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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财政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127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财金〔20*〕1492号)精神,为切实发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建立县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在当地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在*县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使用程序,注重考核对财政的贡献率和使用效益;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性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贷款项目,也不得用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贴息的对象原则上为20*年11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小企业投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贴补的企业对象为:县属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旅游企业和直接为“三农”服务的流通企业。

损失补偿的对象原则上为20*年11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损失和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损失。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贴息和损失补偿的标准根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并考虑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综合确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损失情况,以其向县财政局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其中贷款贴息补助标准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80%予以补助;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标准以报经审定的贷款损失额的5%予以补助。

第六条申请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向县财政局提出贴息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

3.贷款合同、银行催缴利息通知单;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向县财政局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的申请报告;

2.贷款合同;

3.为企业担保的名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卡及担保收费结算清单;

4.有关贷款损失确认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县财政局在受理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申请后每季度组织县经贸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予以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对象,提出具体贴补资金数额意见,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直接拨付到相应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降低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和重点监督。金融和担保机构必须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