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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市区经济改革实施意见区

发改委市区经济改革实施意见区

各镇、开发区,各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部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区部门经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部门管理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人事、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机关部门与企业彻底脱钩,公有资本从企业中积极、稳妥、有序地退出,推进企业机制和体制创新,促进部门经济和企业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对象

1、区有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含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部门经-济管理机构)。

2、区部门经济企业。

三、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部门经济改革要从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一企一策,不搞统一模式。

2、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要充分维护国家、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产权转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私下交易、低价转让等形式流失公有资产,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实行先易后难,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搞好部门经济改革。

4、坚持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做好职工思想发动工作,妥善安置职工,遵循社会保障制度,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稳定,通过改革,使部门经济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改革内容

1、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含部门经济管理机构)的改革

(1)区有经营性资产由区统一所有,部门分级管理。通过改革,健全和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对授权委托的部门区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对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对区有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独立承担授权范围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职能分离。通过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分清部门的行政性规费和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渠道,行政性规费和经营性资金不得混合使用,行政性资金只能由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收取,并统一纳入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

(3)理顺资产经营公司从业人员的关系。对财政供养、自收自支事业性质在资产经营公司任职、兼职和从业的混岗人员,通过人员清理,理顺劳动人事关系,从资产经营公司中退出。要妥善做好退出人员的安置和稳定工作。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的,由主管部门确定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区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对资产经营公司不再安排事业性质的新进人员,进行编制冻结,并实行以岗设人、定员定岗,原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予以清退。

(4)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委托的区有经营性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公有经营性资产要从企业中逐步退出,资产经营公司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符合实际,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公有资产运行和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考核,严肃奖惩,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

2、部门经济企业的改革

(1)对区有资产委托投资举办的全资一般竞争性企业实行整体改制。通过产权制度改革,退出公有经营性动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租赁,改制企业与原举办单位脱钩。

(2)对业务专营、收益回报稳定,经营风险较小的全资企业,改制时经所在资产经营公司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可保留一定比例的公有股份,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

(3)对经营性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公有股份从原投资企业中退出,原则上一般竞争性企业不再保留公有股份,对投资收益较好,经营风险较小,有行业竞争优势的企业,经报批也可保留一定比例的公有股份。

(4)对福利等特种行业的企业,由于现行政策的制约或因需要享受优惠政策,一时难以改制到位的,可通过明晰产权、落实经营风险责任,采用不动产租赁、动产转让或风险抵押或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经营、落实风险责任。对资产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差,集体不得益或得益较少的可不再保留福利企业的性质,实行改制。

(5)加强对空壳企业和虚股企业的清理工作。对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空壳企业,坚持“谁举办、谁清理”的原则,落实清理责任。对虚股企业通过变更、转让、置换等多种改制形式退出原注册登记的公有股权,对不能理顺投资关系的可通过清理后及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6)做好特困企业的改制工作。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进行依法破产。

(7)对企业租用的区有经营性资产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由区政府委托,部门分级管理,企业有偿使用,并进一步完善企业租赁手续,按时足额支付公有资产占用费,落实好管理和维护责任。

(8)部门经济企业产权转让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改制形式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公司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等其它组织形式。鼓励经营者和经营集团控股,同时鼓励其它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或合资收购、兼并等形式参与改制。

(9)对企业从业人员关系的理顺。在企业从业人员中,属财政供养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任职或从业的,通过理清劳动人事关系从企业中退出,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暂留原岗位工作。本人愿意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入企业或自主创业的按政策给予安置补助。

五、政策配套措施

1、资产的评估和处置

(1)企业改制时,应依法进行资产清查、资产审计,对需转让或出售的资产必须由资产所有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单位主管部门或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区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2)企业资产评估时,由单位主管部门或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区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允许核销以下不良资产:①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②改制前历年亏损挂帐和核准的潜亏损失。对于核销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接收、管理、处理和变现,并存于专户,解决本部门单位改制成本。

(3)企业改制时,经区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允许下列资产或费用从净资产中剥离:①自办幼儿园、医务室、食堂、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可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②改制前未作财务处理的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有关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委托改制单位代管,并单独建帐,同时承担受委托资产的维护保养费用。资不抵债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可以不从净资产中剥离。

(4)经区部门经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在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中按单位实有在册职工人数20-30%的比例,按固定工每人3万元、合同工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安置费。由改制单位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并由原主管部门按改制协议实施监督,确保职工安置资金合法使用。或将安置费交由主管部门专户保管,归企业所有,由企业按政策规定支付。单位净资产不足部分在主管部门公有资产变现和公有资本退出收入中解决,具体按锡政发[*]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企业资产转让时,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有优先受让权。协商定价时,对认购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且一次性付款的,经区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在经评估、调整剥离后净资产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为原出资者对改制后企业的负债,作挂帐处理,三年内用改制后企业房屋、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所减免的有关费用等归还。企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

(6)企业改革涉及土地资产应依法处置。原则上土地处置以租赁方式为主,按规定签定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改制单位净资产不足,确需用土地出让支付改制费用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出让的土地需经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7)企业改制时,改制手续费用按照区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办理改制手续收费标准的意见》(锡滨改发[*]1号)的规定执行。

2、职工的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1)改制企业原则上应整体接收原企业职工,职工应与新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需分流富余人员的,总量控制在在册职工总数20-30%以内,可按现行政策实行“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后退工”和“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办法,具体政策按锡滨政发[*]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实行关、停、撤的企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锡滨政发[*]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部门经济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3月底前)。建立部门经济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调查研究制定改革的政策意见,明确改革标准和改革要求,下发部门经济改革工作任务书。各部门编制改革方案,搞好职工的思想发动,统一认识。

2、第二阶段(6月底前)进行资产清查和审计、评估。由区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区审计局,对委托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资产审计、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通过审计理清家底、建帐建制,完善部门资产授权委托管理的手续。对需要转让变现的资产根据企业改制进度要求进行委托评估。

3、第三阶段(9月底前)。各部门根据确定的改制具体的范围和改制对象,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做到明确改制企业、改制负责人、改制时间和具体实施步骤,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区部门经济改革领导小组论证审定后,由所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月份以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4、第四阶段(11月份)检查总结。由区部门经济改革领导小组按改革工作任务书和改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总结通报工作。

七、改革标准

通过改革逐步达到“四脱钩、一明晰、一加强”。即

1、四脱钩:工商、税务、银行和人员关系与集体脱钩。

2、一明晰:区有部门经营性资产和改制企业资产产权明晰。

3、一加强: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加强。

八、组织领导和纪律

1、组建班子,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部门经济改革工作领导,区建立部门经济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党政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有区有资产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体改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部门经济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有资产管理局,由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成立改革工作班子,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或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各单位要制定好本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改革工作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到位。

2、统一认识,加强服务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进一步强化改革观念,全力推动部门经济的改革。有关部门要支持改革,通力合作,加强配合。切实帮助改制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改革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3、执行政策,严肃纪律

在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肃改革纪律,规范操作规程,充分维护好国家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操作程序不规范损害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纪依法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