织大中型企业和农村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县)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干部培训基地建设。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市干部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新闻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

市人事局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规划并组织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同时抓好中青年科技干部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规划、指导、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外语和计算机培训考核工作。

市经委负责经济管理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高层次学历进修,具体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必备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负责涉外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发展外向型经济所需专门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修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培训的教学组织工作;负责对承担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进行资格认定;负责规划、指导、检查全市企业管理人员的外语和计算机培训考核工作;履行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考试办公室的职能。

市教委负责全市干部学历教育及成人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认定和审批学历教育办班学校;汇总、审核、下达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入学考试和招生管理工作;负责教学指导、检查和评估;负责学籍管理、学历教育证书的发放和验印;履行市外语和计算机培训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成人教育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干部有关培训考核的组织、统计分析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全市干部的普法教育;负责管理和指导政法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对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

市委农工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农村管理干部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农业现代化知识培训。

市委统战部负责对全市干部的统战理论教育和统战系统干部的培训;

其它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按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职能配置承担。

二、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办班的申报审批制度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党委和政府机关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各级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干部培训规划,提出培训任务,选调培训对象,检查、督促、指导培训规划和任务的落实。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一般由经过批准的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各种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班应明确具体内容,不得笼统冠之于“干部培训班”的名称。

实行干部培训办班计划的申报审批制度。凡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类由市人事局管理,党务和人民团体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由办班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培训,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凡举办涉及全市性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必须纳入市培训计划,并经市经委审核同意后才能举办。协调审批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师资配备、办班地点、经费来源和收费数额等。

市直各部门组织、举办跨部门、跨市(县)区领导干部培训班,必须于每年5月和11月底以前作出后半年的培训计划,报市委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举办;未提前报批,当年确需举办的,应及时补报计划。

市直各部门举办正科(局)级以上干部的培训班须向市委组织部申报;举办副科(局)级以下干部培训班须向市人事局申报,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局组织人事部门;在承办为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抽调省、市管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时,须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后方可选送。

关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过渡培训及其初任、任职、知识更新和专门业务培训,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规划实施。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系列)班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委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由主办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欢迎省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来锡进行智力辐射,但任何院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历教育班次。

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国(境)外培训班,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办理手续。市管干部出国(境)参加培训,事先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成批抽调科级(含科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培训,组团前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市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结合培训规划和工作需要,主要办好领导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和其它一些重要班次。市直各部门系统内办班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实施、管理,培训内容侧重相关方针、政策和本系统业务,不搞重复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对于同一领导班子,一般不同时抽调两名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纳入干部培训规划而举办的中央和省、市干部培训重点班次的学员选调,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所属党委、行政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要求确保完成。

各部门要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精心制定计划,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各类干部培训活动的目的内容、规模范围、时间地点等严格审核,切实加强对办班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切实提高干部培训质量,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干部培训的经费管理

凡由中央、省、市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班次,各单位要保证学员正常的培训经费。对其它以干部培训班名义举办的非指令性班次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主办部门不得以各种手段硬性摊派指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确需收取少量费用的,应按照物价部门和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手续要齐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杜绝一切形式的乱收费,制止一切以培训为名牟取暴利的行为。

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进高级宾馆,不得借培训之名,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乱发纪念品,铺张浪费。必要的考察(短班一般不安排)应围绕教学培训目标,本着充实、就近、方便、讲求实效的原则安排。

四、干部培训证书的管理

实行对院校和培训机构承办干部培训任务的资格审查制度。办学资格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定。凡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办学单位不得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培训班。

为规范干部培训证书的发放管理,除中央和省级干部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书外,暂定市级统一的培训证书为:市委党校主体班次颁发的结业证书;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统一编号的公务员类培训证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济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统一编号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涉外企业高级管理培训证书;外向型经济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教育部门颁发或认定的各类学历教育证书、大中专专业证书等。随着干部培训工作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所定的市级统一培训证书相应进行调整。

五、干部学历管理

举办学历教育,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系列)证书须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颁发或验印。未经教育部门验印或参与认定的学历毕业证书,不得作为干部申请更改学历、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除组织、人事、教育部门事先已明确规定的外,无论何类结业、肄业证书、写实性证明、学业证明均不得作为管理和使用干部在学历方面的依据。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干部学历教育证书。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有其特定的要求和规定,委托部门和主办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同意,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方能举办。不得随意允诺学员享受有关待遇。

成人中等、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也属非学历教育,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中高等专业证书班,需向市教委和市人事局提出申报获准后方可实施。举办此类班次的宣传、招生、考试结业、学籍管理和学员待遇等问题须按国家教委、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填报或更改最高或最后学历,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学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组发[*]17号)执行。干部履历表等有关表格中“干部学习情况(接受过何种培训)”栏目填写的主要内容为:

参加工作后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在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校)、干校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培训情况;

参加公务员培训及相应考核情况;

参加省级以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情况;

参加高、中等专业证书教育情况;

参加省、市级外语、计算机培训考核的情况;

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情况;

出国(境)培训情况;

其他重要培训情况。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涉及干部学历认定,特别是在招聘录用、考核任免、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培训进修、选举登记、入党入团、档案管理等过程中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本意见有关规定适用于在锡部、省属单位、院校及办学基地。

本意见由市委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